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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三

            住苗栗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

第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甲○○因贓物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收受贓物 │恐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88.4.20 │86.11.13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 │苗栗地檢署 ││年  度  案 號│88年偵字第2210號 │86年偵字第3621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後├──────┼─────────┼──────────┤│事│案 號│88年易字第443號 │87年訴字第13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8.8.11 │ 88.2.4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確├──────┼─────────┼──────────┤│定│案 號│88年易字第443號 │93年台非字第221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88.9.18 │ 93.9.23 ││ │ │ │(非常上訴改判) │├─┴──────┼─────────┼──────────┤│備 註│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88年執字第749號 │88年執字第7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放火燒燬 │施用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86.11.13 │88.2.5至88.4.23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 │苗栗地檢署 ││年  度  案 號│86年偵字第3621號 │88年偵緝字第137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後├──────┼─────────┼──────────┤│事│案 號│87年訴字第136號 │88年易字第50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8.2.4 │ 88.10.14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確├──────┼─────────┼──────────┤│定│案 號│93年台非字第221號 │88年易字第506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3.9.23 │ 88.11.18 ││ │ │(非常上訴改判) │ │├─┴──────┼─────────┼──────────┤│備 註│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88年執字第795號 │88年執字第1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藏匿人犯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87.4.16 │86.4.23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 │台中地檢署 ││年  度  案 號│87年偵字第3090號 │88年偵第20844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87年苗簡字第630號 │89年上訴字第135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7.12.22 │ 89.11.07 │├─┼──────┼─────────┼──────────┤│ │法 院│ 苗栗地院 │ 台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87年苗簡字第630號 │89年上訴字第1354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89.7.31 │ 89.11.07 │├─┴──────┼─────────┼──────────┤│備 註│ 苗栗地檢 │ 台中地檢 ││ │ 89年執字第965號 │ 90年執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88.4.23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88年偵字第20844等號 │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89年上訴字第1354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89.11.07 │ │├─┼──────┼──────────┼─────────┤│ │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89年上訴字第1354號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89.11.07 │ │├─┴──────┼──────────┼─────────┤│備 註│ 台中地檢 │ ││ │ 90年執字第8號 │ │└────────┴──────────┴─────────┘R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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