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1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上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誹謗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甲○○誹謗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更字第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本院就該誹謗案件,部分撤銷,並就撤銷部分諭知免訴,另部份則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32號),揆之上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法律規定,結果並無不同,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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