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及減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查: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違反電信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減為1年 │有期徒刑10月減為5月 │├────────┼──────────┼──────────┤│犯 罪 日 期│95.05.25 │96.06.18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254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32號 │├─┬──────┼──────────┼──────────┤│ │法 院│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847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96.06.22 │96.08.14 │├─┼──────┼──────────┼──────────┤│ │法 院│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847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96.07.16 │96.08.30 │├─┴──────┼──────────┼──────────┤│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備 註│96年度執助字第1810號│96年度執字第12836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