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33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第1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9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以下同)97年12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98年1月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