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9 分鐘讀完全文 6,5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文雄林靜芬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視為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4、5所示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嗣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1年 5月2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111年4月29日屆滿,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宣告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已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為附表編號1、2、3所示減得之刑,聲請人聲請與如附表4、5所示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編 號│ 1 │ 2 │├────────┼─────────────┼─────────────┤│罪 名│脫逃 │恐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8月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78年12月2日 │79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9年││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0854號 │度投偵字第2713、2714、2897││ │ │號、80年度投偵字第813號 │├───┬────┼─────────────┼─────────────┤│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79年度訴緝字第565號 │81年度上訴字第728、1243號 ││ ├────┼─────────────┼─────────────┤│ │判決日期│79年12月19日 │81年11月4日 │├───┼────┼─────────────┼─────────────┤│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79年度訴緝字第565號 │81年度上訴字第728、1243號 ││ ├────┼─────────────┼─────────────┤│ │確定日期│80年1月18日 │82年1月19日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161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附 註│ │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 │├────────┬─────────────┬─────────────┤│編 號│ 3 │ 4 │├────────┼─────────────┼─────────────┤│罪 名│恐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不得減刑 │├────────┼─────────────┼─────────────┤│犯 罪 日 期│79年12月19日 │79年3月間至79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9年││年度及案號 │度投偵字第2713、2714、2897│度投偵字第2713、2714、2897││ │號、80年度投偵字第813號 │號、80年度投偵字第813號 ││ │ │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728、1243號 │81年度上訴字第728、1243號 ││ ├────┼─────────────┼─────────────┤│ │判決日期│81年11月4日 │81年11月4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728、1243號 │81年度上訴字第728、1243號 ││ ├────┼─────────────┼─────────────┤│ │確定日期│82年1月19日 │82年1月19日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05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 │ │第4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2項前段 │不合減刑條件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附 註│ │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 │├────────┬─────────────┬─────────────┤│編 號│ 5 │ │├────────┼─────────────┼─────────────┤│罪 名│盜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年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得減刑 │ │├────────┼─────────────┼─────────────┤│犯 罪 日 期│79年2月12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9年│ ││年度及案號 │度投偵字第2713、2714、2897│ ││ │號、80年度投偵字第813號 │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728、1243號 │ ││ ├────┼─────────────┼─────────────┤│ │判決日期│81年11月4日 │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728、1243號 │ ││ ├────┼─────────────┼─────────────┤│ │確定日期│82年1月19日 │ │├───┴────┼─────────────┼─────────────┤│所 犯 法 條│懲治盜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1│ ││ │款、第2項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條件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附 註│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61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