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楊真明邱顯祥廖慧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典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典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典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雖相類似,然犯罪時間間隔約2年,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8、9月間至105年3月12日 110年5月18日 107年2月間起至108年7月30日(註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865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221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520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990號等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29日 111年10月19日 112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520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990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0日(註1) 111年12月5日 113年3月21日(註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3號(註2)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87號(註3)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26號 
註1: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等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
回上訴而確定。
註2: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53號」,應
予更正。
註3: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1號」,應予
更正。
註4: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5、6月間起至108年7月30日」,
應予更正。
註5: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上訴而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8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