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6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1 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應認為合於中華民國77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第1項所規定「執行未畢」之要件,即丙罪亦應予以減刑,然後再與甲、乙兩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78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附表編號1 之罪依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7423號雖以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78年度第 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視為尚未執畢,爰與附表編號2 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年併科新││ │ │ 臺幣100,000元 │├───────────┼──────────┼──────────┤│犯 罪 日 期 │96年9月22日起 │96年3月中旬起至 ││ │至96年11月7日 │96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4445號 │第29521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100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 97年3月31日 │ 97年7月16日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100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7年4月28日 │ 97年8月9日 │├─┴─────────┼──────────┼──────────┤│ │依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 ││備註 │第7423號雖已易科執畢│第12573號 ││ │,但依最高法院78年度│ ││ │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 │,應視為尚未執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