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9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洪耀宗劉登俊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恐嚇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88.5.24 │90.2.16至90.2.20 │90.2.13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88年度偵字第23112號 │90年度偵字第3884號 │90年度偵字第3884號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0年度簡字第4443號 │91年度上訴字第549號 │91年度上訴字第549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0.12.24 │ 91.5.31 │ 91.5.31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0年度簡字第4443號 │91年度上訴字第549號 │91年度台上字第4791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1.1.24 │ 91.5.31 │ 91.8.29 │├─┴──────┼──────────┼──────────┼──────────┤│備 註│ 臺北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91年度執字第814號 │91年度執字第5820號 │91年度執字第7885號 │└────────┴──────────┴──────────┴──────────┘R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95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