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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增瑜梁堯銘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因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而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92.05.11 │自92年4月中旬某日起 │ ││年 月 日 │ │至92.05.26止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2年偵字第4388號 │92年偵字第4388號 │ │├─┬─────────┼──────────┼──────────┼──────────┤│最│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臺中分院 │ 臺中分院 │ ││後├─────────┼──────────┼──────────┼──────────┤│事│案 號 │9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9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3.08.03 │93.08.03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臺中分院 │ ││定├─────────┼──────────┼──────────┼──────────┤│判│案 號 │93年度台上字第5983號│93年上訴字第231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3.11.11 │93.08.03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01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15款 │第2條第2項前段 │ │├───────────┼──────────┼──────────┼──────────┤│備註 │編號1、2號二罪係數罪│ │ ││ │併罰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0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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