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7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羅得村陳宏卿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4所載,與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4之罪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 竊盜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賭博一般性賭博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年 │ 有期徒刑5年6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 87.08.04 │ 87.08月間起至 │ 87.08月下旬及 │ 86.12月間起至 ││ │ │ 87.09.08 │ 87.09月初 │ 87.01.07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7年偵字│台中地檢87年偵字│台中地檢87年偵字│台中地檢87年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16437號 │第19460號 │第19460號 │第1515號 ││ │ │ │ │ │├─┬──────┼────────┼────────┼────────┼────────┤│最│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 │ │ │ │ │ ││後│ │ │ │ │ ││ ├──────┼────────┼────────┼────────┼────────┤│事│案號 │ 88年度上易字第│ 88年度上訴字第│ 88年度上訴字第│ 87年度訴緝字第││ │ │ 938號 │ 1328號 │ 1328號 │ 599號 ││實│ │ │ │ │ ││ ├──────┼────────┼────────┼────────┼────────┤│審│判決日期 │ 88.04.30 │ 88.09.01 │ 88.09.01 │ 89.01.31 │├─┼──────┼────────┼────────┼────────┼────────┤│確│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 ├──────┼────────┼────────┼────────┼────────┤│定│案號 │ 88年度上易字第│ 88年度上訴字第│ 88年度上訴字第│ 87年度訴緝字第││ │ │ 938號 │ 1328號 │ 1328號 │ 599號 ││判│ │ │ │ │ ││ ├──────┼────────┼────────┼────────┼────────┤│決│判決確定日期│ 88.04.30 │ 88.09.20 │ 88.09.20 │ 89.04.02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268條 ││ │第3款 │第4條第1項 │第4條第2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7款 │第3條第1項第7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又15 │ 不予減刑 │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1月又15 ││或罰金額或或褫奪│日 │ │ │日 ││公權期間 │ │ │ │ │├────────┼────────┼────────┼────────┼────────┤│備註 │ 1—4應定執行刑 │ 1—4應定執行刑 │ 1—4應定執行刑 │ 1—4應定執行刑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