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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郭同奇姚勳昌何志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44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5、6、7、9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徒刑,與附表編號4、8、10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如附表編號1、2、3、5、6、7、9所示各罪,經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視為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等三罪及編號4至10等七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83年2月1日 │82年6月間某日 │ 82年11月中旬某日 ││年 月 日 │ 至 │ 至 │ 至 ││ │83年5月12日 │83年5月12日 │83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83年偵字第8402號 │83年偵字第8402號 │83年偵字第8402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83年訴字第2218號 │83年訴字第2218號 │83年訴字第221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3年7月25日 │ 83年7月25日 │83年7月25日 │├─┼─────────┼──────────┼──────────┼──────────┤│確│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 │ │ │ ││定├─────────┼──────────┼──────────┼──────────┤│判│案 號 │83年訴字第2218號 │83年訴字第2218號 │83年訴字第221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3年11月18日 │83年11月18日 │83年11月18日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條之1第2項第4款 │第9條1項 │制條例第10條3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 │├───────────┼──────────┼──────────┼──────────┤│備註 │與編號2、3為數罪併罰│ │ ││ │案件 │ │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贓物 │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不予減刑) │ │ │├───────────┼──────────┼──────────┼──────────┤│犯 罪 日 期 │85年6月13日 │ 86年4月初 │85年12月底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86年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86年偵字第11217號 │86年偵字第12096號 │12096號 │├─┬─────────┼──────────┼──────────┼──────────┤│最│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86年訴緝字第474號 │86年訴字第1850號 │86年訴字第185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6年6月27日 │86年9月25日 │86年9月25日 │├─┼─────────┼──────────┼──────────┼──────────┤│確│法 院 │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 │ │ │ ││定├─────────┼──────────┼──────────┼──────────┤│判│案 號 │86年訴緝字第474號 │86年訴字第1850號 │86年訴字第185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6年9月25日 │87年1月15日 │ 87年1月15日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49條2項 │刑法第218條1項 ││ │第7條4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合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 │├───────────┼──────────┼──────────┼──────────┤│備註 │與編號5-10為數罪併罰│ │ ││ │案件 │ │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7月又15日 ││ │ │(不予減刑) │ │├───────────┼──────────┼──────────┼──────────┤│犯 罪 日 期 │86年5月初 │ 83年3月初 │85年7.8月間 ││年 月 日 │ 至 │ 至 │ 至 ││ │86年6月1日 │ 86年6月2日 │86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86年偵字第 │臺中地檢86年偵字第 │臺中地檢86年 ││年  度  案 號 │12096號 │12096號 │偵字 ││ │ │ │第2127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 │ │ 臺中分院 │ 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86年訴字第1850號 │86年上訴字第2823號 │87年上訴字第93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6年9月25日 │87年5月19日 │ 87年7月16日 │├─┼─────────┼──────────┼──────────┼──────────┤│確│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定├─────────┼──────────┼──────────┼──────────┤│判│案 號 │86年訴字第1850號 │87年台上字第3235號 │87年台上字第339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7年1月15日 │97年9月24日 │87年10月8日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條之1第2項第4款 │7條4項 │7條4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 不合 │ 第2條 ││ │ │ │第2項前段 │├───────────┼──────────┼──────────┼──────────┤│備註 │ │ │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0 │ │ │├───────────┼──────────┼──────────┼──────────┤│罪  名 │ 懲治盜匪條例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不予減刑) │ │ │├───────────┼──────────┼──────────┼──────────┤│犯 罪 日 期 │86年5月23日 │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86年偵字第12096號 │ │ │├─┬─────────┼──────────┼──────────┼──────────┤│最│法 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事│案 號 │89年重上更 (三)字第 │ │ ││ │ │90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89年9月21日 │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定├─────────┼──────────┼──────────┼──────────┤│判│案 號 │89年台上字第7749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9年12月21日 │ │ │├─┴─────────┼──────────┼──────────┼──────────┤│所犯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 │ ││ │項1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合 │ │ ││ │ │ │ │├───────────┼──────────┼──────────┼──────────┤│備註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何 志 通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98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