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
2、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 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 8條第3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 │ 竊盜 │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 93.08.12 │ 92年9月間某日起至 │ 92年6月3日 │ 94年1月27日 ││ │ │ 92年9月25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94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93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93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94年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 6835號 │2969號 │1348號 │1489號 │├─┬─────────┼──────────┼──────────┼──────────┼─────────┤│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94年訴字第2211號 │ 93年上訴字第1243號 │93年上易字第1041號 │ 95年上易字第143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 95.11.16 │ 94.06.30 │ 93.12.14 │ 95.04.26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4年訴字第2211號 │94年台上字第6198號 │ 93年上易字第1041號 │95年上易字第14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5.12.04 │ 94.11.10 │ 93.12.14 │ 95.04.26 │├─┴─────────┼──────────┼──────────┼──────────┼─────────┤│所犯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 第1項第4款 │ 第1項第4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減,亦無庸與前三││條例 │ │ │ │罪定執行刑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1年 │ 1年 │ 有期徒刑7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 編號1、2、3數罪併罰│ │ │本件非在聲請之範圍││ │ │ │ │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