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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余仕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經附表編號4、5之原確定判決分別諭知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部分,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1699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另附表所列各該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部分,均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強盜 │懲治盜罪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9年6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88.02.19 │88.02.19 │88.05.04~88.06.01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88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88年偵字第 │桃園地檢88年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 │2265號 │2265號 │11931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 │88年上訴字第1382號 │88年上訴字第1382號 │89年上訴字第2019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89.06.27 │89.06.27 │89.11.23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 號 │88年上訴字第1382號 │88年上訴字第1382號 │89年上訴字第201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9.07.31 │89.07.31 │89.12.28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例第1項 │刑法第330條 │懲治盜罪條例第5條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不合 │不合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6月 │ │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 │ │ │ ││ │ │ │ │└───────────┴──────────┴──────────┴──────────┘┌───────────┬──────────┬──────────┬──────────┐│編 號 │ 4 │ 5 │ │├───────────┼──────────┼──────────┼──────────┤│罪  名 │槍砲彈刀條例持有槍砲│槍砲彈刀條例持有槍砲│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金新台幣拾萬元 │新台幣壹拾萬元 │ │├───────────┼──────────┼──────────┼──────────┤│犯 罪 日 期 │88.07.12 │87年10月中旬至88.9.8│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88年偵字第 │桃園地檢91年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 │10520號 │12980號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 ││後├─────────┼──────────┼──────────┼──────────┤│事│案 號 │90年上訴字第2983號 │91年訴字第1140號 │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1.04.16 │92.04.02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 ││定├─────────┼──────────┼──────────┼──────────┤│判│案 號 │90年上訴字第2983號 │91年訴字第1140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1.05.23 │92.05.05 │ │├─┴─────────┼──────────┼──────────┼──────────┤│所犯法條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條例第7條第1項 │條例第7條第4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 │不合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 │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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