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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一○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朱貴廖柏基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被告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二一

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丙○○亦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甲○○與丙○○竟基於通姦及相姦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中旬止,在台中市○○路被告丙○○之租屋處及台南市○○○街一九三巷三號六樓之一,連續為性行為,次數不詳,嗣因被告甲○○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未返家,經告訴人乙○○多方探尋,始知上情,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丙○○涉有同法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云云。

二、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與相姦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而對於配偶犯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宥恕者,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二項之宥恕,一經宥恕,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且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同,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有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司法院院字第一六○五號、第二二六一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亦包括未經合法告訴者在內,配偶對於已經宥恕之姦罪,既不得告訴,檢察官據其告訴而起訴者,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司法院院字第二三八三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為告訴人乙○○之妻,告訴人係指訴被告甲○○與丙○○有通姦及相姦之行為,惟告訴人對於所指訴被告甲○○通姦之行為,在九十一年九月二日提出本件告訴之前已予以宥恕,此觀諸告訴人於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六四一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調查時指稱:「..七月一日那天我發現有一張類似情書的字條,..,剛結婚時我們原本很恩愛,..拿掉的孩子也是因她吃正氣散而死,後來我去檳榔攤問才知道拿掉的孩子不是我的,發生任何事我都原諒她,四月份的時候我們性生活不協調,三月十八日回來到四月底我們都沒有行房,五月份時每次的爭執,都是她挑起的」等語,及其就前開保護令裁定所提抗告狀載明:「抗告人結婚才短短一年六個月,相對人(即被告甲○○)便跟別人私奔到台南市同居,..事後還懷有他人身孕,抗告人都願不計前嫌地原諒她,本人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原諒她,..所以原諒她,可是相對人事後卻找各種莫須有的理由來聲請保護令」等語自明。另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亦指稱:「我是口頭上原諒她,但是她一再的犯」等語,及證人朱朝宗即被告朱婷億之父親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九十一年八月四日晚上十點半,告訴人有到你家中要帶你女兒回家?)是的」、「(告訴人有表示要原諒你女兒?)有的,他說過去的不要追究,要原諒她了」等語,益徵告訴人在提出本件告訴之前,確有對被告甲○○為宥恕之表示甚明。揆諸前揭說明,告訴人一經宥恕,其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且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共犯即被告丙○○,自亦不得告訴。是告訴人之告訴權原已喪失,其告訴並不合法,原審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面臨婚姻關係之挫折,為挽救其婚姻關係,所以讓甲○○返家,消極不追究甲○○屢次不告而別,離家出走,及告訴人供給甲○○之七萬元,告訴人並無明確表示宥恕本件被告二人之相姦行為,關於配偶之宥恕,實為告訴權人例外喪失告訴權之要件,為保障正常婚姻關係,於文義及實際適用上均應從嚴解釋,因此告訴人僅要原諒甲○○,並不能據以認定告訴人有宥恕本件相姦之行為甚明,惟查告訴人有明確表示宥恕甲○○跟人私奔到台南市同居,事後還懷有他人身孕等語,顯係對本件之相姦行為明確表示宥恕,原審理由已詳加敘明,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一○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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