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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27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筱珮余仕明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27號

抗告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裁

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二七號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裁定撤銷甲○○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八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2年上易字第2199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應予減刑,卻未予減刑,原裁定有誤,故提出抗告。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0年2月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一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業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即緝獲,自得減刑,本院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裁定駁回其減刑之聲請尚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強盜 │ 竊盜 │ 收受贓物 ││ │條例製造手槍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四月 ││ │,併科罰金新台幣│ │ │ ││ │伍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92年6、7月間 │92.6.22至92.8.20│92年4月中旬至 │ 91年3月初 ││ 年 月 日 │ │ │92.7.1 │ │├───────┼────────┼────────┼────────┼────────┤│偵查 (自訴) 機│南投地檢92年偵字│南投地檢92年偵字│南投地檢92年偵字│南投地檢92年偵字││關年度案號 │第3574號 │第3257號 │第3742號等 │第3742號等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93年上訴字第1615│93年上訴字第193 │93年訴字第32號 │93年訴字第32號 ││實│ │號 │號 │ │ ││審├─────┼────────┼────────┼────────┼────────┤│ │判決日期 │ 93.12.23 │ 93.2.27 │ 93.8.23 │ 93.8.23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確├─────┼────────┼────────┼────────┼────────┤│定│案 號 │93年上訴字第1615│93年台上字第2303│93年訴字第32號 │93年訴字第32號 ││判│ │號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 94.1.24 │ 93.5.6 │ 93.10.25 │ 93.10.25 ││ │期 │ │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 │條例第11條第1項 │ │ │2項 ││ │、第12條1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 不合 │ 合 │ 合 │ 合 ││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三年九月│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二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罪 名 │ 恐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一級毒品施用 │二級毒品施用 │一級毒品持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三月 │├───────┼────────┼────────┼────────┼────────┤│犯 罪 日 期 │ 92.8.20 │92年1月至92.8.18│91年底至92.8.18 │ 90.2.26 ││ 年 月 日 │ │ │ │ │├───────┼────────┼────────┼────────┼────────┤│偵查 (自訴) 機│南投地檢92年偵字│南投地檢92年毒偵│南投地檢92年毒偵│南投地檢90年毒偵││關年度案號 │第3742號等 │字第805號等 │字第805號等 │字第389號 │├─┬─────┼────────┼────────┼────────┼────────┤│最│法 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3年訴字第32號 │93年訴字第32號 │93年訴字第32號 │92年上易字第2199││實│ │ │ │ │號 ││審├─────┼────────┼────────┼────────┼────────┤│ │判決日期 │ 93.8.23 │ 93.8.23 │ 93.8.23 │ 93.1.13 │├─┼─────┼────────┼────────┼────────┼────────┤│ │法 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93年訴字第32號 │93年訴字第32號 │93年訴字第32號 │92年上易字第2199││判│ │ │ │ │號 ││決├─────┼────────┼────────┼────────┼────────┤│ │判決確定日│ 93.10.25 │ 93.10.25 │ 93.10.25 │ 93.1.13 ││ │期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5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1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 合 │ 合 │ 合 │ 合 ││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二月又十│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役或罰金金額或│五日 │ │ │五日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2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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