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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

七八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古 金 男

                       書記官 茆 亞 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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