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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五四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江錫麟林欽章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五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雅儒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六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五四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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