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得之徒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視為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恐嚇 │ 恐嚇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有期徒刑1年6月 (已執│有期徒刑3年 ││ │ │畢) │ │├───────────┼──────────┼──────────┼──────────┤│犯 罪 日 期 │90年9月21日起至90年9│91年2月21日起至91年3│91年8月12日起至91年 ││ │月24日止 │月27日止 │11月19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1年偵字第 │臺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17467號 │1269、1589號 │24502號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 號 │91年度易字第1252號 │92年上易字第1634號 │93年上訴字第129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1年10月15日 │92年10月2日 │93年10月13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 號 │91年度易字第1252號 │92年上訴字第1634號 │93年上訴字第129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1年11月25日 │92年10月2日 │93年10月28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 │刑法第346條第1項 │刑法第322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減刑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3年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臺中地檢93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3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 │第2559號 │第2559號 │第95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