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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0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0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0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上述說明,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之罪,是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另所犯偽造公文書部分仍得上訴),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0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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