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46號,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101、16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伊未施用第一級毒品,且檢驗報告所檢出之嗎啡濃度偏低,可能係伊不慎吸入二手煙所致,爰上訴請求改判並從輕量刑云云。惟原判決業援引法務部調查局82年8月6日(82)發技一字第4153號函,說明「... 以二手煙中可能存在之低劑量煙毒或安非他命,應不致於在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反應」,復援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1年10月3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92年3月10日管檢字第0920001495號函,說明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應係在97年3月5日5時0分採尿時往前推算四日內等語,就被告所辯係吸入二手煙及檢出嗎啡濃度較低等節,予以指駁,是被告仍執詞否認此部分犯罪,要難採取;又被告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徒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亦無足取,其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