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27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9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8月15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並於法定上訴期間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逾二十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到院,原審乃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97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已逾十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述說明,其上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