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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朱貴胡文傑何志通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6、7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6、7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藏匿人犯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與所犯附表編號2、4、5、6、7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強盜          │       藏匿人犯       │       普通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年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     86年4月23日      │      87年4月16日     │      88年4月23日     │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 88年偵字第20844號    │  87年偵字第3090號    │88年度偵字第14400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實  審│案    號│89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  │ 88年度簡上字第16號   │89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  │
│      ├────┼───────────┼───────────┼───────────┤
│      │判決日期│     89年11月7日      │     89年7月31日      │      89年11月7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      │案    號│89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  │ 88年度簡上字第16號   │89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  │
│      ├────┼───────────┼───────────┼───────────┤
│      │確定日期│     89年11月7日      │     89年7月31日      │      89年11月7日     │
├───┴────┼───────────┼───────────┼───────────┤
│   所犯法條     │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5 │  刑法第16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條第1項第1款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  │     不合減刑條件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放火燒燬       │         恐嚇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88年2月5日起至88年4月 │      86年11月13日    │      86年11月13日    │
│                │23日止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88年偵緝字第137號     │  86年偵字第3621號    │86年度偵字第3621號    │
├───┬────┼───────────┼───────────┼───────────┤
│最後事│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實  審│案    號│88年度易字第506號     │ 87年度訴字第136號    │ 87年度訴字第136號    │
│      ├────┼───────────┼───────────┼───────────┤
│      │判決日期│     88年10月14日     │     88年2月4日       │      88年2月4日      │
├───┼────┼───────────┼───────────┼───────────┤
│確  定│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判  決├────┼───────────┼───────────┼───────────┤
│      │案    號│88年度易字第506號     │ 93年度台非字第221號  │93年度台非字第221號   │
│      ├────┼───────────┼───────────┼───────────┤
│      │確定日期│     88年11月18日     │     93年9月23日      │      93年9月23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刑法第175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                │第2項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                      │                      │
└────────┴───────────┴───────────┴───────────┘
┌────────┬───────────┐
│    編    號    │          7           │
├────────┼───────────┤
│    罪    名    │      收受贓物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     88年4月20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88年偵字第2210號      │
├───┬────┼───────────┤
│最後事│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實  審│案    號│  88年度易字第443號   │
│      ├────┼───────────┤
│      │判決日期│    88年8月11日       │
├───┼────┼───────────┤
│確  定│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  88年度易字第443號   │
│      ├────┼───────────┤
│      │確定日期│    88年9月18日       │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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