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溫耀源朱瑞娟施俊堯

  • 上訴人
    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鄭水杰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邱育彰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 訴 人 楊莉莉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 游鉦添律師 上 訴 人 徐俊泰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劉樹志律師 劉立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44、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851號、96年度偵字第20100、26975號及97年度偵字第2061號;移送併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0405、21141、22846、25559、31682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部分均撤銷。 鄭水杰、楊莉莉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規定,均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肆年,並各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拾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5至120、124、152至154、156至163、166至199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徐俊泰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捌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至120、124至151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鄭水杰(化名鄭龍浩)、楊莉莉(化名陳雅馨)、徐俊泰(化名徐偉哲),與楊景榕(化名楊澐漫)、黃金蕙(化名林子婷、黃小蕙)、鍾慧蓉(化名程凱琪)、林麗君(化名林欣儀、林郁婷)、蘇紘緯(化名陳耿毅)、黃智勇、吳柏林、邱國安(以上七人均判決確定)等人,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承銷、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且對於不特定人以公開招募之方式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在附表二所示時地或同時或密切接近時間,實施侵害同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此部分僅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楊景榕等人)社會法益之下列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於包括一行為評價之接續犯數行為,自民國93、94年間之某日起,先後由楊景榕與鄭水杰(95年5月間起,96年7月間離職)、楊莉莉(95年8月間起)及 徐俊泰(96年3月間起)(販賣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盛 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部分)等人另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犯意聯絡,自任為協理(或副理)、講師、協理或經理,兼任業務員職務,同時陸續僱用與其等僅有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犯意聯絡之黃金蕙(94年間某日起)、鍾慧蓉(95年10月間起)、蘇紘緯(95年5月間起)、林麗君(95年 12月間起)等人,分別擔任經理或資深業務員兼任業務員工作,此間再由吳柏林(95年5、6月間起)擔任未經合法登記設立之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盛公司)、鴻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銘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或冒用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鴻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揚公司)、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鼎公司)、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群公司)、德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宏公司)負責人,以及由黃智勇(96年4月間起)冒用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群和創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和公司)及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鼎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先後或同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康群公司、益鼎公司)、民族路129巷3號2樓(利鼎公司)、 ○○○路00號9樓(德宏公司)、○○路○段000號3樓之2(詠盛公司)、中山路一段293之1號13樓(鴻銘公司)等處成立據點,其後再由與其等僅有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犯意聯絡之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四所示業務員晁學鴻等25人、附表一之五所示段子晴等人,及林漢威(已死亡,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先後於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四、附表二所示時間加入,各使用化名,及冒用美商中華世紀等公司業務員之名義,從事銷售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異能公司)、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瀰士公司)、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德竹公司)、永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炬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證券商業務,其等銷售模式係先由楊景榕透過不詳管道,低價取得威寶、異能、瀰士、盛德竹及永炬等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將之辦理股票過戶至吳柏林、黃智勇、邱國安(95年9月間起,同時負 責取得部分股票及持客戶之身分證件辦理股票過戶事宜)及黃信介等人名下,再由楊景榕等人向不明人士購得有意從事證券投資之客戶名單,分別由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楊景榕、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徐俊泰、蘇紘緯及附表一之一至一之四所示晁學鴻等25人,與附表一之五所示段子晴等人。冒用美商中華世紀、詠盛、鴻銘、鴻揚、益鼎、康群、德宏、群和、利鼎等公司名義,撥打電話與客戶聯絡或寄送宣傳資料,接續對不特定投資人公開招募購買其等所持有之威寶、異能、瀰士、盛德竹及永炬等公司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林登義等92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附表二所 示時間,楊莉莉係自95年8月間起,徐俊泰自96年3月間起) ,聽信不知情之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蘇紘緯及附表一之一至一之四所示晁學鴻等25人與附表一之五所示段子晴等人,分別受楊莉莉、鄭水杰、徐俊泰、楊景榕等人之指示或說明,佯稱該等公司前景看好,即將上市上櫃,股價會大漲等不實說詞,以致陷於錯誤,以附表二所示金額及付款方式,購買威寶、異能、瀰士、盛德竹、永炬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楊景榕、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蘇紘緯、黃智勇、吳柏林、邱國安與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四所示晁學鴻等25人,及附表一之五所示段子晴等人。遂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股票(無證據證明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等實際所得與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96年11月1日13時許、同日13時15分及同日13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路○段000號3樓之2、民族 路129巷3號2樓、○○○路00號9樓等處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供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物品,查悉上情。 二、案經潘OO、楊OO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上訴人即被告鄭水杰之選任辯護人邱育彰律師因病(本院卷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與診斷證明書),無法到庭執行職務,由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以邱育彰律師之原辯護要旨為基礎,為鄭水杰辯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於本件卷證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稱無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卷附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認得為證據。 二、鄭水杰、楊莉莉及徐俊泰,於原審時坦承於上開時地未經取得證券商資格及申報,即先後冒用美商中華世紀、群和、利鼎、康群、益鼎、鴻揚、鴻銘公司,並使用化名銷售威寶、瀰士、永炬、盛德竹及異能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且威寶公司等迄今未成為上市上櫃公司之事實,雖曾否認銷售上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犯行,然於本院審判期日,楊莉莉、徐俊泰均為認罪之陳述,鄭水杰則稱:「出售股票部分,我要認罪」等語(本院審判期日筆錄第3、4、18頁)。其等認罪之陳述有附表三所示證物可稽,且查: ㈠、鄭水杰認罪之陳述,與下述證據相符:共同被告張晏誠於警詢時略稱:鄭老師(即鄭水杰)在銷售異能科技公司股票前有上課,公司會提供永炬光電科技公司、異能科技公司資料,有向客戶介紹該二公司預計於97年第2季上興櫃。開始任 職時,公司名稱是鴻銘公司,之後換成詠盛公司、德宏公司,公司實際從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稱鄭水杰為鄭老師,他在公司從事行銷及產值、股票之教學等語;共同被告林漢威於警詢時略稱:應徵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時是鄭老師(鄭水杰)面試,公司後來改為鴻銘創投公司,實際是鄭水杰老師在公司內管理及教育訓練股票銷售知識。負責打電話給客戶詢問客戶是否需要威寶電信、盛德竹科技公司股票之資訊,再傳真資料給客戶,傳真資料是鄭水杰所提供,由鄭水杰向客戶推銷購買股票,鄭水杰向客戶介紹股票EPS、股票公 司成員、產業介紹、未來趨勢、掛牌價格,如威寶電信未來掛牌價上市上櫃後是70至75元,96年4月份就會上市上櫃等 語;共同被告蘇紘緯於警詢時略稱:95年5月開始任職,期 間公司曾使用過中華世紀、鴻揚、詠盛、德宏等投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對外聯絡,公司營業項目實際是介紹股票資訊、推薦未上市(櫃)股票,當初進入公司任職時,由鄭水杰負責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是股票、產業知識,如此才能與客戶應對,說服客戶投資公司推薦的股票,向客戶宣稱威寶、異能、盛德竹、永炬等公司股票大約半年時間就會興櫃,是由鄭水杰所告知再轉述給客戶,也向客戶宣稱威寶股票興櫃掛牌後,價格是每股65至57元,異能興櫃掛牌後是每股130至135元,盛德竹興櫃掛牌後是每股130至135元,永炬興櫃掛牌後是每股140至145元,是鄭水杰教的,再轉述給客戶等語,於原審時證稱:「資料都是楊莉莉或是楊景榕給的,股票的來源應該是楊莉莉及楊景榕在協談取得,鄭水杰是負責講師的部分。」、「(你剛所說的公司是否是指楊景榕、楊莉莉?)是。還有講師。」、「(你對被害人稱異能公司於96年會上市等語,這些資料哪裡來的?)都是公司提供,講師說的。」、「(你說你與客戶介紹股票的資料是何人提供給你?)實際上誰提供給我,是楊莉莉拿給我的,但是我不知道他是不是也是跟別人拿的,因為楊景榕很少進公司。我只知道股票的決定權是楊景榕。」等語;共同被告陳群偉於警詢時稱:進入鴻銘公司時,有實施職前訓練,訓練的人是鄭水杰,訓練內容是與客戶間的互動,在職訓練是在上班期間,時間不固定,每星期約2至3次,訓練內容是股票集中市場上專業講解等語;共同被告顏偉恩於警詢時稱:稱鄭水杰為鄭老師,鄭水杰負責訓練股票常識及如何向客戶推銷股票,進入公司任職時,公司教導客戶如果提出問題,要如何去回答等語;被害人吳麗雪於警詢時指稱:有購買威寶電信之未上市股票,係經由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之專員鄭龍浩(即鄭水杰)推銷才購買,約於95年10月份,鄭龍浩打電話介紹威寶電信公司未來前景看好,公司股票將於96年3月份 上市或上櫃,上市或上櫃後股價一定會大漲,現在市場上已經很多人在搶購等語;被害人周財生、薛毓娜於警詢時分別指述:鄭水杰(化名鄭龍浩)與楊莉莉(化名陳雅馨)係共同交付其所購買威寶公司股票之人等語,且鄭水杰於原審審理時亦略稱:認識楊景榕及楊莉莉姐妹,知悉楊景榕亦是從事與其同性質之工作等語,於原審作證時證稱:「(楊莉莉是否有接受你的教育訓練?)有。」等語。且鄭水杰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景榕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曾於95年11月21日11時6分許有通話,內容為討論人頭 問題(偵七卷第141頁),於95年9月26日17時51分許、96年4月24日23時21分許、同年4月25日14時28分許、同年4月27 日12時4分許及同年5月14日13時29分許,先後多次與楊莉莉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話,其內容大致為「鄭水杰說股票都拿到了,詹士宣(應為被害人潘OO之誤)、余淑美,還有紘緯那邊的股票拿到了,鄭水杰還要楊莉莉明天到公司一趟,再看何時要聯絡客戶拿股票」(偵七卷第138頁)、「內容:閑聊,鄭水杰提及嘟嘟(即張晏誠)和紘 緯(即蘇紘緯)明天要去高雄收15張的那個客戶,明天有叫國安(即邱國安)去領高福全帳戶的錢,領出來再存到玉山的帳戶,而國安怕會留下資料。另鄭水杰說今天有問紘緯(蘇紘緯)他說今天跟劉冠婷講威寶要無償配股。」(偵七卷第157頁)、「鄭水杰說股款已經進來了,要叫國安(即邱 國安)拿60萬元去存,鄭水杰跟楊莉莉核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戶名楊莉莉」(偵七卷第157頁背面)、「內容:鄭水杰說這2個,紘緯(即蘇紘緯)、嘟 嘟(即張晏誠)會去收錢,下禮拜一去收陳彥賓(本案被害人),明天是黃淑玲(本案被害人),另鄭水杰要楊莉莉去查玉山銀行的款項進來沒有」(偵七卷第159頁背面)、「 內容:楊莉莉說電話被監聽,有收到法院的通知,裡面有20幾支,包括鄭水杰的、楊莉莉自己的和胖毛的。鄭水杰說以後電話不要講這些事情」(偵七卷第161頁背面);以及被 告楊莉莉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林漢威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曾於96年4月26日10時24分許有以下之部分通話內容:「楊莉莉:你有跟他講帳號嗎?林漢威:沒有,他那個帳號是跟那個一樣嗎?還是一樣?跟異能的一樣?楊莉莉:什麼跟異能的一樣?林漢威:威寶啊,他那個匯入的帳號是跟異能的一樣嗎?還是不一樣?楊莉莉:我要叫他匯一樣的,只是我要確認你有沒有跟他講帳號、哪家銀行,如果有,我就不能換啊!林漢威:沒有啊,我沒有跟他講!楊莉莉:那我會講他匯吳柏林的那個帳戶,到時候匯好,你看是叫紘緯,叫那個誰去領一下」等語(偵七卷第157頁背面至159頁),分別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按;又鄭水杰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6年4月25 日22時33分許與被告吳柏林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6年5月16日11時16分許與共同被告邱國安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有進行對話(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其 內容分別為「鄭水杰要吳柏林明天30張股款190幾萬進來後 ,要吳柏林拿本子去領,或帶人頭去領,鄭水杰說明天錢進來後會打電話給吳」(偵七卷第160頁)、「鄭水杰叫邱國 安問顧問,看有無辦法拿到盛德竹的股票,該股票在工商時報的盤價是70幾塊,大徐(即徐俊泰)那邊拿20幾塊,賣60幾塊,不需要什麼話術就很好賣了」(偵七卷第162頁)等 語,鄭水杰對於其所任職之美商中華世紀公司、鴻揚公司等均未懸掛公司招牌正常營業、銷售股票之抽佣方式、辦理股票過戶程序及如何透過教育訓練使新進業務員具備銷售威寶、異能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諸多細節,均知之甚詳,而與吳柏林、邱國安各司其職,堪認其在任職期間與吳柏林、邱國安於警詢時所供承冒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之詠盛、德宏及康群公司所有經理(即共同被告蘇紘緯、黃金蕙、鍾慧蓉、張晏誠、黃碧華)、業務員(即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所示之共同被告晁學鴻等人)間,就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之不法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鄭水杰雖曾辯稱:任職到96年4、5月間即已離職,其後有到大陸去云云,並提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資為佐證,惟鄭水杰於98年6月11 日原審時已自承其任職期間至96年8月為止,且被害人吳朝 良於警詢時亦明確指證:有購買異能科技之未上市股票,係由鴻銘創投公司林紹群(即共同被告林漢威)推銷才購買,上開股票係於96年7月5日辦理交割,股票過戶後,與林紹群相約交付股票並支付股款,但交付股票時,林紹群未前來,是由鄭龍浩(即鄭水杰)及另一位同事前來等語,堪認鄭水杰至96年7月間為止,仍有本案詐欺銷售股票犯行,是鄭水 杰此部分辯解,尚非可採。足見鄭水杰先後在美商中華世紀、鴻揚、鴻銘、詠盛、德宏等公司擔任主管或講師期間,主要係透過教育訓練使共同被告蘇紘緯等人及其他新進業務員具備銷售威寶、異能等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能力,再參諸上述鄭水杰、蘇紘緯、張晏誠、林漢威等人於警詢時均一致供承確有於銷售威寶公司或異能公司時向客戶聲稱該等公司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之事實,足認鄭水杰於任職美商中華世紀、鴻揚或鴻銘等公司等期間內,實係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員蘇紘緯、張晏誠、林漢威等人遂行其詐欺販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行。是鄭水杰親自或透過業務員於銷售威寶公司等股票時,先後冒用未經設立登記之美商中華世紀、詠盛、鴻銘、鴻揚、康群、德宏等公司名義營業,又變更營業地點及銷售公司股票標的,同時知悉業務員使用與真實姓名有差異之化名,作為對外與被害人接洽及聯繫時之用,以威寶等公司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未來掛牌價高漲等之不實說詞,詐欺客戶購買其所推銷股票之犯行,足見其有意假藉合法經營公司名義銷售股票,並刻意隱藏真實身分、營業地點明顯意圖,其等於主觀上存有以詐欺手段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犯意。且鄭水杰、楊莉莉及楊景榕間,對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鄭水杰等人取得所銷售股票款項過程中,掩飾金錢流向使用人頭帳戶接受匯入股款,隨即於短時間內提領,或轉存入楊莉莉個人或其他銀行帳戶內,其等主觀應有詐欺犯意,客觀上亦係以詐術銷售股票之行為,且鄭水杰與楊莉莉、楊景榕間,就施用詐欺銷售股票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楊莉莉認罪之陳述,且與下列證據相符:鄭水杰於原審時證稱:「(你如何進入本案相關公司上班?是何人招募你進入該公司?)早期是認識楊景榕,才進入公司。」、「(你在公司的薪水是何人所發放?)是由楊莉莉發放。」、「(楊莉莉在公司負責何事情?)發放薪資及賣股票。」等語;共同被告蘇紘緯於原審時略稱:「95年5月份進入鴻揚、詠盛 及德宏等公司」、「(扣案教戰手冊是否鄭水杰提供?)應該是資深員工楊莉莉給的。」、「(楊莉莉的職稱為何?)協理。」、「(永炬及異能的資料是何人給你的?)資料都是楊莉莉或是楊景榕給的,股票的來源應該是楊莉莉及楊景榕在協談取得,鄭水杰是負責講師的部分。」、「(威寶的教戰手冊中有寫到,如果客戶問到威寶在虧損,為何可以上市上櫃,你們可以說這是公司故意放出的風聲,所以你明知他們當時是虧損的,還稱他們會上市上櫃?)因為我的認知是依照講師的說法跟客戶說即可,因為我們都不是本科系的。我不確定虧損就不可以上市、上櫃,公司是說如果有遇到問題可以問講師,講師會告訴我們要如何跟客戶應答。」、「(你剛所說的公司是否是指楊景榕、楊莉莉?)是。還有講師。」、「(你對被害人稱異能公司於96年會上市等語,這些資料哪裡來的?)都是公司提供,講師說的。」、「(何人要你用化名銷售未上市股票?)我沒有印象,可能是楊景榕或是楊莉莉。」、「(公司是何人付你薪水?)幾乎都是楊莉莉,都是用現金。」、「(你的薪水是楊莉莉拿現金給你,其他同事是否也是如此?)是。」、「(你說你與客戶介紹股票的資料是何人提供給你?)實際上誰提供給我,是楊莉莉拿給我的,但是我不知道他是不是也是跟別人拿的,因為楊景榕很少進公司。我只知道股票的決定權是楊景榕。」、「(請求提示通聯偵七卷第138頁反面及143頁反面)(你與楊莉莉的對話及你與邱國安的對話,顯示你應該對使用人頭股票出讓人知情,有何意見?)我看不懂。太久了,我也忘記了。我對於辦理股票的程序不清楚。帳戶的人與過戶股票的人不同,我知道,但是我不知道是人頭資料。帳戶的資料是楊莉莉、吳柏林等人都會跟我說,股票是何人過戶給客戶,客戶的錢要匯入哪個帳戶。」、「(公司的帳目是何人記帳的?)應該是協理楊莉莉。」等語;共同被告張晏誠於原審時證稱:「(你賣的威寶及異能股票,你告訴客戶的資訊是何人告訴你的?)是楊莉莉跟我說的。」、「(異能股票是否也是楊莉莉跟你說的?)是。」、「(客戶名單是何人給你的?)是楊莉莉給我的。」、「(你任職哪些公司?)中華世紀、鴻銘、德宏、詠盛,都在不同地點。」、「(楊莉莉在這些公司擔任何職務?)我們稱他為協理,他負責跟我們說如何跟客戶說明。」等語;共同被告張添雅於原審時證稱:「(如何到公司上班?)是我弟弟張晏誠在那裡上班找我一起過去。」、「(你有無使用化名?)有,是公司的楊莉莉給我的化名。」、「(你的薪水向何人領的?)也是楊莉莉。是現金支付。」、「(你如何賣股票是何人教你的?)是公司講師鄭水杰講的。宣傳資料是楊莉莉提供的。」等語;共同被告顏偉恩於原審時證稱:「(你到公司上班是何人面試、錄用你?)應該是楊莉莉面試的。」、「(你在公司用的化名是何人給的?薪水是何人給的?)我忘了。薪水是楊莉莉以現金發放。」、「(你上班的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人?)楊莉莉。」、「(警詢時為何稱是吳柏林?)別人說我就跟著說。」、「(為何認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楊莉莉?)該公司的老闆就是他。我在公司上班當然知道老闆是誰,大家都叫他協理,他在公司的地位好像最高。」等語;共同被告陳群偉於原審時證稱:「(你如何支領薪水?)是以現金向楊莉莉支領。」、「(你剛說有問題會去問楊莉莉,他是主管還是同事?)他是主管。他是負責人。因為我跟他領薪水。」、「除此之外,還有何理由認為她是負責人?)就是比較難的問題都會請他解答。」、「(楊莉莉是主管是否是你個人推測?)他負責管理,這是我個人的認知。」等語均大致相符,堪予認定其等所言非虛,可知楊莉莉、楊景榕顯係負責蘇紘緯、鄭水杰、張晏誠、黃琪琇、顏偉恩、陳群偉等人先後任職之美商中華世紀、鴻揚、詠盛或德宏等公司之實際經營及擔任管理人,其中楊莉莉之職稱為協理,並非僅在美商中華世紀公司中擔任銷售業務員,是楊莉莉辯稱以工讀生之身分擔任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業務員之說法,尚難採信。楊莉莉雖曾辯稱略以:看報紙至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應徵工作,經邱國安進行面試錄用,公司負責人是邱國安云云,惟邱國安於原審時略稱:僅任職於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負責辦理股票交割過戶事宜,實際上公司負責人是楊莉莉、楊景榕,之前係受楊莉莉等人之影響及教導,才承認係美商中華世紀公司之負責人等語,核與上開證人蘇紘緯、張晏誠等證稱楊莉莉、楊景榕係實際負責人,薪資係由楊莉莉發放等情節大致相符,自應以邱國安所言較為可採;況楊莉莉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5年8月10日14時57 分許與使用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之不明女性業務員、於 95年8月17日10時47分許,與共同被告吳柏林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5年9月1日15時8分許,95年9月27日 10時25分許,與張晏誠(綽號嘟嘟)所使用00-00000000號 市內電話,95年9月1日15時28分許,與共同被告蘇紘緯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96年4月26日10時24分許,與 林漢威所使用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95年9月26日16時18分許,與邱國安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有以下數段對話內容:「某女子:協理喔,我們、妳喔,就是那個6126,他現在帳上還有1萬6仟4,然後今天沒有出到他的1萬,然後到時候問的時候,它會問說明天要幫他出多少。楊莉莉:還是1萬啊。某女子:剩下來的咧?楊莉莉:剩下的 喔,隔天再幫他出啊。某女子:喔,我再跟他講。楊莉莉:明天再一起出給他,反正也不要給他下了。某女子:喔、好。楊莉莉:就明天把他出完,然後就跟他講說現在就先休息這樣子。某女子:好」(偵七卷第137頁背面)、「楊莉莉 :小吳喔。吳柏林:對。楊莉莉:你在哪裡?吳柏林:我在大楊(即楊景榕)這邊啊。楊莉莉:你還沒走嗎?吳柏林:我要走了啊,我要去牽電話。楊莉莉:你跟她拿二份威寶的資料,拿去給副總。吳柏林:有啊,拿了啊。楊莉莉:有拿喔,好。吳柏林:啊,妳在哪裡?楊莉莉:我在公司啊。吳柏林:在哪裡的公司?楊莉莉:什麼?吳柏林:在品萱那邊喔?楊莉莉:對啊。吳柏林:我剛才要出來,打電話給我,「大楊」打電話叫我去牽電話。楊莉莉:是喔,那你可以載水嗎?我們這邊沒有水了。吳柏林:好,我等一下再去拿,我去紘緯那邊拿。楊莉莉:好」(偵七卷第138頁)「張晏 誠:協理嗎,我嘟嘟(即張晏誠綽號)。楊莉莉:是。張晏誠:你有在忙嗎?楊莉莉:還好。張晏誠:我問你一下,林保君(股票出讓人之人頭)他有傳身分證嗎?楊莉莉:沒有啊。張晏誠:你們有去看嗎?楊莉莉:他說要傳嗎?沒有,後來聯絡就連絡不上人了,不是嗎?張晏誠:你說昨天喔?楊莉莉:對啊。張晏誠:沒有,你們走的時候就聯絡上了,他說他傳了。楊莉莉:是喔,那我等一下繞過去看好了。張晏誠:喔,再麻煩一下,他說他已經傳了。楊莉莉:好」(偵七卷第138頁)「楊莉莉:喂,紘緯喔。蘇紘緯:對,協 理。楊莉莉:我收到身分證了。蘇紘緯:有收到了。楊莉莉:林保君(股票出讓人之人頭)的。蘇紘緯:清楚嗎?還可以嗎?楊莉莉:是清楚啊,回去我再對一下,跟劉本立那一張有沒有一樣。蘇紘緯:那你們有要回來了嗎?楊莉莉:等一下,我還要去經理那邊拿一下資料。蘇紘緯:OK」(偵七卷第138頁)「林漢威:協理嗎?楊莉莉:是林漢威:我漢 威,你們出發了。楊莉莉:要出發了,先跟我講一下那個。林漢威:好,就是我跟他說5月份啊有無償配股,那威寶的 資料到時候會下來,公司會去幫他領股票,就是開股東會這樣子。楊莉莉:5月份威寶的配股會下來。林漢威:對,有 償配股,到時候應該是10塊、12塊轉讓給他。楊莉莉:沒關係,就照你的版本啊,不然這樣前後講不一樣,我怕會出差錯,所以你要跟我講你的版本是什麼,就是5月份威寶的部 分,到時候會有償配股會下來,大概10塊到12塊。林漢威:對。楊莉莉:到時候股票我們會通知,是我們通知還是?林漢威:他手中就有40張嘛,大概配股8張,那我們公司就是 開完股東會就是,印章我是叫他之後寄過來就可以。楊莉莉:喔林漢威:「異能」的話就是一樣,97年第1季掛牌上興 櫃,1千配2百的無償,就5月份左右掛興櫃。楊莉莉:配2百是有償還無償?林漢威:無償,2百是無償。楊莉莉:嗯, 97年第1季上興櫃。林漢威:對楊莉莉:1千配2百股。林漢 威:對、無償。楊莉莉:就這樣。林漢威:對‧‧‧‧」(偵七卷第157至159頁)「楊莉莉:喂!國安喔!邱國安:喂。楊莉莉:有聽到嗎?邱國安:有。楊莉莉:你要不要打電話問他一下,因為我還沒有收到股票。邱國安:還沒有到你那邊喔。楊莉莉:對啊,我想說要不要問他一下,大概幾點鐘。邱國安:好、我問一下,再給你電話。楊莉莉:好,拜拜」(偵七卷第133頁)張晏誠:協理嗎,我「嘟嘟」(張 晏誠綽號)。楊莉莉:是張晏誠:我問你喔,那個李梅春(本案被害人)今天你會打嗎?還是我直接跟她講?楊莉莉:要今天就跟她砍了嗎?張晏誠:我昨天是有打給她啊。楊莉莉:是。張晏誠:我跟她講…,我感覺是都還好,她也是有說有笑啊,我是沒有跟她特別去提威寶啦,我等看你今天要撥,還是明天才要撥,用專員打,不然就我直接跟她講,還是你覺得怎樣?楊莉莉:因為我這邊也沒有資料,也沒辦法打張晏誠:還是就等到你回來再跟她講,我這幾天就跟她說賠啊。楊莉莉:你這二天先跟她說賠一下,因為我禮拜五就可以打了啊,如果說OK的話,我禮拜五就打給她,你先跟她聊一下。張晏誠:OK,好。楊莉莉:如果說看狀況怎樣,我就直接跟她砍這樣,禮拜五過去我就先跟她砍啊。張晏誠:好。楊莉莉:你先跟她聊一下,看怎麼樣,我到公司我們再討論看要怎麼樣洗她這樣子。張晏誠:好,我知道」(偵七卷第138頁)等節,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按。由上開不明 女子、共同被告蘇紘緯、張晏誠、林漢威與楊莉莉之對話中,其等均稱呼楊莉莉為協理,並與之談論有關銷售股票、傳真名義上之股票出讓人林保君身分證(被害人薛毓娜、李梅春買受威寶公司股票之出讓人)、如何向被害人李梅春強力推銷購買威寶公司股票等事宜及出發前往與客戶見面前確認話術一致性,且楊莉莉於上開對話中係直接稱呼吳柏林、邱國安為小吳、國安,此間又指示吳柏林拿二份威寶公司的資料給副總及載運飲用水等諸多情節觀之,堪信楊莉莉在美商中華世紀等公司之職位,應高於蘇紘緯、吳柏林、張晏誠、林漢威甚或邱國安,並非如楊莉莉所辯:是工讀生兼作業務,向客戶推銷股票之相關訊息,都是由公司負責人邱國安所告知云云。則楊莉莉與蘇紘緯、吳柏林、邱國安及張晏誠等人間,就蘇紘緯等人所自承任職於美商中華世紀公司、鴻揚公司、鴻銘公司、德宏公司、詠盛公司、康群公司期間,在該處任職之業務員所銷售威寶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構成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告訴人潘OO於警詢時指稱:楊莉莉(當時化名陳雅馨)在跟伊推銷股票時,有向伊宣稱威寶電信將於96年6、7月上興櫃,上興櫃後每股至少會以65元以上掛牌,後來又說會以120元掛牌上市等語,嗣於偵查中證稱:在購買威 寶公司前有去大華證券查詢威寶電信股票的上市情況,但是當時大華證券說沒有上市的計畫,至於為何還購買,是因為楊莉莉(化名陳雅馨)說這是威寶的內部計畫,證券商還不知道,楊莉莉有說公司一上市掛牌就是120元,她在95年10 月就跟伊說會上市上櫃等語;被害人林惠鈴於警詢時亦指稱: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是林漢威向伊推銷股票,楊莉莉(當時化名陳雅馨)則是曾與林漢威一起送股票給伊,他們是向伊宣稱威寶電信將於96年第4季上興櫃,上興櫃掛牌價格 約50至60元,會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等語;被害人陳景連於警詢時指證:當時陳雅馨(即楊莉莉)向伊推銷股票時,有宣稱威寶電信將於96年5月上興櫃,上興櫃的掛牌價 格預估80元,且會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等語;證人呂冠廷於偵查中證稱:有購買威寶電信的股票,是自稱陳雅馨的人向伊推薦的,她說她是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給伊名片,因為她說威寶公司很有潛力,而且說威寶公司今年會上市上櫃,之後價格就會很高,但她說的價格多少伊忘記了等語;被害人周財生於警詢時指稱:有購買威寶電信股票,係經由一名男子以行動電話打伊的行動電話推銷才購買的,該男子有傳真資料及寄資料給伊作參考,並向伊聲稱威寶電信國內各大公司都有持股,前景看好且會1股 配1股,該公司會上市,上市後股價會上漲很多,在該名男 子的慫恿下才決定購買,購買股票後,是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陳雅馨(即楊莉莉)及鄭龍浩(即鄭水杰)二人將股票送交給伊等語。此外,楊莉莉確有與告訴人潘OO之電話對談中提及威寶公司準備上興櫃、即將上市上櫃及預計掛牌價120元等節,亦有告訴人潘OO所提出之電話錄音光碟1片可證,並經原審於97年12月3日勘驗,參以楊莉莉初於偵查中 原辯稱:忘記有無跟潘OO說威寶公司將以每股65元在96年中上市,也忘記有無說威寶公司上市掛牌價將提高到120元 云云,嗣改稱:當時僅係向客戶說威寶公司預計會上市上櫃,並未說一定會上市上櫃,至於向客戶說明之掛牌價是經過比較後推測而來,也有跟客戶說以公司為準云云,先後說詞不一,其所辯不足採信。綜上,楊莉莉不僅有佯以威寶等公司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說詞,詐欺販賣威寶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就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且與鄭水杰、楊景榕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㈢、徐俊泰認罪之陳述,並與下列證據相符:被害人黃俊欽於警詢時略證:有購買盛德竹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伊係經由群和創投公司專員許俊偉(即共同被告許鈞傑)之推銷才購買的,他向伊介紹盛德竹公司是從事無線網路模組,未來前景看好,且該公司股票於今年底(96年)會上興櫃,6個月後即 會上市或上櫃,上市或上櫃後股價一定會大漲,所才決定購買該股票等語;被害人簡龍榮於警詢時略稱:有購買盛德竹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係經由群和創投公司專員許俊偉(即共同被告許鈞傑)之推銷才購買的,約於96年6月中旬,伊接 到許俊偉的來電,向伊介紹盛德竹公司是從事無線網路模組晶片製作,無線網路是未來趨勢,公司前景看好,現在工商時報的價格為70元左右,他們公司賣的價格比較低,且該公司股票於明年(97年)年第1季會上興櫃,興櫃後股價會炒 作到3百元左右,購買該公司股票一定穩賺不賠,在許俊偉 的不斷慫恿下,伊才決定購買該股票等語。被害人呂仰鎌於警詢時略證:有購買盛德竹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係經由群和創投公司專員范淑芬(即共同被告吳姿樺)之推銷才購買的,她向伊介紹盛德竹公司是從事科技產業,未來前景看好,該公司股票於今年(96年)12月份會上興櫃,並寄送盛德竹公司資料給伊,伊收到資料後,原先不想購買,但范淑芬不斷打電話給伊,告訴伊購買盛德竹公司股票保證一定賺錢,不買一定會後悔,在范淑芬的慫恿下,伊才決定購買該股票等語;被害人張麗芸於警詢時略稱:有購買盛德竹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係群和創投公司專員范淑芬(即共同被告吳姿樺)之推銷才購買的,她有說96年底至97年第1季盛德竹科技 公司就會上興櫃,屆時可以賣出獲利,她只是行政人員,必須要協助找客戶買股票,不在乎購買的數量,要伊可以考慮先買5張,在她不斷打電話慫恿下,於是認購2張,後來又轉介紹徐先生替伊分析狀況,要伊將集中市場的資金再挪一些去向范淑芬多認購幾張盛德竹公司股票,才又再認購3張等 語。由上開徐俊泰親自推銷或參與共同被告許鈞傑、吳姿樺等人銷售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股票情形觀之,堪信徐俊泰所任職之群和、利鼎公司尚有銷售瀰士公司股票之行為,是徐俊泰辯稱:所任職之群和、利鼎公司僅銷售盛德竹公司股票云云,已難予採信;又被害人黃俊欽等人彼此不相識,竟均指證徐俊泰等人於推銷上開瀰士、盛德竹公司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時,曾提及上市上櫃或上興櫃時程,自有相當高之可信性,參以徐俊泰既於警詢時自承其在群和、利鼎公司係擔任負責業務營運、管理之主管,期間前後至少長達6月 之久,則其對於下屬業務員確係以上述佯稱「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之一貫相同行銷手法銷售股票,豈有諉為不知之理,是徐俊泰辯稱:僅在客戶有需要時,才會提供資料給客戶,並未提及盛德竹公司要上市上櫃的事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為採。共同被告黃智勇於警詢時略稱:96年4、5月間與徐俊泰合夥投資開設利鼎創投公司,並擔任公司負責人,但因另有從事砂石場工作,所以公司現場均交由徐俊泰負責,事後詢問徐俊泰得知,公司取得盛德竹等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價格每股25至30元,以每股58元銷售給客戶等語,且鄭水杰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6年5月 16日11時16分許,與共同被告邱國安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對話(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鄭水杰叫邱國安問顧問,看有無辦法拿到盛德竹的股票,該股票在工商時報盤價是70幾塊,大徐(即徐俊泰)那邊拿20幾塊,賣60幾塊,不需要什麼話術就很好賣了」(偵七卷第162頁)等 語;此外,徐俊泰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景榕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6年4月27日15時20分許、同 日15時58分許亦有以下對話內容:「楊景榕:大徐(即徐俊泰)喔。徐俊泰:是。楊景榕:你的那個股款是什呢時候完款?徐俊泰:禮拜一。楊景榕:這樣我禮拜一剛好要跟他們清啊,可能要想換檔啊。徐俊泰:喔。楊景榕:然後我會,到時候「小學」(黃泳學綽號)拿給我,然後我們再討論要換哪一檔。徐俊泰:OK,我們這邊可能會考慮那一支,我前幾天拿給妳的那一支啊。楊景榕:那支喔,小學(黃泳學綽號)說查不到。徐俊泰:是喔,他查不到喔。楊景榕:他說查不到,他說他問朋友也沒聽過這一支,他說要幹嘛,你們要推喔,你們要推我幫你找,我說我沒有決定。徐俊泰:沒關係啦,看怎樣再說,再來討論就好,妳們有來嗎?楊景榕:有啊,我們在公司。徐俊泰:名單妳有幫我叫嗎?楊景榕:有啊,我有幫你叫,到現在還沒來,我等一下問他,你如果沒有,沒關係,我這裡還有。徐俊泰:好啊,妳看多少妳再跟我講,我再拿過去給妳。楊景榕:好」(偵七卷第151 頁背面)「徐俊泰:成本25啦。楊景榕:起肖,太高啦。徐俊泰:是包裝的不錯啦。楊景榕:這個部分的話,他說上個月就有人要給他,他現在還有一份資料在公司裡面。徐俊泰:妳就叫他問看看有沒有比較低。楊景榕:我跟他講啦。徐俊泰:對啦,盡快回答,因為我感覺這支報紙稿啦、盤價啦。楊景榕:他說這個有人推。徐俊泰:是啊,有人在推啊。楊景榕:你這樣又跟我們瀰士(本案未上市股票)一樣…還有人推比較不好吧。徐俊泰:但是每二、四、六都有盤價在,我們要推好推。楊景榕:什麼二、四、六。徐俊泰:工商時報啊。楊景榕:工商時報有盛德公司(本案未上市股票)的盤價,什麼意思,怎麼可能,它還沒有上去啊。徐俊泰:未上市盤價啊。楊景榕:未上市盤價?徐俊泰:對啊,我就看它包裝還不錯。楊景榕:上面盤價是寫多少?徐俊泰:60幾,我們推58啊。楊景榕:60幾喔?徐俊泰:對啊,這不好推嗎?楊景榕:問題是報紙如果下個月突然登個30幾,那沒有辦法推這樣子喔。徐俊泰:應該是不可能吧,我問我朋友,他說不可能,這固定都掛住,會炒上去的,我是感覺這對業務推展是比較好推展啦。楊景榕:因為它是跟瀰士(本案未上市股票)有點像,可是我覺得它寫的東西比瀰士(本案未上市股票)還爛,我們是不是要重新包裝啊?徐俊泰:對啊,他那邊已經包裝好了。楊景榕:什麼?徐俊泰:都包裝好了。楊景榕:哪有,你給我這個很爛。徐俊泰:後來還有一份最新的資料,我又加減包裝上去了,加減改一些上去了,我是看盤價,因為可能會對業務推展會比較好推展啦,不然現在客戶有的看到價位,都在那個那個啦。楊景榕:好啦,我馬上問啦。徐俊泰:妳趕快問他一下,看有沒有辦法比較低一點。楊景榕:好」(偵七卷第154頁)等節,有卷附 通訊監察譯文可證,可知徐俊泰就其所從事銷售盛德竹公司等股票之業務,均能清楚掌握取得股票之買入及賣出價格,且其所取得盛德竹公司股票之進價,約僅有20至30元而已,惟其銷售予附表二編號5、16、53、54、56、61至69所示被 害人林惠鈴等人之價格則絕大多數為58元,價差竟有1倍之 多,若非被害人聽信徐俊泰等人佯稱該公司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之不實說明,衡情應無以高額價金加以買入可能。此外,由徐俊泰與楊景榕對話中提及「股款完款」、(股票)「換檔」、「名單」、「盛德竹公司」及「瀰士」等字眼,可知,其二人於銷售瀰士公司等股票過程,係由徐俊泰取得股款後定期與楊景榕結算,再透過楊景榕出面與不詳之出賣人結清股款,此間徐俊泰又透過楊景榕取得客戶名單,與之討論欲銷售下一檔未上市公司「盛德竹」股票相關事宜,希望楊景榕能透過其他管道以較低價格買入,以便降低成本,增加利潤等情,是徐俊泰與楊景榕間,就非證券商而銷售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股票之犯行,顯然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予認定。 ㈣、鄭水杰、楊莉莉與楊景榕之間,就上開以美商中華世紀公司等名義,詐欺販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理由已如前述,而徐俊泰冒用群和、利鼎公司名義,親自或藉由旗下業務員即共同被告許鈞傑等人使用化名,向客戶佯稱瀰士、盛德竹等公司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以便推銷購買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其所使用之行銷手法與楊莉莉、鄭水杰及楊景榕等人所使用之方式相同,其中任職於群和、利鼎公司之業務員即共同被告林麗君、蕭伶伃於審理中均稱:最早係任職於美商中華世紀公司,銷售威寶電信股票等語,堪信徐俊泰係沿用楊景榕、楊莉莉、鄭水杰等人之詐欺行銷手法以及所僱用之部分業務員,從事銷售瀰士公司、盛德竹等公司股票,是其與楊景榕、楊莉莉間就詐欺販賣未上市(櫃)公司瀰士、盛德竹等公司股票之犯行,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惟尚乏證據足證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等之實際所得與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而共同被告黃金蕙、鍾慧蓉、蘇紘緯、林麗 君及黃智勇等人,於原審坦承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申報,先後冒用美商中華世紀、群和、利鼎、康群、益鼎、鴻銘、德宏、詠盛等公司名義,並各自使用化名(被告黃智勇除外),親自或分別透過旗下之業務員即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四所示共同被告晁學鴻等25人、附表一之五所示段子晴等人,向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推銷販賣威寶、瀰士、永炬、盛德竹及異能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犯行,黃智勇另坦承未經設立登記即擅自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行,核與共同被告晁學鴻、楊升嘉、章琇雯、趙薇甄、何青燕、曾佳麒、黃丹華、許燕玲、施伯青、林玠苗(如附表一之一);張晏誠、黃琪琇、顏偉恩、陳群偉、張添雅、吳念慈、葉婷玉(如附表一之二)、林漢威(已死亡,另由原審諭知公訴不受理);以及蕭伶伃、許鈞傑、洪碧霝及吳姿樺(如附表一之四)等人分別於原審時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經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即證人林登義等92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明確,復有卷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9張等附卷,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5至87、114至120、124至154、156至162、164至199所示供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物品可證,堪認其等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共同被告邱國安於警詢時曾供稱:美商世紀創投公司只有推薦1檔股票,即 威寶電信,當初買進價格是每股7至8元,1張股票7至8千元 左右,這30張威寶電信股票均有辦理過戶到伊的名下,而所有的威寶電信股票都是在大華證券辦理交割事宜等語,可見其並非僅辦理業務員銷售威寶公司股票之交割過戶事項而已,亦參與部分買進業務員所銷售之威寶公司股票;又鄭水杰於警詢時亦明確指稱: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係由伊跟邱國安擔任推銷業務主管,客戶認購股票後由邱國安負責辦理過戶,業務員可以從他們銷售未上市之股票中抽取佣金,賣出一張約抽佣5、6千元到1萬多元不等,伊跟邱國安、吳柏 林再從中抽取2、3千元的佣金等語,再佐以上開說明,堪信共同被告邱國安實際係負責推銷販賣威寶公司股票之業務,並從中抽取佣金,自應認其於任職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期間,就所有業務員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犯行,與該實際從事銷售之業務員及鄭水杰、楊莉莉、楊景榕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被告吳柏林於96年11月1日警詢時供稱:有 擔任詠盛創投公司負責人、德宏創投公司負責人、康群創投公司負責人,詠盛、德宏、康群等公司經營項目皆是賣未上市股票,公司一個點約有二個經理,詠盛經理是蘇紘緯、張晏誠,業務有四個但伊不知道名字;德宏有一個經理黃碧華,業務有三個人,不知道名字;康群有二個經理黃金蕙及鍾慧蓉,業務有七、八人,不知道名字,經理負責與客戶互動,請客戶買伊等推薦的股票,業務負責打電話給不特定客人傳真資料給他們看,詠盛、德宏、康群等公司沒有取得證券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的任何許可,但上開三公司有銷售過異能科技、永炬光電的未上市股票,伊還擔任過鴻銘創投的負責人,該公司是推出威寶電信股票,時間由95年年底到96年2月份左右,威寶電信股票是以7至10元買進,以38元賣出,但有時客戶要求僅收20餘元左右,該股票共賣出100餘張左右,賺到不少錢,警方提供之徐俊霖、徐俊泰、 鍾慧蓉、林麗君、黃金蕙、楊景榕、楊莉莉、鄭水杰、蘇紘緯、簡上竣、林漢威、顏偉恩、邱國安、黃泳學、張晏誠、羅瑞榮、黃碧華等人伊都認識,且與他們皆無仇恨等語,顯見其對於所冒用詠盛、德宏、康群公司之數名經理人員姓名、旗下業務員人數及向客戶推銷售股票之大致行為模式,均知之甚詳,非僅係單純出面承租房屋、申請電話及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人頭角色。況鄭水杰於警詢時稱: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除負責人吳柏林外,由伊跟邱國安擔任推銷業務主管,負責管理推銷業務及將客戶買的股票送交給客戶,公司給客戶轉帳匯款的帳戶是吳柏林提供的,伊只記得有玉山、國泰銀行,戶名伊不記得,吳柏林會自己去提領帳戶裡的錢,業務員可以從他們銷售未上市之股票中抽取佣金,賣出一張約抽佣5、6千元到1萬多元不等,伊跟邱國安、吳柏林 再從中抽取2、3千元的佣金等語,堪信被告吳柏林長期提供帳戶供客戶匯入股款之用,其後亦負責親自提領該帳戶內款項。可見吳柏林於任職期間,就鄭水杰、楊莉莉及楊景榕等人主導業務之美商中華世紀、鴻銘、康群、詠盛、德宏等公司業務員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犯行,與該實際從事銷售之業務員、鄭水杰、楊莉莉及楊景榕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本件復有記載共同被告蕭伶伃、許鈞傑、吳姿樺、洪碧霝、邱鍇偉、林宗翰進入公司時間使用電話之紀錄表、立臻微機電(下稱立臻微公司)、威寶、異能、瀰士、盛德竹、永炬等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96年7月5日函附鴻銘投資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告訴人潘OO所提供威寶公司並未上市上櫃之網路查詢資料、鴻銘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游銀銅回函、國稅稅單影本5張(告訴人潘OO提供辦理股票過戶之 單據)、房屋租賃契約書、鴻銘創業股份有限公司魏宏傑名片影本1張、被害人陳玲珮購買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的稅單、匯款書、股票影本5張、異能公司股東常會議事錄 通知、傳單、剪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3張、潘OO中國信託銀行 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楊OO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鴻銘創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10日函附邱國安名下威寶電信 股票股權異動交易價格情形、黃智勇第一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含印鑑卡、身分證、全民健保卡正反面影本)、黃智勇第一商業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96年7月1日至97年4月30日交易名細表、被害人謝森堂匯款至被告黃智勇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之台灣銀行匯出匯款庫款轉 移回條聯影本、渣打銀行國內跨行通匯申請書影本、群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范淑芬、林欣儀名片影本及00 -0000000 0號(吳姿樺留予被害人之傳真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號(吳姿樺使用之手機號碼)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江伯勳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等附卷可資佐證,是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等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㈤、而共同被告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及蘇紘緯確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冒用美商中華世紀、群和、利鼎、康群、益鼎、鴻銘、德宏、詠盛等公司,並各自使用化名,親自或透過旗下之業務員即共同被告晁學鴻等25人、附表一之五所示段子晴等人,向附表二所示之相關投資人推銷販賣威寶、瀰士、永炬、盛德竹及異能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此間並佯稱該等公司前景看好,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股價會因此大漲等之不實說詞,業據被害人林登義等92人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一致指證明確,並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3、29 、36、41、47、50、56、58、68、73、79、83、91、94、103、107、111、125、133、136、141、142、151、179、180 、185及189所示之教戰守則或話術等文件可憑,且黃金蕙、鍾慧蓉及蘇紘緯於警詢時均已供承於銷售股票時確有提及上興櫃或上市上櫃之事,然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及蘇紘緯等人,均非金融財經專業或從業人員,亦無就讀相關科系學歷背景,則其等是否確實知悉上述公司「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之說詞,係屬虛偽不實,因而於主觀上存有施用詐術之犯意,尚非無疑,且依卷內事證亦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其等除對外向客戶銷售股票之外,另有與聞或參與所銷售股票之取得過程,進而獲悉取得股票之來源及進價,亦難以此認定其等係欲藉由上開不實說詞,以便取得鉅額價差之不法利益。而前揭教戰守則或話術,究係由何人所製作,依卷內事證尚不足加確認,自無從進而研判共同被告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及蘇紘緯等人,於取得該些教戰守則或話術之初,對於該些教戰守則或話術所載內容之真實性與否,有所認識或正確認知;況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從事行業遍及社會各階層,均因誤信上開不實說詞而購買威寶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尚不能排除共同被告黃金蕙等人於未能分辯其真實性與否之情形下,逕行依照該等教戰守則或話術內容之說詞,或鄭水杰、楊莉莉、楊景榕等人片面教授,即將之進一步轉述予客戶知悉,俾順利銷售股票、推展業務之可能性。再吳柏林、黃智勇及邱國安均未使用任何化名,亦未負責向客戶推銷股票業務,僅由吳柏林、黃智勇分別擔任或冒稱為美商中華世紀、詠盛、鴻銘、鴻揚、益鼎、康群、德宏、群和、利鼎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同時提供銀行帳戶供客戶匯入股款,以及邱國安負責取得部分股票及辦理所銷售股票之交割過戶事宜,亦提供銀行帳戶供客戶匯入股款一情,除業據其等供承外,並經鄭水杰、徐俊泰與共同被告黃金蕙、鍾慧蓉、蘇紘緯、林麗君、張晏誠、黃碧華等人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且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林登義等92人亦從未指證吳柏林、黃智勇及邱國安有使用化名以電話推銷股票、出面交付股票或收取股款之情事,堪信吳柏林、黃智勇及邱國安均未有向客戶佯以威寶等未上市上櫃公司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之不實說詞推銷股票之行為,則其等究係如何與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及楊景榕等就詐欺買賣股票之部分存有犯意聯絡,尚缺乏具體事證證明,自不能遽為其等不利之認定。至共同被告黃金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於95年11月21日12時53分許與案外人陳雅淇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雖有其內容為「陳雅淇向黃金蕙報告客戶已經匯款入吳柏林的帳戶,第一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對話(偵七卷第140頁)、於96年4月27日9時40分許與楊景榕間有內容為「楊景榕要黃金蕙去領錢,然後跟小吳(即吳柏林)一起去簽約,地址為文化路一段102號7樓,陳良山,電話0000000000。楊景榕要黃金蕙用王八機打給她,簽約時聯絡電話寫王八機」之對話(偵七卷第149頁),且共同被告黃金蕙於警詢時亦稱 :威寶電信之股票是先過戶到吳柏林名下、永炬光電之股票是先過戶到黃信介名下之後再轉過戶給客戶,是以郵寄或親自送達等方式將股票交給客戶,股款是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收取,威寶電信係匯款到吳柏林第一銀行新莊分行帳戶、永炬光電係匯款到黃信介玉山銀行新莊方行之帳戶等語;共同被告鍾慧蓉於警詢時供承:股款若以匯款方式則由公司提供專供匯款所用的帳戶,該帳戶名稱與帳號伊不清楚,每次帳戶更換的時間是3至4個月等語;共同被告林麗君於警詢供承:客戶都是以匯款方式繳交股款,匯款是匯到黃智勇第一銀行的帳戶等語;共同被告蘇紘緯於警詢時亦稱:伊股票給客戶時已經完成過戶,前一股票持有人是徐再添,股款是請客戶自行匯款,匯款到徐再添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語;共同被告邱國安於原審時亦稱:伊提供帳戶給公司使用,這些錢會提出來交給楊莉莉等語;另被告吳柏林、黃智勇於原審時亦均稱:有提供銀行帳戶及作為名義上之股票出讓人等語,堪信共同被告黃金蕙、鍾慧蓉、蘇紘緯、邱國安、吳柏林、林麗君、黃智勇等於銷售股票過程中,均應知悉使用人頭帳戶、人頭戶接受匯入股款、交割股票,同時所使用之電話、公司名稱、地點均一再更改之事實,惟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及公開向不特定人招募銷售股票之行為,本即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及第44條第1項之犯罪行為,共同被告黃金蕙等人為規避 該些罪責,本即有隱藏此部分犯案過程之動機存在,於未有進一步積極證據證明其等有詐欺銷售股票犯意之前,尚難僅以此直接推斷共同被告黃金蕙等人另有此部分詐欺買賣股票之犯行,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分別於99年6月2日、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而99年6月2 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 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者。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99年6月2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二、已依本法發行 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100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可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僅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第1項第1款增列「或第二項規定」,其餘並無修正,而101年1月4日就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並未再有何修正。又該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增列「或第二項規定」 係增列同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核與本案無涉。就本案 而言,被告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上開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輕重均相同,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 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次查被告等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第175條原規 定為:「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 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嗣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時,則係將違反同法22條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募集、發行或公開招募之處罰,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移列至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該款規定為「違 反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而同法第174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刑則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 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第2項,定明違反第165條之1、 第165條之2準用第1項所列條文之處罰規定,復將原第1項違反同法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以及第165 條之1、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 收購之處罰增訂於第3項。可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 罰則規定,於101年1月4日修正後,除由原第175條移列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其法定刑度亦由「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綜上比較結果,對於同法第175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2條、第 44條第1項至第3項之處罰,於101年1月4日修正時,因其移 列同法第174條而致其法定刑度有提高,自應以行為時即91 年2月6日修正之同法第175條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 ㈡、核鄭水杰(認定犯行時間為95年5月間起至96年7月間止)、楊莉莉、徐俊泰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 第1項及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修正前) 之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罪,及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論處;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僅販賣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股票部分)就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詐欺他人之行為,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其犯罪所得未 達1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斷;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等利用不知情之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蘇紘緯及晁學鴻等二十五人,及附表一之五所示段子晴等人,遂行本件犯罪行為,應屬間接正犯。楊莉莉與吳柏林另未經設立許可,即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係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斷。鄭水杰、楊莉莉、吳柏林、楊景榕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及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修正前)之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罪及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之犯行,與蘇紘緯、邱國安、附表一之二所示之共同被告張晏誠等人間;與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晁學鴻等人間;與附表一之三所示黃碧華等人間,及附表一之五所示段子晴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楊莉莉就違反公司法第19條規定部分,與吳柏林、楊景榕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徐俊泰、林麗君、黃智勇、楊景榕就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罪及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犯行,與附表一之四所示蕭伶伃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僅販賣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股票部分)及楊景榕間,就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鄭水杰、徐俊泰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申報生效而以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股票罪、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罪及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斷;楊莉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申報生效而以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股票罪、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罪、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及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斷。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行為人主觀上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僅成立一個罪名(71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例意旨參照)。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判例)。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者,當然成立一罪(28年上字第3429號判例)。且「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刑法第56條刪除立法理由參照)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就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係同時(如附表二編號10、11,均為95年9月8日)同地或密切接近時地(詳如附表所示)實施侵害同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社會法益(違反證交易法第171條之罪係侵害社會法益之見解(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6號、第4679號、第3171號、86 年度台上字第6955號、89年度台上字第5743號、93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第3023號、97年度台非字第133號)之未經許 可而經營證券業務之罪,或同時以一行為而另犯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數行為,所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於包括一行為評價之接續犯(違反證券交易法類似案件,採用接續犯見解判決確定之參考本院與最高法院判決:99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99號;98年度上 重更㈡字第3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269號;98年度上訴字 第882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420號;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6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本院台中分院與最高法院 判決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8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 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3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98年 度金上訴字第80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所為屬於集合犯,尚有未洽。另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 發行或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931號判決要旨參照),至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係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名(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及徐俊泰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容有未洽。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刑不可謂不重,故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審酌是否有其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被告等前揭犯行多數購買者並未追究,且數量並非鉅,犯罪情節並非甚重,復念及其等素行並非不佳,此有被告等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並審酌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及徐俊泰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全部犯行,表示知錯之意,且配合犯罪之調查,免去訴訟資源之無謂浪費,犯後態度良好,是其等受本件刑事追訴及刑之宣告,應已足資警惕,有給予其非在監處遇之改過自新之機會,然若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所 規定之法定本刑而科處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其等勢必即須入監執行,故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尚有堪資憫恕之處,認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爰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違反證券交易法援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參考判決,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8號 、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8號、100年度金上更㈠字第8號、97年度上訴字第4905號、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99年度 金上訴字第53號、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號)。至於公訴人 雖未就被告等與共同被告張晏城等人向附表二編號51、52、54、55、58、59、60、64、66、70、71、75、92所示之投資人陳玲珮等13人推銷販售異能公司、盛德竹公司、永炬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部分,及楊莉莉以中華創投公司名義,販賣威寶公司股票予被害人潘OO、楊OO(96年度偵字第20100號起訴書)以外之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 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部分所為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罪之犯行,與起訴書所指被告等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罪之犯行,具有接續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一併審理。 ㈢、原審予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等分別利用不知情之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蘇紘緯及晁學鴻等二十五人,及附表一之五所示段子晴等人遂行本件犯罪行為,應屬間接正犯,原判決就此未予論述,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而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之行為接續犯,原判決未予說明。再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22、175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詳如前述),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又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 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檢察官起訴書就徐俊泰、鄭水杰部分之犯罪事實,併認有販賣宇光科技公司之股票予被害人林佳慶、蔡佳莉等情(96年度偵字第26975號、97年度偵字第2061號起訴書 附表編號2、7)。原判決就此部分未說明論斷,亦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又依原判決理由之說明(原判決第34頁第1至5行),似認徐俊泰僅就本案關於販賣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股票部分應負共同正犯之責。然其論罪理由欄復說明以: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及楊景榕間,就上開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等旨(原判決第40頁第16至18行)。認徐俊泰就本件全部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其理由前後齟齬,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原判決就關於徐俊泰部分所載之理由,其中被害人林惠鈴、黃松江之警詢陳述,則稱:渠等係經由「益鼎創投公司」購買股票等語(原判決第27、28頁)。其既非經由群和或利鼎公司購買股票,所陳似不足據為徐俊泰部分之證據,原判決憑以為不利於徐俊泰之認定,即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原判決於事實認定:楊莉莉係自95年8月間起,徐俊泰自96年3月間起參與犯罪行為(原判決第3頁)。則原判決就其附表二所列關於在楊 莉莉、徐俊泰分別參與犯罪前所銷售之股票部分,併論以其二人共同正犯罪責,亦非適法。另原判決就就楊莉莉部分,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僅為以中華創投公司名義,販賣威寶公司股票予被害人潘OO、楊OO等情(96年度偵字第 20100號起訴書),原判決就其所認定超出起訴書及上開理 由所載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未敘明何以得對楊莉莉為審判之理由,亦嫌判決理由欠備。以上原判決關於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部分容有未洽,是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前揭不當之處,即有理由,則原判決關於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部分既有可議,自應將原判決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㈣、爰以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等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等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罪刑之宣告,素行良好,惟為求營利規避法律規範,未接受主管機關之管制及審查,與楊景榕等人合謀,由楊景榕等人尋找投資標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以低價買入,再高價賣予投資人,藉以從中賺取鉅額價差,且因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蘇紘緯等人多未具備證券商之專業,交易過程中未能詳加查證威寶、異能、瀰士、盛德竹、永炬等公司營運現況,即輕率向不特定之投資人大力推銷其等所持有之威寶公司等之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眾多投資人在未上市公司資料尚不完全公開、透明之情形下,誤信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刻意所提供之不實資訊而投資購買,參酌其等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期間長短、涉案之情節輕重及其等各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為認罪之陳述,及楊莉莉與告訴人楊OO、潘OO成立訴訟上和解賠償告訴人新台幣七十七萬元(本院卷一第143頁和解筆錄)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等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等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而為上開行為,被告等犯後坦認犯行,楊莉莉並已賠償告訴人新台幣七十七萬元,惟其等主觀惡性尚非重大,審酌被告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且檢察官對於被告等認罪,對於被告等就科刑範圍之意見分別為請給予緩刑,分別支付國庫十二萬、十萬、八萬元等詞,稱對於附條件緩刑沒有意見等。爰併予宣告被告等各如主文所示緩刑,並各應向國庫繳交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宣告緩刑向公庫支付金額之參考判決,本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號、98年度上重 訴字第20號、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6號、98年度上訴字第 3224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576號、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99年度金上訴字第53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671號、99年 度重金上更㈠字第9號;本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73號、100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41號、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52號、99年度金上重更㈣字第21號、100年度金上更 ㈠字第62號、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84號、98年度金上訴字第1358號)。 ㈤、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11、15至87所示物品,分係共同被告吳 柏林、黃金蕙、鍾慧蓉、晁學鴻、楊升嘉、章琇雯、趙薇甄、何青燕、曾佳麒、黃丹華、許燕玲、林玠苗、施伯青等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至113所示之物品,分係共同被告 黃碧華、李佳奕、章菁華、譚雅文、吳柏林等所有;扣案附表三編號114至120、124至151所示之物品,分係徐俊泰、共同被告林麗君、蕭伶伃、許鈞傑、洪碧霝、吳姿樺等所有;扣案附表三編號152至154、156至163、166至199所示物品,分係共同被告蘇紘緯、張晏誠、黃琪琇、顏偉恩、陳群偉、張添雅、吳念慈、葉婷玉等所有,以上均為供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附表三編號12至14、121至123、155、164、165、200至232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係鄭水杰等或 其他共同被告所有,且供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於被告等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6項雖規定:「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然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者,其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雖有明文,然所稱因犯罪所得 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參照)。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因本件犯行之實際所得,且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所規定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將所得達一定金額定為構成要件結果,而非僅係加重條件。是本件各別犯罪事實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實際所得,除被告等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斷 外,亦無從依同條第7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 或發還被害人(情節相同,未諭知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 之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判決、台南高 分院100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29號)。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鍾慧蓉、黃金蕙、林麗君、鄭水杰、楊莉莉、邱國安等人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承銷、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竟仍於93年6月17日、同年7月26日、同年9月29日 ,以及同年93年5月10日、同年7月2日、93年6月29日,分別由共同被告鍾慧蓉(化名張佩玲)、本名(或化名)為王正泰、林孟欣、郭芳名之不詳業務員冒用為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鴻揚公司名義,主動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林佳慶、蔡佳莉、林俊吉聯絡,佯稱立臻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臻微公司)、宇光科技公司獲利良好,即將上市上櫃,股價會因此大漲等之不實說詞,以致陷於錯誤,乃分別以每股66、58元之價格認購立臻微、宇光科技公司股票(起訴書附表編號1、2、7部分),因認鄭水杰、徐俊泰等此部分亦涉及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2條第3項、第1項及第44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及第175條之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罪、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論處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著有 判決、同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及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亦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意旨認鄭水杰、徐俊泰另涉有對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2、7被害人林佳慶、蔡佳莉、林俊吉施用詐術.佯稱立 臻微公司、宇光科技公司獲利良好,即將上市上櫃,股價會因此大漲等之不實說詞,以致被害人林佳慶、蔡佳莉、林俊吉陷於錯誤,乃分別認購立臻微公司、宇光科技公司股票之犯行,無非係以林佳慶、蔡佳莉、林俊吉於警詢時之指述;鄭水杰於警詢時供承有使用鴻揚公司名義銷售立臻微機電公司股票之行為;以及蘇紘緯於警詢時供承有使用鴻揚公司名義銷售股票之行為等為依據。 四、查林佳慶於警詢時僅證稱略以:有購買立臻微機電之未上市股票,係經由鴻揚投資公司(簡稱康群投顧公司)張佩玲之推銷而購買的,所購買股票是93年6月17日、7月26日及9月 29日辦理交割,出讓人有劉家宏、王耀賢、陳有財、簡上竣等,係以匯款方式支付股款,但忘記匯到哪個帳戶等語,惟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化名「張佩玲」者係何人,且林佳慶所指鴻揚投資公司,何以又簡稱康群投顧公司,亦未能釐清,況其所提供之立臻微公司股票影本背面所顯示之股票出讓人係劉家宏、王耀賢、陳有財、簡上竣等人,無一可認定與鍾慧蓉、黃金蕙、林麗君、鄭水杰、楊莉莉、邱國安或本案其他被告有任何之關連性,自難遽認定此部分亦係鍾慧蓉等人所為之銷售股票行為。而蔡佳莉於警詢時亦僅證稱略以:有購買立臻微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係經由鴻揚創投公司王正泰之推銷才購買該股票,此外他還有推銷伊購買宇光科技(更名為意勝科技)股票,所購買立臻微公司股票分別於93年5月10日、7月2日辦理交割,93年5月10日交割的二張股票出讓人為李錫坤,同年7月2日交割的三張股票出讓人為李詠足,而「宇光科技」是93年6月29日辦理交割,出讓人為蔡肇 保,係以匯款方式支付股款,股款都是匯入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柏偉之帳戶等語,惟王正泰並非本件被告之一,且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本名或化名「王正泰」者係何人,而蔡佳莉所指立臻公司股票出讓人為李錫坤、李詠足,所支付股票所匯入款項之銀行帳戶為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陳柏偉」,以及其後又被推銷購買宇光科技等節,全無可認定與鍾慧蓉、黃金蕙、林麗君、鄭水杰、楊莉莉、邱國安或本案其他被告有直接之關連性,自無從逕行推論此部分亦屬於鍾慧蓉等人所為之銷售股票行為。另林俊吉於警詢時亦僅證稱略以:宇光我是於93年5月4日購買,是一名自稱「尤子函」鴻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員叫我購買,電話00-00000000、地址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00號8樓之1。因我跟對方沒有見過面所以無法指認等節,全無可認定與鍾慧蓉、黃金蕙、林麗君、鄭水杰、楊莉莉、邱國安或本案其他被告有直接之關連性,自無從逕行推論此部分亦屬於鍾慧蓉等人所為之銷售股票行為。 五、綜上,依調查證據結果,公訴人所舉相關事證均不足以證明鄭水杰、徐俊泰與黃金蕙、鍾慧蓉、林麗君、蘇紘緯、吳柏林、邱國安及黃智勇另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行,以及未經設立許可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行,則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楊莉莉、鄭水杰有有何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惟鄭水杰、徐俊泰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亦與其等上開所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有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於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或為實質一罪,而屬於事實上之同一案件,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44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5條(修正前),公司 法第1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莊雯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 第1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 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5或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者。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修正前)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附表一之一 ┌──┬──────┬───────┬────────┬─────────┐ │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 │ │ │ │名稱 │ ├──┼──────┼───────┼────────┼─────────┤ │ 1 │晁學鴻(化名│95年7月間起至 │康群公司 │威寶公司、永炬公司│ │ │陳少龍) │96 年11月1日 │ │ │ ├──┼──────┼───────┼────────┼─────────┤ │ 2 │楊升嘉(化名│95年8月間起至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瀰士公司│ │ │楊中昱) │96年11月1日 │、益鼎公司、康群│、永炬公司 │ │ │ │ │公司 │ │ ├──┼──────┼───────┼────────┼─────────┤ │ 3 │章琇雯(化名│95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威寶公司、永炬公司│ │ │陳怡雯) │96年11月1日 │ │ │ ├──┼──────┼───────┼────────┼─────────┤ │ 4 │趙薇甄(化名│96年1月間起至 │益鼎公司、康群公│永炬公司、瀰士公司│ │ │李維真) │96 年11月1日 │司 │ │ ├──┼──────┼───────┼────────┼─────────┤ │ 5 │何青燕(化名│96年6月間起至 │康群公司 │永炬公司 │ │ │黃思齊) │96 年11月1日 │ │ │ ├──┼──────┼───────┼────────┼─────────┤ │ 6 │曾佳麒(化名│96年7月間起至 │益鼎公司、康群公│威寶公司、永炬公司│ │ │錢立庭) │96 年11月1日 │司 │ │ ├──┼──────┼───────┼────────┼─────────┤ │ 7 │黃丹華(化名│96年7月間起至 │康群公司 │永炬公司 │ │ │廖慧欣) │96 年11月1日 │ │ │ ├──┼──────┼───────┼────────┼─────────┤ │ 8 │許燕玲(化名│96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 │ │洪怡君) │96年11月1日 │ │ │ ├──┼──────┼───────┼────────┼─────────┤ │ 9 │施伯青(化名│96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 │ │施伯瑋) │96年11月1日 │ │ │ ├──┼──────┼───────┼────────┼─────────┤ │ 10 │林玠苗(化名│96年10月間起至│同上 │同上 │ │ │林歆芸) │96年11月1日 │ │ │ └──┴──────┴───────┴────────┴─────────┘ 附表一之二 ┌──┬──────┬───────┬────────┬─────────┐ │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 │ │ │ │名稱 │ ├──┼──────┼───────┼────────┼─────────┤ │ 1 │張晏誠(化名│93年12月間起至│鴻揚公司、美商中│威寶公司、異能公司│ │ │魏宏傑) │96年11月1日 │華世紀公司、鴻銘│、盛德竹公司、永炬│ │ │ │ │公司、詠盛公司、│公司 │ │ │ │ │德宏公司 │ │ ├──┼──────┼───────┼────────┼─────────┤ │ 2 │黃琪琇(化名│95年3月間起至 │鴻銘公司、詠盛公│永炬公司 │ │ │黃筱優) │96 年11月1日 │司、德宏公司 │ │ ├──┼──────┼───────┼────────┼─────────┤ │ 3 │顏偉恩(化名│96年1月間起至 │鴻銘公司 │盛德竹公司、異能公│ │ │言吉祥、何君│96年5、6月間 │ │司 │ │ │祥) │ │ │ │ ├──┼──────┼───────┼────────┼─────────┤ │ 4 │陳群偉(化名│96年2月間起至 │同上 │盛德竹公司 │ │ │元承浩) │96年7月間 │ │ │ ├──┼──────┼───────┼────────┼─────────┤ │ 5 │張添雅(化名│96年2月間起至 │同上 │異能公司、永炬公司│ │ │張添鑫) │96 年11月1日 │ │ │ ├──┼──────┼───────┼────────┼─────────┤ │ 6 │吳念慈(化名│96年10月間起至│詠盛公司、德宏公│同上 │ │ │吳筱馨) │96 年11月1日 │司 │ │ ├──┼──────┼───────┼────────┼─────────┤ │ 7 │葉婷玉(化名│96年10月間起至│德宏公司 │永炬公司 │ │ │葉筱潔) │96 年11月1日 │ │ │ └──┴──────┴───────┴────────┴─────────┘ 附表一之三 ┌──┬──────┬───────┬────────┬─────────┐ │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 │ │ │ │名稱 │ ├──┼──────┼───────┼────────┼─────────┤ │ 1 │黃碧華(化名│96年3月間起至 │德宏公司 │永炬公司 │ │ │黃玉麗) │96 年11月1日 │ │ │ ├──┼──────┼───────┼────────┼─────────┤ │ 2 │李佳奕(化名│96年7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 │ │李嘉玲) │96 年11月1日 │ │ │ ├──┼──────┼───────┼────────┼─────────┤ │ 3 │章菁華(化名│96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 │ │邱怡君) │96 年11月1日 │ │ │ ├──┼──────┼───────┼────────┼─────────┤ │ 4 │譚雅文(化名│96年10月2日起 │同上 │同上 │ │ │唐雅文) │至96年11月1日 │ │ │ └──┴──────┴───────┴────────┴─────────┘ 附表一之四 ┌──┬──────┬───────┬────────┬─────────┐ │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 │ │ │ │名稱 │ ├──┼──────┼───────┼────────┼─────────┤ │ 1 │蕭伶伃(化名│94年2月21日前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永炬公司│ │ │鄭婉如、蕭文│某日起至96年11│、利鼎公司、群和│、盛德竹公司 │ │ │玲) │月1日 │公司 │ │ ├──┼──────┼───────┼────────┼─────────┤ │ 2 │許鈞傑(化名│95年9月間起至 │益鼎公司、利鼎公│永炬公司、盛德竹公│ │ │許世杰、許俊│96 年11月1日 │司、群和公司 │司、瀰士公司 │ │ │瑋) │ │ │ │ ├──┼──────┼───────┼────────┼─────────┤ │ 3 │洪碧霝(化名│96年3月間起至 │利鼎公司 │永炬公司、盛德竹公│ │ │洪玲、蔡雅蕙│96 年11月1日 │ │司 │ │ │) │ │ │ │ ├──┼──────┼───────┼────────┼─────────┤ │ 4 │吳姿樺(化名│96年4月間起至 │利鼎公司、群和公│永炬公司、盛德竹公│ │ │范淑芬) │96年11月1日 │司 │司 │ └──┴──────┴───────┴────────┴─────────┘ 附表一之五 附表二編號6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段子晴(本名不詳),編號8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段子晴(本名不詳)及不明之楊姓男子(本名不詳),編號10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李韶妤(本名不詳),編號13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之不明男子,編號14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段子晴(本名不詳),編號16不明人士李仁楷(本名不詳),編號18鴻銘創投專員林哲宇(本名不詳),編號19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一陳姓專員(姓名不詳),編號27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林?峰(本名不詳),編號30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 蔣詰(本名不詳),編號31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一不詳女子,編號33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周雅文(本名不詳),編號35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周雅文(本名不詳),編號36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周雅文(本名不詳),編號38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之不明男子,編號40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周文淇(本名不詳),編號41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林?峰(本名不詳),編號44美商中 華世紀創投公司之不明男子,編號48某創投公司之不明男性專員,編號76康群創投公司林小姐(本名不詳),編號81康群創投公司錢婷婷(本名不詳)。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或│購買日期(年│購買股票公司名稱/ │ 投資金額 │ 公開招募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 │ │ │投資人 │/ 月/ 日) │每股價格/張數(每 │(新臺幣)│ 票之情節 │ │ │ │ │張千股) │ │ │ ├──┼────┼──────┼─────────┼─────┼─────────────────┤ │ 1 │林登義 │95/06/09 │威寶電信/38元/6張 │22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黃金蕙(化名林│ │ │ │95/09/28 │ │ │小蕙)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並偕同│ │ │ │ │ │ │邱俊凱、邱小姐(本名均不詳)等人到│ │ │ │ │ │ │府拜訪投資人,提供其未上市上櫃公司│ │ │ │ │ │ │「威寶電信」相關資料,且佯稱該公司│ │ │ │ │ │ │約1 年左右會上櫃,上櫃後股價飆漲,│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該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威寶信用公司之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案外人林麗珠(│ │ │ │ │ │ │未經起訴)之帳戶內,嗣黃金蕙(化名│ │ │ │ │ │ │林小蕙)確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 │ │ │ │ │ │帶同蕭伶伃(化名蕭文玲)與投資人約│ │ │ │ │ │ │定地點後面交股票。 │ ├──┼────┼──────┼─────────┼─────┼─────────────────┤ │ 2 │尚永福 │95/06/12 │威寶電信/38元/45張│171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副總邱俊凱(本│ │ │ │95/08/02 │ │ │名不詳)偕同黃金慧(化名林子婷)、│ │ │ │ │ │ │蕭伶伃(化名蕭文玲)、林麗君(化名│ │ │ │ │ │ │林郁婷)等人主動到府拜訪投資人,提│ │ │ │ │ │ │供其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相關│ │ │ │ │ │ │資料,且稱威寶電信前景看好、獲利頗│ │ │ │ │ │ │豐,即將上櫃,上櫃後股價飆漲,屆時│ │ │ │ │ │ │獲利可觀云云,致使該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威寶電信公司之股票,並與黃金│ │ │ │ │ │ │蕙(化名林子婷)約定時間地點以支付│ │ │ │ │ │ │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3 │王常福 │95/06/14 │威寶電信/38元/35張│133萬元 │永順發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楊景榕(化名│ │ │ │95/10/26 │ │ │楊澐漫,未經起訴)主動撥打電話予投│ │ │ │ │ │ │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 │ │ ├──────┼─────────┼─────┤電信」前景看好,且將於96年初上市或│ │ │ │95/12/05 │瀰士科技/68元/5張 │34萬元 │上櫃,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為70元以上│ │ │ ├──────┼─────────┼─────┤;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科技」將於│ │ │ │96/07/31 │永炬光電/80元/10張│80萬元 │96 年 第2 季會上市或上櫃;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永炬光電」將於96年底會上市│ │ │ │ │ │ │,該等公司一旦上市上櫃後,皆會有蜜│ │ │ │ │ │ │月期,股價將再往上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乃先後購│ │ │ │ │ │ │買該3 家公司之股票,並分次與楊景榕│ │ │ │ │ │ │(化名楊澐漫)或楊升嘉(化名楊中昱│ │ │ │ │ │ │)及2 名不明女子約定時間地點以繳交│ │ │ │ │ │ │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4 │蔡乾隆 │95/06/29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黃金蕙(化名林│ │ │ │95/07/10 │ │ │子婷)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95/08/18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將於96│ │ │ │ │ │ │年3月上市,該公司股票上市後股價至 │ │ │ │ │ │ │少60至70元且有蜜月期,股價還會飆漲│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威寶電信公司之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吳伯林(同案被│ │ │ │ │ │ │告)之帳戶內,嗣由黃金蕙(化名林子│ │ │ │ │ │ │婷)確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快│ │ │ │ │ │ │遞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5 │林俊吉 │95年7月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蕭伶伃(化名蕭│ │ │ ├──────┼─────────┼─────┤文玲)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96年1月 │瀰士科技/68元/5張 │34萬元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目前股│ │ │ │ │ │ │價40幾元,並預計於95年底會上櫃,該│ │ │ ├──────┼─────────┼─────┤公司股票上櫃後股價會飆漲到100元; │ │ │ │96年7月 │盛德竹科技/58元/1 │5萬8千元 │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科技、盛德竹│ │ │ │ │張 │ │科技」之股票亦將上市上櫃,屆時獲利│ │ │ │ │ │ │可觀,如果沒有伊將會賠償差價給投資│ │ │ │ │ │ │人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3 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指定帳戶內,嗣蕭伶伃(化名蕭文玲)│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 │ │ │ │ │ │ │郵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 6 │戴家寶 │95/07/06 │威寶電信/38元/25張│95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段子晴(本名不│ │ │ │95/09/27 │ │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95/10/03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 │ │ │,且將於96年1至3月上市或上櫃,並會│ │ │ │ │ │ │分配股利,又該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後│ │ │ │ │ │ │,掛牌價格會翻一倍以上,且會有蜜月│ │ │ │ │ │ │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電│ │ │ │ │ │ │信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 │ │ │ │ │ │名為吳伯林的帳戶內,嗣段子晴(本名│ │ │ │ │ │ │不詳)確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便與│ │ │ │ │ │ │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7 │何士怡 │95/07/18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黃金蕙(化名林子婷)主動撥打電話予│ │ │ │ │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 │ │ │ │ │ │寶電信」前景看好,且將於96年上市或│ │ │ │ │ │ │上櫃,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會達80 元 │ │ │ │ │ │ │,且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 │ │ │ │ │ │買威寶電信公司之股票,並與黃金蕙(│ │ │ │ │ │ │化名林子婷)及陳宜玲(本名不詳)約│ │ │ │ │ │ │定時間地點以支付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8 │孫翼芳 │95/08/28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段子晴(本名不│ │ │ │ │ │ │詳)及不明之楊姓男子(本名不詳)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保證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威寶電信」之股票一定賺錢│ │ │ │ │ │ │,比中華電信還好,且佯稱「威寶電信│ │ │ │ │ │ │」將於其購買後之第2年上櫃,該公司 │ │ │ │ │ │ │股票上櫃後股價會超過50元以上,亦有│ │ │ │ │ │ │蜜月期,股價還會飆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 │ │ │ │ │ │公司之股票,並與段子晴(本名不詳)│ │ │ │ │ │ │、黃金蕙(化名林子婷)約定時間地點│ │ │ │ │ │ │以支付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9 │黃正芳 │95/08/29 │威寶電信/38元/10張│38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楊升嘉(化名楊│ │ │ │95/10/03 │ │ │中昱)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 │ │ │ │ │ │好,將於96年2月會上市或上櫃,且上 │ │ │ │ │ │ │市或上櫃後亦會發放200股紅利,又上 │ │ │ │ │ │ │市或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會達70元以上│ │ │ │ │ │ │,亦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 │ │ │ │ │ │買威寶電信公司之股票,並分次與楊升│ │ │ │ │ │ │嘉(化名楊中昱)、楊莉莉(化名陳雅│ │ │ │ │ │ │馨)、趙薇甄(原名林薇甄、化名李維│ │ │ │ │ │ │真)約定時間地點以支付股款及面交股│ │ │ │ │ │ │票。 │ ├──┼────┼──────┼─────────┼─────┼─────────────────┤ │ 10 │邱士龍 │95/08/31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李韶妤(本名不│ │ │ │95/09/08 │ │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95/12/26 │威寶電信/30元/5張 │15萬元 │,目前股價38元,且股票預計於96年7 │ │ │ │ │ │ │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飆漲將上看每│ │ │ │ │ │ │股55元左右,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 │ │ │ │ │ │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電信公司之│ │ │ │ │ │ │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吳伯│ │ │ │ │ │ │林之帳戶內,嗣李韶妤(本名不詳)確│ │ │ │ │ │ │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約│ │ │ │ │ │ │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11 │陳朝榮 │95/09/08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康群創投公司楊升嘉(化名楊中昱)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且將│ │ │ │ │ │ │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6月上櫃,上 │ │ │ │ │ │ │櫃後股票掛牌價格約70元左右,且有蜜│ │ │ │ │ │ │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以高價購│ │ │ │ │ │ │買威寶電信公司之股票,並與楊升嘉(│ │ │ │ │ │ │化名楊中昱)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及支付股款。 │ ├──┼────┼──────┼─────────┼─────┼─────────────────┤ │ 12 │黃登寶 │95/09/15 │威寶電信/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蕭伶伃(化名蕭│ │ │ │ │ │ │文玲)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之股票│ │ │ │ │ │ │將於96年上興櫃,該公司股票上興櫃後│ │ │ │ │ │ │會配股200股,且有蜜月期,股價還會 │ │ │ │ │ │ │飆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 │ │ │ │ │ │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與│ │ │ │ │ │ │蕭伶伃(化名蕭文玲)林麗君(化名林│ │ │ │ │ │ │郁婷)約定時間地點以支付股款及面交│ │ │ │ │ │ │股票。 │ ├──┼────┼──────┼─────────┼─────┼─────────────────┤ │ 13 │周財生 │95/09/19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之不明男子主動│ │ │ │ │ │ │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且會1 │ │ │ │ │ │ │股配1股,又該公司上市上櫃後,股價 │ │ │ │ │ │ │會上漲很多,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詐騙│ │ │ │ │ │ │投資人,致投資人誤以為真,以高價購│ │ │ │ │ │ │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與楊莉莉(化名│ │ │ │ │ │ │陳雅馨)及鄭水傑(化名鄭龍浩)約定│ │ │ │ │ │ │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14 │張昌猷 │95/09/19 │威寶電信/38元/10張│38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段子晴(本名不│ │ │ │95/10/16 │ │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 │ │ │,目前股價38元,且預計於96年3月上 │ │ │ │ │ │ │市上櫃,上市上櫃後股價會上漲1倍以 │ │ │ │ │ │ │上,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 │ │ │ │ │ │示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嗣段子晴(│ │ │ │ │ │ │本名不詳)確認股款匯入上開帳戶後,│ │ │ │ │ │ │即偕同鍾慧蓉(化名程凱琪)與投資人│ │ │ │ │ │ │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15 │薛毓娜 │95/09/19 │威寶電信/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業務員張晏誠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且股│ │ │ │95/10/02 │威寶電信/38元/3張 │11萬4千元 │票將於96年5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 │ │ │ │ │ │ │會上看100多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 │致投資人誤以為真,以高價購買該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與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 │ │ │ │ │ │專員鄭水傑(化名鄭龍浩)及楊莉莉(│ │ │ │ │ │ │化名陳雅馨)約定時間地點以支付股款│ │ │ │ │ │ │及面交股票。 │ ├──┼────┼──────┼─────────┼─────┼─────────────────┤ │ 16 │林惠鈴 │95/09/19 │威寶電信/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林漢威(已死亡│ │ │ │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96/01/25 │威寶電信/29元/10張│29萬元 │該公司股票將於96年第4 季上興櫃,上│ │ │ │ │ │ │興櫃後掛牌價約50至60元,且會有蜜月│ │ │ │ │ │ │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以高價購買該│ │ │ │ │ │ │家公司之股票,並與林漢威及楊莉莉(│ │ │ │ │ │ │化名陳雅馨)約定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 │ │ │ │ │ │及面交股票。 │ │ │ ├──────┼─────────┼─────┼─────────────────┤ │ │ │96/01/10 │瀰士科技/68元/20張│136萬元 │益鼎創投公司許鈞傑(化名許世杰)主│ │ │ │96/02/13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上櫃公司「瀰士科技」是從事軟體設計│ │ │ │96/05/17 │盛德竹科技/58元/31│179萬8千元│,又聯發科技是該公司大股東,該公司│ │ │ │96/07/17 │張 │ │股票將於97年第1季上興櫃,上興櫃後 │ │ │ ├──────┼─────────┼─────┤掛牌價約120元,亦會每張股票配股200│ │ │ │96/10/19 │盛德竹科技/58元/40│232萬元 │股;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盛德竹科技」│ │ │ │ │張 │ │之股票比「瀰士科技」還好,買1張配1│ │ │ ├──────┼─────────┼─────┤張,該公司股票預計於97年第1季上興 │ │ │ │96/10/19 │盛德竹科技/15元/83│124萬5千元│櫃,掛牌價格為100元,且皆會有蜜月 │ │ │ │ │張 │ │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2 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 │ │ │ │ │ │黃智勇的帳戶,嗣許鈞傑(化名許世杰│ │ │ │ │ │ │)確認股款匯入上開帳戶後,即以宅即│ │ │ │ │ │ │便、掛號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或由│ │ │ │ │ │ │徐俊泰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 │ │ │ │ │ │票。 │ │ │ ├──────┼─────────┼─────┼─────────────────┤ │ │ │96/07/06 │盛德竹科技/58元/49│284萬2千元│不明人士李仁楷(本名不詳)主動撥打│ │ │ │96/07/10 │張 │ │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 │ │ │96/07/11 │ │ │司「盛德竹科技」前景看好,該公司股│ │ │ │96/07/13 │ │ │票將於97年第1季上興櫃,上興櫃後掛 │ │ │ │ │ │ │牌價100元,且會有蜜月期,股價會再 │ │ │ │ │ │ │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以高價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與李仁楷(本名不詳)約定時間地點│ │ │ │ │ │ │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17 │黃淑玲 │95/09/22 │威寶電信/38元/10張│38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蘇紘緯(化名陳│ │ │ │95/10/19 │ │ │耿義)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 │ │ ├──────┼─────────┼─────┤好,該公司股票將於96年底上市或上櫃│ │ │ │96/03/13 │威寶電信/28元/10張│28萬元 │,上櫃後掛牌價格約70元,又異能科技│ │ │ ├──────┼─────────┼─────┤股票也即將上市上櫃,屆時獲利可觀云│ │ │ │96/04/24 │異能科技/66元/3張 │19萬8千元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2家 │ │ │ │ │ │ │公司之股票,並與蘇紘緯(化名陳耿義│ │ │ │ │ │ │)、鄭水傑、張晏誠3 人約定時間地點│ │ │ │ │ │ │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18 │潘OO │95/09/26 │威寶電信/38元/2張 │7萬6千元 │鴻銘創投專員林哲宇(本名不詳)及美│ │ │ │95/10/16 │ │ │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專員楊莉莉(陳雅│ │ │ │96/03/08 ├─────────┼─────┤馨)分別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 │威寶電信/29元/8張 │23萬2千元 │未上市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獲│ │ │ │ │ │ │利頗豐,並提供該該公司股票將於96年│ │ │ │ │ │ │6、7月上興櫃,上興櫃是以每股65元以│ │ │ │ │ │ │上掛牌,之後會以每股120元掛牌上市 │ │ │ │ │ │ │,市面上皆買不到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戶名為吳伯林之帳戶內,嗣林哲宇(本│ │ │ │ │ │ │名不詳)、楊莉莉(化名陳雅馨)確認│ │ │ │ │ │ │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約定│ │ │ │ │ │ │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19 │于許玲蓉│95/09/26 │威寶電信/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一陳姓專員(姓│ │ │ │ │ │ │名不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 │ │ │ │ │ │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 │ │ │ │ │ │看好,該公司股票即將於96年12月上興│ │ │ │ │ │ │櫃,97年6月上櫃,上櫃後掛牌價70元 │ │ │ │ │ │ │,且有蜜月期,股價會再飆漲,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 │ │ │ │ │ │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 │ │ │ │ │ │入指定帳戶內,嗣該陳姓專員(姓名不│ │ │ │ │ │ │詳)確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 │ │ │ │ │ │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 20 │李梅春 │95/10/12 │威寶電信/38元/2張 │7萬6千元 │康群創投公司林漢威主動撥打電話予投│ │ │ │ │ │ │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 │ │ │ │ │ │電信」前景看好,股票即將上市上櫃,│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 │ │ │ │ │ │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由林漢威│ │ │ │ │ │ │及另2 名不明男子與投資人約定時間,│ │ │ │ │ │ │親自到投資人家中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21 │郭文川 │95/10/16 │威寶電信/38元/15張│57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黃金蕙(化名林│ │ │ │95/10/27 │ │ │子婷)、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 │ │ │95/12/25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威寶電信/36元/5張 │18萬元 │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將於96年│ │ │ │ │ │ │12月上興櫃、97年6月上櫃,上櫃後股 │ │ │ ├──────┼─────────┼─────┤票掛牌價約70元左右,且有蜜月期,股│ │ │ │96/01/12 │瀰士科技/68元/5張 │34萬元 │價會再上漲;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 │ │ │96/01/18 │ │ │科技」之股票將於96年9 月上興櫃、97│ │ │ │96/02/06 │ │ │年9 月上櫃,股價會漲到140 元,屆時│ │ │ │ │ │ │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2 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分別│ │ │ │ │ │ │將股款匯入戶名為蘇明德、吳伯林之帳│ │ │ │ │ │ │戶內,嗣黃金蕙(化名林子婷)、鍾慧│ │ │ │ │ │ │蓉(化名程凱琪)確認股款匯入前開帳│ │ │ │ │ │ │戶內後,即由黃金蕙(化名林子婷)與│ │ │ │ │ │ │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22 │李漢瑜 │95/10/18 │威寶電信/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蘇紘緯主動撥打│ │ │ │95/11/02 │ │ │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 │ │ ├──────┼─────────┼─────┤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 │ │ │96/02/02 │威寶電信/29元/1張 │2萬9千元 │上市上櫃,上市上櫃後股價會飆漲,屆│ │ │ │ │ │ │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與蘇紘緯約定│ │ │ │ │ │ │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23 │呂冠廷 │95/10/19 │威寶電信/38元/20張│76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林漢威主動撥電│ │ │ ├──────┼─────────┼─────┤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96/02/02 │威寶電信/29元/20張│58萬元 │「威寶電信」前景看好、獲利頗豐,且│ │ │ ├──────┼─────────┼─────┤股票將於96年3月會上興櫃,上興櫃後 │ │ │ │96年 │異能科技/66元/30張│198萬元 │掛牌價格約70元左右,屆時獲利至少1 │ │ │ │ │ │ │倍以上;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異能科技│ │ │ │ │ │ │」是從事電池生產,96年能源股很有潛│ │ │ │ │ │ │力…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 │ │ │ │ │ │該2 家公司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指定帳戶內,嗣林漢威確認股款已匯入│ │ │ │ │ │ │前開帳戶後,即由楊莉莉(化名陳雅馨│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24 │陳景連 │95/10/19 │威寶電信/38元/10張│38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楊莉莉(化名陳│ │ │ │ │ │ │雅馨)主動撥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96/02/15 │威寶電信/30元/5張 │15萬元 │、獲利頗豐,且股票將於96年5月上興 │ │ │ │ │ │ │櫃,上興櫃的掛牌價格預估80元,亦會│ │ │ │ │ │ │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云云,致使投│ │ │ │ │ │ │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司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邱國安之帳戶內│ │ │ │ │ │ │,嗣楊莉莉(化名陳雅馨)確認股款已│ │ │ │ │ │ │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約定時間│ │ │ │ │ │ │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25 │邱閔 │95/10/19 │威寶電信/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蘇紘緯(化名陳│ │ │ │ │ │ │耿義)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 │ │ │96/02/02 │威寶電信/29元/2張 │5萬8千元 │好,股票將於96年上半年上市,上市後│ │ │ │ │ │ │掛牌價格約70幾元,且會有蜜月期,股│ │ │ │ │ │ │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 │ │ │ │ │ │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吳伯林之│ │ │ │ │ │ │帳戶內,嗣蘇紘緯(化名陳耿義)確認│ │ │ │ │ │ │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約│ │ │ │ │ │ │定時間地點面交股票,抑或由蘇紘緯(│ │ │ │ │ │ │化名陳耿義)直接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26 │張志光 │95/10/23 │威寶電信/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張晏誠主動撥打│ │ │ │ │ │ │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 │ │ │ │ │ │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 │ │ │ │ │ │年8、9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約70多│ │ │ │ │ │ │元,屆時獲利可觀,且美商中華世紀創│ │ │ │ │ │ │投公司會帶投資會員一起出場,一定穩│ │ │ │ │ │ │賺不賠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 │ │ │ │ │ │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 │ │ │ │ │ │入戶名為吳伯林之帳戶內,嗣張晏誠確│ │ │ │ │ │ │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掛號方│ │ │ │ │ │ │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 27 │陳伶禎 │95/10/24 │威寶電信/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林堃峰(本名不│ │ │ │ │ │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即將上市上櫃,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 │ │ │ │ │ │吳伯林之帳戶內,嗣林堃峰(本名不詳│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 │ │ │ │ │ │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 28 │林春吟 │95/10/25 │威寶電信/38元/10張│38萬元 │曾任職慶樺創投公司的楊景榕(化名邱│ │ │ │ │ │ │美貞、楊澐漫)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 │ │ │ │ │ │,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 │ │ │ │ │ │」前景看好,且該公司股票將於95年12│ │ │ │ │ │ │月上興櫃、96年3月上櫃,上櫃後股票 │ │ │ │ │ │ │之掛牌價為110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由楊景榕(化名邱美貞、楊│ │ │ │ │ │ │澐漫)偕同另2 名不明男子親自至投資│ │ │ │ │ │ │人家中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29 │吳宗兆 │95/10/26 │威寶電信/38元/20張│76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章琇雯(化名陳│ │ │ ├──────┼─────────┼─────┤怡雯)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95/12/28 │威寶電信/35元/10張│35萬元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 │ │ │ │ │ │好,股票將於96年3月會上櫃,上櫃後 │ │ │ │ │ │ │股價一定會大漲,屆時獲利可觀,保證│ │ │ │ │ │ │一定會賺錢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 │ │ │ │ │ │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嗣章琇雯(化名陳│ │ │ │ │ │ │怡雯)確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 │ │ │ │ │ │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面交股票,抑或由│ │ │ │ │ │ │章琇雯(化名陳怡雯)直接與投資人約│ │ │ │ │ │ │定時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30 │廖玲榕 │95/10/26 │威寶電信/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蔣詰(本名不詳│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95/12/29 │威寶電信/36元/1張 │3萬6千元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 │ │ │且股票將於96年3月上興櫃,上興櫃後 │ │ │ │ │ │ │股票會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 │ │ │ │ │ │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吳伯林之│ │ │ │ │ │ │帳戶內,嗣蔣詰(本名不詳)確認股款│ │ │ │ │ │ │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寄方式將股│ │ │ │ │ │ │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31 │邱文隆 │95/10/27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一不詳女子主動│ │ │ │95/11/12 │ │ │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購買後│ │ │ │ │ │ │一定會賺錢,現在市場上很多人在搶購│ │ │ │ │ │ │,現在不買以後無法以如此低之價錢購│ │ │ │ │ │ │買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 │ │ │ │ │ │名為吳伯林之帳戶內,嗣該不詳女子確│ │ │ │ │ │ │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寄方│ │ │ │ │ │ │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 32 │吳麗雪 │95/11/02 │威寶電信/38元/3張 │11萬4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鄭水杰(化名鄭│ │ │ │ │ │ │龍浩)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 │ │ │ │ │ │好,股票即將於96年3 月份上櫃,上櫃│ │ │ │ │ │ │後掛牌價格約57元,且有蜜月期,股價│ │ │ │ │ │ │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投│ │ │ │ │ │ │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與鄭水杰(鄭龍浩)約定時間地點以│ │ │ │ │ │ │繳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33 │鄒依霖 │95/11/03 │威寶電信/38元/20張│76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周雅文(本名不│ │ │ │95/11/27 │ │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佯稱未上│ │ │ │ │ │ │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股│ │ │ ├──────┼─────────┼─────┤票約1年後上市,上市後股價一定大漲 │ │ │ │96/01/04 │瀰士科技/68元/10張│68萬元 │,現在已經很多人在搶購;又未上市上│ │ │ │96/01/11 │ │ │櫃公司「瀰士科技」是從事無線網路研│ │ │ │ │ │ │發,為熱門行業,且該公司與中研院有│ │ │ │ │ │ │合作,有多項專利,公司前景甚佳,上│ │ │ │ │ │ │市後股票將大漲,短期獲利頗豐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2 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吳│ │ │ │ │ │ │伯林之帳戶內,嗣「周雅文」(本名不│ │ │ │ │ │ │詳)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 │ │ │ │ │ │同林麗君(化名林郁婷)與投資人約定│ │ │ │ │ │ │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34 │邱素珍 │95/11/13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蔣詰(本名不詳│ │ │ │ │ │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打電│ │ │ │ │ │ │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 │ │ │「威寶電信」前景看好,股票即將上櫃│ │ │ │ │ │ │,上櫃後股價會與中華電信差不多,大│ │ │ │ │ │ │概60至70元,屆時獲利可觀、一定穩賺│ │ │ │ │ │ │不賠,且每購買5張股票就會無償配股1│ │ │ │ │ │ │張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家公司之股票,並與蔣詰(本名不詳)│ │ │ │ │ │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約定時間地點│ │ │ │ │ │ │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35 │楊文威 │95/11/15 │威寶電信/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周雅文(本名不│ │ │ │ │ │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將於95年12月上興櫃、97年3月 │ │ │ │ │ │ │上櫃,上櫃後股票價格50元左右,且有│ │ │ │ │ │ │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 │ │ │ │ │ │公司之股票,並與周雅文(本名不詳)│ │ │ │ │ │ │、蕭伶伃約定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及面│ │ │ │ │ │ │交股票。 │ ├──┼────┼──────┼─────────┼─────┼─────────────────┤ │ 36 │王志宏 │95/11/16 │威寶電信/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周雅文(本名不│ │ │ │ │ │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將於96年3月上興櫃、半年後會 │ │ │ │ │ │ │上櫃,上櫃後股票會有蜜月期,股價會│ │ │ │ │ │ │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 │ │ │ │ │ │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 │ │ │ │ │ │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吳伯林之帳戶│ │ │ │ │ │ │內,嗣周雅文(本名不詳)確認股款已│ │ │ │ │ │ │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寄方式將股票│ │ │ │ │ │ │寄送予投資人。 │ ├──┼────┼──────┼─────────┼─────┼─────────────────┤ │ 37 │陳永昌 │95/11/16 │威寶電信/38元/15張│57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鍾慧蓉(化名程│ │ │ │95/11/22 │ │ │凱琪)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 │ │ ├──────┼─────────┼─────┤好,股票將於96年年初會上興櫃,上興│ │ │ │95/12/28 │威寶電信/36元2張 │7萬2千元 │櫃後會有特定人拉抬股價使價格漲到 │ │ │ ├──────┼─────────┼─────┤110元;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科技 │ │ │ │96/01/24 │瀰士科技/68元/5張 │34萬元 │」將於96年6至9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 │ │ │ │ │ │價會上漲到95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2 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蘇│ │ │ │ │ │ │明德、吳伯林之帳戶內,嗣鍾慧蓉(化│ │ │ │ │ │ │名程凱琪)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 │ │ │ │ │ │,即以郵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或│ │ │ │ │ │ │偕同吳姿樺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 │ │ │ │ │ │交股票。 │ │ │ ├──────┼─────────┼─────┼─────────────────┤ │ │ │96/10/01 │永炬光電/85元/1張 │8萬5千元 │康群創投公司何青燕(化名黃思齊)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稱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且將於│ │ │ │ │ │ │96 年年底會上興櫃,6個月後即會上市│ │ │ │ │ │ │或上櫃,股價會漲到150元,屆時獲利 │ │ │ │ │ │ │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 │ │ │ │ │ │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戶名為蘇明德、吳伯林之帳戶內,嗣何│ │ │ │ │ │ │青燕(化名黃思齊)確認股款已匯入前│ │ │ │ │ │ │開帳戶後,即以郵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 │ │ │ │ │ │投資人。 │ ├──┼────┼──────┼─────────┼─────┼─────────────────┤ │ 38 │盧逖 │95/11/27 │威寶電信/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之不明男子主動│ │ │ │ │ │ │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威寶電信」將於96年3、4月上│ │ │ │ │ │ │興櫃,半年後會上櫃,該公司股票上興│ │ │ │ │ │ │櫃後股價一定飆漲,屆時獲利可觀,現│ │ │ │ │ │ │在市場上已經很多人在搶購云云,致投│ │ │ │ │ │ │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 │ │ │ │ │ │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嗣該不│ │ │ │ │ │ │明男子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 │ │ │ │ │ │以掛號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 39 │黃榮生 │95/12/11 │威寶電信/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林麗君(化名林│ │ │ │ │ │ │欣儀)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 │ │ │96/01/10 │瀰士科技/68元/5張 │34萬元 │好,股票將於96年第4季上市上櫃;又 │ │ │ ├──────┼─────────┼─────┤瀰士科技股票將於96年第3季上櫃,上 │ │ │ │96/05/15 │永炬光電/58元/2張 │11萬6千元 │櫃後掛牌價是120至140元;另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盛德竹科技」之股票會在96年│ │ │ │ │ │ │第4季上市,該股票EPS值於97年會有 │ │ │ │ │ │ │7.21 元、98年將會有14.46元,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 │ │ │ │ │ │買該3 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分別將│ │ │ │ │ │ │股款匯入戶名為黃智勇、吳伯林之帳戶│ │ │ │ │ │ │內,嗣林麗君(化名林欣儀)確認股款│ │ │ │ │ │ │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許鈞傑與投│ │ │ │ │ │ │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40 │楊智強 │95/12/13 │威寶電信/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周文淇(本名不│ │ │ │ │ │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 │ │ │,她自己也有購買,且該公司股票將於│ │ │ │ │ │ │96 年3、4月上興櫃,興櫃掛牌價格約 │ │ │ │ │ │ │50元,亦會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 │ │ │ │ │ │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吳伯林之帳戶內,嗣│ │ │ │ │ │ │周文淇(本名不詳)確認股款已匯入前│ │ │ │ │ │ │開帳戶後,即以掛號方式將股票寄送予│ │ │ │ │ │ │投資人。 │ ├──┼────┼──────┼─────────┼─────┼─────────────────┤ │ 41 │湯世雄 │96/01/04 │威寶電信/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林堃峰(本名不│ │ │ │ │ │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 │ │ │,股票近期即將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 │ │ │ │ │ │會飆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詐騙投資│ │ │ │ │ │ │人,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 │ │ │ │ │ │邱國安之帳戶內,嗣林堃峰(本名不詳│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掛│ │ │ │ │ │ │號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42 │林俊霖 │96/01/17 │瀰士科技/68元/2張 │13萬6千元 │經同事郭文川之介紹與益鼎創投公司鍾│ │ │ │ │ │ │慧蓉(化名程凱琪)聯絡,甫一聯繫,│ │ │ │ │ │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即對其佯稱未上│ │ │ │ │ │ │市上櫃公司「瀰士科技」之股票將於96│ │ │ │ │ │ │年7 、8 月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價約│ │ │ │ │ │ │120 元至140 元左右,且會有蜜月期,│ │ │ │ │ │ │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 │ │ │ │ │ │股票,並由鍾慧蓉(化名程凱琪)偕同│ │ │ │ │ │ │楊景榕(化名楊澐漫)與投資人約定時│ │ │ │ │ │ │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43 │黃威峰 │96/01/23 │永炬光電/75元/1張 │7萬5千元 │康群創投公司章琇雯(化名陳怡雯)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底上興櫃,97年3月上櫃 │ │ │ │ │ │ │,上櫃後掛牌價格約150元,且會有蜜 │ │ │ │ │ │ │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 │ │ │ │ │ │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 │ │ │ │ │ │為黃信介之帳戶內,嗣章琇雯(化名陳│ │ │ │ │ │ │怡雯)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44 │羅啟誠 │96/01/25 │威寶電信/33元/2張 │6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之不明男子主動│ │ │ │ │ │ │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股票即│ │ │ │ │ │ │將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價格約60至70│ │ │ │ │ │ │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 │ │ │ │ │ │示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嗣上開不明│ │ │ │ │ │ │男子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 │ │ │ │ │ │掛號方式將股票寄送予被害人。 │ │ │ │ │ │ │ │ ├──┼────┼──────┼─────────┼─────┼─────────────────┤ │ 45 │陳彥賓 │96/03/06 │威寶電信/29元/15張│43萬5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蘇紘緯(化名陳│ │ │ │96/03/13 │ │ │耿義)主動撥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 │ │ │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及「異能│ │ │ ├──────┼─────────┼─────┤科技」前景看好、獲利頗豐,且近期均│ │ │ │96/05/04 │異能科技/66元/5張 │33萬元 │會上市、上櫃,上市上櫃後股價會超過│ │ │ │ │ │ │其現在要購買的價格云云,致使投資人│ │ │ │ │ │ │誤以為真,購買該2 家公司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吳伯林之帳戶內│ │ │ │ │ │ │,嗣蘇紘緯(化名陳耿義)確認股款已│ │ │ │ │ │ │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不明人士與投│ │ │ │ │ │ │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46 │楊OO │96/03/08 │威寶電信/38元/2張 │7萬6千元 │透過好友潘OO之介紹,向美商中華世│ │ │ │ │ │ │紀創投公司楊莉莉(化名陳雅馨)購買│ │ │ │ ├─────────┼─────┤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之股票,│ │ │ │ │威寶電信/29元/10張│29萬元 │並稱因楊莉莉(化名陳雅馨)曾向其好│ │ │ │ │ │ │友潘OO宣稱「威寶電信」之股票將於│ │ │ │ │ │ │96年6 、7 月上興櫃,預計上興櫃後掛│ │ │ │ │ │ │牌價至少65元以上,並將以120 元之價│ │ │ │ │ │ │格掛牌上市云云,致其與潘OO誤信為│ │ │ │ │ │ │真,才透過好友潘OO向楊莉莉(化名│ │ │ │ │ │ │陳雅馨)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 │ │ │ │ │ │由潘OO代其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吳伯林│ │ │ │ │ │ │之帳戶內,嗣楊莉莉(化名陳雅馨)確│ │ │ │ │ │ │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 │ │ │ │ │ │好友潘OO約定時間以面交股票。 │ ├──┼────┼──────┼─────────┼─────┼─────────────────┤ │ 47 │莊健華 │96/03/27 │威寶電信/36元/2張 │7萬2千元 │鴻揚創投公司張晏誠主動撥打電話予投│ │ │ │ │ │ │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 │ │ │ │ │ │電信」前景看好,股票於96年底上櫃,│ │ │ │ │ │ │上櫃後股價將高漲,會遠超過現在購買│ │ │ │ │ │ │的價格36元的兩倍以上,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 │ │ │ │ │ │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 │ │ │ │ │ │為邱國安之帳戶內,嗣張晏誠確認股款│ │ │ │ │ │ │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邱國安(同│ │ │ │ │ │ │案被告)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 │ │ │ │ │ │股票。 │ ├──┼────┼──────┼─────────┼─────┼─────────────────┤ │ 48 │謝屘榮 │96/03/27 │威寶電信/36元/5張 │18萬元 │某創投公司之不明男性專員主動撥打電│ │ │ │ │ │ │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 │ │ │「威寶電信」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 │ │ │ │ │ │底會上市上櫃,上櫃的掛牌價格為72元│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 │ │ │ │ │ │將股款匯入戶名邱國安(同案被告)之│ │ │ │ │ │ │帳戶內,嗣前開不明之男性專員確認股│ │ │ │ │ │ │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約定│ │ │ │ │ │ │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49 │李宜澧 │96年3、4 月 │瀰士科技/68元/10張│68萬元 │經由同事郭文川之介紹與益鼎創投公司│ │ │ │ │ │ │黃金蕙(化名林子婷)、鍾慧蓉(化名│ │ │ │ │ │ │程凱琪)聯絡,甫一聯絡黃金蕙(化名│ │ │ │ │ │ │林子婷)、鍾慧蓉(化名程凱琪)即對│ │ │ │ │ │ │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科技」之│ │ │ │ │ │ │股票將於96年7月上市上櫃,上市上櫃 │ │ │ │ │ │ │後掛牌價約120元至140元,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指│ │ │ │ │ │ │定帳戶,嗣黃金蕙(化名林子婷)、鍾│ │ │ │ │ │ │慧蓉(化名程凱琪)確認股款已匯入前│ │ │ │ │ │ │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面│ │ │ │ │ │ │交股票;抑或由黃金蕙(化名林子婷)│ │ │ │ │ │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偕同章琇雯(│ │ │ │ │ │ │化名陳怡雯)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 │ │ │ │ │ │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50 │湯靜芬 │96/04/12 │威寶電信/33元/10張│33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一名林先生(姓│ │ │ │ │ │ │名不詳)及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主動│ │ │ │ │ │ │撥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 年9、10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至│ │ │ │ │ │ │少每股40、50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司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嗣│ │ │ │ │ │ │林先生(姓名不詳)及蘇紘緯(化名陳│ │ │ │ │ │ │耿義)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51 │陳玲珮 │96/04/18 │異能科技/66元/5張 │33萬元 │鴻銘創投公司張晏誠(化名魏宏傑)主│ │ │ │ │ │ │動撥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異能科技」前景看好、獲利頗│ │ │ │ │ │ │豐,股票於97年6月份會上興櫃,上興 │ │ │ │ │ │ │櫃後掛牌價為每股130至140元之間,屆│ │ │ │ │ │ │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家公司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 │ │ │ │ │ │匯入戶名即案外人高銘福之帳戶內,嗣│ │ │ │ │ │ │張晏誠(化名魏宏傑)確認股款已匯入│ │ │ │ │ │ │前開帳戶後,即偕同蘇紘緯(化名陳耿│ │ │ │ │ │ │義)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52 │洪福懋 │96/04/20 │異能科技/66元/15張│99萬元 │鴻銘創投公司張晏誠(化名魏宏傑)主│ │ │ │96/04/23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異能科技」,前景看好,股│ │ │ │ │ │ │票將於97年2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票 │ │ │ │ │ │ │掛牌價格至少每股135至140元,且每千│ │ │ │ │ │ │股會無償配股200股,亦有蜜月期股價 │ │ │ │ │ │ │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投│ │ │ │ │ │ │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高銘福之帳│ │ │ │ │ │ │戶內,嗣張晏誠(化名魏宏傑)確認股│ │ │ │ │ │ │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蘇紘緯(│ │ │ │ │ │ │化名陳耿義)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 │ │ │ │ │ │面交股票。 │ ├──┼────┼──────┼─────────┼─────┼─────────────────┤ │ 53 │黃松江 │96/04/30 │瀰士科技/68元/40張│272萬元 │益鼎創投公司許鈞傑(化名許世杰)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瀰士科技」係從事網路事業│ │ │ ├──────┼─────────┼─────┤,該公司股票96年底或97年初會上市,│ │ │ │96/05/31 │盛德竹科技/58元/40│232萬元 │上市後股價將漲到600至700元,可能成│ │ │ │ │張 │ │為股王;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盛德竹科│ │ │ │ │ │ │技」,未來前景看好,股票亦將於96年│ │ │ │ │ │ │底上市,上市後股價會漲到200 至300 │ │ │ │ │ │ │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該2 家公司之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黃智勇之帳戶內│ │ │ │ │ │ │,嗣許鈞傑(化名許世杰)確認股款已│ │ │ │ │ │ │匯入前開帳戶後,即由益鼎創投經理徐│ │ │ │ │ │ │俊泰(化名徐偉哲)與投資人約定時間│ │ │ │ │ │ │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 │ │ │ ├──┼────┼──────┼─────────┼─────┼─────────────────┤ │ 54 │溫青樺 │96/05/09 │異能科技/66元/10張│66萬元 │鴻銘創投公司林漢威(化名林紹群)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上櫃公司「異能科技」,未來前景看好│ │ │ │96/07/05 │異能科技/58元/5張 │29萬元 │,股票將於97年2月上興櫃,97年年底 │ │ │ ├──────┼─────────┼─────┤上櫃,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每股130元 │ │ │ │96年7月 │盛德竹科技/58元/5 │29萬元 │;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盛德竹科技」係│ │ │ │ │張 │ │從事網路IC產業,股票將於97年中上市│ │ │ │ │ │ │或上櫃,掛牌價格每股175元,且2 檔 │ │ │ │ │ │ │股票都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 │ │ │ │ │ │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2 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 │ │ │ │ │ │股款匯入戶名為高銘福之帳戶內,嗣林│ │ │ │ │ │ │漢威(化名林紹群)確認股款已匯入前│ │ │ │ │ │ │開帳戶後,即改由鄭水杰(化名鄭龍浩│ │ │ │ │ │ │)、蘇紘緯(化名陳耿義)與投資人約│ │ │ │ │ │ │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55 │林忠連 │96/05/10 │異能科技/66元/2張 │13萬2千元 │鴻銘創投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異能科技」,未來前景看好│ │ │ │ │ │ │、每年的營業額會成長1倍,又稱該公 │ │ │ │ │ │ │司股票將於97年第1季上興櫃,上興櫃 │ │ │ │ │ │ │後股票掛牌價為120元,且還會再上漲 │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 │ │ │ │ │ │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高銘福之帳戶內,嗣│ │ │ │ │ │ │蘇紘緯(化名陳耿義)確認股款已匯入│ │ │ │ │ │ │前開帳戶後,即改由張晏誠(化名魏宏│ │ │ │ │ │ │傑)及另1 名不詳男子與投資人約定時│ │ │ │ │ │ │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56 │竇梅影 │96/05/10 │異能科技/66元/2張 │13萬2千元 │德宏創投公司顏偉恩(化名何君祥)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盛德竹科技」、」異能科技│ │ │ ├──────┼─────────┼─────┤」,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 │ │ │96/06/12 │盛德竹科技/58元/5 │29萬元 │櫃,上興櫃後有蜜月期,股價會上漲2 │ │ │ │96/07/26 │張 │ │倍以上,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投資人│ │ │ │ │ │ │誤以為真,購買該2 家公司之股票,並│ │ │ │ │ │ │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即案外人徐再添│ │ │ │ │ │ │的帳戶內,嗣顏偉恩(化名何君祥)確│ │ │ │ │ │ │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鄭水│ │ │ │ │ │ │杰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57 │姜家軒 │96/05/15 │瀰士科技/68元/30張│204萬 │益鼎創投公司章琇雯(化名陳怡雯)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並帶領投資人到│ │ │ │ │ │ │益鼎創投公司,偕同楊升嘉(化名楊中│ │ │ │ │ │ │昱)、王力麗(本名不詳)共同對其佯│ │ │ │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科技」之股票│ │ │ │ │ │ │將於96年7月初會上興櫃,97年會上市 │ │ │ │ │ │ │上櫃,上市上櫃後股票價格會到200元 │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與章琇│ │ │ │ │ │ │雯(化名陳怡雯)、黃金蕙(化名林子│ │ │ │ │ │ │婷)另行約定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及面│ │ │ │ │ │ │交股票。 │ ├──┼────┼──────┼─────────┼─────┼─────────────────┤ │ 58 │江泰成 │96/05/24 │異能科技/66元/5張 │33萬元 │鴻銘創投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 │ │ │ │ │ │顏偉恩(化名何君祥)主動撥打電話予│ │ │ │ │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異│ │ │ │ │ │ │能科技」,未來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 │ │ │ │ │ │上興櫃,上興櫃後股票掛牌價為130至 │ │ │ │ │ │ │140 元,亦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 │ │ │ │ │ │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嗣蘇紘緯(化│ │ │ │ │ │ │名陳耿義)、顏偉恩(化名何君祥)確│ │ │ │ │ │ │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 │ │ │ │ │ │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59 │吳仁芳 │96/05/24 │異能科技/66元/5張 │33萬元 │鴻銘創投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上櫃公司「異能科技」,未來前景看好│ │ │ │96/08/01 │異能科技/58元/5張 │29萬元 │,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上興櫃後│ │ │ │ │ │ │股票掛牌價為130至140元,且有蜜月期│ │ │ │ │ │ │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 │ │ │ │ │ │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內│ │ │ │ │ │ │,嗣蘇紘緯(化名陳耿義)確認股款已│ │ │ │ │ │ │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不明男子與投│ │ │ │ │ │ │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60 │顏志豪 │96/05/25 │異能科技/66元/1張 │6萬6千元 │鴻銘創投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異能科技」,未來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將於96年第4季上興櫃,上興櫃 │ │ │ │ │ │ │後股票掛牌價135元,且有蜜月期,股 │ │ │ │ │ │ │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 │ │ │ │ │ │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 │ │ │ │ │ │票,並由蘇紘緯(化名陳耿義)偕同鄭│ │ │ │ │ │ │水杰(化名鄭龍浩)與投資人約定時間│ │ │ │ │ │ │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61 │黃俊欽 │96/06/06 │盛德竹科技/58元/20│116萬元 │群和創投公司許鈞傑(化名許俊偉)主│ │ │ │ │張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盛德竹科技」,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6月上 │ │ │ │ │ │ │櫃,上櫃後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 │ │ │ │ │ │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 │ │ │ │ │ │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戶名為黃智勇(同案被告)之帳戶內,│ │ │ │ │ │ │嗣許鈞傑(化名許俊偉)確認股款已匯│ │ │ │ │ │ │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林麗君(化名林│ │ │ │ │ │ │欣儀)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 │ │ │ │ │ │票。 │ ├──┼────┼──────┼─────────┼─────┼─────────────────┤ │ 62 │張麗芸 │96/06/14 │盛德竹科技/58元/5 │29萬元 │群和創投公司吳姿樺(化名范淑芬)和│ │ │ │96/07/13 │張 │ │徐先生(姓名不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 │ │ │ │ │ │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盛德│ │ │ │ │ │ │竹科技」之股票將於96年底或97年第1 │ │ │ │ │ │ │季上市上櫃,上市上櫃後股價會達1百 │ │ │ │ │ │ │元左右,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投資人│ │ │ │ │ │ │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黃智勇之帳戶內│ │ │ │ │ │ │,嗣吳姿樺(化名范淑芬)及徐先生(│ │ │ │ │ │ │姓名不詳)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 │ │ │ │ │ │,即以快遞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63 │簡龍榮 │96/06/29 │盛德竹科技/58元/3 │17萬4千元 │康群創投公司許鈞傑(化名許俊偉)主│ │ │ │96/07/26 │張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盛德竹科技」,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將於97年第1季上興櫃,興櫃後股 │ │ │ │ │ │ │價會炒作到300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黃│ │ │ │ │ │ │智勇之帳戶內,嗣許鈞傑(化名許俊偉│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 │ │ │ │ │ │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 64 │吳朝良 │96/07/05 │異能科技/58元/5張 │29萬元 │經友人介紹與鴻銘創投公司林漢威(化│ │ │ │ │ │ │名林紹群)接洽,接洽後林漢威(化名│ │ │ │ │ │ │林紹群)即向其宣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 │ │ │異能科技」,未來前景看好,且股票將│ │ │ │ │ │ │於97年2月上興櫃,97年年底上櫃,上 │ │ │ │ │ │ │櫃後股票掛牌價格130元,且會有蜜月 │ │ │ │ │ │ │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 │ │ │ │ │ │高銘福之帳戶內,嗣林漢威(化名林紹│ │ │ │ │ │ │群)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改│ │ │ │ │ │ │由鄭水杰(化名鄭龍浩)、蘇紘緯(化│ │ │ │ │ │ │名陳耿義)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 │ │ │ │ │ │交股票。 │ ├──┼────┼──────┼─────────┼─────┼─────────────────┤ │ 65 │詹淑淋 │96/07/13 │盛德竹科技/58元/5 │29萬元 │鴻銘創投公司陳群偉(化名元承浩)主│ │ │ │ │張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盛德竹科技」,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將於96年12月15日上興櫃,97年第│ │ │ │ │ │ │1季或第2季上櫃,上興櫃股價定價為99│ │ │ │ │ │ │元,至少每股會賺30至40元,屆時獲利│ │ │ │ │ │ │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 │ │ │ │ │ │該家公司之股票,並與陳群偉(化名元│ │ │ │ │ │ │承浩)約定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及面交│ │ │ │ │ │ │股票。 │ ├──┼────┼──────┼─────────┼─────┼─────────────────┤ │ 66 │謝森堂 │96/07/13 │盛德竹科技/58元/20│116萬元 │群和創投公司吳姿樺(化名范淑芬)、│ │ │ │96/07/24 │張 │ │林麗君(化名林欣儀)與投資人相約高│ │ │ │96/10/19 │ │ │雄高鐵左營站新富路旁餐廳見面,共同│ │ │ │ │ │ │遊說投資人購買「盛德竹科技公司」之│ │ │ │ │ │ │未上市上櫃股票,且向投資人宣稱買1 │ │ │ │ │ │ │股配2 股,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 │ │ │ │ │ │該家公司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 │ │ │ │ │ │名為黃智勇之帳戶內,嗣吳姿樺(化名│ │ │ │ │ │ │范淑芬)、林麗君(化名林欣儀)確認│ │ │ │ │ │ │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寄或快│ │ │ │ │ │ │遞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67 │呂仰鎌 │96/07/23 │盛德竹科技/58元/1 │5萬8千元 │群和創投公司吳姿樺(化名范淑芬)主│ │ │ │ │張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盛德竹科技」,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上櫃後股價│ │ │ │ │ │ │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 │ │ │ │ │ │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黃智勇之│ │ │ │ │ │ │帳戶內,嗣吳姿樺(化名范淑芬)確認│ │ │ │ │ │ │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寄方式│ │ │ │ │ │ │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 68 │孫國翔 │96/07/23 │盛德竹科技/58元/10│58萬元 │康群創投公司許鈞傑(化名許俊偉)主│ │ │ │ │張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盛德竹科技」,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將於97年初會上興櫃,97年6月會 │ │ │ │ │ │ │上櫃,上櫃後掛牌價格約為300元,且 │ │ │ │ │ │ │會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云云,詐騙投資人,致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以高價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黃智勇的帳│ │ │ │ │ │ │戶內,嗣許鈞傑(化名許俊偉)確認股│ │ │ │ │ │ │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林麗君(│ │ │ │ │ │ │化名林欣儀)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 │ │ │ │ │ │面交股票。 │ ├──┼────┼──────┼─────────┼─────┼─────────────────┤ │ 69 │劉興維 │96/07/24 │盛德竹科技/58元/1 │5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創投公司顏偉恩(化名何│ │ │ │ │張 │ │君祥)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盛德竹科技」,前│ │ │ │ │ │ │景看好,股票將於97年2至3月上興櫃,│ │ │ │ │ │ │上興櫃後會配股200股,股價也會一路 │ │ │ │ │ │ │攀升,上看100多元,且會有蜜月期, │ │ │ │ │ │ │股價還會再往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由顏偉恩(化名何君祥)偕│ │ │ │ │ │ │同張晏誠(化名魏宏傑)與投資人約定│ │ │ │ │ │ │時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70 │謝寶卿 │96/08/01 │異能科技/68元/10張│68萬元 │鴻銘創投公司張晏誠(化名魏宏傑)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上櫃公司「異能科技」,未來前景看好│ │ │ │96/09/10 │異能科技/56元/20張│112萬元 │,且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2 │ │ │ │96/09/11 │ │ │月上櫃,上櫃後股票掛牌價130元,且 │ │ │ │ │ │ │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 │ │ │ │ │ │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 │ │ │ │ │ │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戶名為徐再添的帳戶內,嗣張晏誠(化│ │ │ │ │ │ │名魏宏傑)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 │ │ │ │ │ │,即偕同蘇紘緯(化名陳耿義)與投資│ │ │ │ │ │ │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71 │吳雪英 │96/08/01 │異能科技/66元/10張│66萬 │鴻銘創投公司張添雅(化名張添鑫)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上櫃公司「異能科技」,未來前景看好│ │ │ │96/09/10 │異能科技/56元/10張│56萬 │,且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2 │ │ │ │ │ │ │月上櫃,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約130至 │ │ │ │ │ │ │140元,亦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 │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 │ │ │ │ │ │將股款匯入戶名為徐再添的帳戶內,嗣│ │ │ │ │ │ │張添雅(化名張添鑫)確認股款已匯入│ │ │ │ │ │ │前開帳戶後,即偕同蘇紘緯(陳耿義)│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72 │柯德銘 │96/08/07 │永炬光電/75元/10張│75萬元 │康群創投公司趙薇甄(化名李維真)主│ │ │ │96/08/09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96/08/29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96/09/29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6 個月後就會上│ │ │ │ │ │ │市上櫃,上興櫃後掛牌價格300 元以上│ │ │ │ │ │ │,且會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 │ │ │ │ │ │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 │ │ │ │ │ │匯入戶名即案外人黃信介之帳戶內,嗣│ │ │ │ │ │ │趙薇甄(化名李維真)確認股款已匯入│ │ │ │ │ │ │前開帳戶後,即偕同林姓專員(姓名不│ │ │ │ │ │ │詳)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 │ │ │ ├──┼────┼──────┼─────────┼─────┼─────────────────┤ │ 73 │陳昕融 │96/08/20 │永炬光電/75元/7張 │52萬5千元 │康群創投公司何青燕(化名黃思齊)、│ │ │ │ │ │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打電話予│ │ │ │ │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永│ │ │ │ │ │ │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2│ │ │ │ │ │ │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會漲到160元 │ │ │ │ │ │ │以上,且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 │ │ │ │ │ │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由鍾慧蓉│ │ │ │ │ │ │(化名程凱琪)偕同林小姐(姓名不詳│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 │ │ │ │ │ │面交股票。 │ ├──┼────┼──────┼─────────┼─────┼─────────────────┤ │ 74 │鄭欽忠 │96/08/27 │永炬光電/75元/5張 │37萬5千元 │康群創投公司何青燕(化名黃思齊)、│ │ │ │ │ │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打電話予│ │ │ │ │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永炬光│ │ │ │ │ │ │電」,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 │ │ │ │ │ │興櫃,97年上櫃,上櫃後掛牌價格約 │ │ │ │ │ │ │140 元,且會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 │ │ │ │ │ │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 │ │ │ │ │ │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黃信介之帳戶內,│ │ │ │ │ │ │嗣何青燕(化名黃思齊)、鍾慧蓉(化│ │ │ │ │ │ │名程凱琪)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 │ │ │ │ │ │,即由鍾慧蓉(化名程凱琪)偕同章琇│ │ │ │ │ │ │紋(化名陳怡雯)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面交股票。 │ ├──┼────┼──────┼─────────┼─────┼─────────────────┤ │ 75 │邰金魁 │96/09/12 │永炬光電/75元/15張│112萬5千元│德宏創投公司黃碧華(化名黃玉麗)主│ │ │ │96/10/18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之股票將於97年│ │ │ │ │ │ │時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會漲至100、 │ │ │ │ │ │ │200 元,且其所屬德宏創投公司與永炬│ │ │ │ │ │ │光電公司之股東熟識,有內線消息,若│ │ │ │ │ │ │有問題會提醒投資人賣出,屆時一定穩│ │ │ │ │ │ │賺不賠、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 │ │ │ │ │ │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黃信介的帳戶內,│ │ │ │ │ │ │嗣黃碧華(化名黃玉麗)確認股款已匯│ │ │ │ │ │ │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章菁華(化名邱│ │ │ │ │ │ │怡君)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 │ │ │ │ │ │票。 │ ├──┼────┼──────┼─────────┼─────┼─────────────────┤ │ 76 │游鴻達 │96/09/13 │永炬光電/48元/1 張│4萬8千元 │透過友人王永誠(未經起訴)之介紹與│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起訴書附│康群創投公司林小姐(姓名不詳)接洽│ │ │ │ │52元) │表誤載為5 │,甫一接洽林小姐(姓名不詳)即對其│ │ │ │ │ │萬2千元) │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 │ │ │ │ │ │看好,股票將於96年第4 季上興櫃,97│ │ │ │ │ │ │年6 月上櫃,上櫃後掛牌價格約150 元│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由其友│ │ │ │ │ │ │人王永誠代為辦理過戶、面交股票等事│ │ │ │ │ │ │宜。 │ ├──┼────┼──────┼─────────┼─────┼─────────────────┤ │77 │廖慶松 │96/09/13 │永炬光電/75元1張 │7萬5千元 │康群創投公司黃金蕙(化名林子婷)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是從事太陽能產│ │ │ │ │ │ │業,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2月中上│ │ │ │ │ │ │興櫃,現在市場上已經很多人搶購,且│ │ │ │ │ │ │目前光電類股票價格都有100、200元以│ │ │ │ │ │ │上,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與黃│ │ │ │ │ │ │金蕙(化名林子婷)約定時間地點以繳│ │ │ │ │ │ │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78 │洪華鴻 │96/09/13 │永炬光電/75元/10張│75萬元 │康群創投公司黃丹華(化名廖慧欣)、│ │ │ │96/10/05 │ │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打電話予│ │ │ │ │ │ │投資人,對其稱未上市上櫃公司「永炬│ │ │ │ │ │ │光電」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1、12│ │ │ │ │ │ │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會漲至100、 │ │ │ │ │ │ │200 元或200、300元,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 │ │ │ │ │ │黃信介之帳戶內,嗣黃丹華(化名廖慧│ │ │ │ │ │ │欣)、鍾慧蓉(化名程凱琪)確認股款│ │ │ │ │ │ │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約定時│ │ │ │ │ │ │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79 │鄧文凱 │96/09/14 │永炬光電/75元/1張 │7萬5千元 │德宏創投公司李佳奕(化名李嘉玲)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7 月上櫃,│ │ │ │ │ │ │上櫃後掛牌價格200 元,且會有蜜月期│ │ │ │ │ │ │,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 │ │ │ │ │ │股票,並由李佳奕(化名李嘉玲)偕同│ │ │ │ │ │ │黃碧華(化名黃玉麗)與投資人約定時│ │ │ │ │ │ │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80 │岳潤新 │96/09/19 │永炬光電/75元/10張│75萬元 │康群創投公司楊升嘉(化名楊中昱)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6月上櫃, │ │ │ │ │ │ │上櫃後掛牌價格約200元,且會有蜜月 │ │ │ │ │ │ │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黃│ │ │ │ │ │ │信介之帳戶內,嗣楊升嘉(化名楊中昱│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投│ │ │ │ │ │ │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81 │朱廷彬 │96/09/19 │永炬光電/75元/1張 │7萬5千元 │康群創投公司錢婷婷(本名不詳)主動│ │ │ │ │ │ │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將│ │ │ │ │ │ │於96年12月底之前上興櫃,上興櫃後掛│ │ │ │ │ │ │牌價格會高於100元,且1張會配股200 │ │ │ │ │ │ │股,並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 │ │ │ │ │ │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由錢婷婷(本│ │ │ │ │ │ │名不詳)偕同林姓專員(姓名不詳)與│ │ │ │ │ │ │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 │ │ │ │ │ │股票。 │ ├──┼────┼──────┼─────────┼─────┼─────────────────┤ │ 82 │黃憲昇 │96/09/27 │永炬光電/75元/2張 │15萬元 │康群創投公司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且會有3至4倍的│ │ │ │ │ │ │獲利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以高│ │ │ │ │ │ │價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由鍾慧蓉(│ │ │ │ │ │ │化名程凱琪)偕同楊升嘉(化名楊中昱│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 │ │ │ │ │ │面交股票。 │ ├──┼────┼──────┼─────────┼─────┼─────────────────┤ │ 83 │李欣泓 │96/10/05 │永炬光電/75元/1張 │7萬5千元 │德宏創投公司李佳奕(化名李嘉玲)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7 月上櫃,│ │ │ │ │ │ │上櫃後後掛牌價格約200 元,且會有蜜│ │ │ │ │ │ │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由李佳奕(化名李嘉玲)│ │ │ │ │ │ │偕同黃碧華(化名黃玉麗)與投資人約│ │ │ │ │ │ │定時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 │ │ │ │ ├──┼────┼──────┼─────────┼─────┼─────────────────┤ │ 84 │林醒嵐 │96/10/05 │永炬光電/75元/10張│75萬元 │康群創投公司何青燕(化名黃思齊)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6月後就會 │ │ │ │ │ │ │上櫃,上櫃後掛牌價格150元,且會有 │ │ │ │ │ │ │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 │ │ │ │ │ │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 │ │ │ │ │ │為黃信介之帳戶內,嗣何青燕(化名黃│ │ │ │ │ │ │思齊)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 │ │ │ │ │ │改由另1 名林姓專員(姓名不詳)與投│ │ │ │ │ │ │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 85 │徐麗倩 │96/10/05 │永炬光電/75元/3張 │22萬5千元 │康群創投公司章琇雯(化名陳怡雯)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隔年會上市上櫃│ │ │ │ │ │ │,上市上櫃後股價會上漲1倍以上,屆 │ │ │ │ │ │ │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由章琇雯(│ │ │ │ │ │ │化名陳怡雯)各偕同黃金蕙(化名林子│ │ │ │ │ │ │婷)、趙薇甄(化名李維真)與投資人│ │ │ │ │ │ │約定時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86 │劉旻豐 │96/10/09 │永炬光電/75元/2張 │15萬元 │康群創投公司許燕玲(化名洪怡君)、│ │ │ ├──────┼─────────┼─────┤黃金蕙(化名林子婷)主動撥打電話予│ │ │ │96/10/30 │永炬光電/70元/3張 │21萬元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永│ │ │ │ │ │ │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2月│ │ │ │ │ │ │上興櫃,且上興櫃後股價至少比投資人│ │ │ │ │ │ │如今購買的價格還高,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由黃金蕙(化名林子婷)│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及收│ │ │ │ │ │ │取股款。 │ ├──┼────┼──────┼─────────┼─────┼─────────────────┤ │ 87 │李南輝 │96/10/09 │永炬光電/75元/2張 │15萬元 │德宏創投公司李佳奕(化名李嘉玲)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3 月上櫃,│ │ │ │ │ │ │上櫃後掛牌價格100 元以上,且會有蜜│ │ │ │ │ │ │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由李佳奕化名李嘉玲)偕│ │ │ │ │ │ │同黃碧華(化名黃玉麗)與投資人約定│ │ │ │ │ │ │時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 │ │ │ │ ├──┼────┼──────┼─────────┼─────┼─────────────────┤ │ 88 │徐盛祿 │96/10/11 │永炬光電/75元/2張 │15萬元 │康群創投公司黃金蕙(化名林子婷)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底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 │ │ │ │ │ │價格會高於100元,且會配股200股,亦│ │ │ │ │ │ │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家公司之股票,並由黃金蕙(化名林子│ │ │ │ │ │ │婷)偕同不明女子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89 │廖景平 │96/10/12 │永炬光電/75元/5張 │37萬5千元 │康群創投公司趙薇甄(化名李維真)、│ │ │ │ │ │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打電話予│ │ │ │ │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永│ │ │ │ │ │ │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2月│ │ │ │ │ │ │上興櫃,97年6 月上櫃,上櫃後掛牌價│ │ │ │ │ │ │格會漲到100 多元以上沒問題,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 │ │ │ │ │ │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 │ │ │ │ │ │入戶名為黃信介之帳戶內,嗣趙薇甄(│ │ │ │ │ │ │化名李維真)、鍾慧蓉(化名程凱琪)│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改由鍾│ │ │ │ │ │ │慧蓉(化名程凱琪)、黃金蕙(化名林│ │ │ │ │ │ │子婷)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 │ │ │ │ │ │票。 │ │ │ │ │ │ │ │ ├──┼────┼──────┼─────────┼─────┼─────────────────┤ │ 90 │杜效芳 │96/10/25 │永炬光電/75元/4張 │30萬元 │康群創投公司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7年第1季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 │ │ │ │ │ │ │價格約150元,且會有蜜月期7天,可趁│ │ │ │ │ │ │該7天將股票賣掉賺取價差,屆時獲利 │ │ │ │ │ │ │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 │ │ │ │ │ │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戶名即案外人張貴富之帳戶內,嗣鍾慧│ │ │ │ │ │ │蓉(化名程凱琪)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 │ │ │ │ │ │帳戶後,即由鍾慧蓉(化名程凱琪)偕│ │ │ │ │ │ │同許燕玲(化名洪怡君)與投資人約定│ │ │ │ │ │ │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91 │陳修栳 │96/10/26 │永炬光電/75元/10張│75萬元 │德宏創投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光電」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7年上興櫃,且股利會有20﹪,又│ │ │ │ │ │ │上興櫃後股價會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戶名為│ │ │ │ │ │ │徐再添之帳戶內,嗣蘇紘緯(化名陳耿│ │ │ │ │ │ │義)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改│ │ │ │ │ │ │由張晏誠、黃泳學(未經起訴)及一名│ │ │ │ │ │ │司機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92 │江伯勳 │ 未成交 │ 未成交 │ 未成交 │群和創投公司專員吳姿樺(化名范淑芬│ │ │ │ │ │ │)於96年9 月30日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 │ │ │ │ │ │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盛德竹│ │ │ │ │ │ │科技」前景良好,即將上市上櫃,屆時│ │ │ │ │ │ │獲利可觀云云,惟因投資人請友人代為│ │ │ │ │ │ │查看吳姿樺(化名范淑芬)所提供之群│ │ │ │ │ │ │和創投公司地址,發現該址並無群和創│ │ │ │ │ │ │投公司之存在,方發現自己可能遭受詐│ │ │ │ │ │ │騙,因而未匯款購買未上市上櫃公司之│ │ │ │ │ │ │股票。 │ ├──┴────┴──────┴─────────┴─────┴─────────────────┤ │備註:投資人共計92位,投資金額總計5911萬4千元 │ │ │ └────────────────────────────────────────────────┘ 附表三 敘述方式: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持有人或所有人/備註 1、吳柏林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吳柏林/供投資人潘OO、楊OO、呂冠廷、陳彥賓、張 志光、邱士龍、邱閔匯款之帳戶。 2、旗下員工推銷永炬光電公司業績表3紙/同上。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張/同上。 4、永炬光電公司宣傳資料2份/太陽神財經網個股基本資料查詢 單6紙(紅色資料夾1個)/黃金蕙、內含:1.推銷股票「洗戶」之話術2.答客問(Q&A)3.永炬光電商工記資料查詢4.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登記資料資料查詢5.禾瑞亞科技股 有限公司、新日光能源科技份有限公司、達方電子股份限公 司、台灣小松電子材料份有限公司、雷凌科技股份限公司之 太陽神財經網個股本資料查詢單。 5、公司人事資料1疊(黑色資料夾)/同上。 6、客戶名單資料1疊/同上/內容為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另含:公司職員每週預定銷售紀錄表4張、行曆2張。 7、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共43紙)/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林妤薇」者7張。2.服務人員欄署「黃意心」者3張。3.服務人員欄署「陳怡雯(章琇雯)」者4張。4.服務人員欄署「施伯瑋(施伯青)」者2張。5.服務人員欄署「林歆芸(林玠苗)」者9張。6. 服務人員欄署「李維真(趙薇甄)」1張。7.服務人員欄署「洪」者1張。8.主管欄署名「」(林經理即黃金蕙)者1張。 9.服務人員署名林子婷(黃金蕙)」者3張。另含:會員資料表2張、客戶持股分析表10張。 8、教戰守則1疊/同上/內容為推銷技巧、答客問(Q&A)、該如 何「洗客戶」之電話話術。 9、電話帳單及匯款收據1袋/同上。 10、黃金蕙化名「林子婷」之名片1盒/同上/其上載明康群創投 、板橋市○○路○段000號、林子婷、0000000000號、板橋 市○○路○段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 11、黃金蕙化名「林子婷」、「黃小蕙」之印章各1個/同上。 12、吳哲明中國信託新莊分行存摺、金融卡及印章1組/同上。 13、張貴富第一銀行新莊分行存款存摺及印章1組(00000000000號)/同上/供投資人杜校芳匯款之帳戶。 14、黃信介玉山銀行新莊分行存摺及印章1組(帳號0000000000000號)/同上/供投資人廖景平、洪華鴻、鄭欽忠邰金魁匯款之帳戶。 15、黃金蕙板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存摺及印章1組/ 同上。 16、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1支/同上。 17、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1支/同上。 18、鍾慧蓉化名「程凱琪」名片2盒/鍾慧蓉/其上載明康群創業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員程凱琪、0000000000號、板橋市○○路○段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19、基金資料1冊(淺藍色資料夾)/同上/內容:各基金公司研 究分析資料、永順發投顧之「洗客戶」話術、電話行銷話術、答客問(Q&A)。 20、蘋果日報廣告刊登表(徵人啟示)1紙及詢問刊登廣告留言 手稿1紙/同上。 21、康群創投獎勵制度評比表2紙/同上/載有業務員綽號載賣出 股票張數對應應獎金數目、抽獎制度等。 22、業務追蹤進展表1紙、會員資料表2紙/同上/一、會員資料表:1.記載客戶姜仁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話、地址、服務人員「廖慧(黃丹華)」2.記載客戶古正,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標的永炬光電服務人員「黃思齊」(何青燕)二、業務追蹤進展表: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 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服務人員欄署名「施伯瑋(施伯青)」。 23、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6本(透明資料夾)及教戰守則1冊(紅色資料夾)/同上/內容:答客問(Q&A)、銷售話術 。教戰守則中另含有:1.康群創業股份限公司、永炬光電科技股份限公司、新日光能源科技股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2.達方電子股份限公司、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司、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表。 24、客戶名冊資料1疊(126張)/曾佳麒/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 25、客戶股票成交資料1張/同上。 26、永炬光電科技公司宣傳資料2張/同上/內容載有「TO王小姐 收」、「服務人員張怡如、服務專線0000-000000號」、「 TO林小姐收」、「服務人員程凱琪(鍾慧蓉)、服務專線(02)00000000號」。 27、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146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錢立庭(曾佳麒)」者72張。2.服務人員欄署「張宜如」者55張。3.服務人員欄署「王巧伶」者4張。4.服務人員欄署「何 思妤」者2張。5.主管欄署名「林」(林經理即黃金蕙)者6張。6.主管欄署名「程」(程經理即鍾慧蓉)3張。7.服務 人員署名「瑋」者1張。8.未署名者3張。 28、股票分析資料1本(淺藍色資料夾)/同上/上市、上櫃股票 等相關名詞解釋、說明。 29、教戰守則2冊(筆記本1本、紅色資料夾1本)及MENO手稿紙19紙/同上/內容:推銷技巧、答客問(Q&A)、該如何「洗客戶」之電話話術。 30、永炬光電已成交客戶名單2張/許燕玲/其上載有投資人劉旻 豐、徐盛祿、林志輝、杜效芳。 31、瀰士科技已成交客戶名單1張/同上。 32、業務追蹤進展表24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及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33、客戶名冊資料29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34、永炬光電科技公司宣傳資料1張/同上/內容:載有「TO戴淑 慧小姐收」、「服務人員怡君、服務專線0000000000」。 35、股票分析資料3張/同上。 36、教戰守則7冊(筆記本3本、MEMO雜記3本、粉紅色資料夾1本)/同上/內容:推銷技巧、答客問(Q&A)、該如何「洗客 戶」之電話話術。 37、會員資料表3紙/趙薇甄。 38、客戶持股分析表3紙/同上。 39、客戶名單資料62紙/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 40、業務追蹤進展表2疊(147紙)/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記載「李維真(趙薇甄)」者146張。2.服務人員記載「洪雅瑄」者1張。41、教戰守則1冊(紅色資料夾)/同上/內容:答客問(Q&A)、「洗客戶」話術。另含:1、州巧科技股份限公司、康群創 業投資股份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2、達方電子、台灣 小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太陽神財經網個股基本資料查詢表。 42、教戰守則手稿紙2張/同上。 43、瀰士科技公司分析資料1份(透明資料夾)/同上。 44、黃丹華化名「廖慧欣」名片2盒/黃丹華/康群創業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廖慧欣、板橋市○○路○段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45、業務追蹤進展表41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 址及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陳怡雯(章 琇雯)」者5張。2、服務人員欄署「廖慧欣(黃丹華)」者36張。 46、客戶名冊資料69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 47、教戰守則2冊(筆記本1本、淺綠色資料夾1本)及MEMO手稿 紙7張/同上/內容:推銷技巧、答客問(Q&A)、永炬、瀰士公司資料及如何「洗客戶」之電話話術等。 48、未成交客戶資料3張/同上/另含股票名詞解釋說明2張、回洗話術1張、公司職員手機號碼1張。 49、瀰士科技公司宣傳資料20張/何青燕/載有「TO翁小姐」、「服務人員「何心如、服務電話0000000000號」。 50、教戰守則2冊(筆記本1本、紅色資料夾1冊)/同上/內容: 答客問(Q&A)、推介永炬光電股票之「洗客戶」話術。 51、業務(客戶)追蹤進展表113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 、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署名「 黃思齊(何青燕)」者57張。2、服務人員署名「何心如」 者56張。 52、客戶名單資料135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地址、電話,供電話行銷用。 53、客戶資料記事冊1本/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地址、電話 (包括客戶蔡振仁、徐俊雄、陳昕融、李秀春、廖慶松、鄭欽忠、林醒嵐、陳永昌、蔡志榮、蔡信貞)。 54、業務追蹤進展表11張/施伯青/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另有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11張。 55、業務追蹤進展表56張(綠色資料夾)/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住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56、教戰守則1冊(土色資料夾)/同上/內容:答客問(Q& A) 、股市相關知識、股票名稱解說。 57、業務追蹤進展表11紙/林玠苗/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58、教戰守則1紙/同上/內容:答客問(Q&A)。 59、客戶名單資料45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 60、股票名稱解說資料1份(11張)/同上。 61、永炬光電公司宣傳資料24紙/同上/內容:上載有服務人員「林歆芸(林玠苗)、服務專線0000000000號」。 62、永炬光電公司宣傳資料1份(黃色信封內20張)/同上/同上 。 63、永炬光電科技公司宣傳資料3份/晁學鴻/內容:載有「TO徐 先生收」、「TO 郭先生收」、「TO 柯先生收」、」「服務人員陳少龍、服務專線0000000000號」。 64、瀰士科技公司宣傳資料1份/同上。 65、永炬光電及與其同質性產業相關剪報資料1疊/同上。 66、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178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及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張宜如」者2張。2.服務人員欄署「何思妤」者3張。3.服務人員欄署「林妤薇」者3張。4.服務人員欄署「陳怡雯(章琇雯 )」者17張。5.服務人員欄署「黃意心」者3張。6.服務人 員欄署「王巧伶」者1張。7.服務人員欄署「洪雅瑄」者2張。8.服務人員欄署「盧佾璇」者1張。9.服務人員欄署「晁 學鴻、米奇或Mickey」145張。10.未署名者1張。 67、客戶名單資料1疊(35張)及已成交客戶名單7張、晁學鴻之瀰士科技會員資料表1張/同上/一、客戶名單資料記載客戶 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二、已成交客戶名單。68、教戰2本及話術2張、雜記1張/同上/內容:行銷技巧、答客 問(Q&A)及「洗客戶」之電話話術等。 69、晁學鴻化名「陳少龍」印章1個/同上。 70、益鼎創投、康群創投信封袋各1個/同上。 71、永炬光電公司宣傳資料1資料夾(黑色資料夾)/楊升嘉/另 含「洗客戶」之電話話術。 72、瀰士科技公司宣傳資料1份/同上。 73、教戰守則1冊(綠色資料夾)/同上/內容:答客問(Q&A)。74、客戶名單資料1疊(12張)/同上/內容:載有客戶姓名、電 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 75、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160張)及署名「陳映華」之履歷表1 張/同上/內容:載有客戶姓名、電話、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楊中昱(楊升嘉)」者,150張。2.服 務人員欄署「何思妤」者,2張。3.空白者8張。 76、楊升嘉化名「楊中昱」名片1盒/同上。 77、楊升嘉化名「楊中昱」之印章/同上。 78、楊升嘉電話0000000000號之印章1個/同上。 79、教戰守則、推銷話術、股票名稱解說、網路列印資料等1袋/章琇雯/內載有「服務人員陳怡雯(章琇雯)、服務專線0000000000號」。 80、永炬光電剪報資料1疊(5紙)/同上。 81、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紅色資料夾)/同上/內容:載有客戶 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服務人員欄署名「陳怡雯(章琇雯)。 82、客戶名單資料1冊(藍色資料夾)/同上/包括客戶名單資料 17張,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另含有:業務追蹤進展表14張,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內容之速記。 83、教戰守則2冊(透明資料夾1個、淺綠色資料夾1個)/同上/ 內容:股票名稱及相關知識解說、答客問(Q&A)。 84、永炬光電科技公司資料1冊(粉色透明資料夾)/同上/另含 :1、康群創業投資份有限公司公司、新日光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州巧科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2、禾瑞亞科技 股有限公司、雷凌科技股份有公司、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股票資料查詢表。 85、章琇雯化名「陳怡雯」之名片1盒/同上/其上載明康群創業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怡雯、0000000000號、板橋市○○路○段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86、章琇雯化名「陳怡雯」之印章1個/同上。 8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同上。 88、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疊(含剪報)/章菁華、黃碧華、李佳奕、譚雅文。 89、客戶資料2袋/同上/內容:一、運豐投顧員工工作規章1份。二、亞洲投顧業務部門教戰手冊1份,載有行銷話術。三、 運豐投顧會員資料表17張、大時代投顧會員資料表6張,服 務之業務多為黃碧華。四、客戶名單資料1疊,載有客戶姓 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五、成交客戶表11張(其中9張空白)六、客戶授信表14張。七、業務進展追蹤表( 通數卡)35張,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八、手寫MEMO紙4張、熱門股排行榜1張。九、客戶資料確認單1疊。 90、期貨統計表1疊/同上。 91、教戰守則1冊(藍色資料夾1個)/同上/內容:上市櫃股票名稱表、常用股票名詞解釋、股市相關知識說明、行銷話術。92、黃碧華化名「黃玉麗」之名片3盒/黃碧華/其上載明德宏創 投、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號。 93、「聲遠實業公司」相關資料及公司收支明細表7紙/同上/公 司收支明細表:內有記載「人頭支出」項目。 94、教戰守則2冊(紫色資料夾1個、紅色筆記本1本)/同上一、紫色資料夾內容:推銷永炬光電話術、客戶提問之應答內容(Q&A)、永炬光電網路新聞資料、股票相關名詞說明。二 、紅色資料夾內容:貼有客戶匯款帳戶為丁維冠、華僑銀行敦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及客戶提問之應答內容(Q&A)。 95、永炬光電宣傳資料4張/同上。 96、德宏創投橡皮章1個 /同上。 97、客戶聯絡資料1疊/ /內含:一、客戶聯絡資料2張二、客戶 授信資料2張三、收支明細表1張四、會員資料表15份五、開戶資料9份六、業務來電紀錄表7張七、劉莉莎之傳真3張八 、鄭元傑南亞膠股票增資通知書1份九、黃碧華00-0000000 0號電話通信紀錄表1張十、FA財富管理宣傳單1張。 98、傳真稿操作方法記載1張 /同上。 99、房屋租賃契約1份/同上/承租地點:臺北縣板橋市○○○路00號9樓承租人:吳伯林時間:96年6月1日起至97年5月31日 止。 100、9月收支明細表1份/同上/公司收支明細表:內有記載「人 頭支出」項目。 101、薪資、收支、業績筆記本2本/同上/內容:1、完款客戶名 稱2、販售「瀰士」票之薪資、抽傭制度、10月收支(載有人頭支出項目)。 102、客戶名單資料1疊及業務追蹤進展表2冊(綠色資料夾1個、黃色資料夾1個)/章菁華/一、客戶名單資料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二、業務進展追蹤表 (業務來電紀錄、客戶追蹤表)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 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103、教戰守則2冊(褐色筆記本1本、粉紅色資料夾1個)/同上/內容:永炬光電推話術、客戶提問之應答內(Q&A)、永炬光電相關剪、新聞。 104、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疊/同上。 105、客戶名單資料3疊及業務追蹤進展表2疊(含黃色資料夾1個)/譚雅文/一、客戶名單資料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 地址,供電話行銷用。二、業務追蹤進展表(業務來電紀 錄表)共55張,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 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未名者20張。2.空白者35張。 106、欲寄送之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份/同上。 107、教戰守則3冊(綠色資料夾1個、筆記本1本、影印本1本)/同上/內容:永炬光電公司登記資料、永炬光電相關剪報、推銷永炬光電話術、答客問(Q&A)。 108、教戰守則手寫稿3張/同上/內容:推銷永炬光電股票話術。109、客戶名單資料1疊(38張)、公司報價系統表2張、奇狐勝 券宣傳單1張、空白客戶資料表1張、業務追蹤進展表6疊(含黑色與黃色資料夾)/李佳奕/一、客戶名單資料記載客 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二、業務追蹤進展 表(業務來電紀錄表)共196張,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110、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疊/同上。 111、教戰守則1冊(粉紅色資料夾1個)/同上/內容:推銷永炬 光電話術、答客問(Q&A)、永炬光電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永炬光電相關剪報。 112、電腦主機1台/黃碧華。 113、打卡單3張/章菁華、李佳奕、譚雅文。 114、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份、永炬光電資料1份/徐俊泰。 115、客戶名單資料1箱、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永鴻投資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信封袋3個、客戶持股分析表等/同上/一、客戶名單資料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二 、客戶持股分析表10張、會員資料表3張。三、員工請假單2張。四、投資報酬率計算表3張、基金相關資料7張。五、瀰士科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張、專利證影本6張。六、 皇翔建設公開說明書1張、王常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七、永鴻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封袋,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000號。八、業務追蹤進展表共39張,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 記。九、股票常用名詞解說及相關知識說明1份。十、教戰守則1冊藍色資料夾)及答客問(Q&A)手稿1疊。內容:針對未上市公司倒閉的話術、業務技巧、基金相關概念說明 、各個產業相關分類表、答客問(Q&A)、萌欣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表(註記停業)、第一電阻容器 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宇生科技資訊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表 (92年10月27日廢止)、廣燁科技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表( 停業)、推銷威寶電信話術。 116、群和創投公司員工名片12盒/同上/一、內容:群和創投位 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二、專員姓名:洪玲2盒、徐哲(徐俊 泰)2盒、范淑芬(吳姿樺)2盒、林欣儀(林麗君)2盒、許俊偉(許鈞傑)2盒、鄭婉如(蕭伶伃)2盒。 11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同上。 118、黃智勇第一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1本/同上。 119、黃智勇印章1枚/同上。 120、黃智勇金融卡1張/同上。 121、項聖傑合作金庫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同上。 122、項聖傑印章1枚/同上。 123、項聖傑金融卡1張/同上。 124、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疊、盛德竹科技資料1疊、瀰士科技資 料1疊/同上。 125、教戰守則1袋/林麗君/內容:推銷盛德竹股票話術、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傳資料、公司基本資料表、推銷話術、 網路列印資料、股票名稱解說等、空白之會員資料表、請 假單。 126、員工紅包獎金清冊1本/同上/內容記載獎金抽傭制度、公司員工上班注意事項(如:遲到扣錢、上班勿聊天倒茶等) 127、員工現金借支單3 張、請假單6張/同上。 128、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28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129、盛德竹科技晶片發表會光碟5片/同上。 130、客戶名單資料1紙及話術手寫稿5紙、雜記2紙/同上/雜記1 紙內載有黃榮生之戶號、身分證字號、通訊及戶籍地址。 131、業務追蹤進展表2袋(145張)、客戶名單資料1袋(200張 )/洪璧霝/一、業務追蹤進展表145張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洪玲」者53張。2.服務人員欄署「許世杰(許鈞傑)」者9張。3.服務 人員欄署「蔡雅惠」者42張。4.服務人員欄署「唐筱柔」者14張。5.服務人員欄署「娃」者1張。6.服務人員欄未名者 26張。二、客戶名單資料200張另含:1.盛德竹科技宣資料 11張、2.推銷盛德竹股之話術3張、答客問(Q&A)10張。 132、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冊(黑色資料夾)/同上。 133、教戰守則2冊/同上/內容為股票名稱解說、股市常用名詞說明、答客問(Q&A)另含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份。 13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同上。 135、會員資料、客戶名單、永炬光電宣傳資料等1箱/蕭伶伃/內容:一、台北市電話號碼簿1本。二、利鼎創投公司信封袋6個(其中3個已裝有永炬光電宣傳資料),利鼎地址:臺 北縣板橋市○○路○段0號。三、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份。 四、教戰守則(行銷話術、答客問即Q&A)及網列印資料。五、客戶名單資料1疊(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六、客戶持股分析表18張。七、會員資料表 71份。八、業務追蹤進度表,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娃娃(蕭伶伃 )」者139張。2.服務人員欄署「賴怡君」者7張。3.服務 人員欄署「江逸涵」、「小武」者各3張。4.服務人員欄署「小古」者9張。5.服務人員欄署「伊雯、小雯」者20 張 。6.服務人員欄署「柳瑩瑩」、「陳文圖」、李青育」、 「潘可寧」、「德」者各2張。7.服務人員欄署「kelly 」者21張。8.服務人員欄署「小蕙(黃金蕙)」者3張。9.服務人員欄署「艾咪」者3張。10.服務人員欄署名「周文淇 」者40張。11.服務人員欄署名「許世杰、許俊偉(許鈞傑」者共7張。12.服務人員欄署名「發、阿發」者6張。13 .服務人員欄署名「李宜靜、李美玲」者共16張。14.服務人員欄署名「唐筱柔」者15張。15.服務人員欄署名「洪玲」者3張。16.服務人員欄署名「高松偉」者15張。17.服務人員欄署名「吳玉樺」者8張。18.服務人員欄署名「鄭鈺珊 」者5張。19.服務人員欄署名「楊澐漫(楊景榕)」者2張。20.服務人員欄署名「張力中」、「淑美」、「雯」、「陳純玉」、「鳳祺、「尤子涵」、「陳琦玲」「麒琳」、 「洪佳薰」、「逸臻」、「斐欣」、「邱美」、「詩紜」 、「芸」各1張。21.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86張。22.空白者8張。九、雜記手稿紙6張。 136、教戰守則4冊(筆記本2本、綠色資料夾1個、灰底愛心資料夾1個)/同上/內容:行銷話術、「洗客戶」話術、盛德竹科技宣傳資料、答客問(Q&A)。 137、教戰守則、剪報資料、MEMO手稿筆記紙3袋/同上/教戰守則內容:行銷話術、推銷「盛德竹」股票話術。 13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同上。 139、客戶名單資料2袋(248張)/吳姿樺/內容記載客戶姓名、 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另含:「認識股票」資料1份、6月份行事曆1張。 140、業務追蹤進展表1袋(150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 、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 范淑芬、姿、吳小姿(吳樺)」者46張。2.服務人員欄署「唐筱柔」者6張。3.服務人員欄署「吳玉樺」者2張。4、服 務人員欄署「李宜靜」者5張。5.服務人員欄署「發、阿發 、小發發」者4張。6.服務人員欄署「許世杰(許鈞傑)」 者23張。7.服務人員欄署「娃娃(蕭伶伃)」者32張。8.服務人員欄未名者32張。另含:客戶持股分析表3張。 141、教戰守則及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袋/同上/教戰守則內容:推銷永炬光電話術、答客問(Q&A)。 142、教戰守則3冊(筆記本2本、淡紫色資料夾1個)/同上/內容為行銷話術、答客問(Q&A)、行事曆、空白之客戶持股分析表、空白之業務追蹤進展表。 143、業務進展追蹤表3冊(黃色資料夾2個、橘色資料夾1個)/ 同上/一、橘色資料夾1.業務進展追蹤3張,記載客戶姓名 、電話、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2.客戶持股分析1張 二、黃色資料夾2個皆是業務進展追蹤表,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范 淑芬」者25張。2.服務人員欄未名者66張。 144、業務追蹤進展表1袋(96張)/許鈞傑/內容:載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 阿發」者,34張,並有註「利鼎創投」、販售「永炬電」 。2.服務人員欄署「許俊偉(許鈞傑)」者,1張。3.服務人員欄署「洪玲」者,38張,並有註販售「盛德竹」。4. 服務人員欄署「娃娃(蕭伶伃)」者,9張。5.服務人員欄未名者,14張(空白11張)。 145、客戶名單資料1袋(94張)/同上/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住址,供電話行銷用。 146、業務追蹤進展表1袋(19張)/同上/內容載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洪玲 」者,14張。2.服務人員欄署「許世杰(許鈞傑)」者,5張。 147、永炬光電科技公司宣傳資料1冊(綠色資料夾)/同上。 148、客戶持股分析表1冊(藍色資料夾)/同上/客戶持股分析表4張另含:一、業務追蹤進展表10張(7張空白),記載客 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二、成交客 戶資料表14張(1張空白)三、客戶追蹤表5張。 14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同上。 150、許鈞傑化名「許俊偉」、「許世杰」之名片各1盒/同上/1.化名「許世杰、0000000000號、益鼎創投板橋市○○路○ 段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2.化名「許俊偉、群和創投、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151、教戰守則1冊/同上/內容為股票名詞解說、股市常用資訊說明、答客問(Q&A)。 152、異能、永炬、盛德竹科技之宣傳資料1疊/蘇紘緯。 153、客戶名單資料1疊、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客戶持股分析表8紙、客戶會員資料表1疊等/同上/一、客戶名單資料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二、客戶持股分析 表8張1.服務人員欄署「承浩(陳群偉)」者3張。2.服務 人員欄署「林紹群」者2張。3.服務人員欄未名者3張。三 、客戶會員資料表1疊。1.服務人員欄署「張晏誠」者4張 。2.服務人員欄署「蘇紘緯」者8張。3.服務人員欄署「黃小蕙(黃金蕙)」者16張。4.服務人員欄署「維德」者2張。5.服務人員欄署「鍾霈霖」者3張。6.服務人員欄署「古浩中」者4張。7.服務人員欄署「蔡逸臻」者7張。8.服務 人員欄署「潘曉雯」者7張。9.服務人員欄署「潘可寧」者7張。10.服務人員欄署名「沈孟穎」者12張。11.服務人員欄署名「江薇」者8張。12.服務人員欄署名「林昱晴」、 「林渝晨」、郭寶」、「曹坤」、「孫秀貞」、「陳文誠 」、「陳楨真」者各1張。13.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2張。四、林哲宇名片1張,鴻銘創投位於板橋市○○路○段000號13樓。五、公司制度條規、演講會場服務分派表、媒體來電紀錄表各8張、會場出席表3張、客戶試帶明細表1張六、業務追蹤進展表(通數卡),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元承浩(陳群偉 )」者8紙,並載有「異能科技」字樣者1張。2.服務人員 欄署「江薇」者21張。3.服務人員欄署「淑霞」者7張。4.服務人員欄署「黃美君、美君」者6張。5.服務人員欄署「佳欣」者10張。6.服務人員欄署「陳志謙」者15張。7.服 務人員欄署「林坤峰」者5張。8.服務人員欄署「小齊、陳侑齊」、「姍姍、「林哲宇」者各4張。9.服務人員欄署「ㄚㄚ」、「冠、冠雯」者3張。10.服務人員欄署名「小琳 」者8張。11.服務人員欄署名「楊BuBu」、「胖胖」、「 妹妹」、「張嘉玲」者各2張。12.服務人員欄署名「禎」 、「賴玉英」、「坤風」、「陳」、「高玉樹(峰)」、 「林」、「琪」、「莊瑞芬」者各1張。13.服務人員欄未 署名者187張。14.空白者18張。 154、寄給客戶的永炬光電宣傳資料2份/同上/德宏創投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3樓。 155、門號0000000000號摩托羅拉行動電話1支(內無SIM卡)/同上。 156、德宏創投張晏誠化名「魏宏傑」之名片2盒/張晏誠/內容:德宏創投公司,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3樓,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157、鴻銘創投張晏誠化名「魏宏傑」之名片2盒/同上/內容:鴻銘創投公司,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13樓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158、鴻銘創投顏偉恩化名「何君祥」之名片1盒/同上/內容:鴻銘創投公司,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13樓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159、業務追蹤進展表(通數卡)14本(天藍色資料夾3個、藍色資料夾1個、淡紫色資料夾1個、橘色資料夾1個、綠色資料夾1個、黑色資料夾1個、透明資料夾6個)。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言吉祥、何君祥(顏偉恩」者共61張。2、服務人員欄署「元承浩(陳群偉)」者23張。3、服務人員欄署「張添雅」者1張。4、服務人員欄署「小慈(吳念慈)」者2張。5、服務人員欄署「優(黃琪琇化名黃筱優)者10張。6 、服務人員欄署「易君祥」者16張。7、服務人員欄署「陳志謙」者13張。8、服務人員欄署「陳伯齊」、「邱子恩」者16張。9、服務人員欄署「李依柔」者8張。10、服務人 員欄署名「邱玉卿」、「淑霞」者各12張。11、服務人員 欄署名「喬婷」者11張。12、服務人員欄署名「禎、佩禎 」者6張。13、服務人員欄署名「小琳」、「黃美君」者各10張。14、服務人員欄署名「ㄚㄚ」者3張。15、服務人員欄署名「小妍」、「慧茹、茹」、「stel la、黃潔」、「楊Book」、「葉」、「Avan」者各2張。16、服務人員欄署名「潘宜靜」者1張。17、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167張。1 8、空白者29張。 160、客戶名單資料5紙 /同上/記載客戶姓名、電話,供電話行 銷用。 161、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份、異能科技宣傳資料1份/同上。 162、客戶持股分析表1疊(14張)/同上。 16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同上。 164、摩托羅拉行動電話1支/蘇紘緯。 165、大昌證券存摺1本(戶名:蘇紘帳號:00000000000號)/同上。 166、蘇紘偉化名「陳耿義」名片2盒/同上/內容:詠盛創投,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3樓,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動電話0000000000號。 167、GPRS、MOTOROLA行動電話共2支/同上。 168、蘇紘緯化名「陳耿義」名片2盒/同上/內容:德宏創投,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3樓,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169、員工出勤卡(打卡單)3張/同上/分別係「小優(黃筱優即黃琪琇)」、「婷玉(葉婷玉)」、「小慈(吳念慈)」 。 170、光碟7片/同上/內容:盛德竹客戶名單、盛德竹介紹光碟等。 171、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1份/同上 。 172、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同上/承租人:吳柏林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3樓之時間:96年8月21至97年8月21 日。 173、徐再添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及印章1個/同上。 174、電話費繳費單1紙、證券交易稅稅款單存根3紙、房租收據2紙、身分證影本或傳真共22紙、匯款單傳真1紙/同上/一、證券交易稅稅款單存根證券出賣人分別為陳振生、李文欽 、高銘福。二、匯款單傳真顯示匯款入高銘福第一銀行頭 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三、房租收據2紙,買受人部 分,均記載為吳柏林。四、身分證影本或傳真內含投資人 溫青樺、陳玲珮、呂冠廷、湯靜芬、洪福懋。 175、客戶戶號登入說明訪談表1本/同上/內含投資人吳雪英、于許玲蓉、黃淑玲、周財生。 176、業務追蹤進展表(通數卡)共10本(黑色資料夾2個、透明資料夾2個、黃色資料夾3個、綠色資料夾2個、藍色資料夾1個)/同上/業務進展追蹤表(通數卡)共193張,記載客 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署言吉祥(顏偉恩)者5張。2、服務人員欄署「張添鑫 (張添雅)」者4張。3、服務人員欄署「琪琇、小優、優 (黃琪琇」者14張。4、服務人員欄署「潘宜靜(姍)」者40張。5、服務人員欄署「佩禎(禎)」、「邱子恩」者各18張。6、服務人員欄署「曾忠信」者7張。7、服務人員欄署「邱玉卿」者14張。8、服務人員欄署「黃淑琳(小琳)」者11 張。9、服務人員欄署「林宛嬋」、「喬婷」者各9張。10 、服務人員欄署名「陳姵瑄」者4張。11、服務人 員欄署名「陳伯齊」、「黃美君」、「葉」者各5張。12、服務人員欄署名「蔡孟芸」、「曉靜」、「ㄚㄚ」者各3張。13、服務人員欄署名「陳」、「李依柔」、「陳志謙」 「羅妹」、「淑霞」、「韓小朱」者各2張。14、服務人員欄署名「蘇」、「小慈」、「楊Book」「Stella」者各1張。 177、客戶名單資料1疊及客戶持股分析表6張/同上/一、客戶名 單資料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二、 客戶持股分析表,內含投資人陳彥賓。 178、威寶電信、異能科技公司宣傳資料1本/同上。 179、教戰守則1本(透明水藍色資料夾1個)/同上/內容:推銷 威寶電信話術、推銷永炬光電話術、永順發投顧的推銷話 術、永順發投顧之委任書、永順發投顧之切結書、永順發 投顧之宣傳單、服務人員欄署名「楊澐漫(楊景榕)」之 會員表。 180、教戰守則手寫稿1疊/吳念慈/內容:以「詠盛、德宏」公司名義銷售永炬光電話術。 181、客戶名單資料1疊及通數卡3張/同上/一、客戶名單資料記 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二、通數卡( 業務追蹤進展表)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 之內容速記。 182、異能科技宣傳資料1份/同上。 183、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份/同上。 184、欲寄給客戶之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份/同上。 185、教戰守則手寫稿1疊/黃琪琇/內容:推銷永炬光電話術、行銷話術、股票名詞解說。 186、客戶名單資料1疊及通數卡3紙(橘色資料夾1個)。一、客戶名單資料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 二、通數卡(業務追蹤進展表)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 址或e-mail、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服務人員欄上署名「 優(黃琪琇化名黃筱優)」者2張;空白者1張。 187、欲寄給客戶的永炬光電公司宣傳資料2份。 188、永炬光電公司宣傳資料3份。 189、教戰守則2冊(深黃色資料夾1個、透明資料夾1個)/張添 雅/內容:行銷話術、推銷威寶電信話術、推銷異能科技話術、推銷永炬光電話術、股票相關名詞解說、「洗客大綱 、洗客教學內容」、威寶電信相關剪報及資料、永炬光電 相關資料。 190、張添雅化名「張添鑫」之名片2盒/同上/內容:鴻銘創投公司,台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13樓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 191、客戶名單資料1疊、客戶持股分析表8份、客戶戶號登入說 明訪談表3紙、通數卡4冊(淡紫色資料夾1個、淺黃色資料夾1個、透明資料夾2個)/同上/一、客戶名單資料記載客 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用。二、客戶持股分析 表。三、客戶戶號登入說明訪談表。四、通數卡(業務進 展追蹤表)共81張,其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1、服務人員欄內名「張添雅、張添鑫」者共9張。2、服務人員欄內署名者72張。 192、永炬光電宣傳資料1疊、異能科技宣傳資料1冊(粉紅色資 料夾1個)、盛德竹科技公司宣傳資料1冊(淺綠色資料夾1個)/同上/內容:永炬光電宣傳資料中分「新、舊」版本 ;舊版中註明「預計上櫃日期為96年第4季」、版中註明「預計上櫃日期為97年第1季」。 193、吳雪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張/同上/吳雪英為本案投資人,載有認購「異能科技股權專用」字樣。 194、匯款至高銘福第一銀行頭前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之匯款單1張/同上。 195、教戰守則手寫稿1疊/葉婷玉/內容:永炬光電銷話術、答客問(Q&A)、行銷話術、股票相關名詞解說。 196、客戶名單資料1疊、通數卡2張(黃色資料夾1個)/同上/一、客戶名單資料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銷 用。二、通數卡(業務追蹤進展表)記載客戶姓名、電話 、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197、永炬光電公司宣傳資料1份/同上。 198、異能科技公司宣傳資料1份/同上。 199、欲寄給客戶的永炬光電資料3份/同上。 200、客戶名單資料1疊/陳靖旻。 201、教戰守則1疊/同上。 202、聲遠光電宣傳資料2份、股市常用名詞解說2份/同上。 203、聲遠光電銷售話術手寫稿1份/同上。 204、龍騰股訊快報1疊/葉佳蓉。 205、龍騰股訊快報1疊/同上。 206、聲遠光電宣傳資料1份/同上。 207、銷售重點提示手稿紙1紙/同上。 208、客戶名單資料1疊、客戶資料表1疊/同上。 209、教戰守則1疊(內含手寫稿2紙)/同上。 210、教戰守則1疊/程玟綺。 211、客戶名單資料1疊、客戶資料表1疊/同上。 212、聲遠光電宣傳資料1疊/同上。 213、客戶資料表1疊/林佩蓉。 214、客戶名單資料1疊/同上。 215、教戰守則1疊/同上。 216、龍騰股訊快報1份及股票名詞/同上。 217、聲遠光電公司宣傳資料1疊及行銷話術1份/同上。 218、客戶資料表及訪談紀錄表、日報表1疊(藍色資料夾)、客戶名單資料1疊/羅瑞榮。 219、教戰守則1疊(24張)/同上。 220、客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疊(21張)、會員資料表2張/同上。 221、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傳資料1份、龍騰未上市股訊江麗箮名片1張/同上。 222、聲遠光電傳資料1份/同上。 223、員工簽到簿1本/同上。 224、應徵人員資料1疊/同上。 225、證交稅空白繳款書1本/同上。 226、龍騰股訊公司電話繳費單6 張、水費單1張/同上。 227、欲寄送給客戶的聲遠光電文宣4張/同上。 228、龍騰股訊,李萬財名片1盒/同上。 229、蘇明德、蔡智明、黃信介、孫塗金4人印章/同上。 230、巨威奈米生化企業集團宣傳資料1份/同上。 231、會員資料表4張/同上。 232、隨身碟1個/同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