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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洪耀宗陳欣安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聲字第 312

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減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寄藏手槍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期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罪  名│寄藏手槍罪 │傷害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 ││ │金新台幣15萬元,減為有│刑3月15日 ││ │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 ││ │新台幣7萬5千元 │ │├────────┼───────────┼────────────┤│犯 罪 日 期│93年初某日 │94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偵字第20045號 │94年偵字第20045號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5年11月7日 │ 95年11月7日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5年12月11日 │ 95年11月7日 │├─┴──────┼───────────┼────────────┤│ │編號1之罪經本院97年度│編號2之罪經本院96年度聲││備 註│聲減字第32號裁定減刑。│減字第1190號裁定減刑。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9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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