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進發許冰芬鍾貴堯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志仁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38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志仁(以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家中尚有高齡雙親,且其為家中獨子,無其他兄弟姐妹,請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並再予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拘役,僅於該條第6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若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刑確定,有相關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本件聲請合於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原審法院審酌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期間、行為態樣、所侵害之法益,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從形式上觀察,乃合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且已酌予減少刑期,顯見原審已綜合評價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及行為態樣、犯罪時間、法益侵害程度、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性等情後,適度地減輕刑罰,而相當程度地緩和數罪宣告刑合併執行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並無定刑過重之情,亦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難認所定執行刑之裁量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是否核准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乃檢察官於刑之執行時之指揮事項,應由受刑人依上開規定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非向法院為之,受刑人抗告意旨請求本院裁量得易服社會勞動等語,而向本院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法未合,亦與其定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10日 ④拘役10日 ①拘役20日 ②拘役20日 ③拘役10日 ④拘役10日 ⑤拘役10日 ⑥拘役10日 ⑦拘役1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6月20日 ②112年6月22日 ③112年6月22日 ④112年6月22日 ①112年6月22日 ②112年6月23日 ③112年6月23日 ④112年6月26日 ⑤112年6月26日 ⑥112年6月26日 ⑦112年7月12日 112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66、51657、51857、520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829、52893、53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9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3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2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07號   附表編號1部分經裁判應執行拘役30日 附表編號2部分經裁判應執行拘役60日  
4 5 6 竊盜 竊盜 竊盜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拘役10日 ①112年6月22日 ②112年6月24日 ①112年9月12日 ②112年9月25日 112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0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632、56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285號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505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6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7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1號 附表編號4部分經裁判應執行拘役15日 附表編號5部分經裁判應執行拘役15日  
7 8 9 竊盜 竊盜 竊盜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1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10日 ④拘役10日 ①112年9月22日 ②112年11月3日 ①112年9月6日 ②112年9月15日 ③112年12月4日 ①112年9月17日 ②112年9月29日 ③112年10月6日 ④112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54、3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446、4694、47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80號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508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9號 113年度簡字第1510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6號 附表編號7部分經裁判應執行拘役15日 附表編號8部分經裁判應執行拘役20日 附表編號9部分經裁判應執行拘役30日 
10 11 12 竊盜 竊盜 竊盜 拘役2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20日 ④拘役10日 ⑤拘役10日 ⑥拘役1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20日 112年6月24日 ①112年6月16日 ②112年6月22日 ③112年6月30日 ④112年7月25日 ⑤112年7月25日 ⑥112年9月22日 ①112年10月13日 ②112年10月13日 ③112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505至5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861、10864、13412號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511號 113年度簡字第1512號 113年度簡字第15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2號  附表編號11部分經裁判應執行拘役50日 附表編號12部分經裁判應執行拘役3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1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