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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四號

常業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紀綱陳登源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宇○○

        壬○○

        丁○○

右上訴人等因常業重利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廿七日第

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

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九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宇○○、壬○○共同以犯重利罪為常業,宇○○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壬○○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叁年。

丁○○幫助以犯重利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⒈⒉⒊⒋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宇○○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因賭博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罰金銀元二千元確定並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又自八十三年十一月間起(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三年十二月間起),以刊登報紙廣告之方式,以吸引不特定人前來借款而經營私人間金錢借貸業務(即俗稱地下錢莊),並利用號碼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一七七之二號七樓,或借款人之住處或借款人指定之地點,乘未○○、關至恒、子○○、庚○○、辰○○、天○○、玄○○、B○○、地○○、黃○○、戌○○、丙○○、劉振國、林永福、宙○○、A○、辛○○、午○○、朱景芳、甲○○、巳○○、戊○○、林源添、癸○○、卯○○、乙○○、吳金楨、洪進坤、洪鴻鈞、劉治憲、丑○○、顧振祿、己○○、蔡克仁、寅○○、程劉富美、申○○、陳錫宗、亥○○、何俊興等四十人缺錢使用急迫之際,先後分別貸新台幣(下同)一萬元至六萬五千元不等之金錢,原則約定以十天為一期,每期每一萬元利息二千元,利息預扣,借款人需簽發與借款金額同面額之本票及需簽立為借款數額三倍金額之本票,或併以身分證、戶口名簿、名片、汽、機車駕駛執照(正本或影本)、行動電話等物作為擔保(上開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原因、借款地點、借款時所簽發供擔保之本票、借款資料、給付之利息等情形,詳如附表一所載),以此向上開借款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藉以維生為常業。壬○○、丁○○均係宇○○之友人,皆明知上情,壬○○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自八十三年十二月間起,於宇○○所營上開金錢借款業務中從事記帳及放款等工作。另丁○○於八十三年十二月間某日,亦基於幫助之犯意,在彰化市○○路一七七之二號七樓為宇○○之如附表二編號⒈帳冊(簿冊封面書有「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者)整理、記錄借款人之名單資料。嗣於八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卅分許,在彰化市○○路一七七之二號七樓,為彰化憲兵隊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及功用詳如附表二所載)。

二、案經彰化憲兵隊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宇○○對其於右揭時地以刊登報紙廣告之方式經營私人間金錢貸款業務,且利用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先後貸款予如附表一之借款人,其貸款方式,原則約定以十天為一期,每期每一萬元利息二千元並預扣,借款人需簽發如附表一「借款人借款資料及擔保票據」欄內所載之本票、身分證等物作為擔保等事實,固供承不諱,但矢口否認有常業重利犯行,辯稱:渠亦有兼營廚師工作,且渠未利用他人急迫之際貸與款項等語,另壬○○對其自八十三年十二月間起有從事記帳及放款等工作,丁○○對其於八十三年十二月間幫助宇○○整理、記錄借款人名單於帳冊之事實,固分別供認無訛,但亦均否認有常業重利行為,上訴人壬○○辯以:渠僅是幫助友人宇○○而已等語,而上訴人丁○○則辯稱;伊完全沒有參與放款工作等語。惟查:㈠證人未○○、關至恒、子○○、庚○○、辰○○、天○○、玄○○、B○○、地○○、黃○○、戌○○、丙○○、劉振國、林永福、宙○○、胡麗花(即借款人A○之前妻)、辛○○、午○○、朱景芳、甲○○、寅○○(下稱證人未○○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分別供證其等(胡麗花供證係其前夫A○)因出於急迫需用錢,從報紙廣告得知貸款之行動電話號碼後而聯絡上訴人宇○○,原則上雙方約定,以十天為一期,每期每一萬元利息二千元預扣之方式向上訴人宇○○借款,又扣案借款人資料袋所示之借款人巳○○、戊○○、林源添、癸○○、卯○○、乙○○、吳金楨、洪進坤、洪鴻鈞、劉治憲、丑○○、顧振祿、己○○、蔡克仁、程劉富美、申○○、陳錫宗、亥○○、何俊興等人,均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或提供身分證等借款資料予上訴人宇○○擔保等情屬實(見本院上訴卷㈠第五十一頁至五十三頁、一一三頁、一六六頁、一八八頁、一九六頁、二○二頁、二○九頁、本院上訴卷㈡第四十六頁至四十八頁、七十二頁、八十三頁、一一五頁、一二二頁、一三○頁、一四五頁、一四六頁、一九○頁及扣案資料袋、帳冊),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身分證、駕照、名片等借款人所提供之借款資料及如附表二編號⒈至⒌之帳冊,催討名冊、警告啟示、行動電話、現金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故上訴人宇○○確有乘前開四十人陷於急迫而貸與金錢,賺取利息之情事。㈡上訴人宇○○以每萬元借款十日收取或預扣二千元之利息,其年息高達百分之七百二十(為法定最高年息限制百分之二十的三十六倍),且依目前當舖業之利率,民營當舖為九分,公營當舖為三分六厘,此有台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六七府建三字第四二五○六號函可查,自屬與原本顯不相當,其為重利甚為明顯。㈢上訴人宇○○於本院審理中,固供認其為廚師,平均月入約四、五萬元,然其又坦承因收入不定,且缺錢用,才經營本件民間金錢借貸業務(見本院上訴卷㈠第四十九頁反面),且由其以刊登報紙廣告方式吸引顧客,時間長達約半年,期間內前往借款者多達數十人,其出借款額達七十餘萬元及所獲取之重利非少等情以觀,其係以經營本件重利為生活憑藉無誤,自屬常業犯。㈣上訴人壬○○自承知悉上訴人宇○○以經營上述民間金錢借貸為業,並坦承有記帳及放款之行為,另證人子○○、辰○○、B○○、戌○○、黃○○、丙○○、劉振國、林永福、胡麗花、辛○○、甲○○,亦均於本院調查時指證上訴人壬○○有與上訴人宇○○前往向其等收取利息或放款等情(見其等於本院卷調查筆錄),是上訴人壬○○不僅與上訴人宇○○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亦有行為分擔,應屬共同正犯甚明。㈤又上訴人丁○○所供伊僅幫助上訴人宇○○於如附表二編號⒈之帳冊上整理並記錄借款人名單而已等情,核與上訴人宇○○陳述情形符合(見本院上訴卷㈠第五十頁反面、五十一頁),另證人未○○等人亦皆未指證上訴人丁○○有參與本件貸、放款事宜,是上訴人丁○○顯係以幫助上訴人宇○○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常業重利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係其幫助犯無疑。㈥上訴人宇○○、壬○○、丁○○(下稱上訴人等)之選任辯護人雖另辯稱:借款人王志昌證稱其因交付會款而借款,借款人午○○陳稱其因生活急用而借款,借款人黃○○亦稱其因繳房屋貸款而借錢,均非不可緩期之事由,應無急迫情形,與常業重利構成要件不合等語,然證人甲○○、黃○○、午○○確因上述原因急需錢款,始向上訴人宇○○借款,已如前述,且苟非證人甲○○、黃○○、午○○確有急迫需款情形其等又焉會以年息高達百分之七百二十之高利率向上訴人宇○○借款,應認其等確有急迫之情況。綜上所述,上訴人等所辯,均非可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等之犯行俱洵堪認定。

二、核上訴人宇○○、壬○○以乘如事實欄所載未○○等四十人急迫之際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而其等常業犯行本身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之性質,是不再論以連續犯,併此說明。另上訴人宇○○、壬○○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又上訴人丁○○幫助上訴人宇○○犯前開常業重利罪,應為該犯行之幫助犯,且得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原審以上訴人等罪證明確予以依法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上訴人丁○○僅係上訴人宇○○所犯常業重利罪之幫助犯,原審竟論以其與上訴人宇○○、壬○○係共同正犯,已有未當。㈡就如附表一之借款人未○○等人,迄查無證據證明其等係基於輕率、無經驗之原因而向上訴人宇○○借款,原審遽認上訴人等有利用他人輕率或無經驗之際貸與借款,即乏依據。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9所示之物品,雖屬上訴人宇○○或壬○○所有,但非屬專供或供其等犯本罪所用之物,原審併予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亦有未合,上訴人等上訴意旨仍否認有常業重利犯行云云,雖無足取,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上訴人宇○○有賭博前科,素行欠佳;上訴人壬○○、丁○○則前均無犯罪紀錄(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紙在卷足憑),素行均良好,核其等趁人急迫造成欲紓困者沈重之負擔,以謀取暴利,對借款人而言,常衍生其他社會問題,本應從重量刑,惟姑念其等所營地下錢莊,時間尚非甚長,而每次貸放之金額亦不大,上訴人丁○○僅係基於與上訴人宇○○為友人而無償幫忙,且其等犯後態度尚佳,均又年紀尚輕思慮未周,係因貪而觸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併就上訴人宇○○所科罰金部分,諭知以三百銀元折算一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查上訴人壬○○、丁○○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如上述,且其等於犯罪後大致能坦承行為,深知悔悟,另上訴人等經營地下錢莊雖造成借款人沈重負擔及可能衍生社會問題,惟其等所貸放每個客戶之金額僅一萬元至六萬五千元,其總貸款金額約僅七十餘萬元,對社會之危害尚非重大,而其等於被憲兵隊查獲後尚有多筆貸放之本金無法索回,實際所得利息有限,且上訴人等又無以暴力討債之情事,亦經證人未○○等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證明確(見證人未○○等人上述本院調查筆錄),則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知警惕,尚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壬○○、丁○○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上訴人壬○○緩刑三年,上訴人丁○○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之帳冊,催討名冊、警告啟示、行動電話、現金、均屬上訴人宇○○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用,已為上訴人宇○○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見本院原上訴卷㈠第一八五頁、一八六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二編號6至之現金、皮包、帳冊、存摺、電費收據,雖為上訴人宇○○或壬○○所有,但其等均供陳非直接供本件其等所經營上開地下錢莊犯罪所用之物(見本院上訴卷㈠第一八五頁、一八六頁),另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本票、戶口名簿、身分證、名片、駕照等資料,係借款人提供予上訴人宇○○借款之擔保,為向上訴人宇○○貸款之憑據,於借款人屆期未清償時,上訴人宇○○可依此向借款人請求本金及法定利息,如借款人已清償,則依民法之規定,其應將此項憑據返還借款人,故均不予諭知沒收,一併敍明(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十三號判例參照)。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酉○○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魏 維 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I
附表一:
┌─┬────┬────────┬──────┬───────┬─────────┬────────┬─────────┐
│編│借 款 人│借  款 日 期  │借 款 地 點 │借 款 原 因│借 款 次 數   │①借款人借款資料│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號│姓    名│                │            │              │借款金額(新台幣)│②擔保票據      │                  │
├─┼────┼────────┼──────┼───────┼─────────┼────────┼─────────┤
│1│未 ○ ○│①八十三年十二月│彰化縣員林鎮│繳房屋貸款急迫│①第一次借二萬元  │①戶口名簿影本二│本利均於一期屆滿後│
│  │        │  底            │某廟宇      │              │  ,實得一萬六千  │  紙            │清償              │
│  │        │②八十四年三月間│            │              │  元,預扣利息四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            │              │  千元。          │ 票日八十四年三│                  │
│  │        │                │            │              │②第二次借五萬元  │ 月三十日,金額│                  │
│  │        │                │            │              │  ,實得四萬元,  │  二萬元,到期日│                  │
│  │        │                │            │              │  預扣利息一萬元  │  八十四年四月八│                  │
│  │        │                │            │              │                  │  日及同發票日、│                  │
│  │        │                │            │              │                  │  到期日、金額六│                  │
│  │        │                │            │              │                  │  萬元之本票各乙│                  │
├─┼────┼────────┼──────┼───────┼─────────┼────────┼─────────┤
│  │關 至 恒│①八十四年三月卅│彰化縣和美鎮│讀工專急需費用│借款二次,每次二萬│①戶口名簿影本乙│第一次借款屆期已還│
│  │        │  一日          │圖書舘      │              │元,均預扣利息四千│  紙、身分證原本│清,第二次借款則本│
│2│        │②八十四年四月十│            │              │元,實得一萬六千元│  乙張          │金尚未清償        │
│  │        │  四日          │            │              │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            │              │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四月十四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四月廿三日│                  │
│  │        │                │            │              │                  │  ,金額各二萬元│                  │
│  │        │                │            │              │                  │  、六萬元之本票│                  │
│  │        │                │            │              │                  │  各乙紙        │                  │
├─┼────┼────────┼──────┼───────┼─────────┼────────┼─────────┤
│  │子 ○ ○│八十四年三月廿四│彰化市○○路│因女兒生病及  │借二萬元,預扣    │①普通小型車駕照│除預扣四千元利息外│
│  │        │日             │加油站      │繳會款急需錢  │利息四千元,實    │  乙張。        │,再於八十四年四月│
│  │        │                │            │              │得一萬六千元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二日繳付三千元利息│
│3│        │                │    │              │                  │  票日均為八十四│乙次,本金尚未清償│
│  │        │                │            │              │                  │  年三月廿四日,│                  │
│  │        │                │            │              │                  │  期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四月二日,金│                  │
│  │        │                │            │              │                  │  額各二萬元及六│                  │
│  │        │                │            │              │                  │  萬元之本票各乙│                  │
│  │        │                │            │              │                  │  張            │                  │
├─┼────┼────────┼──────┼───────┼─────────┼────────┼─────────┤
│  │庚 ○ ○│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彰化市○○路│繳學費失竊,急│借三萬元,預扣利息│①身分證原本乙張│除預扣利息六千元外│
│  │        │三日            │某公寓      │需款繳學費    │六千元實得二萬四千│②由借款人簽發簽│,本金尚未清償    │
│  │        │                │            │              │元。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4│        │                │            │              │                  │  年二月廿三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三月四日,│                  │
│  │        │                │            │              │                  │  金額各為三萬元│                  │
│  │        │                │            │              │                  │  、九萬元之本票│                  │
│  │        │                │            │              │                  │  各乙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辰 ○ ○│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彰化市      │急需款購買機車│借一萬三千元,預扣│①重型機車駕照原│除預扣利息二千六百│
│  │        │十日            │            │供交通工具    │利息二千六百元,實│  本乙張、名片乙│元外,再繳交二千六│
│  │        │                │            │              │得一萬零四百元    │  張            │元之利息十一次、三│
│5│        │                │            │              │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千元利息一次,但本│
│  │        │                │            │              │                  │ 票均為八十三年│金尚未清償        │
│  ││                │            │              │                  │  十一月三十日到│                  │
│  │        │                │            │              │                  │  期日均為八十三│                  │
│  │        │                │            │              │                  │  年十二月九日,│                  │
│  │        │                │            │              │                  │  金額各為一萬三│                  │
│  │        │                │            │              │                  │  千元、四萬元之│                  │
│  │        │                │            │              │                  │  本票各乙張。  │                  │
├─┼────┼────────┼──────┼───────┼─────────┼────────┼─────────┤
│  │天 ○ ○│八十三年十一月十│高速公路彰化│簽賭六合彩輸錢│借三萬元預扣利息六│①身分證原本乙張│除預扣利息六千元外│
│  │        │五日            │交流道下│,債權人催討賭│千元,實得二萬四千│  、名片乙張、行│,再繳交利息六千元│
│  │        │                │            │債甚急需款    │元。              │  動電話乙具。  │五次,四千元乙次、│
│  │        │                │            │              │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八千元乙次,本金已│
│6│        │                │            │              │                  │  票日均為八十三│清償。            │
│  │        │                │            │              │                  │  年十一月十五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                  │
│  │        │                │            │              │                  │  十三年十一月廿│                  │
│  │        │                │            │              │                  │  四日,金額各三│                  │
│  │        │                │            │              │    │  萬元、九萬元之│                  │
│  │        │                │            │              │                  │  本票各乙張。  │                  │
│  │        │                │            │              │                  │                │                  │
├─┼────┼────────┼──────┼───────┼─────────┼────────┼─────────┤
│  │玄 ○ ○│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彰化縣鹿港鎮│簽賭六合彩輸錢│借款四萬元,預扣利│①身分證原本乙張│尚有本金一萬元未清│
│  │        │                │頂芳國小附近│,債權人催討賭│息八千元,實得三萬│  。            │償                │
│  │        │                │            │債需款        │二千元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                  │
│7│        │                │            │              │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三月一日,到│          │
│  │        │                │            │              │                  │  期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三月十日,金│                  │
│  │        │                │            │              │                  │ 額各為三萬元、│                  │
│  │        │                │            │              │                  │  九萬元之本票各│                  │
│  │        │                │            │              │                  │  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彰化市○○路│急用          │借款三萬元,預扣利│①身分證原本乙張│除預扣利息六千元外│
│  │        │五日            │某公寓旁    │              │息六千元,實得二萬│                │,尚繳付利息六千元│
│8│        │                │            │              │四千元。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四次,最後再繳付本│
│  │        │                │            │              │                  │  票日均為八十三│息共七萬元        │
│  │        │                │            │              │                  │  年十一月十五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三年十一月廿四│                  │
│  │        │                │            │              │                  │  日,金額各為三│                  │
│  │        │                │            │            │                  │  萬元、九萬元之│                  │
│  │        │                │            │              │                  │  本票各乙張    │                  │
│  │        │                │            │              │                  │         │                  │
├─┼────┼────────┼──────┼───────┼─────────┼────────┼─────────┤
│  │地 ○ ○│八十四年三月十一│彰化縣和美鎮│繳會款急用    │借款三萬元,預扣利│①身分證原本乙張│除預扣利息六千元外│
│  │        │日              │圖書館      │              │息六千元,實得二萬│  、戶口名簿影本│,另繳交利息二萬元│
│  │        │                │            │              │四千元。          │  乙張。        │,本金已清償。    │
│9│        │                │            │              │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            │              ││  票日分別為八十│                  │
│  │        │                │            │              │                  │  四年三月十一日│                  │
│  │        │                │            │              │                  │  及同月二十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三月二十日│                  │
│  │        │                │            │              │                  │  ,金額各為三萬│                  │
│  │        │                │            │              │                  │  元、九萬元之本│                  │
│  │        │                │            │              │                  │  票各乙張      │                  │
│  │        │                │            │              │                  │                │      │
├─┼────┼────────┼──────┼───────┼─────────┼────────┼─────────┤
│  │黃 ○ ○│①第一次於八十三│彰化市○○路│繳房屋貸款急需│①第一次借款二萬元│①身分證:原本乙│①第一次借款支付利│
│  │        │  年十二月九日  │與中華西路口│用錢          │  ,未先預扣利息。│  張、戶口名簿影│  息及本金各一萬元│
││        │②第二次於八十四│            │              │②第二次借款一萬元│  本乙張        │  。              │
│  │        │  年三月四日    │            │              │  ,預扣二千元利息│②由借款人簽發發│②第二次借款還本金│
│  │        │                │            │              │                  │ 票日分別為八十│  五千元,再付息二│
│  │        │                │            │              │                  │ 四年三月四日,│  千元。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三月十三日│                  │
│  │        │                │            │              │                  │  ,金額各為一萬│                  │
│  │        │                │            │              │                  │  元、三萬元之本│                  │
│  │        │                │            │              │                  │  票各乙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戌 ○ ○│八十四年三月廿七│彰化縣福興鄉│急用          │借二萬元,預扣利息│①身分證、普通小│除預扣利息外,再付│
│  │        │日              │番花路二段三│        │四千元,實得一萬六│  型車駕照、戶口│二次各四千元之利息│
││        │                │○○號附近  │              │千元              │  名簿原本各乙張│,但本金尚未清償  │
│  │        │                │            │              │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            │              │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三月廿七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四月五日金│                  │
│  │        │                │            │              │                  │  額各二萬元、六│                  │
│  │        │                │            │              │                  │萬元之本票各乙│                  │
│  │        │                │            │              │                  │  張      │                  │
├─┼────┼────────┼──────┼───────┼─────────┼────────┼─────────┤
│  │丙 ○ ○│①第一次於八十三│①第一次在彰│繳會款急需款  │①第一次借二萬元,│①身分證原本乙張│①第一次借款除再付│
│  │        │  年十二月廿六日│  化市路邊  │              │  預扣四千元利息,│  、戶口名簿影本│  五千元利息外,本│
│  │        │②第二次於八十四│②第二次在彰│              │  實得一萬六千元  │  乙張          │  金已清償        │
││        │  年四月十五日  │  化市○○路│              │②第二次借二萬元,│②借款二次均有簽│②第二次借款本金尚│
│  │        │                │  保齡球館  │              │  預扣四千元利息,│  發本票擔保(借│  未清償          │
│  │        │                │            │              │  實得一萬六千元  │  該等本票因未扣│  │
│  │        │                │            │              │                  │  案,詳細發票日│                  │
│  │        │                │            │              │                  │  、到期日、金額│                  │
│  │        │                │            │              │                  │  均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劉 振 國│八十四年三月廿三│彰化市○○街│小孩自殺送醫急│借三萬五千元,預扣│①身分證原本及名│除預扣利息外,再付│
│  │        │日              │            │需費用        │七千元利息,實得二│  片各乙張      │利息五千元,但本金│
│  │        │      │            │              │萬八千元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尚未清償。        │
││        │                │            │              │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三月廿三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四月一日,│                  │
│  │        │                │            │              │                  │  金額各三萬五千│                  │
│  │        │                │            │              │                  │  元、十萬五千元│                  │
│  │        │                │            │              │                  │  之本票各乙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 永 福│八十三年十一月廿│彰化縣線西鄉│急需付票款    │借二萬元,預扣利息│①身分證原本乙張│除預扣利息外,再支│
│  │        │三日            │西國小附近  │              │四千元,實得一萬六│  、戶口名簿影本│付四千元利息二次,│
│  │        │                │            │              │千元              │  乙張。        │但本金尚未清償    │
│  │        │                │            │              │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            │              │                  │  票均為八十三年│                  │
││        │                │            │              │                  │  十一月廿三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三年十二月二日│                  │
│  │        │                │            │              │                  │  ,金額各為二萬│                  │
│  │        │                │            │              │                  │  元、六萬元之本│                  │
│  │        │                │            │              │                  │  票乙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宙 ○ ○│①八十四年二月廿│彰化縣員林鎮│急用          │第一、三、四次各借│①普通小型車駕照│除預扣利息外,各再│
│  │        │  八日          │莒光路統領保│              │款三萬元,各預扣利│  原本乙張      │支付利息六千元乙次│
│  │        │②八十四年三月廿│齡球舘      │              │息六千元,各實得二│②由借款人簽發發│,但本金均未清償  │
││        │  一日          │            │              │萬四千元。另第二次│  票均為八十四年│                  │
│  │        │③八十四年四月一│            │              │借六萬五千元,預扣│  四月一日,到期│                  │
│  │        │  日            │            │              │利息一萬三千元,實│  日均為八十四年│                  │
│  │        │④八十四年四月三│            │              │得五萬二千元      │  四月十日,金額│                  │
│  │        │  日            │            │              │                  │  各三萬元、九萬│                  │
│  │        │                │            │              │                  │  元之本票各一張│                  │
│  │        │                │            │              │                  │③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            ││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四月三日,到│                  │
│  │        │                │            │              │                  │  期日均為八十四│                  │
├─┼────┼────────┼──────┼───────┼─────────┤  年四月十二日,├─────────┤
│  │A   ○ │八十四年四月十六│彰化縣員林鎮│積欠賭債需款  │借五萬元,預扣利息│  金額各三萬元、│本金已清償        │
│  │        │日              │莒光路      │              │一萬元,實得四萬元│  九萬元之本票各│                  │
│  │        │                │            │              │                  │  乙張          │                  │
│  │        │                │            │              │                  │  文夫婦名片等各│                  │
││        │                │            │              │                  │  乙張      │                  │
│  │        │                │            │              │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            │              │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四月十六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四月廿五日│                  │
│  │        │                │            │              │                  │  ,金額各五萬元│                  │
│  │        │                │            │              │                  │  、十五萬元之本│                  │
│  │        │                │            │              │                  │  票各乙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辛 ○ ○│①八十四年三月廿│彰化市○○路│繳會款及有急用│①第一次借二萬五千│①身分證原本及戶│第一次借款本金已清│
│  │        │  九日          │口          │              │  元,利息預扣五千│  口名簿影本各乙│償,第二次借款,除│
│  │        │②八十四年四月四│            │              │  元。            │  張。          │再支付利息一萬二千│
│  │        │  日            │            │              │②第二次借六萬元,│②由借款人簽發發│元外,本金尚未清償│
│  │        │                │            │              │  利息預扣一萬二千│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元,實得四萬八千│  年三月廿九日、│                  │
│  │        │                │            │              │元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四月七日,│                  │
│  │        │                │            │              │                  │  金額各為二萬五│                  │
│  │        │                │            │              │                  │  千元、七萬五千│                  │
│  │        │                │            │              │                  │  元之本票各乙張│                  │
│  │        │                │            │              │                  │  。            │                  │
│  │        │                │            │              │                  │③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            │              │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四月四日,到│                  │
│  │        │                │            │              │                  │  期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四月十三日,│                  │
│  │        │                │            │              │                  │  金額各為三萬五│                  │
├─┼────┼────────┼──────┼───────┼─────────┼  千元、十萬五千┼─────────┤
│  │午 ○ ○│八十四年三月廿三│彰化市莿桐脚│缺錢急用      │借三萬元,預扣利息│  元之本票各乙張│除預扣之利息外,另│
│  │        │日              │            │              │六千元,實得二萬四│  。            │再支付利息六千元乙│
│  │        │                │            │              │千元              │  張            │次,但本金尚未清償│
│  │        │                │            │              │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              │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三月廿三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四月一日,│                  │
│  │        │                │            │              │                  │  金額各三萬元、│                  │
│  │        │                │            │              │                  │  九萬元之本票各│                  │
│  │        │                │            │              │                  │  乙張          │                  │
│  │        │                │            │              │                  │                │                  │
├─┼────┼────────┼──────┼───────┼─────────┼────────┼─────────┤
│  │朱 景 芳│八十四年三月廿三│彰化縣國道高│缺錢急用      │借一萬元,預扣利息│①身分證原本及戶│除預扣利息外,另再│
│  │        │日              │速公路溪湖交│              │二千元,實得八千元│  口名簿影本各乙│支付利息二千元乙次│
│  │        │                │流道附近    │              │                  │  張。          │,但本金尚未清償  │
││        │                │            │              │                  │②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            │              │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三月廿三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四月一日,│                  │
│  │        │                │            │              │                  │  金額各一萬元、│                  │
│  │        │                │            │              │                  │  三萬元之本票各│                  │
│  │        │                │            │              │                  │ 乙紙。         │                  │
├─┼────┼────────┼──────┼───────┼─────────┼────────┼─────────┤
│  │甲 ○ ○│八十四年三月卅一│彰化縣秀水鄉│繳會款急需錢  │借二萬元,預扣利息│①身分證原本乙張│本金尚未清償      │
││        │日              │下崙村中正巷│              │四千元,實得一萬六│②由借款人簽發發│                  │
│  │        │                │九號        │              │千元              │  票日均為八十四│                  │
│  │        │                │            │              │                  │  年三月卅一日,│                  │
│  │        │                │            │              │                  │  到期日均為八十│                  │
│  │        │                │            │              │                  │  四年四月九日,│                  │
│  │        │                │            │              │                  │  金額各為二萬元│                  │
│  │        │                │            │              │                  │  、六萬元之本票│                  │
│  │        │                │            │              │                  │  各乙張        │                  │
└─┴────┴────────┴──────┴───────┴─────────┴────────┴─────────┘
                                                      I
 附表二:
┌─┬────────────┬────┬─────┬───────────────────────────┐
│編│物  品   名  稱  │單  位│數   量│ 備                                              註  │
│號│                        │        │          │                                                      │
├─┼────────────┼────┼─────┼───────────────────────────┤
│1│本件貸款帳冊            │   本   │   貳     │宇○○所有,而簿冊封面書有「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  │                        │        │          │「現金簿」者,供記錄借款人借款情形之用                │
├─┼────────────┼────┼─────┼───────────────────────────┤
│2│催討名冊                │   張   │   壹     │宇○○所有,供記錄借款人電話及清償、催討情形之用。    │
│  │              │        │          │                                                      │
├─┼────────────┼────┼─────┼───────────────────────────┤
│3│警告啟示   │   張   │  拾壹    │宇○○所有,供預備於借款人屆清償期,且避不見面時,張 │
│  │               │        │          │貼其住處門口,俾資催告用                              │
├─┼────────────┼────┼─────┼───────────────────────────┤
│4│行動電話                │   支   │   貳     │宇○○所有供聯絡貸款事宜之用                          │
├─┼────────────┼────┼─────┼───────────────────────────┤
│5│現    金                │新台幣  │二萬七千八│宇○○所有供貸款用                                    │
│  │                        │(元)    │百元      │                                                      │
├─┼────────────┼────┼─────┼───────────────────────────┤
│6│現    金                │新台幣  │二萬一千七│壬○○所有非供貸款用                                  │
│  │                        │(元)    │百元      │                                                      │
├─┼────────────┼────┼─────┼───────────────────────────┤
│7│皮    包                │  個    │   貳     │分供宇○○、壬○○所有,供其等平日攜帶物品用          │
├─┼────────────┼────┼─────┼───────────────────────────┤
│8│帳    冊                │        │          │宇○○所有而簿冊封面書有「一九九五生命的律動」、「收  │
│  │                │  本    │   伍     │支日記簿」、「生活與工作管理手冊」及未有封面者,供蔡  │
│  │                   │        │          │志松記錄生活雜項支出及會款用。             │
├─┼────────────┼────┼─────┼───────────────────────────┤
│9│宇○○存摺              │  本    │   叁     │宇○○所有之臺灣銀行、華南銀行、郵局存摺各一本,供其私│
│  │                  │        │          │人存提款之用                                          │
├─┼────────────┼────┼─────┼───────────────────────────┤
││交通部電信局電費收據    │  張    │   柒     │0000000、000000000號二電話之電信費收據│
├─┼────────────┼────┼─────┼───────────────────────────┤
││借款人資料及簽發擔保本票│  份    │肆 拾 柒  │為借款人所有或簽發而持向宇○○借款擔保之用,其中四十  │
│  │            │        │          │份之資料及本票,如附表一之「借款人借款資料、擔保票據  │
│  │            │        │          │欄所載,另外七份其內無資料                            │
└─┴────────────┴────┴─────┴───────────────────────────┘
                                                      I
~iht28;
本院審理案號: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四號
被害人資料表
1. 癸○○:Z000000000,彰化縣伸港鄉○○村○○路一四六號
  借款日期:83/11/5;83/11/15;83/12/25
   借款次數及金額:五萬元;四萬一千元;三萬六千五百元
   借款人資料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身分證影本乙份
   擔保票據:本票×2 發票日82/11/5  到期日83/11/15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五萬元;十五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第一次及第二次均已清償;第三次本金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2. 程劉富美:彰化市○○街36號
  借款日期:83/11/18;84/3/26;84/4/6
  借款次數及金額:三萬元;六萬元;四萬元
  借款人資料:無
   擔保票據:無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證物:貸款帳冊
3. 陳錫宗:Z000000000,彰化縣花壇鄉○○村○○路105-16號
  借款日期: 83/11/21;83/11/25;83/12/4
  借款次數及金額: 一萬四千元;一萬三千元;一萬七千元
   借款人資料:身分證正本(於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本票×2 發票日83/11/25  到期日83/12/4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一萬三千元;四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均清償完畢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4. 施教郎(寅○○):Z000000000彰化縣埔塩鄉○○村○○路一
  巷一橫巷二號
  寅○○Z000000000
   借款日期 :83/11/22;84/2/25;84/3/4
   借款次數及金額:三萬元;二萬元;一萬元
   借款人資料: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擔保票據:無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均已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本件借貸應係「寅○○」為借款人,而施教郎係施女之父,如仍
  居住埔塩鄉,較無可能與被告宇○○(住彰化市)有往來;反而
  寅○○依資料袋內,所手寫之電話號碼(000000000)可查及帳冊
  上係記載「寅○○」,來判定非施教郎為借款人。
5. 何俊興:Z000000000彰化縣彰化市○○路二九七巷21號
  借款日期:83/11/23;84/3/30
  借款次數及金額:二萬元;四萬元
  借款人資料: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身分證正本(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本票×2 發票日84/3/30  到期日84/4/8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四萬元;十二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第一次清償;第二次尚未清償本金及利息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6. 己○○ 彰化縣秀水鄉復興巷12號(居所)
     彰化縣彰化市○○○路484號(證件所載)
   借款日期: 83/11/25
   借款次數及金額:二萬元
   借款人資料:無
   擔保票據: 無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本金尚未清償;利息依帳冊記載付16次
   證物:貸款帳冊
7. 蔡克仁:Z000000000,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村福德巷7號
  借款日期 83/12/28;83/12/7;83/12/27;84/1/26
  借款次數及金額:一萬元;二萬元;三萬元;二萬元
  借款人資料:身分證正本(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 本票×2 發票日84/1/26  到期日84/2/4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二萬元;六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已清償;
  第四次尚未清償本金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8. 顧振祿 彰化市三春村溪埔巷11號
  借款日期 83/12/6;83/12/15;83/12/30;84/1/5;84/4/3
  借款次數及金額 四萬元;二萬元;十二萬元;二萬元;二萬元
  借款人資料 商業名片乙紙(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精機沖歷課課長
   彰化縣花壇鄉○○路○段七八九號)
   擔保票據 無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均已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
9. 申○○:Z000000000,彰化市○○路○段73巷16-2號
 借款日期: 83/12/9;83/12/19
 借款次數及金額: 二萬元;二萬元
 借款人資料: 身分證正本(於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 本票×2 發票日83/12/19  到期日83/12/28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二萬元;六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第一次已清償;第二次本金尚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 原審將被害人姓名誤植為陳「照」明
10. 吳金楨:Z000000000,彰化縣溪湖鎮○○路22號
 借款日期: 83/12/26
 借款次數及金額: 十五萬元
 借款人資料: 無
 擔保票據 支票乙紙 發票日84/1/13 金額十五萬元 台中區中小企業
         銀行溪湖分行 帳號:002571.1
         本票乙紙 發票日83/12/26 到期日84/1/4 金額十五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本金尚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11. 乙○○:Z000000000,彰化縣大村鄉○○村○○路40號
  借款日期: 83/12/28;83/12/30;84/1/5;84/1/14
   借款次數及金額: 一萬五千元;五萬元;五萬元;三萬六千元
   借款人資料: 無
   擔保票據: 本票×5
I. 發票日84/1/8   到期日84/1/27 金額 二萬四千元
II. 發票日83/12/28 到期日84/1/6  金額 一萬五千元
III. 發票日  未載   到期日84/1/6  金額 四萬五千元
IV. 發票日83/12/30  到期日84/1/8  金額 九萬元
V. 發票日84/1/5    到期日84/1/14 金額 十五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均清償;
第四次本金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12. 亥○○:Z000000000,台中市○○區○○路86巷8號
   借款日期 84/1/18;84/2/5;84/2/28
   借款次數及金額: 三萬元;一萬五千元;五萬元
   借款人資料: 身分證正本(於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 本票×2 發票日84/2/28  到期日84/3/9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五萬元;十五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第一次、第二次已清償;第三次本金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13. 林源添:Z000000000,彰化縣員林鎮○○路○段423巷61弄12
    號
   借款日期: 84/2/21
   借款次數及金額: 五萬元
   借款人資料: 重型機車駕照正本(於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 本票×2 發票日84/2/21  到期日84/3/2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五萬元;十五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本金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14. 戊○○:Z000000000,彰化市○○路○段119巷44弄1號
 借款日期 84/2/23;84/3/25;84/4/10
 借款次數及金額 二萬元;五千元;一萬元
 借款人資料 身分證影本乙份;汽車駕照正本(於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本票×2 發票日84/4/19  到期日84/4/10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一萬元;三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第一次、第二次已清償;第三次本金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15. 巳○○:Z000000000,彰化縣員林鎮○○路○段446巷26號
 借款日期 84/3/1;84/3/23
 借款次數及金額 二萬元;三萬五千元
 借款人資料 身分證正本(於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  本票×2 發票日84/3/23 到期日84/4/2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三萬五千元;十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第一次清償;第二次本金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16. 卯○○:Z000000000,彰化縣溪湖鎮○○路湖東巷49號
 借款日期 84/3/11
 借款次數及金額 二萬元
 借款人資料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身分證正本(於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 本票×2 發票日84/3/11 到期日84/3/20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二萬元;六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本金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17. 何秋田:Z000000000,彰化縣溪湖鎮○○街68號
 ※洪進坤:Z000000000(何秋田之夫),應為真正借款人
 借款日期: 84/3/11
 借款次數及金額: 八萬元
 借款人資料: 洪進坤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何秋田身分證正本(於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 本票×2 發票日84/3/11 到期日84/3/20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八萬元;二十四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未清償本金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18. 丑○○:Z000000000,彰化縣員林鎮○○路628號
 借款日期 84/3/15
 借款次數及金額: 三萬元
 借款人資料: 身分證正本(被害人聲請發還)
 擔保票據:本票×2 發票日84/3/15 到期日84/3/24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三萬元;九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本金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19. 劉治憲:Z000000000,彰化縣溪湖鎮○○路○段370巷21弄2
  號
  借款日期 84/3/29
  借款次數及金額: 一萬元
  借款人資料: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身分證正本乙份(於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 本票×2 發票日84/3/29 到期日84/4/7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一萬元;三萬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本金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20. 洪鴻鈞:Z000000000,彰化市○○路396號之10
  借款日期 :84/3/29
  借款次數及金額 一萬五千元
  借款人資料: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身分證正本(於85/2/16寄還被害人)
  擔保票據:本票×2 發票日84/3/29 到期日84/4/7 均相同;
  金額分別為一萬五千元;四萬五千元
  利息及借款清償與否 本金未清償
  證物:貸款帳冊及資料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四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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