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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江德千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 有期徒刑九月 │ 有期徒刑四月 │├──────┼─────────┼─────────┼─────────┤│犯 罪 日 期 │ 93.11.13起至 │ 96.7.30 │ 96.7.30 ││ 年 月 日 │ 94.8.17 │ │ │├──────┼─────────┼─────────┼─────────┤│偵查 (自訴) │嘉義地檢9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5186號等 │字第4476號等 │字第4476號等 │├─┬────┼─────────┼─────────┼─────────┤│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96年上訴字第78號 │96年上訴字第3168號│96年上訴字第3168號││事├────┼─────────┼─────────┼─────────┤│實│判決日期│ 96.11.28 │ 97.1.23 │ 97.1.23 ││審│ │ │ │ │├─┼────┼─────────┼─────────┼─────────┤│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6年上訴字第78號 │96年上訴字第3168號│96年上訴字第3168號││判├────┼─────────┼─────────┼─────────┤│決│判決確定│ 96.12.17 │ 97.2.15 │ 97.1.23 ││ │日 期│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 │第775號 │第1853號 │第185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7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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