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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增瑜吳進發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國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33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第1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9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以下同)97年12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98年1月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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