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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朱貴何志通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得之徒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視為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恐嚇 │ 恐嚇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有期徒刑1年6月 (已執│有期徒刑3年 ││ │ │畢) │ │├───────────┼──────────┼──────────┼──────────┤│犯 罪 日 期 │90年9月21日起至90年9│91年2月21日起至91年3│91年8月12日起至91年 ││ │月24日止 │月27日止 │11月19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1年偵字第 │臺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17467號 │1269、1589號 │24502號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 號 │91年度易字第1252號 │92年上易字第1634號 │93年上訴字第129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1年10月15日 │92年10月2日 │93年10月13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 號 │91年度易字第1252號 │92年上訴字第1634號 │93年上訴字第129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1年11月25日 │92年10月2日 │93年10月28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 │刑法第346條第1項 │刑法第322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減刑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3年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臺中地檢93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3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 │第2559號 │第2559號 │第951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5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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