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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96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96號

抗告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裁定關於駁回附表編號1、2 、3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同條例第12條規定:「前二條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準用第8條第3項規定。」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受刑人非不可於聲請數罪減刑時,同時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犯罪,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除附表編號4所示之竊盜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部分定應執行刑。本院以聲請減刑部分,核與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裁定減刑。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另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宣告多數有期徒,聲請數罪併罰,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受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並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駁回聲請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本院駁回定應執行刑聲請之裁定,與上開減刑條例第12條、第8條第3項之規定有違。抗告人即檢察官以本院駁回聲請人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提起抗告,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駁回定應執行部分撤銷,另為裁定。

三、查聲請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如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犯罪,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除附表編號4所示之竊盜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查附表編號1、2、3之罪,分別於93年8月19日、93年5月31日、93年8月9日確定。而附表編號4之連續加重竊盜犯罪,其犯罪時間自92年9月起至93年8月間,其最後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2犯罪確定之後。附表編號1、2、3部分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已依法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4部分,則不得與附表編號1、2、3部分定應執行刑。受刑人關於附表編號4部分定應執行之聲請,仍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1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偽造文書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212條   │刑法第321條1項│
│                │例第10 條第1項│例第10 條第2項│              │第1、2、3款   │
├────────┼───────┼───────┼───────┼───────┤
│犯   罪  日   期│92.7.17及     │92.7.17及     │92年8、9月間某│92.09.某日至  │
│                │93.2.10       │93.2.10       │日            │93.08.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3 年 │台中地檢93 年 │彰化地檢92年度│台中地檢93 年 │
│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587 │度毒偵字第587 │偵字第8525 號 │度偵字第3694號│
│                │號、彰化地檢92│號、彰化地檢92│              │              │
│                │年度毒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  │              │              │
│                │3151號        │3151號        │              │              │
├───┬────┼───────┼───────┼───────┼───────┤
│最  後│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台中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93年度斗簡字第│94年度易字第77│
│      │        │575號         │575號         │106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3.05.31      │93.05.31      │93.06.30      │94.05.12      │
├───┼────┼───────┼───────┼───────┼───────┤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台中地院      │
│判  決├────┼───────┼───────┼───────┼───────┤
│      │案    號│93年度台上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93年度斗簡字第│94年度易字第77│
│      │        │4375號        │575號         │106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3.8.19       │93.05.31      │93.8.9        │94.08.30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不符減刑,但符│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款            │款            │數罪併罰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 月又│有期徒刑3月(1│有期徒刑2月又 │有期徒刑3年8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15日(1~4案係│~4案係數罪併 │15日(1~4案係│(1~4案係數罪│
│公權期間        │數罪併罰)    │罰)          │數罪併罰)    │併罰)        │
├────────┼───────┼───────┼───────┼───────┤
│附    註        │臺中地檢93 年 │臺中地檢93 年 │臺中地檢93年度│臺中地檢94 年 │
│                │度執助字第1445│度執助字第1445│執助字第1613號│度執字第9500號│
│                │號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9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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