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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358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上訴字第1358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洪志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1頁倒數第5行「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最後公訴蒞庭檢察官為甲○○檢察官,本件原本及本正誤載為李斌檢察官,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35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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