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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羅禮政陳欣安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巫維仁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查被告乙○○等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

至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羈押期間業已屆滿,經本院於九月二十九日裁定,應自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裁定自同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又於同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自同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再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自六月九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予再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蔡 聰 明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七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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