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一號,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六五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認原審量刑過重,宣告強制工作不妥當,請求給予自新機會,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