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照明郭瑞祥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0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上訴人

即被告之妻 乙○○

           號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93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法院判決於民國97年9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1頁),被告甲○○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97年9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97年11月19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7年11月21日收受該裁定至今已逾5日,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被告甲○○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二、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審判決上訴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人即被告之妻乙○○仍表不服,於民國97年9月18日提起上訴。然上訴人乙○○於97年9月18日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形式上雖提出書狀敘述上訴理由,略以:其夫即被告甲○○已悔改知錯,且伊現在無工作無法養2個小孩,請求法院減刑輕判讓其夫即被告得予易科罰金去工作云云。然就第一審判決究有何具體事由,致判決不當或違法,並無一語涉及,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依上揭說明,本院應以上訴人乙○○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0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