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0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與修正後之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相較,修正後之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應就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1日,即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與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相較,修正後之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得易科罰金之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易科罰金;與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項僅限於其應執行刑未逾6月者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相較,修正後之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准予易科罰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竊盜 ││ │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4年4月初某日至 │94.09.04至94.10.31 ││ │95.01.05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南投地檢9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89號 │3859號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5年度訴緝字第29號 │96年度上易字第168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5.11.22 │96.10.17 │├─┼──────┼───────────┼───────────┤│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95年度訴緝字第29號 │96年度上易字第168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5.12.14 │96.10.17 │├─┴──────┼───────────┼───────────┤│備 註│編號1、2係數罪併罰 │編號1、2係數罪併罰 ││ │已減刑 │已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