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47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鄭永玉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楊憲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楊憲章因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楊憲章(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均是擔任詐欺集團內風險高報酬低之車手工作,犯罪之動機手法均相同,且犯案時間相當接近,都是在遭警方查獲前所犯,並非被逮捕後不知悔改故意再犯,請法院考慮受刑人所犯案件類型,若大幅增加刑期,對受刑人之處罰將超過其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原則,請考量受刑人犯後態度良好,有供出上手並繳回犯罪所得,犯案時年僅18歲,缺乏社會歷練而遭到有心人士利用從事非法工作,受刑人現已悔悟,請酌情定較輕之應執行刑,讓受刑人能早日返鄉照顧父親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先後確定在案,並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綜合觀察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動機及行為手段(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與提供帳戶之幫助犯洗錢罪)大致相同,且係於民國111年8月28日至111年10月26日間所犯,犯罪時間密集,附表編號1至3、9,附表編號4至6、10、11所示之罪均是分別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犯罪日期集中於111年8月28日、111年9月13日,可知受刑人所犯各罪的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自應避免過度評價,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加重原則酌定其刑。準此可知,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容屬過度評價而有不當,受刑人提起本件抗告,以前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於刑事訴追執行效能無益,應由本院自為裁定。

㈡本院考量本案法院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在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不得逾越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即26年7月,計算式:2月+7月+8月+〈1年1月×2〉+〈1年1月×8〉+〈1年2月×2〉+〈1年4月×7〉+〈1年5月×2〉=26年7月),並受如附表所示各應執行刑總和(即13年2月,計算式:1年6月+〈1年1月×6〉+2年6月+2月+8月+7月+1年3月=13年2月)之拘束。就罰金刑部分,亦應在各罰金刑之最多額即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合併總金額8萬元以下。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8至11為加重詐欺取財罪20次,且各罪之罪質、犯罪動機及行為手段(均為取得被害人財物而擔任詐騙集團之提款車手)亦均相同,且時間密接,大多集中於上開2日所犯,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⑴111年9月13日 ⑵111年9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1日 112年3月31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95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併科新臺幣10000元(6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7次) 犯罪日期  ⑴111年8月28日 ⑵111年8月28日 ⑶111年9月13日 ⑷111年9月13日 ⑸111年9月13日 ⑹111年9月13日 ⑴111年8月28日 ⑵111年9月13日  ⑴111年8月28日 ⑵111年8月28日 ⑶111年8月28日 ⑷111年9月13日 ⑸111年9月13日 ⑹111年9月13日 ⑺111年9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3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6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60號     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7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9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916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04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0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20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424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20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424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8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11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得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否,應予更正)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38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4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45號           
編  號  10 11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04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0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9日 114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  確定日期 114年8月4日 114年8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315號    編號10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抗字第47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