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柏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及上訴抗告狀查詢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均為詐欺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3月27日至110年6月10日間,時間密接,各罪侵害法益均為財產法益,所生損害非微,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增加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則隨刑期增加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1罪)、 ①有期徒刑1年(2罪)、 ②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③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犯罪日期 110.04.26. 110.03.30.至110.04.01. 110.04.12.至110.04.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23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5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3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422號 判決日期 111.09.16. 113.07.31. 113.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4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0.25. 113.09.17. 114.02.04.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46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16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92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②有期徒刑1年5月(4罪)、 ③有期徒刑1年4月(8罪)、 ④有期徒刑1年3月(12罪)、 ⑤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犯罪日期 110.05.17.至110.06.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89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45號等 判決日期 114.02.1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45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3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