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巫維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查被告乙○○等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
至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羈押期間業已屆滿,經本院於九月二十九日裁定,應自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裁定自同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又於同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自同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再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自六月九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予再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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