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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6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羅得村張靜琪陳宏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六、八、十、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六、八、十、所載,又附表編號一、三、四、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二、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另附表編號八、

十、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七、九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2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此部分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六、八、十、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一、三、四、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二、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以及附表編號八、十、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

七、九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賭博 ││ │施用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化學合│ ││ │ │成麻醉藥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84年07月23日 │不詳時日起至 │不詳時日起至 ││ │ │84年07月26日止 │84年07月間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84年偵字第13103號、 │84年偵字第13103號、 │84年偵字第13103號、 ││ │21083號 │21083號 │21083號 │├─┬──────┼──────────┼──────────┼──────────┤│最│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 案 號 │85年訴字第164號 │85年上訴字第4851號 │85年上訴字第4851號 ││實├──────┼──────────┼──────────┼──────────┤│審│ 判決日期 │85年08月02日 │86年03月26日 │86年03月26日 │├─┼──────┼──────────┼──────────┼──────────┤│確│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 案 號 │85年訴字第164號 │85年上訴字第4851號 │85年上訴字第485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85年11月04日 │86年03月26日 │86年03月26日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刑法第268條 ││ │第9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2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3月 │├────────┼──────────┼──────────┼──────────┤│備註 │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 │行刑 │行刑 │行刑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轉讓禁藥 ││ │施用麻醉藥品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 ││ │ │藥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84年03月間某日起至 │85年01月間某日起至 │85年01月間某日起至 ││ │85年02月15日止 │85年02月中旬某日止 │85年02月中旬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84年偵字第13103號、 │86年偵字第8166號 │86年偵字第8166號 ││ │21083號 │ │ │├─┬──────┼──────────┼──────────┼──────────┤│最│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85年訴字第164號 │86年訴字第1854號 │86年訴字第1854號 ││實├──────┼──────────┼──────────┼──────────┤│審│ 判決日期 │85年08月02日 │87年07月30日 │87年07月30日 │├─┼──────┼──────────┼──────────┼──────────┤│確│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85年訴字第164號 │86年訴字第1854號 │86年訴字第185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85年11月04日 │87年09月08日 │87年09月08日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2月 │├────────┼──────────┼──────────┼──────────┤│備註 │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編號一至六合併定應執││ │行刑 │行刑 │行刑 │└────────┴──────────┴──────────┴──────────┘┌────────┬──────────┬──────────┬──────────┐│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罪  名 │持有槍彈 │妨害自由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 │ │ │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新台幣15萬元 │ │ │├────────┼──────────┼──────────┼──────────┤│ 犯罪日期 │95年03月間某日起至 │95年04月03日 │93年04月19日 ││ │95年04月03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95年偵字第3415號 │95年偵字第3415號 │95年偵字第213號 │├─┬──────┼──────────┼──────────┼──────────┤│最│ 法 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 案 號 │95年重訴字第8號 │95年重訴字第8號 │95年上訴字第2073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5年10月05日 │95年10月05日 │95年11月29日 │├─┼──────┼──────────┼──────────┼──────────┤│確│ 法 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 案 號 │95年重訴字第8號 │95年重訴字第8號 │95年上訴字第207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23日 │95年10月23日 │95年12月25日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05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8條第4項 │ │第5條第2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減刑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規定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備註 │編號七至合併定應執│編號七至合併定應執│編號七至合併定應執││ │行刑 │行刑 │行刑 │└────────┴──────────┴──────────┴──────────┘┌────────┬──────────┬──────────┬──────────┐│ 編 號 │ 十 │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94年01月間某日起至 │94年01月間某日起至 │ ││ │95年04月29日止 │95年04月30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95年毒偵字第420號、 │95年毒偵字第420號、 │ ││ │1238號,併辦95年毒偵│1238號,併辦95年毒偵│ ││ │字第2563號 │字第2563號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 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1849號 │95年上訴字第1849號 │ ││實├──────┼──────────┼──────────┼──────────┤│審│ 判決日期 │95年11月22日 │95年11月22日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 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1849號 │95年上訴字第1849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5年12月21日 │95年11月22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備註 │編號七至合併定應執│編號七至合併定應執│ ││ │行刑 │行刑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表編號一、三、四、八、所示之罪,其減刑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陳 宏 卿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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