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與附表編號5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5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9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5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 93.3.16 │ 93.3.5起93.9.8止 │93.3.5起93.9.8止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及 案 號 │93年度偵字第5977號 │93年度毒偵字第1984號 │93年度毒偵字第1984號 │├─┬────────┼──────────────┼──────────────┼──────────────┤│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3年度易字第779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3.9.9 │ 93.11.28 │ 93.11.28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3年度易字第779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3.11.15 │ 93.12.16 │ 93.11.28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 │ │ │├──────────┼──────────────┼──────────────┼──────────────┤│ │ 彰化地檢94執331號 │ 彰化地檢94執319號 │ 彰化地檢94執319號 ││備 註 │(94執更號416) │ (94執更號416) │ (94執更號416) ││ ├──────────────┴──────────────┴──────────────┤│ │ 編號第1、2、3、4、5號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已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年月日 │ 93.1.11 │ 93.4.18起93.11.14止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及 案 號 │ 93年度偵字第866號 │ 93年度偵字第9340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3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 │94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3.11.24 │ 94.4.27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3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 │94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3.11.24 │ 94.05.20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修正前刑法第322條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聲請減刑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不聲請減刑 ││ │ │ │├──────────┼──────────────┼──────────────┤│ │ 彰化地檢93執他1810號 │ 彰化地檢94執保48號 ││備 註 │(94執更號416) │ (96執減更5091) ││ ├──────────────┴──────────────┤│ │ 編號第1、2、3、4、5號係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