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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4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真明陳淑芳邱顯祥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忠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忠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忠智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114年6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6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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