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忠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忠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忠智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114年6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6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