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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楊仲農劉芳菁謝梨敏

  • 被告
    楊景榕(原名:楊美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榕(原名楊美瑩)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0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景榕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4 至11、15至86、88至120 (除如編號114 所示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壹份外)、124 至154 、156 至163 、166 至199 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楊景榕(化名楊澐漫、邱美貞、段子晴)、鄭水杰(化名鄭龍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緩刑4 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確定)、楊莉莉(化名陳雅馨,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緩刑4 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確定)、吳柏林(業經本院以96 年 度訴字第424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駁回上訴確定)、邱國安(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4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駁回上訴確定)、黃智勇(已歿,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駁回上訴確定)及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承銷、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冒用公司名稱」欄所示公司或係未經設立登記而成立,或係他人經營之合法公司,惟均非證券商,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亦明知出售所持有之有價證券,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楊景榕竟與鄭水杰、楊莉莉、吳柏林各與林麗君及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人;與邱國安及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人;與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人,與如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除如附表一之五編號26外),楊景榕另與黃智勇及如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五編號26所示之人,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出售有價證券單一接續犯意之聯絡。又楊景榕、鄭水杰、楊莉莉及徐俊泰【僅販賣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瀰士公司)、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德竹公司)股票部分】復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共同基於非法買賣有價證券時為詐偽行為之單一接續犯意之聯絡。另楊景榕、楊莉莉及吳柏林均明知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盛公司)及鴻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銘公司)均尚未設立登記,不得以各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3、94年間某日起,先後由楊景榕、鄭水杰(自95年5 月間起至96年7 月間離職)、楊莉莉(自95年3 月前某日起)及徐俊泰(僅販賣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股票部分)分別自任為協理、副理、講師或經理,兼任業務員職務,同時陸續僱用與其等僅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犯意聯絡之黃金蕙、鍾慧蓉、蘇紘緯、林麗君等人,分別擔任經理或資深業務員兼任業務員工作,此間再由吳柏林(自95年5 、6 月間起)擔任未經合法登記設立之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鴻銘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或冒用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鴻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揚公司)、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鼎公司)、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群公司)、德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宏公司)負責人,以及由黃智勇(自96 年4月間起)冒用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群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和公司)及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鼎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先後或同時在臺北縣板橋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以下同)○○路0 段00號正隆廣場內(美商中華世紀公司、鴻揚公司)、○○路0 段 000 號7 樓(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康群公司、益鼎公司)、民族路129 巷3 號2 樓(利鼎公司)、○○○路00號9 樓(德宏公司)、四川路2 段241 號3 樓之2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德宏公司、鴻銘公司)、中山路1 段293 之1 號13樓(鴻銘公司)等處成立據點,其後再由與其等僅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犯意聯絡之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業務員,先後於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四、附表二所示時間加入,各使用化名,及冒用美商中華世紀公司等公司業務員之名義,從事銷售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異能公司)、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炬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證券商業務。其等銷售模式係先由楊景榕透過不詳管道,低價取得威寶公司、異能公司、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及永炬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將之辦理股票過戶至吳柏林、黃智勇、邱國安(95年9 月間起,同時負責取得部分股票及持客戶之身分證件辦理股票過戶事宜)及黃信介等人名下,再由楊景榕等人向不明人士購得有意從事證券投資之客戶名單,分別由楊景榕、鄭水杰、楊莉莉及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冒用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鴻銘公司、鴻揚公司、益鼎公司、康群公司、德宏公司、群和公司及利鼎公司人員之名義,撥打電話與客戶聯絡或寄送宣傳資料,陸續對不特定投資人公開出售其等所持有之威寶公司、異能公司、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及永炬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楊景榕、楊莉莉、鄭水杰、徐俊泰等人復親自,或指示並提供資料供不知情之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參考,由其等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佯稱威寶等公司前景看好,即將上市上櫃,股價會大漲等不實說詞,致使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付款方式,購買威寶公司、異能公司、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永炬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均詳如附表二所載)。楊景榕、鄭水杰、楊莉莉、黃智勇、吳柏林、邱國安與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遂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無證據證明其等實際所得與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 億元以上】。嗣於96年11月1 日上午10時許、同日某時、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同日上午11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臺北縣板橋市○○路0 段000 號7 樓、○○○路00號9 樓、民族路129 巷3 號2 樓、四川路2 段24 1號3 樓之2 等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 、2 、4 至11、15至120 (除如編號114 所示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份外)、124 至154 、156 至163 、166 至199 所示供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吳柏林、邱國安告發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同)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規定,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款規定並包括因傳訊證人發見新證據之情形在內,檢察官依據證人之證言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傳訊同一證人,如該證人為與前案證言相異之證言,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仍難謂非發見新證據(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411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楊景榕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6975 號、97年度偵字第20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柏林、邱國安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審理時均指證被告為本案共同之行為人,並於98年10月2 日具狀告發被告【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642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十八卷)第1 頁至第7 頁】,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柏林、邱國安及鄭水杰亦均於偵訊時指證被告為本案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實際負責人(詳偵十八卷第26頁、第27頁、第187 頁、第188 頁、第211 頁、第212 頁)。綜上各節均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揆諸前開說明,仍難謂非發見新證據。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之規定,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再行起訴,於法並無不合。 三、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王常福於警詢時之陳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定有明文。查證人王常福係被告以外之人,其於警詢時之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惟證人王常福已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詳本院卷二第98頁)。又證人王常福於警詢時之陳述,為證明其經詐騙購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罪事實所必要,另其於警詢時係以被害人身分應訊,其立場中立而無串謀而故為迴護或栽贓被告之虞,堪信其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故證人王常福於警詢時之證詞,依前揭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害人林春吟、林俊霖、另案被告鍾慧蓉及林玠苗於警詢時之陳述: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2、查被害人林春吟、林俊霖、另案被告鍾慧蓉及林玠苗均係被告以外之人,其等於警詢時之陳述,皆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且被害人林春吟、林俊霖於警詢時之陳述,核與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另案被告鍾慧蓉、林玠苗則未經傳喚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而為陳述,且亦均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所定各款情形,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復否認上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依上開說明,應認被害人林春吟、林俊霖、另案被告鍾慧蓉及林玠苗於警詢時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三)另案被告黃金蕙於警詢時之陳述: 另案被告黃金蕙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而其於警詢時之陳述與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不相符合,又其於警詢時所陳述者為其本人及被告參與本案之過程,屬證明被告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而具有必要性無疑。再者,另案被告黃金蕙係因員警於96年11月1 日上午10時許前往臺北縣板橋市○○路0 段000 號7 樓搜索,經警逮捕後隨即經警詢問而製作上開警詢筆錄,則證人黃金蕙係於所認知事實發生後立即就所知覺之事實向司法警察陳述,是其於警詢時,應尚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與知覺事實不一致之陳述,且其記憶猶新,不致發生一般傳聞證據中證人記憶瑕疵之風險,應具有較可信之額外保證。且另案被告黃金蕙於警詢時被告未在場,是另案被告黃金蕙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應較為坦然。又證人即另案被告黃金蕙於本院審理時,就攸關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重要案情,均陳稱:「事隔已久,我忘記了」、「事隔一陣子了,我記不清楚」、「我不知道,我不過問這個,這不是我的權限」、「我不清楚」、「我沒有印象」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34 頁、第135 頁背面至第138 頁正面、第141 頁背面),其陳述出現選擇性遺忘之情形,可見其刻意避重就輕以迴護被告。又其於本院審理時,就永炬公司的投資宣傳資料是否為被告所提供,先稱:伊記不清楚云云(詳本院卷三第136 頁正面);嗣改稱:伊並未親眼看見被告拿永炬公司的投資宣傳資料給伊,永炬公司的投資宣傳資料並非被告提供云云(詳本院卷三第136 頁背面、第14 1頁背面);後又改稱:不確定是不是被告給伊的云云(詳本院卷三第141 頁背面),前後陳述顯然矛盾不一。且證人黃金蕙於本院審理時一再陳稱:伊不願意作證等語(詳本院卷第137 頁背面、第141 頁背面)。足見另案被告黃金蕙於警詢時所為陳述較之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從而,另案被告黃金蕙於警詢時之陳述,為證明事實存否所必要,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2 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四)告訴人潘仕軒於96年8 月8 日、告訴人謝森堂於97年11月19日偵訊時之陳述: 按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復按告訴人之指訴雖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但非刑事訴訟法第3 條所稱之「當事人」,乃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除依同法第271 條之1 規定到庭單純陳述意見時,毋庸具結外,如就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陳述時,即居於證人之地位,自應依同法第186 條第1項 規定命其具結,使告訴人知悉其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該供述證據始具證據能力,如未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應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838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告訴人潘仕軒於96年8 月8 日、告訴人謝森堂於97年11月19日偵訊時,均未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且均未於供前或供後使其具結,是依前揭說明,告訴人潘仕軒於96年8 月8 日偵訊時、告訴人謝森堂於97年11月19日偵訊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本院自不得採為判斷之依據。 (五)被告於95年11月21日上午11時6分,以其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鄭水杰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之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係員警將監聽之通話內容加以整理而成,屬被告以外之人之監聽人員,於審判外將監聽所得資料整理後予以紀錄而得,屬傳聞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六)其餘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對於下列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除如前所述外,均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俱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除如前所述外,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除如前所述外,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其提供威寶、永炬及瀰士等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與吳柏林、鄭水杰及徐俊泰等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之犯罪事實,辯稱:伊並不是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公司之老闆,伊與徐俊泰純粹是股票的交易,伊會幫他向網路上的盤商即黃泳學及陳先生問有無該檔股票,如果有就會幫他拿,徐俊泰、鄭水杰及吳柏林都有跟伊諮詢過,也有跟伊拿過幾張,鄭水杰拿過威寶電信股票30張以下,徐俊泰拿過永炬公司10張以下,吳柏林拿過永炬公司將近100 張、威寶公司50、60張,伊沒有幫他們拿過異能公司、盛德竹公司之股票,他們雖在另案審理中提到伊是實際負責人,然係因伊與吳柏林有糾紛,吳柏林積欠伊股款,經伊催討幾次,他說他會給伊很難看,伊只是對特定人士交易,並無對外銷售,該些公司並非伊請人頭成立的,都是他們自己去處理的,伊並未實際支配這些公司的營運,公司的政策亦非伊決定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僅係以盤商的角色出售威寶、瀰士及永炬等公司之股票給鄭水杰、吳柏林及徐俊泰等特定人士,其並非鴻揚、美商中華世紀、詠盛、益鼎、群和、鴻銘、康群、德宏、利鼎等公司實際負責人,亦未參與上開公司之經營,並無公開販售或以詐述販售本案股票,鄭水杰等人有無對外出售股票與被告無關,另被告從未販售異能公司及盛德竹公司股票,且提供本案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股款之人均指稱係將帳戶交給吳柏林,益徵吳柏林指述被告為上開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說法應與事實不符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及鴻銘公司均未經設立登記,其餘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冒用公司名稱欄所示之公司亦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等情,已經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柏林於警詢、偵訊、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審理、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邱國安於警詢、偵訊、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62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智勇於偵訊、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徐俊泰、黃金蕙、鄭水杰、張添雅、顏偉恩、邱士龍、證人即被害人鄒依霖於警詢時陳述甚詳【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398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一卷)第72頁、第101 頁、96年度偵緝字第285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三卷)第37頁、96年度偵字第26975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七卷)第19頁、第24頁正面、第47頁背面、第52頁正面、第69頁背面、第70頁正面、第217 頁正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一卷(下稱偵九卷)第551 頁、第552 頁、第632 頁、第二卷(下稱偵十卷)第1132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429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十三卷)第24頁、第25頁、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卷(下稱)院一卷第20頁背面、第36頁正面、第74頁正面、第115 頁、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62號卷二(下稱院六卷)第25頁至第26頁背面、本院卷三第40頁正面至第56頁背面】,並有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詠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鴻銘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群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鴻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一卷第97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6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八卷)第141 頁至第149 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次查,被告、另案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吳柏林與另案被告林麗君及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人;與另案被告邱國安及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人;與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人;與如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除編號26外);被告與另案被告黃智勇及如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五編號26所示之人(另案被告徐俊泰部分僅限盛德竹公司及瀰士公司部分)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均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各別使用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冒用公司名稱」欄所示公司行號名義,並各自使用化名,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推銷販賣威寶、瀰士、永炬、盛德竹及異能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事實,業經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柏林於警詢、偵訊、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案件審理、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邱國安於警詢、偵訊、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62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楊莉莉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62號審理、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審理、100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徐俊泰、鄭水杰於警詢、偵訊、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審理、100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黃金蕙、蘇紘緯於警詢、偵訊、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審理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晏誠於警詢、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鍾慧蓉、林麗君、黃智勇於偵訊、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黃碧華於偵訊、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添雅、黃琪琇、顏偉恩於警詢、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證人即另案被告吳姿樺於偵訊、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楊升嘉、許燕玲、洪碧霝、章琇雯、葉婷玉、吳念慈、陳群偉、黃丹華、何青燕、林玠苗、許鈞傑、蕭伶伃、李佳奕、譚雅文、章菁華、林漢威、施伯青、晁學鴻、曾佳麒、趙薇甄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述明確【詳偵一卷第101 頁、第102 頁、第105 頁、偵三卷第37頁、第38頁、偵七卷第19頁背面至第22頁正面、第24頁正面至第27頁正面、第47頁正面至第49頁背面、第52頁背面至第54頁背面、第58頁背面至第62頁正面、第65頁背面至第67頁背面、第69頁背面至第70頁背面、第241 頁背面至第243 頁正面、第300 頁背面、偵九卷第551 頁至第555 頁、第566 頁至第570 頁、第631 頁至636 頁、偵十三卷第24頁、第25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411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十四卷)第5 頁至第7 頁、97年度偵字第20405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十五卷)第5 頁至第13頁、97年度偵字第22846 號偵查卷宗第17頁、偵十八卷第26頁、第27頁、第187 頁、第188 頁、第211 頁、第212 頁、院一卷第20頁背面至第22頁正面、第36頁正面、第74頁、第92頁至第96頁、第99頁至第101 頁、第114 頁背面至第117 頁背面、第137 頁正面至第140 頁、第193 頁至第196 頁背面、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卷二(下稱院四卷)第73頁至第75頁、第221 頁至第228 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簡式卷(下稱院五卷)第71頁正面至第85頁、院六卷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背面、第86頁至第136 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卷三(下稱院七卷)第63頁、第67頁至第76頁、第88頁背面至第103 頁背面、第233 頁背面至第242 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卷四(下稱院八卷)第300 頁背面至第308 頁、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卷一(下稱高院卷一)第270 頁背面、第271 頁正面、卷二(下稱高院卷二)第46頁背面、第102 頁背面至第109 頁正面、第118 頁背面至第120 頁正面、100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卷一(下稱高院卷四)第135 頁背面、卷二(下稱高院卷五)第116 頁背面、本院卷二第23 2頁至第238 頁正面、本院卷三第40頁正面至第56頁背面、第135 頁正面至第142 頁背面】,並經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除被害人林春吟、林俊霖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外)、如附表二編號18、23、24、45、46、50、51、54、61、62、64、65、66、92所示被害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如附表二編號18、46所示被害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被害人林俊霖、林登義、郭文川、林春吟於本院審理時指證明確【詳偵一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73頁、偵三卷第49頁至第5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313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五卷)第2 頁、第3 頁、偵七卷第188 頁背面至第190 頁背面、第201 頁背面至第203 頁背面、第215 頁正面至第217 頁背面、偵九卷第771 頁至第773 頁、第777 頁至第782 頁、第790 頁至第794 頁、第801 頁至第803 頁、第816 頁至第818 頁、第821 頁至第823 頁、第829 頁至第831 頁、第840 頁至第844 頁、第847 頁至第849 頁、第854 頁至第858 頁、第871 頁背面至第873 頁正面、第877 頁正面至第879 頁背面、第88 6頁正面至第888 頁正面、第892 頁至第893 頁背面、第897 頁正面至第901 頁正面、第908 頁至第912 頁、第91 8頁正面至第922 頁正面、第927 頁至第930 頁、第937 頁至第940 頁、第946 頁至第947 頁背面、第955 頁至第959 頁、第971 頁至第974 頁、第979 頁至第981 頁、第990 頁至第992 頁、第999 頁至第1011頁、第1004頁、第1016頁至第1018頁、第1031頁至第1033頁、第1049頁至第1052頁、第1058頁至第1062頁、第1066頁至第1069頁、偵十卷第1074頁至第1077頁、第1115頁至第1117頁、第1129頁至第1133頁、第1162頁背面至第1164頁、第1168頁、第1169頁、第1174頁、第1180頁至第1182頁、第1191頁至第1194頁、第1205頁背面至第1206頁背面、第1210頁至第12 14 頁、第1216頁至第1221頁、第1239頁至第1241頁、第1247頁至第1250頁、第1255頁至第1258頁、第1262頁至第1264頁、第1270頁至第1272頁、第1278頁至第第1281頁、第1286頁至第1287頁背面、第1298頁至第1301頁、第1317頁至第1320頁、第1325頁至第1327頁、第1331頁至第1334頁、第1336頁至第1340頁、第1357頁至第1359頁、第1364頁至第1367頁、第1373頁至第1376頁、第1387頁至第1390頁、第1398頁至第1400頁、第1408頁至第1411頁、第1421頁至第1423頁、第1431頁至第1434頁、第1440頁至第1442頁、第1450頁至第1452頁、第1458頁至第1461頁、第1484頁至第1487頁、第1499頁至第1503頁、第1509頁至第1512頁、第1517頁至第1520頁、第1524頁背面至第1526頁、第1531頁至第1534頁、第1539頁至第1541頁、第1547頁至第1550頁、第1564頁至第1567頁、第1572頁至第1575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3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十二卷)第10至12頁、偵十四卷第6 頁、第7 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卷一(下稱院三卷)第60頁至第65頁、第72頁至第76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93頁至第97頁、第107 頁至第111 頁、第117 頁至第121 頁、第128 頁至第132 頁、第140 頁至第145 頁、第151 頁至第156 頁、第161 頁至第165 頁、第169 頁至第173 頁、本院卷二第103 頁背面至第112 頁正面、本院卷三第56頁背面至第63頁背面、第90頁正面至第105 頁正面】,復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96年6 月21日(96)國世銀新泰字第30號函暨吳柏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96年3 至4 月之交易明細表、00000000號、00000000號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板和營運處96年9 月4 日雙服(96)字第A317號函暨市內網路業務租用/ 異動申請書1 份、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9 月11日(96)華證(股)字第01571 號函暨威寶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證明、威寶電信(股)公司股東邱國安購入股票明細、出售股票明細、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管理作業系統1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96年10月30日(96)國世銀新泰字第76號函1 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暨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2 家營業人,各指定期間之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24頁、公司股東股票轉讓通報表2 份、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函暨股東資料1 份、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2011年6 月9 日函暨張貴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基本資料、玉山銀行新莊分行100 年6 月8 日函暨黃信介開戶資料、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100 年6 月13日函暨徐再添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開戶資料、第一銀行頭前分行2011年11月23日函暨高銘福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各1 份、如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林登義提出之「邱俊凱」、「蕭文玲」之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各1 紙、中華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6 份、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份、如附表二編號2 被害人尚永福提出之威寶公司概況說明書影本1 份、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份、「林子婷、林郁婷、蕭文玲、邱俊凱」之美商中華世紀創投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3 被害人王常福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4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4 被害人蔡乾隆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林俊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7 紙、如附表二編號6 被害人戴家寶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3 紙、如附表二編號7 被害人何士怡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如附表二編號8 被害人孫翼芳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段子晴」、「林子婷」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9 被害人黃正芳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10被害人邱士龍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9 份、如附表二編號11被害人陳朝榮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12被害人黃登寶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13被害人周財生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陳雅馨」、「鄭龍浩」之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各1 紙、如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張昌猷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0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15被害人薛毓娜提出之「鄭龍浩」、「陳雅馨」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4 紙、如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林惠鈴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8 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許世杰」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陳雅馨」「林漢威」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17被害人黃淑玲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4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18被害人潘仕軒提出其弟潘仕偉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6 紙、潘仕軒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6 紙、潘仕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 紙、潘仕軒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潘仕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陳雅馨」名片影本、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12月3 日勘驗筆錄1 份、如附表二編號19被害人于許玲蓉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20被害人李梅春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21 被 害人郭文川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黃玉琇持有之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郭文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黃玉琇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黃玉琇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3 紙、如附表二編號22被害人李漢瑜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紙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3 紙、如附表二編號23被害人呂冠廷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陳雅馨」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24被害人陳景連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25被害人邱閔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陳耿義」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26被害人張志光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份、如附表二編號27被害人陳伶禎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28被害人林春吟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29被害人吳宗兆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紙 、如附表二編號30被害人廖玲榕提出之「蔣詰」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持有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3 紙、如附表二編號32被害人吳麗雪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33被害人鄒依霖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影本3 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 紙、「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封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5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威寶電信公司概況資料1 份、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概況說明書影本1 份、如附表二編號34 被 害人邱素珍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蔣詰」美商中華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35被害人楊文威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36 被 害人王志宏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37被害人陳永昌提出「程凱琪」寄予他之信封影本1 紙、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3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如附表二編號38被害人盧逖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39被害人黃榮生提出之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聯邦銀行匯款單影本2 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影本1 紙、信封影本1 紙、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紙、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紙、如附表二編號40被害人楊智強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41被害人湯世雄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42被害人林俊霖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程凱琪」「楊澐漫」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43被害人黃威峰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44被害人羅啟誠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45被害人陳彥賓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影本5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6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0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如附表二編號46被害人楊韻儒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0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3 紙、合作金庫存摺影本1 份、如附表二編號47被害人莊健華提出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 紙、如附表二編號48被害人謝屘榮提出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如附表二編號49被害人李宜澧提出之「程凱琪」「楊澐漫」益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0被害人湯靜芬持有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1被害人陳玲珮提出之「魏宏傑」鴻銘創業股份公司名片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萬泰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股東常會議事錄影本1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介影本1 紙、剪報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2被害人洪福懋提出之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簡介影本1 份、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1 紙、鴻銘創業股份公司「陳耿義」名片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53被害人黃松江提出以郭紹軒名義繳納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4被害人溫青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鴻銘創業股份公司「鄭龍浩」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5被害人林忠連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款書影本1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6被害人竇梅影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4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如附表二編號57被害人姜家軒提出之瀰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8被害人江泰成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何君祥」、「陳耿義」鴻銘創業股份公司名片影本1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59被害人吳仁芳提出之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簡介影本1 紙、節能概念股- 股價表現比較表影本1 紙、剪報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60被害人顏志豪提出之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簡介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61被害人黃俊欽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6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5紙、如附表二編號62被害人張麗芸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信封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63被害人簡龍榮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64被害人吳朝良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65被害人詹淑淋提出之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67被害人呂仰鎌提出之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宅即便信封袋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68被害人孫國翔提出之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69被害人劉興維提出之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70被害人謝寶卿提出之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簡介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 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影本1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71被害人吳雪英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72被害人柯德銘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回條影本3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4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0紙、如附表二編號73被害人陳昕融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7 紙、如附表二編號74被害人鄭欽忠提出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75被害人邰金魁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4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76被害人游鴻達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77被害人廖慶松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78被害人洪華鴻提出之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 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2 紙、「程凱琪」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79被害人鄧文凱提出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80被害人岳潤新提出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聞紙、公司資料各1 份、如附表二編號81被害人朱廷彬提出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82被害人黃憲昇提出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程凱琪」「楊中昱」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83被害人李欣泓提出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84被害人林醒嵐提出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85被害人徐麗倩提出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林子婷」「李維真」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86被害人劉旻豐提出之「林子婷」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5 紙、如附表二編號87被害人李南輝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李嘉玲」「黃玉麗」德宏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各1 紙、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2 紙、如附表二編號88被害人徐盛祿提出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89被害人廖景平提出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李維真」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90被害人杜效芳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中華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紙、「程凱琪」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片影本1 紙、如附表二編號91被害人顏芳美提出之永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0紙、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回條聯影本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 紙、「陳耿義」德宏創業投資公司名片影本1 紙【詳偵一卷第9 頁至第13頁、第18頁、第19頁、第135 頁至第162 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100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二卷)第4 頁至第8 頁、第12頁至第43頁、偵三卷第57頁至第68頁、偵五卷第11頁、第12頁、第14頁至第21頁、偵七卷第179 頁正面至第188 頁正面、第192 頁正面至第201 頁正面、第205 頁正面至第214 頁背面、第219 頁背面至第231 頁正面、偵九卷第774 頁至第776 頁、第784 頁至第789 頁、第796 頁至第799 頁、第808 頁至第814 頁、第819 頁、第825 頁至第827 頁、第837 頁、第838 頁、第845 頁、第846 頁、第851 頁至第853 頁、第859 頁至第870 頁、第874 頁至第876 頁、第880 頁至第885 頁、第889 頁背面至第890 頁背面、第895 頁、第896 頁、第902 頁正面至第906 頁背面、第913 頁至第917 頁、第923 頁、第924 頁、第931 頁至第936 頁背面、第942 頁至第944 頁、第948 頁至第954 頁背面、第961 頁至第969 頁、第975 頁至第977 頁、第983 頁至第986 頁、第993 頁至第997 頁、第1008頁至第1014頁、第1023頁至第1029頁背面、第1035頁至第1047頁、第1054頁至第1056頁、第1063頁、第1064頁、第1071頁至第1073頁、偵十卷第1079頁至第1114頁、第1118頁至第1122頁、第1134頁至第1155頁、第1165頁、第1166頁、第1170頁至第1172頁、第1176頁至第1178頁、第1183頁至第1189頁、第1197頁至第1204頁、第1207頁、第1208頁、第1243頁至第1245頁、第1251頁至第1253頁、第1259頁、第1260頁、第1266頁、第1267頁、第1274頁、第1275頁、第1282頁至第1284頁、第1289頁至第1296頁、第1303頁至第1315頁、第1323頁、第1329頁、第1335頁、第1344頁至第1355頁、第1360頁至第1362頁、第1368頁至第1370頁、第1380頁至第1385頁、第1393頁至第1396頁、第1405頁至第1406頁、第1412頁至第1419頁、第1427頁至第1429頁、第1435頁至第1437頁、第1446頁至第1449頁、第1454頁至第1456頁、第1462頁至第1482頁、第1489頁至第1497頁、第1505頁至第1507頁、第1511頁至第1515頁、第1521頁至第1523頁、第1527頁至第1529頁、第1535頁至第1537頁、第1543頁、第1551頁至第1554頁、第1560頁至第1562頁、第1570頁、第1579頁、第1580頁、第1881頁至第2030頁、第2045頁至第2093頁、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62號卷一(下稱院二卷第107 頁至第121 頁)、院三卷第66頁至第71頁、第78頁至第80頁、第99頁至第106 頁、第114 頁至第116 頁、第124 頁至第126 頁、第135 頁至第139 頁、第148 頁至第150 頁、第159 頁、第160 頁、第168 頁、第177 頁至第186 頁、本院卷一第182 頁、第185 頁至第190 頁、第192 頁至第194 頁、本院卷二第22頁至第25頁、本院卷三第65頁至第70頁】,另有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2 、4 至11、15至120 (除如編號114 所示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份外)、124 至154 、156 至163 、166 至199 所示供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物品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部分: 1、被告與另案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及徐俊泰利用不知情之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推銷販賣威寶、瀰士、永炬、盛德竹及異能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佯稱該等公司前景看好,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股價會因此大漲等不實說詞,致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等股票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另案被告邱國安、許燕玲、何青燕於偵訊時、證人即另案被告楊莉莉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62號審理時、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審理、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柏林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審理時、證人即另案被告黃金蕙、張晏誠、張添雅於警詢時、證人即另案被告蘇紘緯於警詢、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人徐俊泰即另案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潘仕軒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證人即告訴人楊韻儒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被害人呂冠廷、陳景連、陳彥賓、湯靜芬、陳玲珮於偵訊時、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除被害人林春吟、林俊霖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外)、證人即被害人林俊霖、林登義、郭文川、林春吟於本院審理時分別指證甚詳(詳偵一卷第28頁背面、第101 頁、第102 頁、第105 頁背面、偵五卷第2 頁、偵三卷第49頁、第50頁、偵七卷第25頁正面、第26頁、第59頁背面、第61頁正面、第67頁、第202 頁、第21 5頁背面、第216 頁正面、第293 頁背面、第296 頁背面、偵九卷第771 頁至第773 頁、第777 頁至第782 頁、第790 頁至第794 頁、第801 頁至第803 頁、第816 頁至第818 頁、第821 頁至第823 頁、第829 頁至第831 頁、第840 頁至第844 頁、第846 頁至第848 頁、第854 頁至第858 頁、第871 頁背面至第873 頁正面、第877 頁正面至第879 頁背面、第886 頁正面至第888 頁正面、第892 頁至第893 頁背面、第897 頁正面至第901 頁正面、第908 頁至第912 頁、第918 頁正面至第922 頁正面、第927 頁至第930 頁、第937 頁至第940 頁、第946 頁至第947 頁背面、第955 頁至第959 頁、第971 頁至第974 頁、第97 9頁至第981 頁、第990 頁至第992 頁、第999 頁至第1004頁、第1016頁至第1018頁、第1031頁至第1033頁、第1049頁至第1052頁、第1058頁至第1062頁、第1066頁至第1069頁、偵十卷第1074頁至第1077頁、第1115頁至第1117頁、第1129頁至第1133頁、第1162頁背面至第1164頁、第1168頁、第1169頁、第1174頁、第1180頁至第1182頁、第1191頁至第1194頁、第1205頁背面至第1206頁背面、第1210頁至第1214頁、第1216頁至第1221頁、第1239頁至第1241頁、第1247頁至第1250頁、第1255頁至第1258頁、第1262頁至第1264頁、第1270頁至第1272頁、第1278頁至第1281頁、第1286頁至第1287頁背面、第1298頁至第1301頁、第1317頁至第1320頁、第1325頁至第1327頁、第1331頁至第1334頁、第1336頁至第1340頁、第1357頁至第1359頁、第1364頁至第1367頁、第1373頁至第1376頁、第1387頁至第1390頁、第1398頁至第1400頁、第1408頁至第1411頁、第1421頁至第1423頁、第1431頁至第1434頁、第1440頁至第1442頁、第1450頁至第1452頁、第1458頁至第1461頁、第1484頁至第1487頁、第1499頁至第1503頁、第1509頁至第1512頁、第1517頁至第1520頁、第1524頁背面至第1526頁、第1531頁至第1534頁、第1539頁至第1541頁、第1547頁至第1550頁、第1556頁至第1559頁、第1564頁至第1567頁、第1572頁至第1575頁、偵十二卷第10頁至第12頁、院一卷第21頁背面、第74頁背面、第169 頁背面、院三卷第60頁至第65頁、第72頁至第76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93頁至第97頁、第107 頁至第111 頁、第117 頁至第121 頁、第124 頁至第126 頁、第140 頁至第145 頁、第151 頁至第156 頁、第161 頁至第165 頁、第169 頁至第173 頁、高院卷五第116 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09 頁正面、本院卷三第60頁、第90頁、第96頁背面、第103 頁背面),並有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9 月11日(96)華證(股)字第01571 號函、盛德竹公司98年10月23日函、威寶公司98年10月29日函、異能公司陳報狀、永炬公司98年11月11日函各1 份、證人即告訴人潘仕軒與另案被告楊莉莉通話內容於97年12月3 日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查(詳偵二卷第12頁、院一卷第120 頁背面、第121 頁背面、第123 頁、院二卷第107 頁至第121 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 、23、29、36、41、42、47、50、56、58、68、73、79、83、91、94、103 、107 、108 、111 、125 、130 、133 、136 、141 、14 2、151 、179 、180 、185 及189 、195 所示之教戰守則或話術等文件可憑。 2、再者,被告於95年11月2 日上午11時24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持用門號00000000000 行動電話之吳小姐通話,其內容為:被告推薦吳小姐買威寶的股票,並說當初要吳小姐買的時候才30幾塊,現在已經到40幾塊了,吳小姐說威寶不是還沒有上櫃、上市,要在哪看盤。被告說未上市股票盤商都有在買賣,且威寶的代號已經出來,明年第一季會上櫃,到時候股價一定破百,並問吳小姐要不要掛,掛低一點。吳小姐說現在沒有資金,暫時不要買等語(詳偵七卷第140 頁背面)。足見被告確係以上開未上市上櫃股票即將上市或上櫃,股價即將大漲云云詐騙投資人投資款項甚明。 3、且查,就被告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1)被告於96年10月8 日下午5 時4 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某女通話,內容為:「 某女:『永炬』股務室那邊,如果客戶打電話去問何時上興櫃,他們都怎麼講? 被告:他們都不會講吧。 某女:靠夭,剛才那個人是講怎樣? 被告:怎樣? 某女:剛才一個客戶要做確認,我打去問,她說沒有啊,明年二、三季。 被告:那你是跟客戶講明年嗎?還是年底? 某女:這個客戶是之前的,我是講年底上興櫃,明年上櫃。 被告:對啊,那你這樣跟他解釋就好了。 …… 某女:那我現在,重點是我這個客戶,不知道怎麼講。 被告:我們如果確認明年,你就說興櫃一定會先漲,而且你問的只是股務小姐,那正常來講,我們本身是創投,這個話術可以講啊。 某女:我有跟他講說,不可能啊,我從來沒有客戶這樣講,他是新來的,我這樣講。 被告:你除了這樣說服不了他,你要告訴他什麼,你要告訴他上興櫃的行程,其實本來現在就可以上了,因為興櫃很簡單,其實只要有券商,而且他們現在已經要移交券商了。 …… 被告:只是我們要說服客戶的話,我們就說現在目前他們本身來講的話,就是說只要有券商就可以了,特約券商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輔導,所以上興櫃很容易、很快,興櫃本來預計在今年年底,預計來講的話,現在股市也不錯,可能在今年年底或第一季,那因為公司股務室還沒有很確定的時間,所以跟你講的很保守,講第二季、第三季,而且興櫃是一定會上,就算沒有上興櫃,一樣可以交易啊。所以你如果很在意興櫃這個部分,我是覺得你是想太多,其實本來就是可以交易啊。…… 某女:他就突然問我,我就傻住,想說3塊應該還蠻保守的。 被告:……只要有太陽能,能賺錢的公司的話,上去的股價絕對是破百的,也不用擔心你自己的股價有問題,只要擔心說是不是要等很久,基本上不用等很久,他上興櫃就可以交易了,公司所說的上櫃,你必須上興櫃滿3 個月以後才可以上櫃。 …… 某女:好,然後再來就是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們現在客戶都是講到年底嘛,那年底的時候,到時候我們一定會說它又要延,到時候我們話術要怎麼說? 被告:妳是說已經成交的嗎? 某女:對。 被告:已經成交的客戶,妳就跟他講說行情預計來講還不錯,所以公司基本上來講的話,可能預計在過年後,因為妳今天第一季來講的話,年底是12月,12月緊接著就是下個月,下個月公司有決議講說,最好等季報出來,財報比較漂亮一點再上去會比較好,因為現在就年底了,剛好一個會計年度的話,可能在第一季尾的話,這樣財報上去更漂亮,價格更漂亮,配合總統大選這樣子。 …… 被告:對啊,都是可以交易,你只要上興櫃都可以交易,那上興櫃確定的時間的話,基本上來講的話,只是2 家特定證券商就可以,只是公司選擇什麼時候,並不是我們創投公司決定它要上去就上去,現在目前預估的話可能就會在年底,不然就會在第一季,那他講的第二季、第三季,那是上櫃,上櫃至少要停留3 個月到半年才能上市啊。 某女:嗯。 被告:你又不用那麼久才出,你上興櫃,如果價格不錯,有到三百塊,你就先出了,你為什麼要等到上櫃,不然你就是10張留5 張上櫃,看會不會有二度蜜月。 某女:這個我有洗過,我就是跟他講說我們就是要賺蜜月行情。被告:如果真的再洗不動的話,到時候再請小蕙幫幫忙啦,你先試試看,你要練習你才會講。 某女:我知道,所以我才會先問你啊。 被告:你有問題你就先打給我,我就大概跟你講他的狀況這樣。某女:對啊,就是先問你,突然他這樣講。 被告:你的話術記得要交給你的業務去打。 某女:有啊,我都再講給他們聽,看講怎樣我再跟你說。 被告:好,拜拜。」(詳偵七卷第173頁正面至第176頁正面) (2)另被告於96年10月17日下午2 時36分許,以上開門號行動 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黃泳學進行通 話,其內容為:「 被 告:你跟他講,叫他不要講肯定的答案就好了。 黃泳學:我有跟他講了。 被 告:講一切全按照公司的規定,這邊是股務室也沒辦法做決定。 黃泳學:他是這樣講的,他講說他們保守估計是在第三季啦,但是因為這段時間看他們蠻不錯的,在券商的審慎評估之下,覺得可能第一季、第二季掛牌,對公司比較有利。被 告:就是不要給肯定的就對了。 黃泳學:對,有可能第一季、第二季,這樣的意思。 被 告:那不要講到第三季。 黃泳學:沒有,他說保守估計啦,因為講出去的話,不能再回收了嘛。 被 告:當然,如果有再打去問的時候,就不要再跟客戶講第三季了,現在才今年年底而已,你就講到第三季,誰嚇都嚇死,還要半年多,誰要買。 黃泳學:不能這樣講啊,以公司的制度。 被 告:那你就不要給肯定的答案啊,就算他也沒辦法完全知道人家第三季一定會上,所以他幹嘛要給人家答案啊,就是一切按照股東會,我的意思是說他不要給肯定的答案,但是至少要跟客戶講一個比較模稜兩可的答案就好了,不要給予肯定的。…… 被 告:我問你喔,你能不能拿到「異能」的股票? 黃泳學:「異能」,盤面上一堆啊。 被 告:盤面上一堆,能不能敲的到是一個問題啊。 黃泳學:買的到啊,34塊買的到。 被 告:34塊喔。 黃泳學:對啊,目前我看到的。 被 告:盤價喔。 黃泳學:對。 (被告問旁人那紘緯他們去拿多少啊,現在34塊,盤價34塊他要不要敲) 被 告:有幾張? 黃泳學:有十幾、二十張。 被 告:我問人家,人家在問啦,那個別的場子有一個客戶,因為他們後面要推我們的嘛,但是之前「異能」他有推。」(詳偵七卷第176頁背面至第177頁背面)。 (3)綜合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以觀,被告指導推銷永炬公司等未上市(櫃)股票之話術內容,及與案外人黃泳學討論之話術內容,均係以該等公司股票即將上市上櫃,股價一定大漲為誘使被害人購買本案未上市(櫃)股票之方法,足徵被告確係親自或指導他人以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進行本案有價證券之買賣甚明。 4、綜上,被告親自或透過業務員於銷售威寶公司等股票時,先後冒用未經設立登記之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鴻銘公司,或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鴻揚公司、益鼎公司、康群公司、德宏公司、群和公司及利鼎公司之名義營業,又數度變更營業地點及銷售公司股票標的,及屢次調動業務員,同時指示業務員使用化名作為對外與被害人接洽及聯繫時之用,以威寶等公司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未來掛牌價高漲等之不實說詞,詐欺客戶購買其所推銷股票之犯行,足見其有意假藉合法經營公司名義銷售股票,並刻意隱藏真實身分、營業地點,其於主觀上存有以詐欺手段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犯意,客觀上亦係以詐術銷售股票之行為,應可認定。 5、另查,另案被告吳柏林、邱國安、黃智勇及如附表一至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之業務員(除如附表一之四編號1 所示徐俊泰外)均非金融財經專業或從業人員,亦無就讀相關科系學歷背景,則其等是否確實知悉上述公司「即將上興櫃或上市上櫃」之說詞,係屬虛偽不實,因而於主觀上存有施用詐術之犯意,尚非無疑。且依卷內事證亦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其等除對外向客戶銷售股票之外,另有與聞或參與所銷售股票之取得過程,進而獲悉取得股票之來源及進價,亦難以此認定其等係欲藉由上開不實說詞,以便取得鉅額價差之不法利益。而前揭教戰守則或話術,究係由何人所製作,依卷內事證尚不足加確認,自無從進而研判其等於取得該些教戰守則或話術之初,對於該些教戰守則或話術所載內容之真實性與否,有所認識或正確認知。況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從事行業遍及社會各階層,均因誤信上開不實說詞而購買威寶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尚不能排除如附表一至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除如附表一之四編號1 所示徐俊泰外)於未能分辯其真實性與否之情形下,逕行依照該等教戰守則或話術內容之說詞,或被告、共同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等人片面教授,即將之進一步轉述予客戶知悉,俾順利銷售股票、推展業務之可能。又另案被告吳柏林、黃智勇及邱國安均未使用任何化名,亦未負責向客戶推銷股票業務,自無從認定其等與被告及另案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等就詐欺買賣股票之部分存有犯意聯絡。從而,被告與另案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僅販賣瀰士公司及盛德竹公司股票部分)利用不知情之另案被告吳柏林擔任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鴻銘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或冒用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鴻揚公司、益鼎公司、康群公司、德宏公司負責人,及由不知情之另案被告黃智勇冒用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群和公司、利鼎公司負責人名義,並由不知情之另案被告吳柏林、邱國安及黃智勇等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被害人匯入股款,再利用不知情之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所示之業務員(除如附表一之四所示徐俊泰外)以詐偽之方法販售本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行,應堪認定。 (四)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1、被告雖辯稱其非本案公司之實質負責人,亦未參與本案股票之銷售行為云云,然查:另案被告黃金蕙於警詢時稱:康群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伊進公司時公司名稱為美商中華世紀公司,當時公司在臺北縣板橋市○○路0 段00號正隆廣場裡面,公司於96年4 、5 月份遷至臺北縣板橋市○○路0 段000 號7 樓,即更換公司名稱為康群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永炬公司之投資宣傳資料是被告提供給伊等的等語(詳偵七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正面、第25頁正面);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柏林於偵訊及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案件準備程序、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審理及本院審理時陳稱:楊莉莉及被告負責開公司賣股票,黃泳學負責找股票給楊莉莉及被告賣,伊只是提供戶頭給她們使用,伊也有提供張貴富、黃信介、蘇明德、徐再添的帳戶給黃金蕙,他們拿伊身分證去辦理股票的過戶,再賣給客戶,實際上被告是負責人,鄭水杰、楊莉莉、黃金蕙等人均須聽命於被告,她有公司的決策權,公司的股票要賣多少都是她們在決策,被告有教業務員要怎樣推銷怎麼賣股票;伊是於95年5 、6 月經伊1 位長輩介紹認識被告她們,係被告跟伊談到由伊擔任人頭之事,伊同意替被告她們租房子、申請電話、開公司,伊每天在辦公室裡從早坐到晚,他們要吃什麼就會叫伊去買,水電費也叫伊去繳,公司的名稱有中華世紀、鴻銘、德宏等,都是她們看好地方才叫伊去簽約,後來伊知道他們在賣股票時,擔心是不是賣假股票,有去問她們,被告說不是賣假股票,只是賣未上市股票,伊承認伊是人頭,不是負責人,股票過戶也是被告他們去處理的等語(詳偵十八卷第26頁、第27頁、院一卷第116 頁背面、院六卷第26頁、高院卷二第112 頁背面、本院卷三第40頁正面至第56頁背面);證人即另案被告鄭水杰於偵訊、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案件準備程序、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審理時證稱:伊自96年間起在該集團工作,最早是被告跟伊接觸,認識被告才進公司,被告負責指示伊,是伊老闆,伊在公司是屬於業務跟專任講師還有教育訓練,並不會接觸被告她們股票來源,但被告會告訴他們要買賣哪些股票,伊在公司的薪水係由楊莉莉發放,公司就是被告說要更改,伊就照做,公司名稱及銷售股票是否更換並非伊可以決定,伊的認知應該是被告決定公司名稱及欲銷售的股票,因為被告有直接跟伊說,被告會跟伊說銷售股票的價格,伊只是執行被告的指示,伊等要買進股票再賣出係由被告決定,公司業務員出售股票,傭金部分係由被告決定等語(詳偵十八卷第211 頁、第212 頁、院一卷第116 頁、第193 頁正面至第196 頁背面、高院卷二第103 頁背面至第104 頁背面);另案被告邱國安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62號準備程序時供稱:事實上被告及楊莉莉才是公司負責人,伊於93年6 月應徵進入永順發投顧,永順發的老闆是楊育鳴,他是被告的弟弟,楊莉莉的哥哥,93年8 、9 月伊被發配到鴻揚公司,即從事販賣未上市股票的公司,老闆是被告,伊在那裡並無賣出任何一張股票,後來伊就離開了,伊同事有楊升嘉、楊莉莉、張晏誠、黃金蕙;到了95年9 月、10月時,被告及楊莉莉找伊擔任股票交割,辦理股票過戶,也就是先將股票過戶到伊名下後再過戶給其他客戶,她們每張付伊1,000 元的費用,包括證交稅,那時只有賣威寶公司股票,當時是以中華世紀公司推銷股票,中華世紀公司的營運方式也是租一家辦公室,再雇用員工打電話跟客戶推銷股票,主要負責人是楊莉莉及被告,鴻揚公司的負責人也是她們2 人,中華世紀公司的員工有張晏誠、蘇紘緯、楊莉莉,其他的伊不記得等語(詳院六卷第25頁背面);證人即另案被告黃碧華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稱:李佳奕如果有賣出股票,伊可以抽傭,這是被告告訴伊的,當初是被告引薦伊進公司,被告有給伊客戶名單,因為資源共享等語(詳院一卷第167 頁背面至第168 頁背面);證人蘇紘緯即另案被告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證稱:永炬及異能的資料都是楊莉莉或被告給的,股票的來源應該是楊莉莉或被告在協談取得,被告、楊莉莉及講師是說如果有遇到問題可以問講師,講師會告訴伊等要如何跟客戶應答,伊於96年10月18日與吳柏林的對話當時應該是剛要換推銷另一檔股票,因為有在被告那裡了解,換股票是她們決定,她們會跟伊等說要換股票的情形,叫伊跟新進同仁說明,當時可能是被告或楊莉莉要伊用化名推銷未上市股票,幾乎都是楊莉莉付伊薪水,伊只知道中華世紀最主要的決定權是被告,她決定換股票或是要不要賣股票及資料的提供,送來的資料都有記載股票要賣的價格,像威寶是有彈性的,但是是被告決定的,伊等不會擅自主張決定,鄭水杰出國期間如果有問題就直接問被告,就伊認知,伊認為被告是最高的主管等語(詳院一卷第169 頁背面至第171 頁正面、院六卷第98頁、院一卷第173 頁);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晏誠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陳稱:伊最早是在93年間到鴻揚公司工讀,是被告及楊莉莉應徵伊過去的,當時公司是從事投顧工作,當時的負責人應該是被告及楊莉莉,95年1 月伊加入中華世紀公司,後來更名為鴻銘,最後改為德宏,伊在德宏、鴻銘任職時,公司負責人是被告及楊莉莉,吳柏林、邱國安的工作內容伊不清楚等語甚詳(詳院七卷第99頁正面)。另案被告徐俊泰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準備程序時亦稱:只知道被告是做未上市股票的買賣等語甚明(詳高院卷二第46頁背面)。足徵被告就本案公司重要幹部之延攬、公司據點、名稱之更異、銷售股票標的及價格等節均有決定權,且經另案被告黃金蕙等人均一致指認為本案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從而,被告辯稱其非本案公司實質負責人云云,應非可採。 2、且查,被告有以「邱美貞」之化名,向被害人林春吟推薦威寶公司之未上市上櫃股票乙節,業經證人即被害人林春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是被告到伊住處收取股款及交付股票,被告與伊聯絡時自稱為「邱美貞」,「邱美貞」打電話與伊聯絡推薦威寶公司,說它半年內會上市上櫃,股價會漲到60幾元或80幾元,利潤不錯,所以伊決定購買,嗣被告與2 名不詳男子駕車到伊住處,僅被告進入伊住處,待了大概半小時左右等語甚詳(詳本院卷三第96頁正面至第10 5頁正面)。又告另以「段子晴」之化名,向被害人戴家寶推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乙節,亦經被害人戴家寶於警詢時指稱被告即為向其推銷威寶公司股票,化名「段子晴」之女子甚詳(詳偵九卷第90 1頁)。且被告復以「楊澐漫」之化名向被害人林俊霖推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一情,亦經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柏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伊申請的,好像是被告在使用,「楊澐漫」好像是被告的化名等語甚詳(詳本院卷三第49頁)。證人即被害人林俊霖於本院審理時亦證:伊透過友人郭文川得知可向益鼎公司程凱琪購買瀰士公司股票,被告與程凱琪及另名不詳女子有到伊公司,有給伊名片,伊應該有見過被告,被告應該有提到股票的事情,他們主要就是來介紹股票,之後被告與程凱琪及另名不詳女子有到伊公司,由伊交付股款給對方,對方則交付股票給伊等語甚明(詳本院卷二第10 3頁背面至第112 頁正面)。而被害人林俊霖於警詢時提出之益鼎公司程凱琪名片,確有以手寫「楊澐漫0000000000」等文字一情,亦有該名片影本1 紙附卷足參(詳偵十卷第1560頁)。是被告確有參與推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行為,並以詐術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為有價證券之買賣之行為甚明。至被害人尚永福於警詢時雖未指認被告即為綽號「邱美貞」之人,然被害人尚永福於警詢時並非指稱被告不是向其推銷股票之「邱美貞」(詳偵九卷第683 頁),辯護人逕稱被害人尚永福於警詢時明確指稱被告非向其推銷股票之人云云(詳本院卷三第149 頁背面),應有誤會。且被害人尚永福於95年間,由「邱美貞」向其推銷股票時已屆81歲高齡,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查,自難期待被害人尚永福於事隔1 年警詢時可以明確指認化名「邱美貞」之人,自無從僅因被害人尚永福並未指認被告即為化名「邱美貞」之人,而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3、且自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1)被告於95年8月31日上午9時13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妹楊莉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如下:「 楊莉莉:對啊,我們這邊,現在就是有一些客戶會上網想要去查一些,我們想說要不要換一下公司的名字? 被 告:查什麼? 楊莉莉:就是找一間公司在經濟部商業司有登記,查不到資料!被 告:我們有啊。 楊莉莉:妳們有嗎,還是查不到! 被 告:就用同一個就好了! 楊莉莉:查不到妳們公司資料! 被 告:有啦,妳查美商中華! 楊莉莉:查美商中華喔! 被 告:對。 …… 被 告:因為到時候留起來,搞不好哪天沒做的時候,我們可以利 用盤商幫他們賣威寶,聽懂嗎? …… 楊莉莉:好,我傳過去就好了喔! 被 告:對,妳傳過去,我會問他清不清楚。 楊莉莉:喔,好。 被 告:然後過戶的話,我等等問他,看今天能不能過。 楊莉莉:好,妳再幫我問一下,我等等傳過去。 被 告:叫什麼名字妳跟我講一下。 楊莉莉:叫邱士龍(按:如附表二編號10之被害人)。 被 告:OK。」(詳偵七卷第136 頁正面) (2)又被告於96年9 月28日中午12時18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黃泳學通話,內容為:「 黃泳學:那我們公司叫什麼名字?再給我好了,再給我清楚一點。 被 告:康群和德宏,只有這2個,其他都不是。」( 詳偵七卷第169頁正面) (3)足見被告確係使用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及冒用他人已合法設立登記之康群公司、德宏公司名義,銷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並指示另案被告楊莉莉使用美商中華世紀公司作為銷售股票之公司名稱。 4、再自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1)另案被告楊莉莉於95年8 月15日下午1 時21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 電話之被告通話,內容大意為:楊莉莉問被告要洗鄭水杰期貨轉未上市要怎麼洗,被告說就洗「紘緯」那邊,期貨做不下去要轉未上市。楊莉莉說如「紘緯」(蘇紘緯)那邊轉的話,鄭水杰會過去幫忙,而被告會到鄭水杰公司幫忙,再洗鄭水杰公司轉作未上市。另被告說初期做未上市利潤不會佔太高,楊莉莉說被告現在不是才賣30幾塊,被告說現在有在談聯電子公司。又楊莉莉談及「紘緯」之前就是一起在做未上市。被告說如果要做的話,就可以交接販售「威寶」股票。(詳偵七卷第137 頁背面) (2)另案被告楊莉莉於95年11月2 日下午4 時5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通話,內容為:「(被告要鄭水杰幫她包裝未上市公司,且稱她推銷威寶是用楊莉莉製作的版本封面,也稱其現在要推銷的,之後就是楊莉莉要推銷的)被告:妹喔,水杰也在那邊嗎? 楊莉莉:在我旁邊。 被 告:我剛打他手機沒接,我跟你講,因為我想那個名字可不可以請水杰幫我包裝? 楊莉莉:什麼東西? 被 告:『瀰士公司』,我們要推的這個。 楊莉莉:你說設計喔? …… 被 告:都可以啊,反正我們推的,妳們之後不是也要推嗎?」(詳偵七卷第141頁背面) (3)被告於95年11月21日上午11時6 分許,以其使用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另案被告鄭水杰所使用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 鄭水杰:喂。 被 告:喂,水杰。 鄭水杰:嗯。 被 告:啊你還沒到公司嘛? 鄭水杰:還沒,我在看醫生。 被 告:那你看完可不可以繞過來一下? 鄭水杰:什麼,什麼部分。 被 告:我說就是人頭部分,有一些要講的啦,只是說看你能不能繞過來一下下。 鄭水杰:喔,去哪裡,去那個9樓嗎? 被 告:對對對對對。 鄭水杰:喔。 被 告:我想說你剛好我妹想說你還沒到公司,然後想說怕你到了沒,問一下,如果沒有你就繞來一下下。 鄭水杰:嗯嗯嗯,好呀,好呀。 被 告:因為之前上進還有那些規則部分嘛,然後我想說順便講一下這樣子。 鄭水杰:喔。 被 告:因為之前我們一些帳戶有沒有,不都是我們自己找的嗎,你記不記得阿傑(音譯)那些人,對呀,我們想說把這件事還是先講清楚比較好這樣子。 鄭水杰:嗯嗯嗯。 被 告:然後再叫小吳,我們大家再跟他講,因為我們還沒跟小吳講之前,我們要自己先講。 鄭水杰:嗯。 被 告:對呀,因為到時候如果說有一些什麼事情的時候,要怎麼做? 鄭水杰:嗯 被 告:因為小吳那時候跟我講的時候,他是說因為他就直接推給蘇明德,然後他講就說蘇明德講說帳戶不見就算了,怎樣怎樣。 鄭水杰:嗯。 被 告:對呀,然後我就說拿給誰我都不知道,都不知道這樣子。 鄭水杰:嗯。 被 告:可是,有些事情不是這樣子,就變成還要再教育他。 鄭水杰:嗯嗯嗯。 被 告:那我想說我們自己先講好。 鄭水杰:嗯。 被 告:然後再跟小吳講這樣會比較好。 鄭水杰:喔,好,我知道。 被 告:我順便要拿5千塊給你幫我拿給欣怡這樣子。 鄭水杰:這樣子,好呀,好呀,不然我待會先過去你那邊好了。被 告:好,OK,byebye。 鄭水杰:OK,byebye」(詳本院卷二第11頁背面、第12頁正面)(4)被告於96年10月8 日晚間7 時1 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另案被告黃金蕙通話,內容大意為談論林麗君、徐俊泰所組之公司與黃金蕙哥哥即黃智勇間的事情,黃智勇充當該公司人頭(詳偵七卷第176 頁正面) (5)足見被告就銷售本案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之籌備及推銷手法之規劃均有所參與,並有相當之決定權,益徵其就本案銷售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5、況自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1)被告於95年9 月1 日中午12時5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另案被告徐俊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其內容為:「 被 告:我跟麗君在外面,要去王常福(按:如附表二編號3之被 害人)那裡,小吳載我們去。 徐俊霖:好啦。 被 告:可能會比較晚回去,小吳載我們回去。 徐俊霖:好啦。 被 告:他現在很悠閒吔,他現在的工作就是和我們去送股票,游山玩水。 徐俊霖:好。 被 告:好啦,跟你講一下。 徐俊霖:好」(詳偵七卷第136 頁背面)。 (2)又於96年5 月16日上午11時45分許,以前開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另案被告徐俊霖聯繫,內容為被告表示要出發了,等一下要去洗客戶買30張,要徐東西收一收下來等語(詳偵七卷第157 頁正面)。 (3)另某女於95年11月24日上午10時47分許,以簡訊傳「盧逖」(按如附表二編號38之被害人)的身分證給被告(詳偵七卷第141 頁正面)。 (4)且被告於95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8分,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另案被告黃金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其內容大意為:「被告要黃金蕙跟小吳說,準備蘇明德(本案人頭戶)的身分證字號到一銀開戶,要過20張給他」(詳偵七卷第141 頁正面)。 (5)被告於96年9 月28日中午12時2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黃泳學通話,內容為:「 被 告:不是啦,你現在最主要是「永炬」趕快擋起來,難怪我客戶會這樣問,一定有別的場子跑到盤商去要,或是有場子跟他要嘛,因為我們「永炬」已經推2 個月了,2 個月下來寄的資料已經上千份了」(詳偵七卷第170 頁正面) (6)足徵被告實際參與本案未上市上櫃股票之銷售,並實際操縱本案股票之過戶過程。 6、且自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1)被告於96年4 月27日下午3 時20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另案被告徐俊泰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其內容為: 被 告:「大徐」喔。 徐俊泰:是。 被 告:你的那個股款是什呢時候完款? 徐俊泰:禮拜一。 被 告:這樣我禮拜一剛好要跟他們清啊,可能要想換檔啊。 徐俊泰:喔。 被 告:然後我會,到時候「小學」(黃泳學綽號)拿給我,然後我們再討論要換哪一檔。 徐俊泰:OK,我們這邊可能會考慮那一支,我前幾天拿給妳的那一支啊。 被 告:那支喔,「小學」說查不到吔。 徐俊泰:是喔,他查不到喔。 被 告:他說查不到,他說他問朋友也沒聽過這一支,他說要幹嘛,你們要推喔,你們要推我幫你找,我說我沒有決定。 徐俊泰:沒關係啦,看怎樣再說,再來討論就好,妳們有來嗎?被 告:有啊,我們在公司。 徐俊泰:名單妳有幫我叫嗎? 被 告:有啊,我有幫你叫,到現在還沒來,我等一下問他,你如果沒有,沒關係,我這裡還有。 徐俊泰:好啊,妳看多少妳再跟我講,我再拿過去給妳。 被 告:好。」(詳偵七卷第151 頁背面)。 (2)另被告於同日下午3 時34分許,旋以其上開門號行動電話 與黃泳學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其內容 為:「 被 告:我上次不是有叫你查一支嗎?盛德竹公司,你拿的到嗎? 黃泳學:盛德什麼? 被 告:盛德竹科,這支股票叫盛德,你說你查不到。 黃泳學:盛德竹科,我沒有查啊。 被 告:你說你查不到,是嗎? 黃泳學:等一下喔。 被 告:你看你能不拿到,看底價多少,這應該是有人。 黃泳學:之前有場子推嗎? 被 告:不知道吔,大徐(徐俊泰綽號)說他想拿這支來推,應該是別人介紹他的,說什麼一個朋友。 黃泳學:大徐想要做就給他去做啊。 被 告:什麼給他做,麗君是我的人吔,搞不清楚,所有的人頭都是我在弄,不是他在主導吔。如果要的話他就直接倒走,我就不要了啦,他主導出事情就不要找我們。 黃泳學:怎麼每次做是做一半,他都會這樣。 被 告:沒有,他現在還沒有推,他只是說他想推這一支,問看看,這支就有點像瀰士的感覺。 黃泳學:是喔,我幫你查看看。 被 告:你查查看,應該外面有人在放還是什麼的。 黃泳學:好。 被 告:我這邊有單子,它「盛」是哪個「盛」你知道嗎? 黃泳學:哪那個「盛」? 被 告:茂盛的「盛」,德性的「德」。 黃泳學:喔、OK啊。 被 告:他寫「盛德竹科」,是在汐止新台五路一段那邊! 黃泳學:OK,好! 被 告:都是什麼「昇峰」,什麼沒聽過的證券公司啦,什麼「昇峰中和證券」。 黃泳學:OK,好。 被 告:拜拜。 黃泳學:他拿多少錢?」(詳偵七卷第152 頁)。 (3)被告再於同日下午3 時39分許,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電聯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另案被告林麗君,內容為「 被 告:麗君喔,「大徐」有在旁邊嗎? 林麗君:有啊。 被 告:那你到別的地方,我跟你講。 林麗君:好。 被 告:我跟你講喔,大徐說他要推那個盛德是不是? 林麗君:他上次要拿那個什麼盛德什麼? 被 告:對啊,因為我剛打電話給他,問他說股款,因為我們可能要換別檔,他現在意思說,他這種口氣跟我說,我可能要推那支盛德,我是要跟你講清楚,我們這樣的標的是我們自己在負責,如果他自己要像以前,就像老吳一樣要自己出去,去亂拿股票,以後出事情我不想要擔這個責任喔。 林麗君:喔。 被 告:他的股票他現在又變成說他自己要去找,自己要去幹嘛,自己想要決定喔,如果這樣,我沒有像要這樣做啦,如果你要跟他做的話,變成你自己要去承擔喔,因為我說你如果不喜歡那個標的,可以叫小學找,大家一起討論推哪一支,一起推,不要又變成四分五裂,他到時候作他自己的,又跟誰拿,推的不好又怎麼樣,到時候又回來找小學,我剛剛跟小學講,他就很生氣,他就跟我講說,看吧,大姐頭,我就跟你講過了吧,當初只要跟你合作就好了吧,你又找大徐來,現在又說他自己要去,不然你去跟他拿盛德好了,他想休息,他要去度蜜月。 林麗君:嗯,他有確定要換嗎? 被 告:我現在是有跟他講確定換,他可以拿給我們啦,然後我是拜託他,如果他真的很喜歡,不然我們去找。 林麗君:我說。 被 告:你說大徐喔。 林麗君:對啊。 被 告:他剛剛就用這種口氣跟我講,我說我們可能要換標的了,我可能叫小學拿標的過來我們選,他說我可能要推那支盛德喔,他這樣回答我,他說盛德是他的朋友,我們也不認識的朋友。 林麗君:有啊,上次他有拿給我看,他也是說他朋友拿給他看的。 被 告:對啊,他說他要推這支,我說現在場子是我的,如果他要自己決定的話,如果以後你們要自己去集資,自己去吃或什麼的話,我是想說算了啊,我場子就給你們了。因為我還要擔這個責任。我完全沒有辦法掌控這支公司的狀況怎麼樣,安不安全,然後就光靠他說他的朋友,我不是不信任他的朋友,老實講啦,這樣我可能會退股,那時候掌控,那如果說他朋友等一下說幹,你那邊配合的怎麼樣,到時候又要來找小學,因為我上次已經跟小學講我不會再發生這種事,但是因為小學現在要跟人家談條件,你必須要有張數跟人家談,那現在變成如果你那邊不推了,我這邊變成一個小場子推,我們沒辦法吃貨,到底要吃多少貨,那萬一你們那邊推不好,很像你們這篇推比較好,大徐又要換回來,你叫我怎麼跟大家交代。 林麗君:嗯。 被 告:因為當初他就跟我講的很清楚,他說反正就是針對我就對了,後來我是先找你們跟大徐合作,才跟他講的啊,他就沒輒,是沒差。然後我剛跟他講說你幫我查盛德,他說怎樣他說沒有,大徐想推這一支,他說你看吧,大姐頭我跟你講過了吧,然後我就說沒有啊,他是想問問看,我是跟他先搪塞一下,我說你幫我查查看啦,搞不好是外面有在放什麼的,我們如果覺的不錯,可以跟大徐一起推啊,然後他就在那邊冷笑,他說大姐頭早就跟你講過了。 林麗君:那怎麼辦? 被 告:他說都一樣,我說如果這樣的話,乾脆你跟大徐他們拿就好了,「小學」他也沒有很有意思說要拿啦,然後他意思是講說,他幫我們到底就對了,挺我們到底就對了,如果說今天他們還是要去外面亂拿,那我退股,以後那邊發生的事情,我們這邊全部負責。至於「小徐」的部分,他自己再跟大徐談啊,到時候我可能就完全退股這樣子,因為我沒辦法掌控,到時候事情就不要推到這邊來。 林麗君:嗯。 被 告:現在我想說換乾淨一點的話,如果要推就有辦法吃,那他們那邊是誰要幫他們吃貨,是我完全不認識,然後我問「小徐」,他台北有什麼朋友,他也說他都不知道,因為他完全沒有介紹給我們認識,也完全不清楚,那到底他拿底價多少,我也完全不清楚。 林麗君:嗯。 被 告:因為小學他不會騙我們說今天怎麼樣,因為他可以讓我們去針對公司嘛,那到底他上手賺多少,然後他自己有沒有賺多少,這我都不清楚,如果說要這樣的話,那我就算了,因為我也不想說像親戚這樣翻臉,你聽懂嗎?林麗君:我知道。 被 告:所以我是先跟你講,如果說你覺得,你自己覺得看怎麼樣,他如果很堅持,我也不會反對,可能我就會退股而已。 林麗君:是喔。 被 告:對啊,所以你可能自己要跟,討論清楚。 林麗君:好。 被 告:因為「小學」我覺得還好啊,也沒有有一直追什麼股款,有的沒的,對啊,只是我覺得當初進來又說隨便隨便,現在又變成這個樣子,自己去操控,算了,如果不要吵的話,就是場子就給你們嘛,自己去弄,看怎樣的話,我是不參與了,這樣子。 林麗君:我要等他跟我講的時候,我再跟他講,不然。 被 告:他不會跟我講,他自己會先去決定了吧,因為他資料已經拿給我看了,我剛剛是跟他講說,到時候再討論、再看看,我是這樣回答他的,他說我可能要推這支「盛德竹」,他這樣直接跟我講,我說小學會拿標的給我們看,他直接跟我講,剛才才跟我講,跟你講完沒多久,他就跟我講說我可能要推這支盛德啦,他就這樣跟我講。林麗君:嗯。 被 告:我以為他有跟你講。 林麗君:他有拿資料給我看。 被 告:應該還沒有跟你講決定要推這支。 林麗君:對啊,就是在辦公室的時候,我等他有跟我講的時候。被 告:好啦」(詳偵七卷第152頁背面至第154頁正面) (3)於同日下午3 時58分許,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另案被告徐俊泰聯繫,內容為:「 徐俊泰:成本25啦。 被 告:起肖吔,太高啦。 徐俊泰:是包裝的不錯啦。 被 告:這個部分的話,他說上個月就有人要給他,他現在還有一 份資料在公司裡面。 徐俊泰:妳就叫他問看看有沒有比較低。 被 告:我跟他講啦。 徐俊泰:對啦,盡快回答,因為我感覺這支報紙稿啦、盤價啦。被 告:他說這個有人推吔。 徐俊泰:是啊,有人在推啊。 被 告:你這樣又跟我們「瀰士」一樣…還有人推比較不好吧。…… 被 告:因為它是跟「瀰士」有點像,可是我覺得它寫得的東西比「瀰士」還爛吔,我們是不是要重新包裝啊?」(詳偵七卷第154頁背面、第155頁正面) (4)於同日下午4 時7 分許,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另案被告徐俊泰聯繫,其內容為:「 被 告:他(指黃泳學)是問我們不介意這樣子衝突嗎?我講說我們現在只在決定,你能夠問到最便宜多少? 徐俊泰:對啊,因為我覺得它整個包裝、報紙稿的利多消息,我覺得還不錯啦,應該會有利業務推展」(詳偵七卷第155 頁背面) (5)自被告與另案被告徐俊泰上開通話內容可知,其等於銷售瀰士公司等未上市上櫃股票過程,係由另案被告徐俊泰取得股款後定期與被告結算,再透過被告出面與不詳之出賣人結清股款,此間另案被告徐俊泰又透過被告取得客戶名單,與之討論欲銷售下一檔未上市公司「盛德竹」股票相關事宜,希望被告能透過其他管道以較低價格買入,以便降低成本,增加利潤等情,是被告與另案被告徐俊泰間就非證券商而銷售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股票之犯行,顯然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予認定。 7、另被告辯稱因吳柏林積欠其股款,經其催討始挾怨報復云云。然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柏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並未向被告購買股票而積欠被告股款,被告賣股票的錢會匯到伊帳戶,伊就會去領出來給她等語甚明(詳本院卷三第51頁背面、第52頁正面),則被告此部分辯解情節,自無足採。 8、至證人即另案被告蘇紘緯於本院審理時雖曾證稱:伊當時並未自被告處取得股票,並未在公司見過被告,被告並非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云云(詳本院卷二第233 頁背面、236 頁正面),然證人蘇紘緯上開證述情節顯與其前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陳述之情節相迥,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先稱:股票都在鄭水杰身上云云(詳本院卷二第232 頁背面);旋於本院審理時改稱:股票是主管給伊的,主管就是鄭水杰、楊莉莉,但沒有一定說是誰給伊等云云(詳本院卷二第233 頁背面),所述已有不一。又於本院審理時先證稱:伊並未與被告聯絡過云云(詳本院卷二第236 頁正面);旋改稱:伊有跟被告聯繫,那就是問股票,公司一些股票資訊伊等也是聽被告提供的云云(詳本院卷二第236 頁),亦見其證述情節前後矛盾,無值採信。況證人蘇紘緯於本院審理時,就有關被告是否為該公司銷售股票之決定權人,是否為決定出售股票之人,以及是否為資料提供之人等重要情節之陳述,均諉稱:伊不是很確定云云,或稱:伊等僅係被動告知、伊忘記了、伊沒有印象、伊是聽同事在傳云云(詳本院卷二第234 頁、第236 頁正面),亦顯有避重就輕以維護被告之嫌。從而證人蘇紘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9、末查,證人即另案被告黃金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吳柏林為本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云云(詳本院卷三第135 頁正面)。然證人黃金蕙於本院審理時亦稱:伊認為吳柏林為本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為伊等都叫他吳總,伊不清楚被告與這幾間公司有無關係,警詢時由於當時被告與吳柏林認識,伊認為他們應該是同樣是負責人,所以才說被告是實際負責人,之後吳柏林自己說負責人就是伊,伊才改口說吳柏林是負責人,伊不知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等語甚明(詳本院卷第135 頁正面、第140 頁背面)。從而證人黃金蕙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亦不足以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五)另被告辯稱另案被告吳柏林係經辯護人指示,誣指其為本案公司實質負責人,以獲減輕其刑之寬典云云。然查: 1、證人吳柏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提出告訴,是律師幫伊處理的,他說否則伊會變成實際的負責人,伊確實不是實際的負責人,伊提出告發時係為了要把實情講出來,律師建議伊要舉證何人為實際的負責人,被告確係實際經營公司並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之人等語甚詳(詳本院卷三第43頁背面),是被告上開辯解之詞,已有可疑。 2、且查,另案被告邱國安於96年度訴字第4262號案件準備程序時、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準備程序時陳稱:伊不是公司的負責人,伊等為警查獲後,被告及楊莉莉都說如果伊被判罰金的話,她們會幫伊處理,但是後來連律師費用她們也沒有幫伊出,每次要開庭之前被告就會告訴這些員工說負責人是伊與吳柏林等語(詳院六卷第25頁背面、第26頁正面、高院卷二第21頁背面、第22頁正面、第23頁背面);另案被告吳柏林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案件準備程序時、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跟伊說這只是罰錢的問題,若承認的話刑責會很輕,她們要幫忙付罰金,伊就想說承認伊是負責人沒有關係,伊只是借他們戶頭,存摺、印章都在被告及楊莉莉身上,股款進入伊帳戶後,她們就會去提領,或有伊去提領匯到她們玉山銀行的戶頭,伊負責做打雜的工作,她叫伊去租臺北縣板橋市○○路0 段00號3 樓之2 要放桌椅,他們先跟房東講好了,叫伊去跟房東簽約,每個月房租是裡面辦公的經理與房東聯絡交付,伊沒有付過房租,中華世紀的電話也是被告及楊莉莉要伊去辦的,公司從頭到尾到是被告、楊莉莉是老闆,鄭水杰、楊莉莉及黃金蕙等人均須聽命於被告,被告可指揮命令該些人,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被告等語(詳院六卷第26頁背面、高院卷二第21頁背面、第22頁背面、第23頁背面、第24頁正面、本院卷三第44頁);證人即另案被告蘇紘緯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證稱:被告及楊莉莉跟伊說吳柏林是負責人,吳柏林來都是繳電話費或是買東西、送股票,邱國安是單純送股票過來等語(詳院一卷第170 頁背面);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添雅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稱:伊於偵查中說負責人是吳柏林,是人家叫伊講的,是誰伊也忘記了等語(詳院一卷第183 頁背面);證人即另案被告黃琪琇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稱:伊於警詢時說吳柏林是公司負責人,是因為大家都這樣說,吳柏林及邱國安在公司好像沒有從事何職務,其實公司的事情都是楊莉莉在負責等語(詳院一卷第183 頁背面);證人即另案被告葉婷玉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 號 、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稱:伊於警詢時稱吳柏林係公司負責人,其實伊不知誰是公司負責人等語(詳院一卷第185 頁正面);證人即另案被告顏偉恩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稱:伊上班的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楊莉莉,伊警詢時說是吳柏林,是因為別人說伊就跟著說等語(詳院一卷第186 頁正面);證人即另案被告吳念慈、陳群偉於本院96 年 度訴字第4244號、第4262號、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證稱:吳柏林、邱國安並未在公司賣股票,或指示伊等做事,伊也沒有看過他們,伊之前說吳柏林是公司負責人是因為大家都這樣說等語(詳院六卷第130 頁、第131 頁、第133 頁);證人即另案被告晁學鴻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陳稱:有人跟伊等說康群公司的負責人是吳柏林,伊也只是聽說,沒有看過這個人等語(詳院七卷第99頁背面);證人即另案被告施伯青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陳稱:伊是聽2 位經理說吳柏林是康群創投的負責人,且他常常在公司進進出出,有時他會開車載經理出去與客戶見面等語(詳院八卷第307 頁背面)。益徵另案被告吳柏林先前係因受被告指使,始坦承其為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詠盛公司、鴻銘公司、鴻揚公司、益鼎公司、康群公司及德宏公司之負責人。而證人即另案被告蘇紘緯、張添雅、黃琪琇、葉婷玉、顏偉恩、吳念慈、陳群偉、晁學鴻及施伯青等人亦均係聽聞他人指稱另案被告吳柏林為公司負責人,始指稱另案被告吳柏林為本案公司之負責人,則其等指述之情節應無足採,亦無從為有被告之認定。 3、再者,證人即臺北縣板橋市○○○路00號9 樓出租人吳吉田之女吳蕙宇於本院審理時雖稱:該址房屋係吳柏林出面承租等語甚詳(詳本院卷二第116 頁正面)。然證人吳蕙宇於本院審理時亦稱:該址房屋的租金均係由黃碧華支付,該址房屋為警搜索後好像係被告來退租的,當時被告正懷孕中等語甚明(詳本院卷二第117 頁正面)。而被告之女係於97年2 月間出生,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查(詳本院卷三第128 頁),足徵被告確為當日前往辦理退租之人無疑。從而,本案被告若僅係提供股票供另案被告吳柏林、鄭水杰、林俊泰等人販賣,則其何以親自辦理德宏公司所在辦公地點之退租事宜,亦有可疑。 4、況自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1)另案被告黃金蕙於96年4 月27日上午9 時40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大意為被告要黃金蕙先去領錢,然後跟「小吳」(吳柏林)一起去簽約,地址文化路一段102 號7 樓,陳良山、電話0000000000。被告要黃金蕙用王八機打給他,簽約時聯絡電話寫王八機等語(詳偵七卷第149 頁正面)。 (2)另案被告楊莉莉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5年9 月26日下午4 時18分許,與另案被告邱國安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如下對話內容:「 楊莉莉:喂!國安喔! 邱國安:喂。 楊莉莉:有聽到嗎? 邱國安:有。 楊莉莉:你要不要打電話問他一下,因為我還沒有收到股票耶!邱國安:還沒有到妳那邊喔。 楊莉莉:對啊,我想說要不要問他一下,大概幾點這樣子。 邱國安:好、我問一下,再給妳電話。 楊莉莉:好,拜拜!」(詳偵七卷第133 頁背面) (3)被告於96年10月3 日上午10時25分,以其門號0000000000 行動電話電聯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另案被 告吳柏林,指示吳柏林繳納水電費用,(詳偵七卷第172頁正面)。 (4)被告於96年10月4 日上午11時3 分許以其前開門號行動 電話電聯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另案被告黃金 蕙,內容為:「 被 告:小吳要借5萬元。 黃金蕙:為什麼不去跟「漢威」借? 被 告:「漢威」4 個人還沒開始,你去領2 萬元借給小吳。 黃金蕙:等一下有人匯股款,從裡面扣2 萬給他」(詳偵七卷第172 頁背面) (5)另案被告楊莉莉於95年8 月17日上午10時47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另案被告吳柏林通話,內容為:「 楊莉莉:小吳喔。 吳柏林:對。 楊莉莉:你在哪裡? 吳柏林:我在「大楊」(被告)這邊啊。 楊莉莉:你還沒走嗎? 吳柏林:我要走了啊,我要去牽電話。 楊莉莉:你跟她拿2份威寶的資料,拿去給副總。 吳柏林:有啊,拿了啊。 楊莉莉:有拿喔,好。 …… 吳柏林:我剛才要出來,打電話給我,「大楊」打電話叫我去牽電話 楊莉莉:是喔,那你可以載水嗎?我們這邊沒有水了。 吳柏林:好,我等一下再去拿,我去「紘緯」那邊拿。 楊莉莉:好。」(詳偵七卷第138頁正面) (6)另案被告鄭水杰於95年11月14日下午1 時54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之某女通話,內容大意為:某女建議鄭水杰把以吳柏林、劉耕勝登記的公司電話都要更改登記,分散風險,且稱「林祥」的辦公室就是這樣每個被抄,並要鄭水杰小心點(詳偵七卷第14 2頁背面)。又另案被告蘇紘緯於96年10月5 日凌晨1 時9 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另案被告邱國安通話,內容大意為蘇紘緯說明天有一個客戶要來公司看,要邱國安來公司充當主管,蘇紘緯要邱國安明天看約幾點再跟邱紘緯講等語(詳偵七卷第178 頁背面)。 (7)綜上,足見另案被告吳柏林、邱國安均係聽命於被告或另案被告楊莉莉,而從事送股票、搬水、繳納水電費等雜務性之庶務,核與其等辯解之情節相符,益徵被告辯稱另案被告吳柏林始為上開公司實際負責人云云,應非可採。 5、另被告雖辯稱並無股款匯入其帳戶云云。然自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1)另案被告鄭水杰於96年4 月25日晚間10時33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另案被告吳柏林,內容大意為另案被告鄭水杰要另案被告吳柏林明天30張股款190 幾萬進來後,要另案被告吳柏林拿本子去領錢,或帶人頭去領,另案被告鄭水杰說明天錢進來後會打電話給另案被告吳柏林等語(詳偵七卷第160 頁背面)。 (2)另案被告楊莉莉於96年4 月26日上午10時24分,與持用00-00000000電話之另案被告林漢威通話,內容為:「 林漢威:威寶啊,他那個匯入的帳號是跟「異能」的一樣嗎?還是不一樣? 楊莉莉:我要叫他匯一樣的,只是我要確認你有沒有跟他講帳號、哪一家銀行,如果有我就不能換啊。 林漢威:沒有啊,我沒有跟他講。 楊莉莉:那我會請他匯吳柏林的那個帳戶,到時候匯好,你看是叫紘緯,叫那個誰去領一下。 林漢威:好」(詳偵七卷第158 頁背面)。 (3)又另案被告鄭水杰再於同年月26日中午12時46分許,與 另案被告吳柏林通話,內容大意為另案被告鄭水杰叫客 戶匯到另案被告吳柏林的帳戶,要另案被告吳柏林差不 多1 個小時後去領,領出來再存至協理的帳戶,用無摺 存款,另案被告吳柏林要另案被告鄭水杰叫協理將帳戶 傳簡訊給另案被告吳柏林等語(詳偵七卷第161 頁正面 )。 (4)另案被告楊莉莉於96年4 月26日下午1 時55分許亦以其 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另 案被告吳柏林通話,內容為另案被告吳柏林向另案被告 楊莉莉表示錢存進去了,存168 ,要另案被告楊莉莉查 看看等語(詳偵七卷第159 頁背面)。 (5)且另案被告邱國安於96年4 月25日中午12時43分許以其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 話之另案被告張晏誠通話,內容為:「 張晏誠:喂,邱副嗎? 邱國安:是 張晏誠:第一銀的帳戶是不是在你那裡? 邱國安:對啊 張晏誠:我跟你核對一下帳號好不好? 邱國安:帳號喔,好來說 張晏誠:00000000000 邱國安:沒錯啊,戶名呢? 張晏誠:戶名是「高銘福」(本案人頭戶) 邱國安:頭前分行 張晏誠:那應該沒錯吧 邱國安:沒錯啊」(詳偵七卷第143頁背面)。 (6)綜上,足見被告確係使用被告吳柏林提供之帳戶或其他人頭帳戶以供被害人匯入股款,再由另案被告吳柏林提領款項存入他人帳戶甚明。從而,本案被害人匯入之股款雖均非直接匯入被告帳戶,亦無從據此排除被告就本案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非法出售有價證券及非法買賣有價證券時為詐偽行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開諸節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分別於99年6 月2 日、101 年1 月4 日修正。而99年6 月2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或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者。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99年6 月2 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項 、第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100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可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僅於99年6 月2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第1 項第1 款增列「或第二項規定」,其餘並無修正,而101 年1 月4 日就99年6 月2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並未再有何修正。又該99年6 月2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增列「或第二項規定」係增列同法第157 條之1 第2 項規定,核與本案無涉。就本案而言,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上開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輕重均相同,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次查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亦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原規定為:「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 0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嗣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時,則係將違反同法22條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募集、發行或公開招募之處罰,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移列至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該款規定為「違反第22條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而同法第174 條第2 項所定之法定刑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第2 項,定明違反第165 條之1 、第165 條之2 準用第1 項所列條文之處罰規定,復將原第1 項違反同法第43條之1 第2 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以及第165 條之1 、第165 條之2 準用第43條之1 第2 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之處罰增訂於第3 項。可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罰則規定,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除由原第175 條移列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外,其法定刑度亦由「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綜上比較結果,對於同法第175 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2條、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處罰,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時,因其移列同法第174 條而致其法定刑度有提高,自應以行為時即91年2 月6 日修正之同法第175 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及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罪,及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論處;另被告就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詐欺他人之行為,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其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斷;又其未經設立許可,即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係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條第2 項規定處斷。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五等人遂行本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其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斷部分之犯罪行為,應屬間接正犯。被告與另案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吳柏林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及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罪及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罪論處之犯行,各與另案被告林麗君及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人;與另案被告邱國安及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人間;與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人間;與如附表一之五所示之人間(除如附表一之五編號26所示之人外),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及未經申報公開招募販售公司股票之犯行,亦與另案被告黃智勇及如附表一之四所示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其犯罪所得未達1 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斷之詐偽罪,與另案被告鄭水杰、楊莉莉、徐俊泰(僅販賣瀰士公司、盛德竹公司股票部分)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就違反公司法第19條規定部分,與另案被告楊莉莉、吳柏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復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行為人主觀上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僅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2837號判例意旨參照)。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2898號判例意旨參照)。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者,當然成立一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429號判例意旨參照)。且「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刑法第56條刪除立法理由參照)。經查,被告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所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於包括一行為評價之接續犯。另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4931號判決要旨參照),至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係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名(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127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申報生效而以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股票罪、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罪、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及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斷。至公訴人雖未就被告與另案被告蘇紘緯等人向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投資人陳彥賓推銷販售威寶公司之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而於95年11月14日、同年12月19日辦理過戶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被告此部分犯行,與起訴書所指被告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95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928號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不知自省其身,猶為本案犯行,為求營利規避法律規範,未接受主管機關之管制及審查,與另案被告楊莉莉等人合謀,由其尋找投資標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低價買入,再高價賣予投資人,藉以從中賺取鉅額價差,且利用不知情之另案被告黃金蕙等人向廣大之不特定投資大眾推銷其等所持有之威寶公司等股票,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眾多投資人在未上市(櫃)公司資料尚不完全公開、透明之情形下,誤信被告及另案被告楊莉莉、鄭水杰、徐俊泰等人刻意提供之不實資訊而投資購買,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復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期間長短、涉案之情節輕重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4 至11、15至86所示物品,分係共同被告吳柏林、黃金蕙、鍾慧蓉、曾佳麒、許燕玲、趙薇甄、黃丹華、何青燕、施伯青、林玠苗、晁學鴻、楊升嘉、章琇雯等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至113 所示之物品,分係共同被告黃碧華、李佳奕、章菁華、譚雅文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 至120 、124 至151 所示之物品(除如附表三編號114 所示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份外),分係共同被告徐俊泰、林麗君、洪碧霝、蕭伶伃、吳姿樺、許鈞傑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 至154 、156 至163 、166 至199 所示物品,分係共同被告蘇紘緯、張晏誠、吳念慈、黃琪琇、張添雅、葉婷玉等所有,且均為被告及共同被告等供本案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附表三編號3 、12至14、87、114 (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份部分)、121 至123 、155 、164 、165 、200 至232 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係被告或其他共同所有之物,或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供本案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於被告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6 項雖規定:「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然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者,其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雖有明文,然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331 號判決參照)。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之實際所得存在,且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所規定犯罪所得金額達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將所得達一定金額定為構成要件結果,而非僅係加重條件。是本案各別犯罪事實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實際所得,除被告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斷外,亦無從依同條第7 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或發還被害人。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李仁楷」之人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法出售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且又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與共同被告楊莉莉、鄭水杰共同基於非法買賣有價證券時為詐偽行為之犯意聯絡,於96年間某日,由化名「李仁楷」之人,主動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林惠鈴,佯稱盛德竹公司前景看好,該公司股票將於97年第1 季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價100 元,且會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被害人林惠鈴陷於錯誤,以每股58元之價格認購盛德竹公司股票49張,因認被告楊景榕此部分亦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第44條第1 項、第 175 條之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及未經申報公開招募公司股票、同法第20條第1 項、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欺買賣有價證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林惠鈴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及另案被告鄭水杰、蘇紘緯、邱國安、吳柏林、張晏誠、張添雅、黃琪琇、顏偉恩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時之證述為主要依據。 (四)經查:被害人林惠鈴於96年間,接獲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李仁楷」之人來電,自稱為錦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人員,並佯稱:盛德竹公司前景看好,該公司股票將於97年第1 季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價100 元,且會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被害人林惠鈴陷於錯誤,以每股58元之價格認購盛德竹公司股票等情,雖據證人林惠鈴於警詢時證述甚詳(詳偵九卷第999 頁至第1004頁),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4 紙及錦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李仁楷名片影本1 紙在卷可查(詳偵九卷第1012頁至第1014頁)。惟無論依卷內事證或證人即另案被告鄭水杰、蘇紘緯、邱國安、吳柏林、張晏誠、張添雅、黃琪琇及顏偉恩之證詞,均無從認定化名「李仁楷」者係何人,亦無從認定該錦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有何關聯。況被害人林惠鈴就該次交易所提供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4 紙,記載該次出售股票之證券出賣人為邱建勳,亦無從認定與本案被告或其共犯有任何之關連性。又自被告與證人黃泳學、徐俊泰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亦知除被告等人外,另有他人有出售盛德竹公司股票之情形,業如前述,自難遽認定此部分亦係被告或其共犯所為之銷售股票行為。 (五)綜上,依調查證據結果,公訴人所舉相關事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另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行之犯行,則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惟被告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亦與其等上開所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屬於事實上之同一案件,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第44條第1 項、第20條第1 項、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5 條(修正前),公司法第1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溫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 第1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 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5或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者。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修正前)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附表一之一 ┌──┬──────┬───────┬────────┬─────────┬────────┐ │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備註 │ │ │ │ │ │名稱 │ │ ├──┼──────┼───────┼────────┼─────────┼────────┤ │ 1 │黃金蕙 │94年間起至96年│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永炬公司│業經本院以97年度│ │ │(化名林子婷│11月1日止 │、康群公司、益鼎│、瀰士公司 │訴字第1242號判處│ │ │、黃小慧、陳│ │公司 │ │有期徒刑1 年6 月│ │ │怡雯) │ │ │ │,並經臺灣高等法│ │ │ │ │ │ │院以99年度金上訴│ │ │ │ │ │ │字第7 號駁回上訴│ │ │ │ │ │ │確定 │ ├──┼──────┼───────┼────────┼─────────┼────────┤ │ 2 │鍾慧蓉 │95年10月間起 │同上 │同上 │業經本院以97年度│ │ │(綽號:佩玲│ │ │ │訴字第1242號判處│ │ │,化名程凱琪│ │ │ │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 │ │ │,並經臺灣高等法│ │ │ │ │ │ │院以99 年 度金上│ │ │ │ │ │ │訴字第7號 駁回上│ │ │ │ │ │ │訴確定 │ ├──┼──────┼───────┼────────┼─────────┼────────┤ │ 3 │晁學鴻(化名│95年7月間起至 │康群公司 │威寶公司、永炬公司│業經本院以97 年 │ │ │陳少龍) │96 年11月1日 │ │ │訴字1242號判處有│ │ │ │ │ │ │期徒刑6月確定 │ ├──┼──────┼───────┼────────┼─────────┼────────┤ │ 4 │楊升嘉(化名│95年8月間起至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瀰士公司│同上 │ │ │楊中昱) │96年11月1日 │、益鼎公司、康群│、永炬公司 │ │ │ │ │ │公司 │ │ │ ├──┼──────┼───────┼────────┼─────────┼────────┤ │ 5 │章琇雯(化名│95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同上 │ │ │陳怡雯) │96年11月1日 │ │ │ │ ├──┼──────┼───────┼────────┼─────────┼────────┤ │ 6 │趙薇甄(原名│95年7 月前某日│同上 │同上 │業經本院以97 年 │ │ │林薇甄,化名│起至96年11月1 │ │ │訴字1242號判處有│ │ │李維真、林子│日 │ │ │期徒刑4月確定 │ │ │婷、陳怡雯、│ │ │ │ │ │ │程凱琪) │ │ │ │ │ ├──┼──────┼───────┼────────┼─────────┼────────┤ │ 7 │何青燕(化名│96年6月間起至 │康群公司 │永炬公司 │同上 │ │ │黃思齊) │96 年11月1日 │ │ │ │ ├──┼──────┼───────┼────────┼─────────┼────────┤ │ 8 │曾佳麒(化名│96年7月間起至 │益鼎公司、康群公│威寶公司、永炬公司│同上 │ │ │錢立庭、李維│96 年11月1日 │司 │ │ │ │ │真) │ │ │ │ │ │ │ │ │ │ │ │ ├──┼──────┼───────┼────────┼─────────┼────────┤ │ 9 │黃丹華(化名│96年7月間起至 │康群公司 │永炬公司 │同上 │ │ │廖慧欣) │96 年11月1日 │ │ │ │ ├──┼──────┼───────┼────────┼─────────┼────────┤ │ 10 │許燕玲(化名│96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洪儀君) │96年11月1日 │ │ │ │ ├──┼──────┼───────┼────────┼─────────┼────────┤ │ 11 │施伯青(化名│96年9月間起至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施伯瑋) │96年11月1日 │ │ │ │ ├──┼──────┼───────┼────────┼─────────┼────────┤ │ 12 │林玠苗(化名│96年10月間起至│康群公司、益鼎公│永炬公司、瀰士公司│同上 │ │ │林歆芸、王力│96年11月1日 │司 │ │ │ │ │麗) │ │ │ │ │ │ │ │ │ │ │ │ └──┴──────┴───────┴────────┴─────────┴────────┘ 附表一之二 ┌──┬──────┬───────┬────────┬─────────┬────────┐ │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備註 │ │ │ │ │ │名稱 │ │ ├──┼──────┼───────┼────────┼─────────┼────────┤ │ 1 │蘇紘緯 │95年5 月起至96│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異能公司│業經本院以97年度│ │ │(化名陳耿義│年11月1日止 │、鴻揚公司、詠盛│、盛德竹公司、永炬│訴字第1242號判處│ │ │) │ │公司、德宏公司 │公司 │有期徒刑10月,並│ │ │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 │ │99年度金上訴字第│ │ │ │ │ │ │7 號駁回上訴確定│ ├──┼──────┼───────┼────────┼─────────┼────────┤ │ 2 │張晏誠(化名│93年12月間起至│鴻銘公司、詠盛公│同上 │業經本院以97 年 │ │ │魏宏傑、何君│96年11月1日 │司、德宏公司、鴻│ │訴字1242號判處有│ │ │祥) │ │揚公司、美商中華│ │期徒刑6月確定 │ │ │ │ │世紀公司 │ │ │ ├──┼──────┼───────┼────────┼─────────┼────────┤ │ 3 │黃琪琇(化名│95年3月間起至 │鴻銘公司、詠盛公│永炬公司 │同上 │ │ │黃筱優、黃玉│96 年11月1日 │司、德宏公司 │ │ │ │ │麗) │ │ │ │ │ ├──┼──────┼───────┼────────┼─────────┼────────┤ │ 4 │顏偉恩(化名│96年1月間起至 │鴻銘公司、美商中│盛德竹公司、異能公│業經本院以97 年 │ │ │言吉祥、何君│96年5、6月間 │華世紀公司 │司 │訴字1242號判處有│ │ │祥) │ │ │ │期徒刑4月確定 │ ├──┼──────┼───────┼────────┼─────────┼────────┤ │ 5 │陳群偉(化名│96年2月間起至 │鴻銘公司 │盛德竹公司 │同上 │ │ │元承浩) │96年7月間 │ │ │ │ ├──┼──────┼───────┼────────┼─────────┼────────┤ │ 6 │張添雅(化名│96年2月間起至 │鴻銘公司、詠盛公│異能公司、永炬公司│同上 │ │ │張添鑫) │96 年11月1日 │司、德宏公司 │ │ │ ├──┼──────┼───────┼────────┼─────────┼────────┤ │ 7 │吳念慈(化名│96年10月間起至│詠盛公司、德宏公│同上 │業經本院以97 年 │ │ │吳筱馨) │96 年11月1日 │司 │ │訴字1242號判處有│ │ │ │ │ │ │期徒刑2月確定 │ ├──┼──────┼───────┼────────┼─────────┼────────┤ │ 8 │葉婷玉(化名│96年1 月間起至│德宏公司、康群公│永炬公司 │同上 │ │ │葉筱潔、林子│96年11月1 日 │司 │ │ │ │ │婷) │ │ │ │ │ ├──┼──────┼───────┼────────┼─────────┼────────┤ │ 9 │林漢威(化名│95年9 月起至96│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異能公司│已歿,業經本院以│ │ │林紹群) │年4 月 │、鴻銘公司、康群│、盛德竹公司 │97年度訴字第1242│ │ │ │ │公司 │ │號諭知不受理之判│ │ │ │ │ │ │決 │ └──┴──────┴───────┴────────┴─────────┴────────┘ 附表一之三 ┌──┬──────┬───────┬────────┬─────────┬────────┐ │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備註 │ │ │ │ │ │名稱 │ │ ├──┼──────┼───────┼────────┼─────────┼────────┤ │ 1 │黃碧華(化名│96年3月間起至 │德宏公司 │永炬公司 │業經本院以97 年 │ │ │黃玉麗) │96 年11月1日 │ │ │訴字1242號判處有│ │ │ │ │ │ │期徒刑6月確定 │ ├──┼──────┼───────┼────────┼─────────┼────────┤ │ 2 │李佳奕(原名│96年6 月間起至│群和公司、德宏公│永炬公司、盛德竹公│業經本院以97 年 │ │ │李慧娟,化名│96 年11 月1 日│司 │司 │訴字1242號判處有│ │ │李嘉玲、林欣│ │ │ │期徒刑3月確定 │ │ │儀) │ │ │ │ │ ├──┼──────┼───────┼────────┼─────────┼────────┤ │ 3 │章菁華(化名│96年9月間起至 │德宏公司 │永炬公司 │同上 │ │ │邱怡君) │96 年11月1日 │ │ │ │ ├──┼──────┼───────┼────────┼─────────┼────────┤ │ 4 │譚雅文(化名│96年10月2日起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唐雅文) │至96年11月1日 │ │ │ │ └──┴──────┴───────┴────────┴─────────┴────────┘ 附表一之四 ┌──┬──────┬───────┬────────┬─────────┬────────┐ │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備註 │ │ │ │ │ │名稱 │ │ ├──┼──────┼───────┼────────┼─────────┼────────┤ │ 1 │徐俊泰 │96年3 月間起 │利鼎公司、群和公│瀰士公司、盛德竹公│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 │(化名徐偉哲│ │司 │司 │以100 年度金上更│ │ │) │ │ │ │㈠字第6 號判處有│ │ │ │ │ │ │期徒刑1 年7 月,│ │ │ │ │ │ │緩刑4 年,並應向│ │ │ │ │ │ │國庫支付新臺幣8 │ │ │ │ │ │ │萬元確定 │ ├──┼──────┼───────┼────────┼─────────┼────────┤ │ 2 │林麗君 │95年6 月間前某│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瀰士公司│業經本院以97年度│ │ │(化名林欣儀│日起 │、利鼎公司、群和│、盛德竹公司 │訴字第1242 號 判│ │ │、林郁婷) │ │公司、康群公司 │ │處有期徒刑1 年2 │ │ │ │ │ │ │月,並經臺灣高等│ │ │ │ │ │ │法院以99年度金上│ │ │ │ │ │ │訴字第7 號駁回上│ │ │ │ │ │ │訴確定 │ ├──┼──────┼───────┼────────┼─────────┼────────┤ │ 3 │蕭伶伃(化名│94年2月21日前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永炬公司│業經本院以97 年 │ │ │鄭婉如、蕭文│某日起至96年11│、利鼎公司、群和│、盛德竹公司、瀰士│訴字1242號判處有│ │ │玲) │月1日 │公司 │公司 │期徒刑6月確定 │ ├──┼──────┼───────┼────────┼─────────┼────────┤ │ 4 │許鈞傑(化名│95年9月間起至 │益鼎公司、利鼎公│威寶公司、永炬公司│同上 │ │ │許世杰、許俊│96 年11月1日 │司、群和公司、康│、盛德竹公司、瀰士│ │ │ │偉) │ │群公司、美商中華│公司 │ │ │ │ │ │世紀公司 │ │ │ ├──┼──────┼───────┼────────┼─────────┼────────┤ │ 5 │洪碧霝(化名│96年3月間起至 │利鼎公司 │永炬公司、盛德竹公│業經本院以97 年 │ │ │洪玲、蔡雅蕙│96 年11月1日 │ │司 │訴字1242號判處期│ │ │) │ │ │ │徒刑4月確定 │ ├──┼──────┼───────┼────────┼─────────┼────────┤ │ 6 │吳姿樺(化名│96年4月間起至 │利鼎公司、群和公│威寶公司、永炬公司│同上 │ │ │范淑芬) │96年11月1日 │司、美商中華世紀│、盛德竹公司、瀰士│ │ │ │ │ │公司 │公司 │ │ ├──┼──────┼───────┼────────┼─────────┼────────┤ │ 7 │邱鎧偉(化名│96年4月前某日 │群和公司 │盛德竹公司 │未據偵辦 │ │ │許俊偉) │ │ │ │ │ └──┴──────┴───────┴────────┴─────────┴────────┘ 附表一之五 ┌──┬──────┬───────┬────────┬─────────┐ │編號│ 姓名 │ 加入起迄時間 │ 冒用公司名稱 │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 │ │ │ │ │名稱 │ ├──┼──────┼───────┼────────┼─────────┤ │ 1 │化名邱俊凱之│不詳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人 │ │ │編號1、2) │ ├──┼──────┼───────┼────────┼─────────┤ │ 2 │化名邱小姐之│不詳 │同上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人 │ │ │編號1、5) │ ├──┼──────┼───────┼────────┼─────────┤ │ 3 │化名林子婷之│不詳 │同上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人 │ │ │編號5) │ ├──┼──────┼───────┼────────┼─────────┤ │ 4 │自稱陳宜玲之│同上 │不詳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不詳女子 │ │ │編號7) │ ├──┼──────┼───────┼────────┼─────────┤ │ 5 │化名段子晴(│不詳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本名不詳) │ │ │編號8、14) │ ├──┼──────┼───────┼────────┼─────────┤ │ 6 │楊姓男子( │同上 │同上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本名不詳) │ │ │編號8) │ ├──┼──────┼───────┼────────┼─────────┤ │ 7 │不詳年輕男子│同上 │同上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 │ │ │編號12) │ ├──┼──────┼───────┼────────┼─────────┤ │ 8 │不詳男子 │同上 │同上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 │ │ │編號13) │ ├──┼──────┼───────┼────────┼─────────┤ │ 9 │自稱程小姐之│同上 │同上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不詳女子(本│ │ │編號14) │ │ │名不詳) │ │ │ │ ├──┼──────┼───────┼────────┼─────────┤ │ 10 │化名林哲宇(│同上 │鴻銘公司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本名不詳) │ │ │編號18) │ ├──┼──────┼───────┼────────┼─────────┤ │ 11 │陳姓專員(姓│同上 │中華世紀公司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名不詳) │ │ │編號19) │ ├──┼──────┼───────┼────────┼─────────┤ │ 12 │化名林堃峰(│同上 │中華世紀公司、美│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本名不詳) │ │商中華世紀公司 │編號27、41) │ ├──┼──────┼───────┼────────┼─────────┤ │ 13 │化名蔣詰(本│同上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名不詳) │ │ │編號30、34) │ ├──┼──────┼───────┼────────┼─────────┤ │ 14 │不詳女子 │同上 │同上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 │ │ │編號31) │ ├──┼──────┼───────┼────────┼─────────┤ │ 15 │化名周雅文(│同上 │同上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本名不詳) │ │ │編號33、36)、瀰士│ │ │ │ │ │公司(如附表二編號│ │ │ │ │ │33) │ ├──┼──────┼───────┼────────┼─────────┤ │ 16 │不詳男子 │同上 │同上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 │ │ │編號38) │ ├──┼──────┼───────┼────────┼─────────┤ │ 17 │化名周文淇(│同上 │同上 │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本名不詳) │ │ │編號40) │ ├──┼──────┼───────┼────────┼─────────┤ │ 18 │化名程凱琪之│同上 │益鼎公司 │瀰士公司(如附表二│ │ │女子 │ │ │編號42) │ ├──┼──────┼───────┼────────┼─────────┤ │ 19 │不詳男子 │同上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 │ │ │編號44) │ ├──┼──────┼───────┼────────┼─────────┤ │ 20 │不明人士 │同上 │同上 │威寶公司、異能公司│ │ │ │ │ │(如附表二編號45)│ ├──┼──────┼───────┼────────┼─────────┤ │ 21 │不詳男子2名 │同上 │不詳 │威寶公司(如附表編│ │ │ │ │ │號48) │ ├──┼──────┼───────┼────────┼─────────┤ │ 22 │不詳之人2名 │同上 │益鼎公司 │瀰士公司(如附表二│ │ │ │ │ │編號49) │ ├──┼──────┼───────┼────────┼─────────┤ │ 23 │自稱林先生之│同上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威寶公司(如附表二│ │ │不詳男子 │ │ │編號50) │ ├──┼──────┼───────┼────────┼─────────┤ │ 24 │不詳男子 │同上 │鴻銘公司 │異能公司(如附表二│ │ │ │ │ │編號55) │ ├──┼──────┼───────┼────────┼─────────┤ │ 25 │某不詳之人 │同上 │同上 │異能公司(如附表二│ │ │ │ │ │編號59) │ ├──┼──────┼───────┼────────┼─────────┤ │ 26 │自稱徐先生之│同上 │群和公司 │盛德竹公司(如附表│ │ │不詳男子 │ │ │二編號62) │ ├──┼──────┼───────┼────────┼─────────┤ │ 27 │自稱林小姐之│同上 │康群公司 │永炬公司(如附表二│ │ │不詳女子 │ │ │編號73) │ ├──┼──────┼───────┼────────┼─────────┤ │ 28 │自稱李小姐之│同上 │德宏公司 │永炬公司(如附表二│ │ │不詳女子 │ │ │編號75) │ ├──┼──────┼───────┼────────┼─────────┤ │ 29 │自稱林小姐之│同上 │康群公司 │永炬公司(如附表編│ │ │人(本名不詳│ │ │號76) │ │ │) │ │ │ │ ├──┼──────┼───────┼────────┼─────────┤ │ 30 │化名錢婷婷(│同上 │同上 │永炬公司(如附表二│ │ │本名不詳) │ │ │編號81) │ ├──┼──────┼───────┼────────┼─────────┤ │ │自稱林姓專員│同上 │同上 │同上 │ │ 31 │之不詳女子(│ │ │ │ │ │本名不詳) │ │ │ │ ├──┼──────┼───────┼────────┼─────────┤ │ 32 │化名「李維真│同上 │同上 │永炬公司(如附表二│ │ │」之女子 │ │ │編號85) │ ├──┼──────┼───────┼────────┼─────────┤ │ 33 │不詳之司機 │同上 │德宏公司 │永炬公司(如附表二│ │ │ │ │ │編號91)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或│購買日期(年│購買股票公司名稱/ │ 投資金額 │ 公開招募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 │ │ │投資人 │/ 月/ 日) │每股價格/張數(每 │(新臺幣)│ 票之情節 │ │ │ │ │張千股) │ │ │ ├──┼────┼──────┼─────────┼─────┼─────────────────┤ │ 1 │林登義 │95/06/09 │威寶公司/38元/5張 │22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黃金蕙(化名黃小慧│ │ │ │95/09/28 │威寶公司/38元/1張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並偕同真實│ │ │ │ │ │ │姓名年籍均不詳化名「邱俊凱」及「邱│ │ │ │ │ │ │小姐」之人到府拜訪投資人,提供未上│ │ │ │ │ │ │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相關資料,且│ │ │ │ │ │ │佯稱該公司約1 年左右會上市,上市後│ │ │ │ │ │ │股價飆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該│ │ │ │ │ │ │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案外人林麗珠之│ │ │ │ │ │ │帳戶內,嗣黃金蕙(化名黃小慧)確認│ │ │ │ │ │ │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帶同蕭伶伃(│ │ │ │ │ │ │化名蕭文玲)交付股票與投資人。嗣黃│ │ │ │ │ │ │金蕙再以相同手法慫恿投資人,使投資│ │ │ │ │ │ │人陷於錯誤,再認購威寶公司股票1 張│ │ │ │ │ │ │,經黃金蕙確認股款匯入後,送交股票│ │ │ │ │ │ │與投資人。 │ ├──┼────┼──────┼─────────┼─────┼─────────────────┤ │ 2 │尚永福 │95/06/12 │威寶公司/38元/10張│171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副總邱俊凱(本名不│ │ │ │95/08/02 │威寶公司/38元/35張│ │詳)偕同黃金蕙(化名林子婷)、蕭伶│ │ │ │ │ │ │伃(化名蕭文玲)、林麗君(化名林郁│ │ │ │ │ │ │婷)主動到府拜訪投資人,提供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威寶公司」相關資料,且稱│ │ │ │ │ │ │威寶公司前景看好、獲利頗豐,即將上│ │ │ │ │ │ │櫃,上櫃後股價飆漲,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該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 │ │ │ │ │ │公司之股票,並與黃金蕙約定時間地點│ │ │ │ │ │ │以收取股款及交付股票。再由黃金蕙帶│ │ │ │ │ │ │同化名「邱美貞」之女子到投資人住處│ │ │ │ │ │ │,詢問投資人是否加購,並介紹化名「│ │ │ │ │ │ │邱美貞」之女子係另一家公司職員,可│ │ │ │ │ │ │代為處理股票出賣事宜,使投資人安心│ │ │ │ │ │ │,陸續再向化名「林子婷」之黃金蕙購│ │ │ │ │ │ │買威寶公司股票。 │ ├──┼────┼──────┼─────────┼─────┼─────────────────┤ │ 3 │王常福 │95/06/14 │威寶公司/38元/20張│133萬元 │葉婷玉(化名楊澐漫)主動撥打電話予│ │ │ │95/10/26 │威寶公司/38元/15張│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 │ │ │威寶公司」前景看好,將於96年初上市│ │ │ │ │ │ │或上櫃,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為70元以│ │ │ ├──────┼─────────┼─────┤上;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公司」將│ │ │ │95/12/05 │瀰士公司/68元/5張 │34萬元 │於96年第2 季會上市或上櫃;未上市上│ │ │ ├──────┼─────────┼─────┤櫃公司「永炬公司」將於96年底上市,│ │ │ │96/07/31 │永炬公司/80元/10張│80萬元 │該等公司一旦上市上櫃後,皆會有蜜月│ │ │ │ │ │ │期,股價將再往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陷於錯誤,先後購買上│ │ │ │ │ │ │開公司之股票,並由葉婷玉(化名楊澐│ │ │ │ │ │ │漫)偕同章琇雯或黃金蕙到投資人住處│ │ │ │ │ │ │收取股款及交付股票。 │ ├──┼────┼──────┼─────────┼─────┼─────────────────┤ │ 4 │蔡乾隆 │95/06/29 │威寶公司/38 元/2張│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黃金蕙(化名林子婷│ │ │ │95/07/10 │威寶公司/38 元/1張│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95/08/18 │威寶公司/38 元/2張│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將於96 年3│ │ │ │ │ │ │月上市,該公司股票上市後股價至少60│ │ │ │ │ │ │至70元,且有蜜月期,股價還會飆漲,│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 │ │ │ │ │ │真,購買威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 │ │ │ │ │ │股款匯入吳柏林第一銀行新莊分行之帳│ │ │ │ │ │ │戶內,嗣由黃金蕙(化名林子婷)確認│ │ │ │ │ │ │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快遞方式將│ │ │ │ │ │ │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5 │林俊吉 │95/7/25 │威寶公司/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蕭伶伃(化名蕭文玲│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96/1/16 │瀰士公司/68元/5張 │34萬元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目前股價40│ │ │ │ │ │ │幾元,預計於95年底上興櫃,該公司股│ │ │ ├──────┼─────────┼─────┤票上櫃後股價會飆漲到100 元;又未上│ │ │ │96/7/13 │盛德竹公司/58元/1 │5萬8千元 │市上櫃公司「瀰士公司」、「盛德竹公│ │ │ │ │張 │ │司」之股票亦將上市上櫃,屆時獲利可│ │ │ │ │ │ │觀,如果沒有伊將會賠償差價給投資人│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3 │ │ │ │ │ │ │家公司之股票,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 │ │,化名「林子婷」之人負責催繳款項,│ │ │ │ │ │ │另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邱小│ │ │ │ │ │ │姐」之人負責詢價及掛單,投資人依指│ │ │ │ │ │ │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帳戶內,由蕭伶伃│ │ │ │ │ │ │(化名蕭文玲)將股票郵寄投資人。 │ ├──┼────┼──────┼─────────┼─────┼─────────────────┤ │ 6 │戴家寶 │95/07/06 │威寶公司/38元/20張│95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楊景榕(化名段子晴│ │ │ │95/09/27 │威寶公司/38 元/3張│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95/10/03 │威寶公司/38 元/2張│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 │ │ │ │ │ │且將於96年1 至3 月上市或上櫃,並會│ │ │ │ │ │ │分配股利,又該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後│ │ │ │ │ │ │,掛牌價格會翻一倍以上,且會有蜜月│ │ │ │ │ │ │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公│ │ │ │ │ │ │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 │ │ │ │ │ │第一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內,嗣楊景榕確│ │ │ │ │ │ │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偕同趙薇甄(│ │ │ │ │ │ │化名林子婷)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 │ │ │ │ │ │面交股票。 │ ├──┼────┼──────┼─────────┼─────┼─────────────────┤ │ 7 │何士怡 │95/07/18 │威寶公司/38元/5張 │19萬元 │黃金蕙(化名林子婷)主動撥打電話予│ │ │ │ │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 │ │ │ │ │ │寶公司」前景看好,且將於96年上市或│ │ │ │ │ │ │上櫃,之後股票掛牌價格會達80元,且│ │ │ │ │ │ │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 │ │ │ │ │ │寶公司之股票,並與黃金蕙(化名林子│ │ │ │ │ │ │婷)及陳宜玲(本名不詳)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支付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8 │孫翼芳 │95/08/28 │威寶公司/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段子晴(本名不詳)│ │ │ │ │ │ │及某不詳楊姓男子(本名不詳)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保證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威寶公司」之股票一定賺錢,比│ │ │ │ │ │ │中華電信還好,且佯稱「威寶公司」將│ │ │ │ │ │ │於其購買後之第2 年上櫃,該公司股票│ │ │ │ │ │ │上櫃後股價會超過50元以上,亦有蜜月│ │ │ │ │ │ │期,股價還會飆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與段子晴(本名不詳)、黃│ │ │ │ │ │ │金蕙(化名林子婷)約定時間地點以支│ │ │ │ │ │ │付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 │ ├──┼────┼──────┼─────────┼─────┼─────────────────┤ │ 9 │黃正芳 │95/08/29 │威寶公司/38 元/5張│38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楊升嘉(化名楊中昱│ │ │ │95/10/03 │威寶公司/38 元/5張│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 │ │ │ │ │ │將於96年2 月上市或上櫃,且上市或上│ │ │ │ │ │ │櫃後亦會發放200 股紅利,又上市或上│ │ │ │ │ │ │櫃後股票掛牌價格會達70元以上,亦有│ │ │ │ │ │ │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 │ │ │ │ │ │公司股票,並分次與楊升嘉(化名楊中│ │ │ │ │ │ │昱)、楊莉莉(化名陳雅馨)或趙薇甄│ │ │ │ │ │ │(原名林薇甄、化名李維真)約定時間│ │ │ │ │ │ │地點以支付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10 │邱士龍 │95/08/31 │威寶公司/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楊莉莉(化名李韶妤│ │ │ │95/09/08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 │ │ │95/12/26 │威寶公司/30元/5張 │15萬元 │目前股價38元,股票預計於96年7 月上│ │ │ │ │ │ │興櫃,上興櫃後股價飆漲將上看每股55│ │ │ │ │ │ │元左右,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 │ │ │ │ │ │人誤以為真,購買威寶公司之股票,並│ │ │ │ │ │ │依指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國泰世華帳號│ │ │ │ │ │ │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嗣楊莉莉確│ │ │ │ │ │ │認股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約│ │ │ │ │ │ │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11 │陳朝榮 │95/09/08 │威寶公司/38元/5張 │19萬元 │康群公司楊升嘉(化名楊中昱)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且將於96│ │ │ │ │ │ │年12月上興櫃、97年6 月上櫃,上櫃後│ │ │ │ │ │ │股票掛牌價格約70元左右,且有蜜月期│ │ │ │ │ │ │,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以高價購買威│ │ │ │ │ │ │寶公司之股票,並與楊升嘉(化名楊中│ │ │ │ │ │ │昱)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及支付股│ │ │ │ │ │ │款。 │ ├──┼────┼──────┼─────────┼─────┼─────────────────┤ │ 12 │黃登寶 │95/09/15 │威寶公司/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蕭伶伃(化名蕭文玲│ │ │ │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之股票將於│ │ │ │ │ │ │96年上興櫃,該公司股票上興櫃後會配│ │ │ │ │ │ │股200 股,且有蜜月期,股價還會飆漲│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公司之股票,由蕭伶伃(│ │ │ │ │ │ │化名蕭文玲)、林麗君(化名林郁婷)│ │ │ │ │ │ │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年輕男子交付│ │ │ │ │ │ │股票給投資人並收取股款。 │ ├──┼────┼──────┼─────────┼─────┼─────────────────┤ │ 13 │周財生 │95/09/13 │威寶公司/38元/5張 │19萬元 │由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某不詳男子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且會1 股│ │ │ │ │ │ │配1 股,又該公司會上市,上市後股價│ │ │ │ │ │ │會上漲很多,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投│ │ │ │ │ │ │資人誤以為真,以高價購買該股票,由│ │ │ │ │ │ │楊莉莉(化名陳雅馨)及鄭水杰(化名│ │ │ │ │ │ │鄭龍浩)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辦理│ │ │ │ │ │ │股票過戶及面交股票事宜,投資人再依│ │ │ │ │ │ │指示匯款至吳柏林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4 │張昌猷 │95/09/19 │威寶公司/38元/5張 │38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段子晴(本名不詳)│ │ │ │95/10/16 │威寶公司/38元/5張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 │ │ │ │ │ │目前股價38元,且預計於96年3 月上市│ │ │ │ │ │ │上櫃,上市上櫃後股價會上漲1 倍以上│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陷於│ │ │ │ │ │ │錯誤,同意購買該股票,由段子晴(本│ │ │ │ │ │ │名不詳)偕同化名程小姐之不詳女子與│ │ │ │ │ │ │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面交股票,再由投│ │ │ │ │ │ │資人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 │ ├──┼────┼──────┼─────────┼─────┼─────────────────┤ │ 15 │薛毓娜 │95/09/19 │威寶公司/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業務員張晏誠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將│ │ │ │95/10/02 │威寶公司/38元/3張 │11萬4千元 │於96年5 月上興櫃,股價會上看100 多│ │ │ │ │ │ │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以高價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與│ │ │ │ │ │ │鄭水杰(化名鄭龍浩)及楊莉莉(化名│ │ │ │ │ │ │陳雅馨)約定時間地點以支付股款及面│ │ │ │ │ │ │交股票。 │ ├──┼────┼──────┼─────────┼─────┼─────────────────┤ │ 16 │林惠鈴 │95/09/19 │威寶公司/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林漢威主動撥打電話│ │ │ │ │ │ │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該公司股票將於│ │ │ │96/01/25 │威寶公司/29元/10張│29萬元 │96年第4 季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價約│ │ │ │ │ │ │50至60元,且會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 │ │ │ │ │ │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以高價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 │ │ │ │ │ │與林漢威及楊莉莉(化名陳雅馨)約定│ │ │ │ │ │ │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 │ │ │96/01/10 │瀰士公司/68元/1張 │136萬元 │益鼎公司許鈞傑(化名許世杰)主動撥│ │ │ │96/02/13 │瀰士公司/68 元/19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張 │ │公司「瀰士公司」是從事軟體設計,又│ │ │ ├──────┼─────────┼─────┤聯發科技是該公司大股東,該公司股票│ │ │ │96/05/17 │盛德竹公司/58 元/1│179萬8千元│將於97年第1 季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 │ │ │ │張 │ │價約120 元,亦會每張股票配股200 股│ │ │ │96/07/17 │盛德竹公司/58 元/3│ │;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盛德竹公司」之│ │ │ │ │0 張 │ │股票比「瀰士公司」還好,買1 張配1 │ │ │ ├──────┼─────────┼─────┤張,該公司股票預計於97年第1 季上興│ │ │ │96/10/19 │盛德竹公司/58元/40│232萬元 │櫃,掛牌價格為100 元,且皆會有蜜月│ │ │ │ │張 │ │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等股票│ │ │ │96/10/19 │盛德竹公司/15元/83│124萬5千元│,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黃智勇第一銀行│ │ │ │ │張 │ │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嗣│ │ │ │ │ │ │許鈞傑(化名許世杰)確認股款匯入上│ │ │ │ │ │ │開帳戶後,即以宅即便、掛號方式將股│ │ │ │ │ │ │票寄送予投資人或由徐俊泰與投資人約│ │ │ │ │ │ │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17 │黃淑玲 │95/09/22 │威寶公司/38元/5張 │38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 │ │ │95/10/19 │威寶公司/38元/5張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 │ │ ├──────┼─────────┼─────┤該公司股票將於96年底上市或上櫃,上│ │ │ │96/03/13 │威寶公司/28元/10張│28萬元 │櫃後掛牌價格約70元,又異能公司股票│ │ │ ├──────┼─────────┼─────┤也即將上市上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96/04/24 │異能公司/66元/3張 │19萬8千元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2 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與蘇紘緯(化名陳耿義)、│ │ │ │ │ │ │鄭水杰、張晏誠3 人約定時間地點以繳│ │ │ │ │ │ │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18 │潘仕軒 │95/09/26 │威寶公司/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楊莉莉(陳雅馨)及│ │ │ │95/10/16 │ │ │鴻銘公司林哲宇(本名不詳)分別撥打│ │ │ │96/03/08 ├─────────┼─────┤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公司「│ │ │ │ │威寶公司/29元/10張│29萬元 │威寶公司」前景看好、獲利頗豐,該公│ │ │ │ │(起訴書誤載為8 張│ │司股票將於96年7 月上興櫃,上興櫃是│ │ │ │ │) │ │以每股65元以上掛牌,之後會以每股12│ │ │ │ │ │ │0 元掛牌上市,市面上皆買不到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股票,並 │ │ │ │ │ │ │與楊莉莉約定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及交│ │ │ │ │ │ │付股票,另先由楊莉莉交付股票後,由│ │ │ │ │ │ │投資人依指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國泰世│ │ │ │ │ │ │華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內。 │ ├──┼────┼──────┼─────────┼─────┼─────────────────┤ │ 19 │于許玲蓉│95/09/26 │威寶公司/38元/2張 │7萬6千元 │中華世紀公司一陳姓專員(姓名不詳)│ │ │ │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該公│ │ │ │ │ │ │司股票即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6 │ │ │ │ │ │ │月上櫃,上櫃後掛牌價70元,且有蜜月│ │ │ │ │ │ │期,股價會再飆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 │ │ │ │ │ │內,嗣該陳姓專員(姓名不詳)確認股│ │ │ │ │ │ │款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寄方式將股│ │ │ │ │ │ │票寄送投資人。 │ ├──┼────┼──────┼─────────┼─────┼─────────────────┤ │ 20 │李梅春 │95/10/12 │威寶公司/38元/2張 │7萬6千元 │康群公司林漢威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 │ │ │ │ │ │,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 │ │ │ │ │ │司」前景看好,股票即將上市上櫃,屆│ │ │ │ │ │ │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由林漢威及│ │ │ │ │ │ │另2 名不明男子與投資人約定時間,親│ │ │ │ │ │ │自到投資人家中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21 │郭文川 │95/10/16 │威寶公司/38元/10張│57萬元 │中華世紀公司黃金蕙(化名林子婷)、│ │ │ │95/10/27 │威寶公司/38 元/5張│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打電話予│ │ │ │95/12/25 │威寶公司/36元/5張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 │ │18萬元 │威寶公司」前景看好,將於96 年 12月│ │ │ │ │ │ │上興櫃、97年6 月上櫃,上櫃後股票掛│ │ │ ├──────┼─────────┼─────┤牌價約70元左右,且有蜜月期,股價會│ │ │ │96/01/12 │瀰士公司/68 元/2張│34萬元 │再上漲;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公司│ │ │ │96/01/18 │瀰士公司/68 元/1張│ │」之股票將於96年9 月興櫃、97年9 月│ │ │ │96/02/06 │瀰士公司/68 元/2張│ │上櫃,股價會漲到140 元,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使投資人陷於錯誤,同意購│ │ │ │ │ │ │買該2 家公司之股票,並由黃金蕙(化│ │ │ │ │ │ │名林子婷)親自前往投資人公司取款及│ │ │ │ │ │ │交付股票,及由投資人依指示將股款匯│ │ │ │ │ │ │入蘇明德所有之第一銀行頭前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再由黃金蕙(│ │ │ │ │ │ │化名林子婷)親自前往投資人任職之公│ │ │ │ │ │ │司交付股票。 │ ├──┼────┼──────┼─────────┼─────┼─────────────────┤ │ 22 │李漢瑜 │95/10/18 │威寶公司/38元/1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蘇紘緯主動撥打電話│ │ │ │95/11/02 │威寶公司/38元/1張 │ │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威寶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 │ │ │96/02/02 │威寶公司/29元/1張 │2萬9千元 │上櫃,上市上櫃後股價會飆漲,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 │ │ │ │ │ │買該公司之股票,並與蘇紘緯約定時間│ │ │ │ │ │ │地點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23 │呂冠廷 │95/10/19 │威寶公司/38元/20張│76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林漢威主動撥電話予│ │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 │ │ │96/02/02 │威寶公司/29元/20張│58萬元 │寶公司」前景看好、獲利頗豐,且股票│ │ │ ├──────┼─────────┼─────┤將於96年3 月會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 │ │ │96年 │異能公司/66元/30張│198萬元 │價格約70元左右,屆時獲利至少1 倍以│ │ │ │ │ │ │上;又未上市上櫃公司「異能公司」是│ │ │ │ │ │ │從事電池生產,96年能源股很有潛力…│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2 │ │ │ │ │ │ │家公司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指定│ │ │ │ │ │ │帳戶內,嗣林漢威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 │ │ │ │ │ │帳戶後,即由楊莉莉(化名陳雅馨)與│ │ │ │ │ │ │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24 │陳景連 │95/10/19 │威寶公司/38元/10張│38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楊莉莉(化名陳雅馨│ │ │ │ │ │ │)主動撥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 │ │ ├──────┼─────────┼─────┤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獲│ │ │ │96/02/15 │威寶公司/30元/5張 │15萬元 │利頗豐,且股票將於96年5 月上興櫃,│ │ │ │ │ │ │上興櫃的掛牌價格預估80元,亦會有蜜│ │ │ │ │ │ │月期,股價會再上漲云云,致使投資人│ │ │ │ │ │ │誤以為真,購買該公司股票,並依指示│ │ │ │ │ │ │將股款匯入邱國安之帳戶內,嗣楊莉莉│ │ │ │ │ │ │(化名陳雅馨)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 │ │ │ │ │ │戶後,即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 │ │ │ │ │ │股票。 │ ├──┼────┼──────┼─────────┼─────┼─────────────────┤ │ 25 │邱閔 │95/10/19 │威寶公司/38元/2張 │7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 │ │ │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 │ │ │96/02/02 │威寶公司/29元/2張 │5萬8千元 │股票將於96年上半年上市,上市後掛牌│ │ │ │ │ │ │價格約70幾元,且會有蜜月期,股價會│ │ │ │ │ │ │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 │ │ │ │ │ │人誤以為真,購買該股票,並依指示將│ │ │ │ │ │ │股款匯入吳柏林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蘇紘緯│ │ │ │ │ │ │(化名陳耿義)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 │ │ │ │ │ │戶後,將股票以掛號方式郵寄投資人,│ │ │ │ │ │ │另蘇紘緯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收取│ │ │ │ │ │ │股款及交付股票。 │ ├──┼────┼──────┼─────────┼─────┼─────────────────┤ │ 26 │張志光 │95/10/23 │威寶公司/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張晏誠主動撥打電話│ │ │ │ │ │ │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 │ │ │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 年8│ │ │ │ │ │ │、9 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約70多元│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且美商中華世紀公司│ │ │ │ │ │ │會帶投資會員一起出場,一定穩賺不賠│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 │ │ │ │ │ │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14號帳戶內,嗣張晏誠確認股款已匯入│ │ │ │ │ │ │前開帳戶後,即以掛號方式將股票寄送│ │ │ │ │ │ │予投資人。 │ ├──┼────┼──────┼─────────┼─────┼─────────────────┤ │ 27 │陳伶禎 │95/10/24 │威寶公司/38元/2張 │7萬6千元 │中華世紀公司林堃峰(本名不詳)主動│ │ │ │ │ │ │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 │ │ │ │ │ │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即│ │ │ │ │ │ │將上市上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 │ │ │ │ │ │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司之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第一銀行新│ │ │ │ │ │ │莊分行之帳戶內,嗣林堃峰(本名不詳│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 │ │ │ │ │ │寄方式將股票寄送投資人。 │ ├──┼────┼──────┼─────────┼─────┼─────────────────┤ │ 28 │林春吟 │95/10/25 │威寶公司/38元/10張│38萬元 │楊景榕(化名邱美貞)對投資人佯稱未│ │ │ │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 │ │ │ │ │ │且該公司股票即將上市上櫃,股價將上│ │ │ │ │ │ │漲到60幾元或80幾元,屆時獲利不錯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司│ │ │ │ │ │ │之股票,並由楊景榕(化名邱美貞)親│ │ │ │ │ │ │自至投資人家中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29 │吳宗兆 │95/10/26 │威寶公司/38元/20張│76萬元 │章琇雯(化名陳怡雯)主動撥打電話予│ │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 │ │ │95/12/28 │威寶公司/35元/10張│35萬元 │寶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3 月│ │ │ │ │ │ │上櫃,上櫃後股價一定會大漲,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保證一定會賺錢,如果沒有賺│ │ │ │ │ │ │錢,公司會原價贖回云云,致使投資人│ │ │ │ │ │ │誤以為真,購買威寶公司股票,依指示│ │ │ │ │ │ │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由章琇雯(化名│ │ │ │ │ │ │陳怡雯)確認股款匯入後直接與投資人│ │ │ │ │ │ │約定時間地點面交股票,或將股票寄交│ │ │ │ │ │ │投資人。 │ ├──┼────┼──────┼─────────┼─────┼─────────────────┤ │ 30 │廖玲榕 │95/10/26 │威寶公司/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蔣詰(本名不詳)主│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95/12/29 │威寶公司/36元/1張 │3萬6千元 │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且將│ │ │ │ │ │ │於96年3 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票會上│ │ │ │ │ │ │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該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 │ │ │ │ │ │匯入吳柏林之帳戶內,嗣蔣詰(本名不│ │ │ │ │ │ │詳)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 │ │ │ │ │ │郵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31 │邱文隆 │95/10/27 │威寶公司/38元/2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一不詳女子主動撥打│ │ │ │95/11/12 │威寶公司/38元/3張 │ │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 │ │ │ │ │ │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購買後一定│ │ │ │ │ │ │會賺錢,現在市場上很多人在搶購,現│ │ │ │ │ │ │在不買以後無法以如此低之價錢購買云│ │ │ │ │ │ │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之帳戶內│ │ │ │ │ │ │,嗣該不詳女子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 │ │ │ │ │ │戶後,即以郵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 │ │ │ │ │ │人。 │ ├──┼────┼──────┼─────────┼─────┼─────────────────┤ │ 32 │吳麗雪 │95/11/02 │威寶公司/38元/3張 │11萬4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鄭水杰(化名鄭龍浩│ │ │ │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電信」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即將於96年3 月份上櫃,上櫃後掛│ │ │ │ │ │ │牌價格約57元,且有蜜月期,股價還會│ │ │ │ │ │ │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投資人│ │ │ │ │ │ │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與│ │ │ │ │ │ │鄭水杰(鄭龍浩)約定時間地點以繳交│ │ │ │ │ │ │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33 │鄒依霖 │95/11/03 │威寶公司/38元/10張│76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周雅文」(本名不│ │ │ │95/11/27 │威寶公司/38元/10張│ │詳)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佯稱未上│ │ │ │ │ │ │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約1年 │ │ │ ├──────┼─────────┼─────┤後上市,上市後股價一定大漲,現在已│ │ │ │96/01/04 │瀰士公司/68元/10張│68萬元 │經很多人在搶購云云,使投資人陷於錯│ │ │ │96/01/11 │ │ │誤,購買威寶公司股票10張,並依指示│ │ │ │ │ │ │將股款匯入吳柏林第一銀行新莊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再由「周雅文│ │ │ │ │ │ │」偕同林麗君(化名林郁婷)交付股票│ │ │ │ │ │ │與投資人。嗣周雅文又以威寶公司即將│ │ │ │ │ │ │上市,現在市場正在搶購,上市後一定│ │ │ │ │ │ │會上漲云云,誘使投資人追加認購,使│ │ │ │ │ │ │投資人陷於錯誤,同意認購威寶公司股│ │ │ │ │ │ │票10張,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上│ │ │ │ │ │ │開帳戶後,由「周雅文」及林麗君交付│ │ │ │ │ │ │股票與投資人。之後「周雅文」又介紹│ │ │ │ │ │ │投資人購買瀰士公司未上市股票,向投│ │ │ │ │ │ │資人誆稱:瀰士公司是從事無線網路研│ │ │ │ │ │ │發,為熱門行業,且該公司與中研院有│ │ │ │ │ │ │合作,有多項專利,公司前景甚佳,上│ │ │ │ │ │ │市後股票將大漲,短期獲利頗豐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10張瀰士公│ │ │ │ │ │ │司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上│ │ │ │ │ │ │開帳戶內,嗣「周雅文」確認股款已匯│ │ │ │ │ │ │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林麗君與投資人│ │ │ │ │ │ │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34 │邱素珍 │95/11/13 │威寶公司/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蔣詰(本名不詳)、│ │ │ │ │ │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打電話予│ │ │ │ │ │ │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 │ │ │ │ │ │寶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即將上櫃,上│ │ │ │ │ │ │櫃後股價會與中華電信差不多,大概60│ │ │ │ │ │ │至70元,屆時獲利可觀、一定穩賺不賠│ │ │ │ │ │ │,且每購買5 張股票就會無償配股1 張│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 │ │ │ │ │ │司之股票,並與蔣詰(本名不詳)、鍾│ │ │ │ │ │ │慧蓉(化名程凱琪)約定時間地點以繳│ │ │ │ │ │ │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35 │楊文威 │95/11/15 │威寶公司/38元/5張 │19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譚雅文(化名周雅文│ │ │ │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將於95年12月上興櫃、97年3 月上│ │ │ │ │ │ │市或上櫃,上市或上櫃後股票價格50元│ │ │ │ │ │ │左右,且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 │ │ │ │ │ │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與譚雅文、蕭│ │ │ │ │ │ │伶伃約定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 │ │ │ │ │ │票。 │ ├──┼────┼──────┼─────────┼─────┼─────────────────┤ │ 36 │王志宏 │95/11/16 │威寶公司/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周雅文(本名不詳)│ │ │ │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 │ │ │ │ │ │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股│ │ │ │ │ │ │票將於96年3 月上興櫃、半年後會上櫃│ │ │ │ │ │ │,上櫃後股票會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 │ │ │ │ │ │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 │ │ │ │ │ │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嗣周雅文│ │ │ │ │ │ │(本名不詳)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 │ │ │ │ │ │後,即以郵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37 │陳永昌 │95/11/16 │威寶公司/38 元10張│57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鍾慧蓉(化名程凱琪│ │ │ │95/11/22 │威寶公司/38 元/5張│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 │ │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 │ │ ├──────┼─────────┼─────┤股票將於96年年初上興櫃,會有特定人│ │ │ │95/12/28 │威寶公司/36元/2張 │7萬2千元 │拉抬股價使價格漲到110 元;又未上市│ │ │ ├──────┼─────────┼─────┤上櫃公司「瀰士公司」將於96年6 至9 │ │ │ │96/01/24 │瀰士公司/68元/5張 │34萬元 │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會上漲到95元│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2 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 │ │ │ │ │ │示將股款匯入蘇明德、吳柏林之帳戶內│ │ │ │ │ │ │,嗣鍾慧蓉(化名程凱琪)確認股款已│ │ │ │ │ │ │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郵寄方式將股票│ │ │ │ │ │ │寄送予投資人或偕同吳姿樺與投資人約│ │ │ │ │ │ │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96/10/01 │永炬公司/85元/1張 │8萬5千元 │康群公司何青燕(化名黃思齊)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稱未上市上櫃公│ │ │ │ │ │ │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且將於96年│ │ │ │ │ │ │年底會上興櫃,6 個月後即會上市或上│ │ │ │ │ │ │櫃,股價會漲到150 元,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 │ │ │ │ │ │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蘇明│ │ │ │ │ │ │德、吳柏林之帳戶內,嗣何青燕(化名│ │ │ │ │ │ │黃思齊)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 │ │ │ │ │ │即以郵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38 │盧逖 │95/11/27 │威寶公司/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之不詳男子主動撥打│ │ │ │ │ │ │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 │ │ │ │ │ │司「威寶公司」將於96年3 、4 月上興│ │ │ │ │ │ │櫃,半年後會上櫃,該公司股票上興櫃│ │ │ │ │ │ │後股價一定飆漲,屆時獲利可觀,現在│ │ │ │ │ │ │市場上已經很多人在搶購云云,致投資│ │ │ │ │ │ │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嗣該不詳│ │ │ │ │ │ │男子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 │ │ │ │ │ │掛號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39 │黃榮生 │95/12/11 │威寶公司/38元/2張 │7萬6千元 │中華世紀公司林麗君(化名林欣儀)主│ │ │ │ │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 │ │ ├──────┼─────────┼─────┤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股│ │ │ │96/01/10 │瀰士公司/68 元/2張│34萬元 │票將於96年第4 季上市上櫃;又瀰士公│ │ │ │不詳 │瀰士公司/68 元/3張│ │司股票將於96年第3 季上櫃,上櫃後掛│ │ │ ├──────┼─────────┼─────┤牌價是120 至140 元;另未上市上櫃公│ │ │ │96/05/15 │盛德竹公司/58 元/2│11萬6千元 │司「盛德竹公司」之股票會在96年第4 │ │ │ │ │張(起訴書誤載為永│ │季上市,該股票EPS 值於97年會有7.21│ │ │ │ │炬光電,應予更正)│ │元、98年將會有14.46 元,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3 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分別將股款│ │ │ │ │ │ │匯入黃智勇第一銀行埔墘分行帳號2385│ │ │ │ │ │ │0000000 號帳戶及吳柏林不詳帳戶內,│ │ │ │ │ │ │嗣林麗君(化名林欣儀)確認股款已匯│ │ │ │ │ │ │入前開帳戶後,即將威寶公司及盛德竹│ │ │ │ │ │ │公司之股票以郵寄方式寄交投資人,另│ │ │ │ │ │ │瀰士公司之股票則偕同許鈞傑與投資人│ │ │ │ │ │ │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40 │楊智強 │95/12/13 │威寶公司/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周文淇(本名不詳)│ │ │ │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 │ │ │ │ │ │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她│ │ │ │ │ │ │自己也有購買,且該公司股票將於96年│ │ │ │ │ │ │3、4月上興櫃,興櫃掛牌價格約50元,│ │ │ │ │ │ │亦會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 │ │ │ │ │ │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 │ │ │ │ │ │入吳柏林第一銀行新莊分行帳號231508│ │ │ │ │ │ │17755 號帳戶內,嗣周文淇(本名不詳│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掛│ │ │ │ │ │ │號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41 │湯世雄 │96/01/04 │威寶公司/38元/1張 │3萬8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林堃峰(本名不詳)│ │ │ │ │ │ │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 │ │ │ │ │ │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股│ │ │ │ │ │ │票近期即將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會上│ │ │ │ │ │ │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 │ │ │ │ │ │將股款匯入邱國安之帳戶內,嗣林堃峰│ │ │ │ │ │ │(本名不詳)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 │ │ │ │ │ │後,即以掛號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 │ │。 │ ├──┼────┼──────┼─────────┼─────┼─────────────────┤ │ 42 │林俊霖 │96/01/17 │瀰士公司/68元/2張 │13萬6千元 │經同事郭文川之介紹與益鼎公司化名「│ │ │ │ │ │ │程凱琪」之女子聯絡,由化名「程凱琪│ │ │ │ │ │ │」之女子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瀰│ │ │ │ │ │ │士公司」之股票將於96年7 、8 月上興│ │ │ │ │ │ │櫃,上興櫃後掛牌價約120 元至140 元│ │ │ │ │ │ │左右,且會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由化名「│ │ │ │ │ │ │程凱琪」之女子偕同楊景榕(化名楊澐│ │ │ │ │ │ │漫)及另名不詳女子與投資人約定時間│ │ │ │ │ │ │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43 │黃威峰 │96/10/23 │永炬公司/75元/1張 │7萬5千元 │康群公司章琇雯(化名陳怡雯)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年12月底上興櫃,97年3 月上櫃,上│ │ │ │ │ │ │櫃後掛牌價格約150 元,且會有蜜月期│ │ │ │ │ │ │,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黃信介玉山銀行新│ │ │ │ │ │ │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 │嗣章琇雯(化名陳怡雯)確認股款已匯│ │ │ │ │ │ │入前開帳戶後,即帶同葉婷玉(化名林│ │ │ │ │ │ │子婷)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 │ │ │ │ │ │票。 │ ├──┼────┼──────┼─────────┼─────┼─────────────────┤ │ 44 │羅啟誠 │96/01/25 │威寶公司/33元/2張 │6萬6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之不明男子主動撥打│ │ │ │ │ │ │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 │ │ │ │ │ │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即將上│ │ │ │ │ │ │興櫃,上興櫃後掛牌價格約60至70元,│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 │ │ │ │ │ │真,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 │ │ │ │ │ │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嗣上開不明男子確│ │ │ │ │ │ │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掛號方│ │ │ │ │ │ │式將股票寄送予被害人。 │ ├──┼────┼──────┼─────────┼─────┼─────────────────┤ │ 45 │陳彥賓 │95/11/14 │威寶公司/38元/3張 │62萬5千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 │ │ │95/12/19 │威寶公司/38元/2張 │ │)主動撥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 │ │ │96/03/06 │威寶公司/29元/10張│ │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及「異能公│ │ │ │96/03/13 │威寶公司/29元/5張 │ │司」前景看好、獲利頗豐,且近期均會│ │ │ ├──────┼─────────┼─────┤上市、上櫃,上市上櫃後股價會超過其│ │ │ │96/05/04 │異能公司/66元/5張 │33萬元 │現在要購買的價格云云,致使投資人誤│ │ │ │ │ │ │以為真,購買該2 家公司股票,並依指│ │ │ │ │ │ │示將股款匯入吳柏林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蘇紘緯(化│ │ │ │ │ │ │名陳耿義)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 │ │ │ │ │ │,即偕同不明人士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面交股票。 │ ├──┼────┼──────┼─────────┼─────┼─────────────────┤ │ 46 │楊韻儒 │96/03/08 │威寶公司/38元/2張 │7萬6千元 │透過好友潘仕軒之介紹,向美商中華世│ │ │ │ │ │ │紀公司楊莉莉(化名陳雅馨)購買未上│ │ │ │ ├─────────┼─────┤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之股票,且因│ │ │ │ │威寶公司/29元/8張 │23萬2千元 │楊莉莉(化名陳雅馨)曾向其好友潘仕│ │ │ │ │(起訴書誤載為10張│ │軒宣稱「威寶公司」之股票將於96年7 │ │ │ │ │) │ │月上興櫃,預計上興櫃後掛牌價至少65│ │ │ │ │ │ │元以上,並將以120 元之價格掛牌上市│ │ │ │ │ │ │云云,致其與潘仕軒誤信為真,透過潘│ │ │ │ │ │ │仕軒向楊莉莉(化名陳雅馨)購買該公│ │ │ │ │ │ │司之股票,由潘仕軒代其將股款匯入吳│ │ │ │ │ │ │柏林之帳戶內,嗣楊莉莉(化名陳雅馨│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與潘│ │ │ │ │ │ │仕軒約定時間以面交股票。 │ ├──┼────┼──────┼─────────┼─────┼─────────────────┤ │ 47 │莊健華 │96/03/27 │威寶公司/36元/2張 │7萬2千元 │張晏誠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 │ │ │ │ │ │稱:未上市上櫃公司「威寶公司」前景│ │ │ │ │ │ │看好,股票於96年底上櫃,上櫃後股價│ │ │ │ │ │ │將高漲,會遠超過現在購買的價格36元│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 │ │ │ │ │ │入邱國安第一銀行埔墘分行帳號238503│ │ │ │ │ │ │42321 號之帳戶內,嗣張晏誠確認股款│ │ │ │ │ │ │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邱國安與投│ │ │ │ │ │ │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48 │謝屘榮 │96/03/27 │威寶公司/36元/5張 │18萬元 │某創投公司之不詳男性專員主動撥打電│ │ │ │ │ │ │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 │ │ │「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 │ │ │ │ │ │底上市上櫃,上櫃的掛牌價格為72元,│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 │ │ │ │ │ │真,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 │ │ │ │ │ │款匯入邱國安第一銀行埔墘分行之帳戶│ │ │ │ │ │ │內,嗣前開不明之男性專員確認股款已│ │ │ │ │ │ │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另名不詳男子│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49 │李宜澧 │96年3、4 月 │瀰士公司/68元/10張│68萬元 │經由同事郭文川之介紹與益鼎公司黃金│ │ │ │ │ │ │蕙(化名林子婷)、鍾慧蓉(化名程凱│ │ │ │ │ │ │琪)聯繫,由黃金蕙、鍾慧蓉對投資人│ │ │ │ │ │ │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公司」之股│ │ │ │ │ │ │票將於96年7 月上市上櫃,上市上櫃後│ │ │ │ │ │ │掛牌價約120 元至140 元,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公司之股票,第1 次由鍾慧蓉及另2 名│ │ │ │ │ │ │不詳之人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面交股│ │ │ │ │ │ │票及交付股款;第2 次由投資人將股款│ │ │ │ │ │ │匯入指定帳戶後,由鍾慧蓉將股票寄交│ │ │ │ │ │ │投資人;第3 次由投資人將股款匯入指│ │ │ │ │ │ │定帳戶後,由鍾慧蓉偕同章琇雯(化名│ │ │ │ │ │ │陳怡雯)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 │ │ │ │ │ │股票。 │ ├──┼────┼──────┼─────────┼─────┼─────────────────┤ │ 50 │湯靜芬 │96/04/12 │威寶公司/33元/10張│33萬元 │美商中華世紀公司某不詳姓名自稱林先│ │ │ │ │ │ │生之男子及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主動│ │ │ │ │ │ │撥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威寶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年9 、10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至│ │ │ │ │ │ │少每股40、50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司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嗣│ │ │ │ │ │ │林先生(姓名不詳)及蘇紘緯(化名陳│ │ │ │ │ │ │耿毅)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 │ │ │ │ │ │將股票交付投資人。 │ ├──┼────┼──────┼─────────┼─────┼─────────────────┤ │ 51 │陳玲珮 │96/04/18 │異能公司/66元/5張 │33萬元 │鴻銘公司張晏誠(化名魏宏傑)主動撥│ │ │ │ │ │ │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 │ │ │ │ │ │司「異能公司」前景看好、獲利頗豐,│ │ │ │ │ │ │股票於97年6 月份會上興櫃,上興櫃後│ │ │ │ │ │ │掛牌價為每股135 至140 元之間,屆時│ │ │ │ │ │ │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公司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高銘福第一銀行頭前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656 號帳戶內,再由張晏誠(化名魏宏│ │ │ │ │ │ │傑)偕同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交付股│ │ │ │ │ │ │票給投資人。 │ ├──┼────┼──────┼─────────┼─────┼─────────────────┤ │ 52 │洪福懋 │96/04/20 │異能公司/66元/10張│99萬元 │鴻銘公司張晏誠(化名魏宏傑)主動撥│ │ │ │96/04/23 │異能公司/66元/5張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異能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 │ │ │ │ │ │於97年2 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票掛牌│ │ │ │ │ │ │價格至少每股135 至140 元,且每千股│ │ │ │ │ │ │會無償配股200 股,亦有蜜月期股價還│ │ │ │ │ │ │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投資│ │ │ │ │ │ │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司之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高銘福第一銀行頭前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內,再由張│ │ │ │ │ │ │晏誠(化名魏宏傑)、蘇紘緯(化名陳│ │ │ │ │ │ │耿義)交付股票與投資人。 │ ├──┼────┼──────┼─────────┼─────┼─────────────────┤ │ 53 │黃松江 │96/04/30 │瀰士公司/68元/40張│272萬元 │益鼎公司許鈞傑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 │ │ │ │ │ │,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瀰士公司│ │ │ │ │ │ │」係從事網路事業,該公司股票96年底│ │ │ ├──────┼─────────┼─────┤或97年初會上市,上市後股價將漲到60│ │ │ │96/05/31 │盛德竹公司/58元/40│232萬元 │0 至700 元,可能成為股王;又未上市│ │ │ │ │張 │ │上櫃公司「盛德竹公司」,未來前景看│ │ │ │ │ │ │好,股票亦將於96年底上市,上市後股│ │ │ │ │ │ │價會漲到200 至300 元,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2 │ │ │ │ │ │ │公司之股票,瀰士公司股票部分由徐俊│ │ │ │ │ │ │泰(化名徐偉哲)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交付股款及股票,盛德竹公司股票│ │ │ │ │ │ │部分由投資人依指示匯款至黃智勇第一│ │ │ │ │ │ │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後,再由益鼎公司人員將股票寄交投資│ │ │ │ │ │ │人。 │ ├──┼────┼──────┼─────────┼─────┼─────────────────┤ │ 54 │溫青樺 │96/05/09 │異能公司/66元/10張│66萬元 │鴻銘公司林漢威(化名林紹群)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公司「異能公司」,未來前景看好,股│ │ │ │96/07/05 │異能公司/58元/5張 │29萬元 │票將於97年2 月上興櫃,97年年底上櫃│ │ │ ├──────┼─────────┼─────┤,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每股130 元;又│ │ │ │96年7月 │盛德竹公司/58元/5 │29萬元 │未上市上櫃公司「盛德竹公司」係從事│ │ │ │ │張 │ │網路IC產業,股票將於97年中上市或上│ │ │ │ │ │ │櫃,掛牌價格每股175 元,且這2 檔股│ │ │ │ │ │ │票都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 │ │ │ │ │ │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2 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 │ │ │ │ │ │匯入高銘福第一銀行頭前分行帳號2146│ │ │ │ │ │ │0000000 號帳戶,再由鄭水杰(化名鄭│ │ │ │ │ │ │龍浩)、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交付股│ │ │ │ │ │ │票給投資人。 │ ├──┼────┼──────┼─────────┼─────┼─────────────────┤ │ 55 │林忠連 │96/05/10 │異能公司/66元/2張 │13萬2千元 │鴻銘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主動撥打電│ │ │ │ │ │ │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 │ │ │ │ │ │「異能公司」,未來前景看好、每年的│ │ │ │ │ │ │營業額會成長1 倍,又稱該公司股票將│ │ │ │ │ │ │於97年第1 季上興櫃,上興櫃後股票掛│ │ │ │ │ │ │牌價為120 元,且還會再上漲,屆時獲│ │ │ │ │ │ │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 │ │ │ │ │ │買該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高銘福第一銀行頭前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656 號帳戶內,嗣蘇紘緯(化名陳耿義│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由張│ │ │ │ │ │ │晏誠(化名魏宏傑)及另1 名不詳男子│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56 │竇梅影 │96/05/10 │異能公司/66元/2張 │13萬2千元 │德宏公司張晏誠(化名何君祥)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盛德竹公司」、」異能公司」,│ │ │ ├──────┼─────────┼─────┤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 │ │ │96/06/12 │盛德竹公司/58元/5 │29萬元 │上興櫃後有蜜月期,股價會上漲2 倍以│ │ │ │96/07/26 │張 │ │上,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投資人誤以│ │ │ │ │ │ │為真,購買該2 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 │ │ │ │ │ │將盛德竹公司股款匯入徐再添的帳戶,│ │ │ │ │ │ │再由張晏誠將股票寄交投資人。異能公│ │ │ │ │ │ │司股票則由張晏誠偕同鄭水杰與投資人│ │ │ │ │ │ │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57 │姜家軒 │96/05/15 │瀰士公司/68元/30張│204萬 │益鼎公司趙薇甄(化名陳怡雯)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並偕同楊升嘉、林玠│ │ │ │ │ │ │苗(化名王力麗)共同對投資人佯稱未│ │ │ │ │ │ │上市上櫃公司「瀰士公司」之股票將於│ │ │ │ │ │ │96 年7月初會上興櫃,97年會上市上櫃│ │ │ │ │ │ │,上市上櫃後股票價格會到200 元,屆│ │ │ │ │ │ │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與趙薇甄(│ │ │ │ │ │ │化名陳怡雯)、黃金蕙(化名林子婷)│ │ │ │ │ │ │另行約定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 │ │ │ │ │ │票。 │ ├──┼────┼──────┼─────────┼─────┼─────────────────┤ │ 58 │江泰成 │96/05/24 │異能公司/66元/5張 │33萬元 │鴻銘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張晏│ │ │ │ │ │ │誠(化名何君祥)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 │ │ │ │ │ │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異能公│ │ │ │ │ │ │司」,未來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興│ │ │ │ │ │ │櫃,上興櫃後股票掛牌價為130 至140 │ │ │ │ │ │ │元,亦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 │ │ │ │ │ │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 │ │ │ │ │ │款匯入指定帳戶內,蘇紘緯(化名陳耿│ │ │ │ │ │ │義)、張晏誠(化名何君祥)再交付股│ │ │ │ │ │ │票與投資人。 │ ├──┼────┼──────┼─────────┼─────┼─────────────────┤ │ 59 │吳仁芳 │96/05/24 │異能公司/66元/5張 │33萬元 │鴻銘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公司「異能公司」,未來前景看好,股│ │ │ │96/08/01 │異能公司/58元/5張 │29萬元 │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票│ │ │ │ │ │ │掛牌價為130 至140 元,且有蜜月期股│ │ │ │ │ │ │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 │ │ │ │ │ │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 │ │ │ │ │ │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指定帳戶內,│ │ │ │ │ │ │由蘇紘緯偕同不明男子與投資人約定時│ │ │ │ │ │ │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60 │顏志豪 │96/05/25 │異能公司/66元/1張 │6萬6千元 │鴻銘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異能公司」,未來前景看好,股│ │ │ │ │ │ │票將於96年第4 季上興櫃,上興櫃後股│ │ │ │ │ │ │票掛牌價135 元,且有蜜月期,股價還│ │ │ │ │ │ │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 │ │ │ │ │ │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由蘇紘緯(化名陳耿義)偕同鄭水杰│ │ │ │ │ │ │(化名鄭龍浩)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 │ │ │ │ │ │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61 │黃俊欽 │96/06/06 │盛德竹公司/58元/20│116萬元 │群和公司邱鎧偉(化名許俊偉)主動撥│ │ │ │ │張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盛德竹公司」,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6 月上櫃,│ │ │ │ │ │ │上櫃後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股│ │ │ │ │ │ │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黃智勇第一銀│ │ │ │ │ │ │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再由邱鎧偉將股票寄交投資人,或偕同│ │ │ │ │ │ │李佳奕(化名林欣儀)與投資人約定時│ │ │ │ │ │ │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62 │張麗芸 │96/06/14 │盛德竹公司/58元/2 │29萬元 │群和公司吳姿樺(化名范淑芬)和徐先│ │ │ │ │張 │ │生(姓名不詳)對投資人佯稱未上市上│ │ │ │96/07/13 │盛德竹公司/58元/3 │ │櫃公司「盛德竹公司」之股票將於96年│ │ │ │ │張 │ │底或97年第1 季上市上櫃,上市上櫃後│ │ │ │ │ │ │股價會達1 百元左右,屆時獲利可觀云│ │ │ │ │ │ │云,致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黃智勇第│ │ │ │ │ │ │一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內,嗣吳姿樺確認│ │ │ │ │ │ │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以快遞方式│ │ │ │ │ │ │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63 │簡龍榮 │96/06/29 │盛德竹公司/58元/1 │17萬4千元 │群和公司許鈞傑(化名許俊偉)主動撥│ │ │ │ │張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96/07/26 │盛德竹公司/58元/2 │ │公司「盛德竹公司」,前景看好,股票│ │ │ │ │張 │ │將於97年第1 季上興櫃,興櫃後股價會│ │ │ │ │ │ │炒作到300 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 │ │ │ │ │ │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公司之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黃智勇之帳戶內│ │ │ │ │ │ │,嗣許鈞傑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 │ │ │ │ │ │,即以郵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64 │吳朝良 │96/07/05 │異能公司/58元/5張 │29萬元 │經友人介紹與鴻銘公司林漢威(化名林│ │ │ │ │ │ │紹群)接洽,林漢威(化名林紹群)向│ │ │ │ │ │ │投資人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異能公司│ │ │ │ │ │ │」,未來前景看好,且股票將於97 年2│ │ │ │ │ │ │月上興櫃,97年年底上櫃,上櫃後股票│ │ │ │ │ │ │掛牌價格130 元,且會有蜜月期,股價│ │ │ │ │ │ │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 │ │ │ │ │ │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高銘福第一銀行│ │ │ │ │ │ │頭前分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內,│ │ │ │ │ │ │再由鄭水杰(化名鄭龍浩)、蘇紘緯(│ │ │ │ │ │ │化名陳耿義)交付股票給投資人。 │ ├──┼────┼──────┼─────────┼─────┼─────────────────┤ │ 65 │詹淑淋 │96/07/13 │盛德竹公司/58元/5 │29萬元 │鴻銘公司陳群偉(化名元承浩)主動撥│ │ │ │ │張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盛德竹公司」,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15日上興櫃,97年第1季 │ │ │ │ │ │ │或第2 季上櫃,上興櫃股價定價為99元│ │ │ │ │ │ │,至少每股會賺30至40元,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家公司之股票,並與陳群偉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66 │謝森堂 │96/07/13 │盛德竹公司/58元/20│116萬元 │群和公司吳姿樺(化名范淑芬)、林麗│ │ │ │96/07/24 │張 │ │君(化名林欣儀)與投資人相約高雄高│ │ │ │96/10/19 │ │ │鐵左營站新富路旁餐廳見面,共同遊說│ │ │ │ │ │ │投資人購買「盛德竹公司」之未上市上│ │ │ │ │ │ │櫃股票,且向投資人宣稱買1 股配2 股│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 │ │ │ │ │ │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黃智勇第一│ │ │ │ │ │ │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內,嗣吳姿樺(化名范淑芬)、林│ │ │ │ │ │ │麗君(化名林欣儀)確認股款已匯入前│ │ │ │ │ │ │開帳戶後,即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將股票│ │ │ │ │ │ │寄送予投資人。 │ ├──┼────┼──────┼─────────┼─────┼─────────────────┤ │ 67 │呂仰鎌 │96/07/23 │盛德竹公司/58元/1 │5萬8千元 │群和公司吳姿樺(化名范淑芬)主動撥│ │ │ │ │張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盛德竹公司」,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上櫃後股價還會│ │ │ │ │ │ │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 │ │ │ │ │ │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 │ │ │ │ │ │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黃智勇之帳戶內,再│ │ │ │ │ │ │由吳姿樺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 │ │ │ │ │ │即以郵寄方式將股票寄送予投資人。 │ ├──┼────┼──────┼─────────┼─────┼─────────────────┤ │ 68 │孫國翔 │96/07/23 │盛德竹公司/58元/10│58萬元 │康群公司許鈞傑(化名許俊偉)主動撥│ │ │ │ │張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盛德竹公司」,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7年初會上興櫃,97年6 月會上櫃│ │ │ │ │ │ │,上櫃後掛牌價格約為300 元,且會有│ │ │ │ │ │ │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投資人誤以為真,以高價購│ │ │ │ │ │ │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 │ │ │ │ │ │入黃智勇第一商業銀行埔墘分行的帳戶│ │ │ │ │ │ │內,嗣許鈞傑(化名許俊偉)確認股款│ │ │ │ │ │ │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林麗君(化│ │ │ │ │ │ │名林欣儀)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 │ │ │ │ │ │交股票。 │ ├──┼────┼──────┼─────────┼─────┼─────────────────┤ │ 69 │劉興維 │96/07/24 │盛德竹公司/58元/1 │5萬8千元 │中華世紀公司顏偉恩(化名何君祥)主│ │ │ │ │張 │ │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盛德竹公司」,前景看好,│ │ │ │ │ │ │股票將於97年2 至3 月上興櫃,上興櫃│ │ │ │ │ │ │後會配股200 股,股價也會一路攀升,│ │ │ │ │ │ │上看100 多元,且會有蜜月期,股價還│ │ │ │ │ │ │會再往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 │ │ │ │ │ │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由顏偉恩(化名何君祥)偕同張晏│ │ │ │ │ │ │誠(化名魏宏傑)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70 │謝寶卿 │96/08/01 │異能公司/68元/10張│68萬元 │鴻銘公司張晏誠(化名魏宏傑)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公司「異能公司」,未來前景看好,且│ │ │ │96/09/10 │異能公司/56 元/10 │112萬元 │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2 月上│ │ │ │ │張 │ │櫃,上櫃後股票掛牌價130 元,且有蜜│ │ │ │96/09/11 │異能公司/56 元/10 │ │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 │ │ │ │張 │ │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 │ │ │ │ │ │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徐再│ │ │ │ │ │ │添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 │ │ │ │ │ │ │帳戶內,再由張晏誠(化名魏宏傑)偕│ │ │ │ │ │ │同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交付股票與投│ │ │ │ │ │ │資人。 │ ├──┼────┼──────┼─────────┼─────┼─────────────────┤ │ 71 │吳雪英 │96/08/01 │異能公司/66元/10張│66萬 │鴻銘公司張添雅(化名張添鑫)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公司「異能公司」,未來前景看好,且│ │ │ │96/09/10 │異能公司/56元/10張│56萬 │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2 月上│ │ │ │ │ │ │櫃,上櫃後股票掛牌價格約130 至140 │ │ │ │ │ │ │元,亦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 │ │ │ │ │ │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 │ │ │ │ │ │款匯入徐再添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 │ │ │ │ │ │93號帳戶內,再由張添雅(化名張添鑫│ │ │ │ │ │ │)偕同蘇紘緯(陳耿義)交付股票給投│ │ │ │ │ │ │資人。 │ ├──┼────┼──────┼─────────┼─────┼─────────────────┤ │ 72 │柯德銘 │96/08/07 │永炬公司/75元/1張 │75萬元 │康群公司曾佳麒(化名李維真)主動撥│ │ │ │96/08/09 │永炬公司/75元/1張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96/08/29 │永炬公司/75元/3張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96/09/29 │永炬公司/75元/5張 │ │96年12月上興櫃,6 個月後就會上市上│ │ │ │ │ │ │櫃,上興櫃後掛牌價格300 元以上,且│ │ │ │ │ │ │會有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 │ │ │ │ │ │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 │ │ │ │ │ │該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黃信介玉│ │ │ │ │ │ │山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內,嗣曾佳麒(化名李維真)確認│ │ │ │ │ │ │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偕同林薇甄│ │ │ │ │ │ │(化名林姓專員)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面交股票,或以快遞方式送交股票│ │ │ │ │ │ │。 │ ├──┼────┼──────┼─────────┼─────┼─────────────────┤ │ 73 │陳昕融 │96/08/20 │永炬公司/75元/7張 │52萬5千元 │康群公司何青燕(化名黃思齊)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 │ │ │ │ │ │於96年12月上興櫃,上興櫃後股價會漲│ │ │ │ │ │ │到160 元以上,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 │ │ │ │ │ │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 │ │ │ │ │ │票,並由鍾慧蓉(化名程凱琪)偕同林│ │ │ │ │ │ │小姐(姓名不詳)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74 │鄭欽忠 │96/08/27 │永炬公司/75元/5張 │37萬5千元 │康群公司何青燕(化名黃思齊)、鍾慧│ │ │ │ │ │ │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 │ │ │ │ │ │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永炬公司」│ │ │ │ │ │ │,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 │ │ │ │ │ │,97年上櫃,上櫃後掛牌價格約140 元│ │ │ │ │ │ │,且會有蜜月期,股價還會再上漲,屆│ │ │ │ │ │ │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 │ │ │ │ │ │,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 │ │ │ │ │ │款匯入黃信介玉山銀行新莊分行005996│ │ │ │ │ │ │0000000 號帳戶內,再由鍾慧蓉(化名│ │ │ │ │ │ │程凱琪)偕同黃金蕙(化名陳怡雯)交│ │ │ │ │ │ │付股票給投資人。 │ ├──┼────┼──────┼─────────┼─────┼─────────────────┤ │ 75 │邰金魁 │96/09/12 │永炬公司/75元/10張│112萬5千元│德宏公司黃碧華(化名黃玉麗)主動撥│ │ │ │96/10/18 │永炬公司/75 元/5張│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之股票將於97年時上│ │ │ │ │ │ │興櫃,上興櫃後股價會漲至100 、200 │ │ │ │ │ │ │元,且其所屬德宏公司與永炬公司之股│ │ │ │ │ │ │東熟識,有內線消息,若有問題會提醒│ │ │ │ │ │ │投資人賣出,屆時一定穩賺不賠、獲利│ │ │ │ │ │ │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 │ │ │ │ │ │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 │ │ │ │ │ │黃信介的帳戶內,嗣德宏公司會計「李│ │ │ │ │ │ │小姐」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 │ │ │ │ │ │由黃碧華偕同章菁華(化名邱怡君)與│ │ │ │ │ │ │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76 │游鴻達 │96/09/13 │永炬公司/48元/1 張│4萬8千元 │康群公司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 │ │ │ │ │ │小姐」之女子主動撥打電話予游鴻達,│ │ │ │ │ │ │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永炬公司」│ │ │ │ │ │ │之股票將於96年底第4 季上興櫃,97年│ │ │ │ │ │ │6月 上櫃,上櫃後掛牌價格約150 元云│ │ │ │ │ │ │云,經游鴻達與友人王永誠討論後,王│ │ │ │ │ │ │永誠認為值得投資,游鴻達因而購買該│ │ │ │ │ │ │股票,並將股款匯入賴佩君復華銀行城│ │ │ │ │ │ │東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並由其│ │ │ │ │ │ │友人王永誠代為辦理過戶、面交股票等│ │ │ │ │ │ │事宜。 │ ├──┼────┼──────┼─────────┼─────┼─────────────────┤ │77 │廖慶松 │96/09/13 │永炬公司/75元1張 │7萬5千元 │康群公司黃金蕙(化名林子婷)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是從事太陽能產業,│ │ │ │ │ │ │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2月中上興櫃│ │ │ │ │ │ │,6 個月後會上市或上櫃,現在市場上│ │ │ │ │ │ │已經很多人搶購,且目前光電類股票價│ │ │ │ │ │ │格都有100 、200 元以上,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股票,並與黃金蕙(化名林子婷)約定│ │ │ │ │ │ │時間地點以繳交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78 │洪華鴻 │96/09/13 │永炬公司/75元/5張 │75萬元 │康群公司黃丹華(化名廖慧欣)、鍾慧│ │ │ │96/10/05 │永炬公司/75元/5張 │ │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 │ │ │ │ │ │人,對其稱未上市上櫃公司「永炬公司│ │ │ │ │ │ │」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1、12月上│ │ │ │ │ │ │興櫃,上興櫃後股價會漲至100 、200 │ │ │ │ │ │ │元或200 、300 元,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黃信介玉山銀行新│ │ │ │ │ │ │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嗣黃丹華(化名廖慧欣)、鍾慧蓉(化│ │ │ │ │ │ │名程凱琪)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 │ │ │ │ │ │,即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 │ │。 │ ├──┼────┼──────┼─────────┼─────┼─────────────────┤ │ 79 │鄧文凱 │96/09/14 │永炬公司/75元/1張 │7萬5千元 │德宏公司李佳奕(化名李嘉玲)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年12月上興櫃,97年7 月上櫃,上櫃│ │ │ │ │ │ │後掛牌價格200 元,且會有蜜月期,股│ │ │ │ │ │ │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 │ │ │ │ │ │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由李佳奕(化名李嘉玲)偕同黃琪│ │ │ │ │ │ │琇(化名黃玉麗)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 │ │ │ │ │ │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80 │岳潤新 │96/09/19 │永炬公司/75元/10張│75萬元 │康群公司楊升嘉(化名楊中昱)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年12月上興櫃,97年6 月上櫃,上櫃│ │ │ │ │ │ │後掛牌價格約200 元,且會有蜜月期,│ │ │ │ │ │ │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 │ │ │ │ │ │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黃信介玉山銀行新莊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嗣楊│ │ │ │ │ │ │升嘉(化名楊中昱)確認股款已匯入前│ │ │ │ │ │ │開帳戶後,即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 │ │ │ │ │ │面交股票。 │ ├──┼────┼──────┼─────────┼─────┼─────────────────┤ │ 81 │朱廷彬 │96/09/19 │永炬公司/75元/1張 │7萬5千元 │康群公司化名錢婷婷(本名不詳)對投│ │ │ │ │ │ │資人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永炬公司」│ │ │ │ │ │ │前景看好,股票將於96年12月底之前上│ │ │ │ │ │ │興櫃,上興櫃後掛牌價格會高於100 元│ │ │ │ │ │ │,且1 張會配股200 股,並有蜜月期,│ │ │ │ │ │ │股價會再上漲,3 個月後即會上市或上│ │ │ │ │ │ │櫃,股價一定大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 │ │ │ │ │ │之股票,並由錢婷婷(本名不詳)偕同│ │ │ │ │ │ │林姓專員(姓名不詳)與投資人約定時│ │ │ │ │ │ │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82 │黃憲昇 │96/09/27 │永炬公司/75元/2張 │15萬元 │康群公司趙薇甄(化名程凱琪)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年12月上興櫃,且會有3 至4 倍的獲│ │ │ │ │ │ │利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以高價│ │ │ │ │ │ │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由趙薇甄(化│ │ │ │ │ │ │名程凱琪)偕同楊升嘉(化名楊中昱)│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 │ │ │ │ │ │交股票。 │ ├──┼────┼──────┼─────────┼─────┼─────────────────┤ │ 83 │李欣泓 │96/10/05 │永炬公司/75元/1張 │7萬5千元 │德宏公司李佳奕(化名李嘉玲)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年12月上興櫃,97年7 月上櫃,上櫃│ │ │ │ │ │ │後後掛牌價格約200 元,且會有蜜月期│ │ │ │ │ │ │,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 │ │ │ │ │ │股票,並由李佳奕(化名李嘉玲)偕同│ │ │ │ │ │ │黃琪琇(化名黃玉麗)與投資人約定時│ │ │ │ │ │ │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84 │林醒嵐 │96/10/05 │永炬公司/75元/10張│75萬元 │康群公司何青燕(化名黃思齊)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年12月上興櫃,97年6 月後就會上櫃│ │ │ │ │ │ │,上櫃後掛牌價格150 元,且會有蜜月│ │ │ │ │ │ │期,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股票,│ │ │ │ │ │ │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黃信介玉山銀行新│ │ │ │ │ │ │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之帳戶內│ │ │ │ │ │ │,再由何青燕交付股票與投資人。 │ ├──┼────┼──────┼─────────┼─────┼─────────────────┤ │ 85 │徐麗倩 │96/10/05 │永炬公司/75元/3張 │22萬5千元 │康群公司黃金蕙(化名陳怡雯)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年12月上興櫃,隔年會上市上櫃,上│ │ │ │ │ │ │市上櫃後股價會上漲1 倍,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股票,並由黃金蕙各偕同趙薇甄(化名│ │ │ │ │ │ │林子婷)、化名「李維真」之女子與投│ │ │ │ │ │ │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 │ │ │ │ │ │票。 │ ├──┼────┼──────┼─────────┼─────┼─────────────────┤ │ 86 │劉旻豐 │96/10/09 │永炬公司/75元/2張 │15萬元 │康群公司許燕玲(化名洪怡君)及黃金│ │ │ ├──────┼─────────┼─────┤蕙(化名林子婷)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96/10/30 │永炬公司/70元/3張 │21萬元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 年12 月上興櫃,且上興櫃後股價一│ │ │ │ │ │ │定會大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 │ │ │ │ │ │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 │ │ │ │ │ │並由黃金蕙(化名林子婷)與投資人約│ │ │ │ │ │ │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及收取股款。 │ ├──┼────┼──────┼─────────┼─────┼─────────────────┤ │ 87 │李南輝 │96/10/09 │永炬公司/75元/2張 │15萬元 │德宏公司李佳奕(化名李嘉玲)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年12月上興櫃,97年3 月上櫃,上櫃│ │ │ │ │ │ │後掛牌價格100 元以上,且會有蜜月期│ │ │ │ │ │ │,股價會再上漲,屆時獲利可觀云云,│ │ │ │ │ │ │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 │ │ │ │ │ │股票,並由李佳奕偕同黃碧華(化名黃│ │ │ │ │ │ │玉麗)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收取股│ │ │ │ │ │ │款及面交股票。 │ ├──┼────┼──────┼─────────┼─────┼─────────────────┤ │ 88 │徐盛祿 │96/10/11 │永炬公司/75元/2張 │15萬元 │康群公司黃金蕙(化名林子婷)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6年12月底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價格│ │ │ │ │ │ │會高於100 元,且會配股200 股,亦有│ │ │ │ │ │ │蜜月期,股價會再上漲,3 個月後會上│ │ │ │ │ │ │市或上櫃,股價一定大漲,屆時獲利可│ │ │ │ │ │ │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該│ │ │ │ │ │ │家公司之股票,並由黃金蕙(化名林子│ │ │ │ │ │ │婷)偕同許燕玲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 │ │ │ │ │ │以收取股款及面交股票。 │ ├──┼────┼──────┼─────────┼─────┼─────────────────┤ │ 89 │廖景平 │96/10/12 │永炬公司/75元/5張 │37萬5千元 │康群公司趙薇甄(化名李維真)、鍾慧│ │ │ │ │ │ │蓉(化名程小姐)對廖景平佯稱未上市│ │ │ │ │ │ │上櫃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 │ │ │ │ │ │將於96年12月上興櫃,97年6 月上櫃,│ │ │ │ │ │ │上櫃後掛牌價格會漲到100 多元以上沒│ │ │ │ │ │ │問題,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 │ │ │ │ │ │誤以為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 │ │ │ │ │ │指示將股款匯入黃信介玉山銀行新莊分│ │ │ │ │ │ │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嗣鍾慧蓉│ │ │ │ │ │ │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由鍾慧蓉│ │ │ │ │ │ │、黃金蕙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 │ │ │ │ │ │股票。 │ ├──┼────┼──────┼─────────┼─────┼─────────────────┤ │ 90 │杜效芳 │96/10/25 │永炬公司/75元/4張 │30萬元 │康群公司鍾慧蓉(化名程凱琪)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7年第1 季上興櫃,上興櫃後掛牌價格│ │ │ │ │ │ │約150 元,且會有蜜月期7 天,可趁該│ │ │ │ │ │ │7 天將股票賣掉賺取價差,6 個月後會│ │ │ │ │ │ │上市或上櫃,股價一定大漲,屆時獲利│ │ │ │ │ │ │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真,購買│ │ │ │ │ │ │該股票,並依指示將股款匯入張貴富第│ │ │ │ │ │ │一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內,嗣鍾慧蓉(化名程凱琪)確認股│ │ │ │ │ │ │款已匯入前開帳戶後,即由鍾慧蓉(化│ │ │ │ │ │ │名程凱琪)偕同許燕玲(化名洪怡君)│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91 │陳修栳 │96/10/26 │永炬公司/75元/10張│75萬元 │德宏公司蘇紘緯(化名陳耿義)主動撥│ │ │ │ │ │ │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佯稱未上市上櫃│ │ │ │ │ │ │公司「永炬公司」前景看好,股票將於│ │ │ │ │ │ │97年上興櫃,且股利會有20﹪,又上興│ │ │ │ │ │ │櫃後股價會上漲,之後會上市或上櫃,│ │ │ │ │ │ │屆時獲利可觀云云,致使投資人誤以為│ │ │ │ │ │ │真,購買該家公司之股票,並依指示將│ │ │ │ │ │ │股款匯入徐再添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蘇紘緯│ │ │ │ │ │ │(化名陳耿義)確認股款已匯入前開帳│ │ │ │ │ │ │戶後,即由張晏誠、黃泳學及一名司機│ │ │ │ │ │ │與投資人約定時間地點以面交股票。 │ ├──┼────┼──────┼─────────┼─────┼─────────────────┤ │ 92 │江伯勳 │ 未成交 │ 未成交 │ 未成交 │群和公司吳姿樺(化名范淑芬)於96年│ │ │ │ │ │ │9 月30日主動撥打電話予投資人,對其│ │ │ │ │ │ │佯稱未上市上櫃公司「盛德竹公司」前│ │ │ │ │ │ │景良好,即將於第4 季上市上櫃,屆時│ │ │ │ │ │ │獲利可觀云云,惟因投資人請友人代為│ │ │ │ │ │ │查看吳姿樺(化名范淑芬)所提供之群│ │ │ │ │ │ │和公司地址,發現該址並無該公司之存│ │ │ │ │ │ │在,方發現自己可能遭受詐騙,因而未│ │ │ │ │ │ │匯款購買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 │ └──┴────┴──────┴─────────┴─────┴─────────────────┘ 附表三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吳柏林:編號1-3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1 │吳柏林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本案被害人匯款之帳戶 │ │ │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 │潘仕軒、楊韻儒、呂冠廷、陳彥賓│ │ │號) │、張志光、邱士龍、邱閔、周財生│ │ │ │ │ │ │ │ │ │ │ │ │ │ │ │ │ ├──┼─────────────┼───────────────┤ │ 2 │旗下員工推銷永炬公司公司業│ │ │ │績表3紙 │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SIM卡1張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黃金蕙:編號4-17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4 │永炬公司公司宣傳資料2份、 │內含: │ │ │太陽神財經網個股基本資料查│1、推銷股票「洗客戶」之話術 │ │ │詢單6紙(紅色資料夾1個) │2、答客問(Q&A) │ │ │ │3、永炬公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 │ │ │ │4、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 │ │ │ │ 工登記資料查詢 │ │ │ │5、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 │ │ 小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太陽 │ │ │ │ 神財經網個股基本資料查詢單 │ ├──┼─────────────┼───────────────┤ │ 5 │公司人事資料1疊(黑色資料 │一、確定到職者: │ │ │夾) │1、本案被告林玠苗96年10月19日 │ │ │ │ 通知、96年10月22日到職。 │ │ │ │2、本案被告晁學鴻95年6月14日到│ │ │ │ 職。 │ │ │ │3、本案被告施伯青、曾佳麒 │ │ │ │ │ 、何青燕、許燕玲、林薇甄( │ │ │ │ 趙薇甄)、章琇雯、楊升嘉、 │ │ │ │ 蕭伶 。 │ │ │ │4、非本案被告葉佳蓉(於羅瑞榮 │ │ │ │ 、黃泳學、曾立利三人合開之 │ │ │ │ 龍騰資訊公司任職) │ │ │ │5、非本案被告黃意心(由扣押物 │ │ │ │ 編號7、66業務追蹤進展表可知│ │ │ │ ) │ │ │ │ │ │ │ │二、不確定是否到職者 │ │ │ │ 游文芮、莊雅婷、黃筱喬、陳│ │ │ │ 永健、張哲瑋、張幼昔、徐夢│ │ │ │ 蝶、黃倩茹、謝佳紋、林佳筠│ │ │ │ 、楊婉廷、陳佩君、林欣宜、│ │ │ │ 顏美瑜、蘇照惠、李苡瑄、許│ │ │ │ 郁晨、陳茵婷、蔡淑如、林意│ │ │ │ 珊、楊家堯、張孟佑、王妙婷│ │ │ │ 、楊琇雯、林以真、謝明哲、│ │ │ │ 陳靜怡、林靜儀、潘曉雯、方│ │ │ │ 鏡潔、黃淑婷、王志強、廖冠│ │ │ │ 雯、魏美雪。 │ ├──┼─────────────┼───────────────┤ │ 6 │客戶名單資料1疊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另含:公司職員每週預定銷售紀錄│ │ │ │ 表4紙、行事曆2紙。 │ ├──┼─────────────┼───────────────┤ │ 7 │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共43紙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電訪│ │ │) │ 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林妤薇」者7│ │ │ │ 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黃意心」者3│ │ │ │ 紙。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陳怡雯(章 │ │ │ │ 繡雯)」者4紙。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施伯瑋(施 │ │ │ │ 伯青)」者2紙。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林歆芸(林 │ │ │ │ 玠苗)」者9紙,時間由96年10│ │ │ │ 月24日至96年10月31日。 │ │ │ │6、服務人員欄署名「李維真(趙 │ │ │ │ 薇甄)」1紙。 │ │ │ │7、服務人員欄署名「洪」者1紙。│ │ │ │8、主管欄署名「林」(林經理即 │ │ │ │ 黃金蕙)者1紙。 │ │ │ │9、服務人員署名「林子婷(黃金 │ │ │ │ 蕙)」者3紙。 │ │ │ │ │ │ │ │另含:會員資料表2紙、客戶持股 │ │ │ │ 分析表10紙 │ ├──┼─────────────┼───────────────┤ │ 8 │教戰守則1疊 │內容:推銷技巧、答客問(Q&A) │ │ │ │ 、該如何「洗客戶」之電話│ │ │ │ 話術 │ ├──┼─────────────┼───────────────┤ │ 9 │電話帳單及匯款收據1袋 │ │ ├──┼─────────────┼───────────────┤ │ 10 │黃金蕙化名「林子婷」之名片│康群創投、板橋市文化路一段368 │ │ │1盒 │號、林子婷、0000000000號、板橋│ │ │ │市○○路○段000號、00-00000000│ │ │ │號、00-00000000號 │ ├──┼─────────────┼───────────────┤ │ 11 │黃金蕙化名「林子婷」、「黃│ │ │ │小蕙」之印章各1個 │ │ ├──┼─────────────┼───────────────┤ │ 12 │吳哲明中國信託新莊分行存摺│ │ │ │、金融卡及印章1組 │ │ ├──┼─────────────┼───────────────┤ │ 13 │張貴富第一銀行新莊分行存款│本案被害人匯款之人頭戶 │ │ │存摺及印章1組(00000000000│被害人:編號63杜校芳 │ │ │號) │ │ ├──┼─────────────┼───────────────┤ │ 14 │黃信介玉山銀行新莊分行存摺│本案被害人匯款之人頭戶 │ │ │及印章1組(帳號00000000000│被害人:編號66廖景平、編號68洪│ │ │75號) │ 華鴻、編號71鄭欽忠、編│ │ │ │ 號84邰金魁、 │ ├──┼─────────────┼───────────────┤ │ 15 │黃金蕙板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 │ │存摺及印章1組 │ │ ├──┼─────────────┼───────────────┤ │ 16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1支 │本案監聽譯文中黃金蕙使用之電話│ │ │ │,且其96年11月1日警詢稱此電話 │ │ │ │用與客戶聯絡 │ ├──┼─────────────┼───────────────┤ │ 17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1支 │黃金蕙96年11月1日警詢稱此電話 │ │ │ │用與客戶聯絡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鍾慧蓉:編號18-23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18 │鍾慧蓉化名「程凱琪」名片2 │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員│ │ │盒 │程凱琪、0000000000號、板橋市文│ │ │ │化路一段368號、00-00000000號、│ │ │ │00-00000000號 │ ├──┼─────────────┼───────────────┤ │ 19 │基金資料1冊(淺藍色資料夾 │內容:各基金公司研究分析資料、│ │ │) │ 永順發投顧之「洗客戶」話│ │ │ │ 術、電話行銷話術、答客問│ │ │ │ (Q&A) │ ├──┼─────────────┼───────────────┤ │ 20 │蘋果日報廣告刊登表(徵人啟│ │ │ │示)1紙及詢問刊登廣告留言 │ │ │ │手稿1紙 │ │ ├──┼─────────────┼───────────────┤ │ 21 │康群創投獎勵制度評比表2紙 │載有業務員綽號、賣出股票張數對│ │ │ │應獎金數目、抽獎制度等 │ ├──┼─────────────┼───────────────┤ │ 22 │業務追蹤進展表1紙、會員資 │一、會員資料表: │ │ │料表2紙 │1、記載客戶姜仁昌身分證字號、 │ │ │ │ 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服 │ │ │ │ 務人員「廖慧欣(黃丹華)」 │ │ │ │2、記載客戶古正星,身分證字號 │ │ │ │ 、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 │ │ │ │ 標的永炬公司、服務人員「黃 │ │ │ │ 思齊(何青燕)」 │ │ │ │二、業務追蹤進展表: │ │ │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服務人│ │ │ │ 員欄署名「施伯瑋(施伯青)│ │ │ │ 」 │ ├──┼─────────────┼───────────────┤ │ 23 │瀰士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資料6 │內容:答客問(Q&A)、銷售話術 │ │ │本(透明資料夾)及教戰守則│ 。 │ │ │1冊(紅色資料夾) │ │ │ │ │教戰守則中另含有 │ │ │ │1、康群創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炬 │ │ │ │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日 │ │ │ │ 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 │ │ │ │ 資料查詢表 │ │ │ │2、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州巧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益通光能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凌科技 │ │ │ │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松電子 │ │ │ │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禾瑞亞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昱晶能源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綠能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司之個股基本資料查 │ │ │ │ 詢表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曾佳麒:編號24-29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24 │客戶名冊資料1疊(126張)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 │ │ │ │ 址,供電話行銷用。 │ ├──┼─────────────┼───────────────┤ │ 25 │客戶股票成交資料1張 │客戶:王靜惠、陳秀珍、劉萬旺。│ │ │ │ │ ├──┼─────────────┼───────────────┤ │ 26 │永炬公司科技公司宣傳資料2 │內容:載有「TO王小姐收」、「服│ │ │張 │ 務人員張怡如、服務專線 │ │ │ │ 0000-000 000號」;「TO林│ │ │ │ 小姐收」、「服務人員程 │ │ │ │ 凱琪(鍾慧蓉)、服務專線│ │ │ │ (02)00000000號」 │ ├──┼─────────────┼───────────────┤ │ 27 │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146張)│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錢立庭(曾 │ │ │ │ 佳麒)」者72張,時間最早顯 │ │ │ │ 示96年7月2日。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張宜如」者 │ │ │ │ 55張。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王巧伶」者4│ │ │ │ 張。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何思妤」者2│ │ │ │ 張。 │ │ │ │5、主管欄署名「林」(林經理即 │ │ │ │ 黃金蕙)者6張。 │ │ │ │6、主管欄署名「程」(程經理即 │ │ │ │ 鍾慧蓉)者3張。 │ │ │ │7、 服務人員署名「瑋」者1張。 │ │ │ │8、 未署名者3張。 │ ├──┼─────────────┼───────────────┤ │ 28 │股票分析資料1本(淺藍色資 │上市、上櫃股票等相關名詞解釋、│ │ │料夾) │說明 │ ├──┼─────────────┼───────────────┤ │ 29 │教戰守則2冊(筆記本1本、紅│內容:推銷技巧、答客問(Q&A) │ │ │色資料夾1本)及MENO手稿紙 │ 、該如何「洗客戶」之電話│ │ │19 紙 │ 話術。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許燕玲:編號30-36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30 │永炬公司已成交客戶名單2張 │客戶:劉旻豐(被害人編號67)、│ │ │ │ 徐盛祿(被害人編號61)、│ │ │ │ 林志輝、杜效芳(被害人編│ │ │ │ 號63) │ ├──┼─────────────┼───────────────┤ │ 31 │瀰士公司已成交客戶名單1張 │客戶:樊振文、黃麟鈞、許丁翰 │ ├──┼─────────────┼───────────────┤ │ 32 │業務追蹤進展表24張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及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 服務人員欄署名「洪怡君(│ │ │ │ 許燕玲)」,時間最早顯示│ │ │ │ 為96年9月11日。 │ ├──┼─────────────┼───────────────┤ │ 33 │客戶名冊資料29張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34 │永炬公司科技公司宣傳資料1 │內容:載有「TO戴淑慧小姐收」、│ │ │張 │ 「服務人員洪怡君、服務專 │ │ │ │ 線0000000000號」 │ ├──┼─────────────┼───────────────┤ │ 35 │股票分析資料3張 │ │ ├──┼─────────────┼───────────────┤ │ 36 │教戰守則7冊(筆記本3本、 │內容:推銷技巧、答客問(Q&A) │ │ │MEMO 雜記3本、粉紅色資料夾│ 、該如何「洗客戶」之電話│ │ │1本) │ 話術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趙薇甄(原名林薇甄):編號37-43┌──┬─────────────┬───────────────┐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37 │會員資料表3紙 │內容: │ │ │ │1、記載施國泰、黃富源之身分證 │ │ │ │ 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 │ │ │ 址,購買標的威寶公司股票。 │ │ │ │ 服務人員署名「段子晴」。 │ │ │ │2、記載吳勝銘之電話、傳真號碼 │ │ │ │ 。 │ ├──┼─────────────┼───────────────┤ │ 38 │客戶持股分析表3紙 │內容:服務人員分別署名為「瑜」│ │ │ │ 、「謝先生」、「段子晴」│ ├──┼─────────────┼───────────────┤ │ 39 │客戶名單資料62紙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40 │業務追蹤進展表2疊(147紙)│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記載「李維真(趙薇 │ │ │ │ 甄)」者146紙,時間最早顯示│ │ │ │ 為96年1月3日。 │ │ │ │2、服務人員記載「洪雅瑄」者1紙│ │ │ │ 。 │ ├──┼─────────────┼───────────────┤ │ 41 │教戰守則1冊(紅色資料夾) │內容:答客問(Q&A)、「洗客戶 │ │ │ │ 」話術。 │ │ │ │另含: │ │ │ │1、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群 │ │ │ │ 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基 │ │ │ │ 本資料查詢表 │ │ │ │2、達方電子、台灣小松電子材料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太陽神財經網 │ │ │ │ 個股基本資料查詢表 │ ├──┼─────────────┼───────────────┤ │ 42 │教戰守則手稿紙2張 │內容:「洗客戶」話術 │ ├──┼─────────────┼───────────────┤ │ 43 │瀰士公司公司分析資料1份( │ │ │ │透明資料夾)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黃丹華:編號44-48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44 │黃丹華化名「廖慧欣」名片2 │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廖慧│ │ │盒 │欣、板橋市○○路○段000號、 │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45 │業務追蹤進展表41張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及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陳怡雯(章 │ │ │ │ 琇雯)」者5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廖慧欣(黃 │ │ │ │ 丹華)」者36紙,時間最早顯 │ │ │ │ 示為96年7月26日。 │ ├──┼─────────────┼───────────────┤ │ 46 │客戶名冊資料69張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47 │教戰守則2冊(筆記本1本、淺│內容:推銷技巧、答客問(Q&A) │ │ │綠色資料夾1本)及MEMO手稿 │ 、本案永炬、瀰士公司資料│ │ │紙7張 │ 及該如何「洗客戶」之電話│ │ │ │ 話術等。 │ ├──┼─────────────┼───────────────┤ │ 48 │未成交客戶資料3張 │另含股票名詞解釋說明2紙、回洗 │ │ │ │話術1紙、公司職員手機號碼1紙。│ │ │ │ │ │ │ │※部分被告手機號碼: │ │ │ │ 楊升嘉0000000000、章琇雯 │ │ │ │ 0000000000、娃娃即蕭伶伃 │ │ │ │ 0000000000、林經理即黃金蕙 │ │ │ │ 0000000000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何青燕:編號49-53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49 │瀰士公司公司宣傳資料20張 │載有「TO翁小姐」、「服務人員「│ │ │ │何心如、服務電話0000000000號」│ │ │ │ │ │ │ │※0000000000號電話,被告陳怡雯│ │ │ │(章琇雯)使用過,見被害人編號│ │ │ │83姜家軒警詢。 │ ├──┼─────────────┼───────────────┤ │ 50 │教戰守則2冊(筆記本1本、紅│內容:答客問(Q&A)、推介永炬 │ │ │色資料夾1冊) │ 光電股票之「洗客戶」話術│ │ │ │另含: │ │ │ │1、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 │ │ │ │ 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雷凌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個股基本資 │ │ │ │ 料查詢表 │ │ │ │2、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基 │ │ │ │ 本資料查詢表 │ ├──┼─────────────┼───────────────┤ │ 51 │業務(客戶)追蹤進展表113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紙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署名「黃思齊(何青 │ │ │ │ 燕)」者57紙。 │ │ │ │2、服務人員署名「何心如」者56 │ │ │ │ 紙。 │ ├──┼─────────────┼───────────────┤ │ 52 │客戶名單資料135張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地址、電話│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53 │客戶資料記事冊1本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地址、電話│ │ │ │ 。 │ │ │ │客戶:蔡振仁、徐俊雄、陳昕融(│ │ │ │ 被害人編號70)、李秀春、│ │ │ │ 廖慶松(被害人編號69)、│ │ │ │ 鄭欽忠(被害人編號71)、│ │ │ │ 林醒嵐(被害人編號58)、│ │ │ │ 陳永昌(被害人編號34)、│ │ │ │ 蔡志榮、蔡信貞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施伯青:編號54-56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54 │業務追蹤進展表11紙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電訪│ │ │ │ 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11紙 │ ├──┼─────────────┼───────────────┤ │ 55 │業務追蹤進展表56張(綠色資│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住址│ │ │料夾)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 │ │ │ │服務人員欄署名「施伯瑋(施伯青│ │ │ │)」,時間由96年9月12日至被查 │ │ │ │獲止。 │ ├──┼─────────────┼───────────────┤ │ 56 │教戰守則1冊(土色資料夾) │內容:答客問(Q&A)、股市相關 │ │ │ │ 知識、股票名稱解說 │ │ │ │另含: │ │ │ │1、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 │ │ │ │ 司、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基本資料查詢表 │ │ │ │2、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 │ │ │ │ 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方電 │ │ │ │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資料查詢 │ │ │ │ 表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林玠苗:編號57-62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57 │業務追蹤進展表11紙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電訪│ │ │ │ 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 │ ├──┼─────────────┼───────────────┤ │ 58 │教戰守則1紙 │內容:答客問(Q&A) │ ├──┼─────────────┼───────────────┤ │ 59 │客戶名單資料45張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 │ │ │ │ 址,供電話行銷用。 │ ├──┼─────────────┼───────────────┤ │ 60 │股票名稱解說資料1份(11紙 │ │ │ │) │ │ ├──┼─────────────┼───────────────┤ │ 61 │永炬公司公司宣傳資料24紙 │內容:上載有服務人員「林歆芸(│ │ │ │ 林玠苗)、服務專線 │ │ │ │ 0000000000號」 │ ├──┼─────────────┼───────────────┤ │ 62 │永炬公司公司宣傳資料1份( │同上 │ │ │黃色信封內20紙)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晁學鴻:編號63-70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63 │永炬公司科技公司宣傳資料3 │內容:載有「TO徐先生收」、「TO│ │ │份 │ 郭先生收」、「TO柯先生收│ │ │ │ 」「服務人員陳少龍、服務│ │ │ │ 專線0000000000號」 │ ├──┼─────────────┼───────────────┤ │ 64 │瀰士公司公司宣傳資料1份 │ │ ├──┼─────────────┼───────────────┤ │ 65 │永炬公司及與其同質性產業相│ │ │ │關剪報資料1疊 │ │ ├──┼─────────────┼───────────────┤ │ 66 │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178張)│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及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張宜如」者2│ │ │ │ 張。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何思妤」者3│ │ │ │ 張。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林妤薇」者3│ │ │ │ 張。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陳怡雯(章 │ │ │ │ 琇雯)」者17張。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黃意心」者3│ │ │ │ 張。 │ │ │ │6、服務人員欄署名「王巧伶」者1│ │ │ │ 張。 │ │ │ │7、服務人員欄署名「洪雅瑄」者2│ │ │ │ 張。 │ │ │ │8、服務人員欄署名「盧佾璇」者1│ │ │ │ 張。 │ │ │ │9、服務人員欄署名「晁學鴻、米 │ │ │ │ 奇或Mickey」者145張。 │ │ │ │10、未署名者1張。 │ │ │ │ │ │ │ │※米奇、Mickye應係晁學鴻,參扣│ │ │ │ 押物品編號5晁學鴻之人事資料 │ │ │ │ 表 │ ├──┼─────────────┼───────────────┤ │ 67 │客戶名單資料1疊(35張)及 │一、客戶名單資料 │ │ │已成交客戶名單7紙、晁學鴻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之瀰士公司會員資料表1紙 │ 供電話行銷用。 │ │ │ │二、已成交客戶名單 │ │ │ │ 許志傑、張晉毓、盧小姐、彭│ │ │ │ 成義、李勝男、李國隆、葉雙│ │ │ │ 傳、張宏輝、林榮鋒、邱宗鴻│ │ │ │ 、楊成泰、沈小姐、蕭小姐、│ │ │ │ 張玉慧、羅茂雄、周先生、黃│ │ │ │ 錕芳。 │ ├──┼─────────────┼───────────────┤ │ 68 │教戰2本及話術2紙、雜記1紙 │內容:行銷技巧、答客問(Q&A) │ │ │ │ 及「洗客戶」之電話話術等│ │ │ │ 。 │ │ │ │ │ ├──┼─────────────┼───────────────┤ │ 69 │晁學鴻化名「陳少龍」印章1 │ │ │ │個 │ │ ├──┼─────────────┼───────────────┤ │ 70 │益鼎創投、康群創投信封袋各│益鼎創投:板橋市民生路一段105 │ │ │1個 │ 號 │ │ │ │康群創投:板橋市文化路一段 │ │ │ │ 368號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楊升嘉:編號71-78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71 │永炬公司公司宣傳資料1資料 │另含:「洗客戶」之電話話術 │ │ │夾(黑色資料夾) │ │ ├──┼─────────────┼───────────────┤ │ 72 │瀰士公司公司宣傳資料1份 │ │ ├──┼─────────────┼───────────────┤ │ 73 │教戰守則1冊(綠色資料夾) │內容:答客問(Q&A)。 │ ├──┼─────────────┼───────────────┤ │ 74 │客戶名單資料1疊(12紙) │內容:載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75 │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160紙)│內容:載有客戶姓名、電話、電訪│ │ │及署名「陳映華」之履歷表1 │ 客戶之內容速記。 │ │ │紙 │1、服務人員欄署名「楊中昱(楊 │ │ │ │ 升嘉)」者,150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何思妤」者 │ │ │ │ ,2紙。 │ │ │ │3、空白者8紙。 │ ├──┼─────────────┼───────────────┤ │ 76 │楊升嘉化名「楊中昱」名片1 │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楊中│ │ │盒 │昱、板橋市○○路○段000號、 │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77 │楊升嘉化名「楊中昱」之印章│ │ │ │1個 │ │ ├──┼─────────────┼───────────────┤ │ 78 │楊升嘉電話0000000000號之印│1、此電話曾為陳怡雯(章琇雯) │ │ │章1個 │ 、李維真(趙薇甄)、黃思齊 │ │ │ │ (何青燕)、程凱琪(鍾慧蓉 │ │ │ │ )、廖慧欣(黃丹華)所使用 │ │ │ │ ,見被害人編號52黃威峰、編 │ │ │ │ 號57柯德銘、編號58林醒嵐、 │ │ │ │ 編號60黃憲昇、編號68洪華鴻 │ │ │ │ 警詢筆錄。 │ │ │ │2、被告鍾慧蓉96年11月1日警詢筆│ │ │ │ 錄自承曾使用過這支電話。 │ │ │ │3、此電話目前持有人為章琇雯。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章琇雯:編號79-87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79 │教戰守則、推銷話術、股票名│內載有「服務人員陳怡雯(章琇雯│ │ │稱解說、網路列印資料等1袋 │)、服務專線0000000000號」 │ ├──┼─────────────┼───────────────┤ │ 80 │永炬公司剪報資料1疊(5紙)│ │ │ │ │ │ ├──┼─────────────┼───────────────┤ │ 81 │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紅色資 │內容:載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料夾)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服務人員欄署名「陳怡雯(章琇 │ │ │ │雯) │ ├──┼─────────────┼───────────────┤ │ 82 │客戶名單資料1冊(藍色資料 │一、客戶名單資料17紙 │ │ │夾)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 │ │ │ │另含有: │ │ │ │業務追蹤進展表14紙,記載客戶姓│ │ │ │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內容之│ │ │ │速記。 │ │ │ │1、空白7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方瑋綺」者7│ │ │ │ 紙。 │ ├──┼─────────────┼───────────────┤ │ 83 │教戰守則2冊(透明資料夾1個│內容:股票名稱及相關知識解說、│ │ │、淺綠色資料夾1個) │ 答客問(Q&A ) │ ├──┼─────────────┼───────────────┤ │ 84 │永炬公司科技公司資料1冊( │另含: │ │ │粉色透明資料夾) │1、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 │ │ │ │ 司、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基本資料查詢表 │ │ │ │2、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 │ │ │ │ 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方電 │ │ │ │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資料查詢 │ │ │ │ 表 │ ├──┼─────────────┼───────────────┤ │ 85 │章琇雯化名「陳怡雯」之名片│康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怡│ │ │1盒 │雯、0000000000號、板橋市文化路│ │ │ │一段368號、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 │ ├──┼─────────────┼───────────────┤ │ 86 │章琇雯化名「陳怡雯」之印章│ │ │ │1個 │ │ ├──┼─────────────┼───────────────┤ │ 8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1、此電話曾為陳怡雯(章琇雯) │ │ │支 │ 、李維真(趙薇甄)、黃思齊 │ │ │ │ (何青燕)、程凱琪(鍾慧蓉 │ │ │ │ )、廖慧欣(黃丹華)所使用 │ │ │ │ ,見被害人編號52黃威峰、編 │ │ │ │ 號57柯德銘、編號58林醒嵐、 │ │ │ │ 編號60黃憲昇、編號68洪華鴻 │ │ │ │ 警詢筆錄。 │ │ │ │2、被告鍾慧蓉96年11月1日警詢筆│ │ │ │ 錄自承曾使用過這支電話。 │ │ │ │3、此電話目前持有人為章琇雯。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章菁華、黃碧華、李慧娟(現改名 為李佳奕)、譚雅文:編號88-91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88 │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疊(含剪 │ │ │ │報) │ │ ├──┼─────────────┼───────────────┤ │ 89 │客戶資料2袋 │內容: │ │ │ │一、運豐投顧員工工作規章1份。 │ │ │ │二、亞洲投顧業務部門教戰手冊1 │ │ │ │ 份,載有行銷話術。 │ │ │ │三、運豐投顧會員資料表17紙、大│ │ │ │ 時代投顧會員資料表6紙,服 │ │ │ │ 務之業務多為黃碧華。 │ │ │ │四、客戶名單資料1疊,載有客戶 │ │ │ │ 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 │ │ │ 銷用。 │ │ │ │五、成交客戶表11紙(其中9紙空 │ │ │ │ 白) │ │ │ │六、客戶授信表14紙。 │ │ │ │七、業務進展追蹤表(通數卡)35│ │ │ │ 紙,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 │ │ │ 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艾咪」者1紙│ │ │ │ 。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林小芸、小 │ │ │ │ 芸」者22紙。 │ │ │ │3、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12紙。 │ │ │ │八、手寫MEMO紙4張、熱門股排行 │ │ │ │ 榜1紙。 │ │ │ │九、客戶資料確認單1疊 │ │ │ │1、上載「立碁股票」者74紙,主 │ │ │ │ 管欄載有本案被告「鄭水杰」 │ │ │ │ 者1紙,時間最早顯示為91年11│ │ │ │ 月28日;主管欄載「林麗君」 │ │ │ │ 者15紙,時間最早顯示為91年 │ │ │ │ 10 月25日。(鄭水杰96年11月│ │ │ │ 1日警詢、簡上竣96年12月26日│ │ │ │ 警詢中皆曾提及鴻揚創投販售 │ │ │ │ 過此股票) │ │ │ │2、上載「華肝基因股票」者53紙 │ │ │ │ ,主管欄載有本案被告「林麗 │ │ │ │ 君」者17紙,時間最早顯示為 │ │ │ │ 92 年6月9日(被害人編號15林│ │ │ │ 俊吉曾言及買過此股票) │ │ │ │3、上載「立臻微積電股票」者124│ │ │ │ 紙,主管欄載有本案被告「林 │ │ │ │ 麗君」者9紙,時間最早顯示為│ │ │ │ 93 年3月16日(林麗君96年11 │ │ │ │ 月1日警詢時稱不曾聽過此股票│ │ │ │ ;但鄭水杰96年11月1日警詢稱│ │ │ │ 鴻揚創投販售過此股票;且黃 │ │ │ │ 泳學96年11月1日警詢時亦稱楊│ │ │ │ 景榕向他拿過此股票;又被害 │ │ │ │ 人編號8周銘鴻、編號9林佳慶 │ │ │ │ 、編號10蔡佳莉皆稱曾向鴻揚 │ │ │ │ 創投買過此股票)。 │ │ │ │4、上載有「品樺股票」者331紙;│ │ │ │ 主管欄載有「鄭水杰」者共99 │ │ │ │ 紙,時間最早為92年8月19日;│ │ │ │ 主管欄載有「林麗君」者36紙 │ │ │ │ ,最早時間為91年12月5日;服│ │ │ │ 務人員欄載有「陳群偉」者4紙│ │ │ │ ,時間最早為93年1月9日;服 │ │ │ │ 務人員欄載有「張晏誠」者3紙│ │ │ │ ,時間最早為92年12月16日; │ │ │ │ 服務人員欄載有「顏偉恩」者1│ │ │ │ 紙,時間最早為92年12月3日;│ │ │ │ 服務人員欄載有「蘇紘緯」者 │ │ │ │ 12 紙,最早時間為92年8月19 │ │ │ │ 日;服務人員欄載有「楊升嘉 │ │ │ │ 」者6紙,最早時間為92年9月 │ │ │ │ 29日;服務人員欄載有「黃小 │ │ │ │ 蕙(黃金蕙)」者6紙,最早時│ │ │ │ 間為92年10月24日。(被害人 │ │ │ │ 編號15林俊吉提及購買過此股 │ │ │ │ 票) │ │ │ │5、上載有「暐翔股票」者115紙;│ │ │ │ 主管欄載有「林麗君」者13紙 │ │ │ │ ,時間最早為91年12月18日( │ │ │ │ 此已為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簡 │ │ │ │ 字第4928號簡易判決書範圍所 │ │ │ │ 及)。 │ │ │ │6、上載有「高晟(股票)」者28 │ │ │ │ 紙,主管欄載有被告鄭水杰, │ │ │ │ 服務人員欄載有蘇紘緯、張晏 │ │ │ │ 誠。 │ │ │ │7、上載有「鑽矽(股票)」者103│ │ │ │ 紙;主管欄載有「林麗君」者 │ │ │ │ 16紙;主管欄載有「鄭水杰」 │ │ │ │ 者共29紙;服務人員欄載有「 │ │ │ │ 黃小蕙(黃金蕙)」者1紙;服│ │ │ │ 務人員欄載有「楊升嘉」者1紙│ │ │ │ 。 │ │ │ │8、未載有股票名稱者23紙。 │ ├──┼─────────────┼───────────────┤ │ 90 │期貨統計表1疊 │ │ ├──┼─────────────┼───────────────┤ │ 91 │教戰守則1冊(藍色資料夾1個│內容:上市櫃股票名稱表、常用股│ │ │) │ 票名詞解釋、股市相關知識│ │ │ │ 說明、行銷話術。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黃碧華:編號92-101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 92 │黃碧華化名「黃玉麗」之名片│德宏創投: │ │ │3盒 │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 │ │ │ │電話00-00000000號,傳真 │ │ │ │00-00000000號 │ ├──┼─────────────┼───────────────┤ │ 93 │「聲遠實業公司」相關資料及│公司收支明細表: │ │ │公司收支明細表7紙 │內有記載「人頭支出」項目 │ ├──┼─────────────┼───────────────┤ │ 94 │教戰守則2冊(紫色資料夾1個│一、紫色資料夾內容: │ │ │、紅色筆記本1本) │ 推銷永炬公司話術、客戶提問│ │ │ │ 之應答內容(Q&A)、永炬光 │ │ │ │ 電網路新聞資料、股票相關名│ │ │ │ 詞說明。 │ │ │ │二、紅色資料夾內容: │ │ │ │ 貼有客戶匯款帳戶為丁維冠、│ │ │ │ 華僑銀行敦化分行、000-0000│ │ │ │ 0000000000號;及客戶提問之│ │ │ │ 應答內容(Q&A) │ ├──┼─────────────┼───────────────┤ │ 95 │永炬公司宣傳資料4紙 │ │ ├──┼─────────────┼───────────────┤ │ 96 │德宏創投橡皮章1個 │ │ ├──┼─────────────┼───────────────┤ │ 97 │客戶聯絡資料1疊 │內含: │ │ │ │一、客戶聯絡資料2紙 │ │ │ │二、客戶授信資料2紙 │ │ │ │三、收支明細表1份 │ │ │ │四、會員資料表15份 │ │ │ │ 含本案被害人編號84邰金魁、│ │ │ │ 編號55李南輝、編號54鄧文凱│ │ │ │ 、編號53李欣泓。 │ │ │ │五、開戶資料9份 │ │ │ │六、業務來電紀錄表7紙 │ │ │ │七、劉莉莎之傳真3紙 │ │ │ │八、鄭元傑南亞塑膠股票增資通知│ │ │ │ 書1份 │ │ │ │九、黃碧華00-00000000號電話通 │ │ │ │ 信紀錄表1紙 │ │ │ │十、FA財富管理宣傳單1紙 │ ├──┼─────────────┼───────────────┤ │ 98 │傳真稿操作方法記載1紙 │ │ ├──┼─────────────┼───────────────┤ │ 99 │房屋租賃契約1份 │承租地點:臺北縣板橋市館前西路│ │ │ │ 90號9樓 │ │ │ │承租人:吳柏林 │ │ │ │時間:96年6月1日起至97年5月31 │ │ │ │ 日止。 │ ├──┼─────────────┼───────────────┤ │100 │9月收支明細表1份 │公司收支明細表: │ │ │ │內有記載「人頭支出」項目 │ ├──┼─────────────┼───────────────┤ │101 │薪資、收支、業績筆記本2本 │內容: │ │ │ │1、完款客戶名稱 │ │ │ │2、販售「瀰士」股票之薪資、抽 │ │ │ │ 傭制度、10月份收支(載有人 │ │ │ │ 頭支出項目)。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章菁華:編號102-104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02 │客戶名單資料1疊及業務追蹤 │一、客戶名單資料內容 │ │ │進展表2冊(綠色資料夾1個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黃色資料夾1個) │ 供電話行銷用。 │ │ │ │二、業務進展追蹤表(業務來電紀│ │ │ │ 錄、客戶追蹤表)記載客戶姓│ │ │ │ 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 │ │ │ 內容速記。 │ │ │ │ 服務人員欄上皆未署名。 │ ├──┼─────────────┼───────────────┤ │103 │教戰守則2冊(褐色筆記本1本│內容: │ │ │、粉紅色資料夾1個) │ 永炬公司推銷話術、客戶提 │ │ │ │ 問之應答內容(Q&A)、永炬│ │ │ │ 光電相關剪報、新聞。 │ ├──┼─────────────┼───────────────┤ │104 │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疊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 譚雅文:編號105-108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05 │客戶名單資料3疊及業務追蹤 │一、客戶名單資料內容 │ │ │進展表2疊(含黃色資料夾1個│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二、業務追蹤進展表(業務來電紀│ │ │ │ 錄表)共55紙,記載客戶姓名│ │ │ │ 、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內│ │ │ │ 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20紙。 │ │ │ │2、空白者35紙。 │ ├──┼─────────────┼───────────────┤ │106 │欲寄送之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 │ │ │ │份 │ │ ├──┼─────────────┼───────────────┤ │107 │教戰守則3冊(綠色資料夾1個│內容:永炬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永│ │ │、筆記本1本、影印本1本) │ 炬光電相關剪報、推銷永炬│ │ │ │ 光電話術、答客問(Q&A )│ ├──┼─────────────┼───────────────┤ │108 │教戰守則手寫稿3紙 │內容:推銷永炬公司股票話術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李慧娟(現改名為李佳奕):編號000-000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09 │客戶名單資料1疊(38紙)、 │一、客戶名單資料 │ │ │公司報價系統表2紙、奇狐勝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券宣傳單1紙、空白客戶資料 │ 供電話行銷用。 │ │ │表1紙、業務追蹤進展表6疊(│二、業務追蹤進展表(業務來電紀│ │ │含黑色與黃色資料夾) │ 錄表)共196紙,記載客戶姓 │ │ │ │ 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 │ │ │ 內容速記。 │ │ │ │1、主管欄署名「澐漫(楊景榕) │ │ │ │ 」者1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宗憲」者36 │ │ │ │ 紙。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謝禮安」者 │ │ │ │ 13紙。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李美津」者 │ │ │ │ 12紙。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盧怡芬」者 │ │ │ │ 11紙。 │ │ │ │7、服務人員欄署名「加菲」者2紙│ │ │ │ 。 │ │ │ │8、服務人員欄署名「雅儀、瑋綺 │ │ │ │ 」者5紙。 │ │ │ │9、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117紙。 │ ├──┼─────────────┼───────────────┤ │110 │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疊 │ │ ├──┼─────────────┼───────────────┤ │111 │教戰守則1冊(粉紅色資料夾 │內容:推銷永炬公司話術、答客問│ │ │1個) │ (Q&A)、永炬公司公司登 │ │ │ │ 記資料查詢、永炬公司相關│ │ │ │ 剪報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黃碧華:編號112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12 │電腦主機1台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譚雅文、李慧娟(現改名為李佳奕 )、章菁華:編號113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13 │打卡單3紙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徐俊泰:編號114-124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14 │均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 │ │ │份、永炬公司資料1份 │ │ ├──┼─────────────┼───────────────┤ │115 │客戶名單資料1箱、業務追蹤 │一、客戶名單資料 │ │ │進展表1疊、永鴻投資管理股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份有限公司信封袋3個、客戶 │ 供電話行銷用。 │ │ │持股分析表‧‧‧等 │二、客戶持股分析表10紙、會員資│ │ │ │ 料表3紙。 │ │ │ │三、員工請假單2紙。 │ │ │ │四、投資報酬率計算表3紙、基金 │ │ │ │ 相關資料7紙。 │ │ │ │五、瀰士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 │ 1紙、專利證書影本6紙。 │ │ │ │六、皇翔建設公開說明書1紙、王 │ │ │ │ 常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 │ │ │ 款申請書影本2紙(被害人編 │ │ │ │ 號30) │ │ │ │七、永鴻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 │ │ │ 封袋,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板│ │ │ │ 新路103號。 │ │ │ │八、業務追蹤進展表共39紙,記載│ │ │ │ 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 │ │ │ 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kelly、林 │ │ │ │ kelly」者12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唐筱柔」者2│ │ │ │ 紙。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林欣儀(林 │ │ │ │ 麗君)」者4紙。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Jack、 │ │ │ │ Jack Lau」者6紙。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娃娃(蕭伶 │ │ │ │ 伃)者3紙。 │ │ │ │6、服務人員欄署名「賴玉英」、 │ │ │ │ 「葉怡玲」、「佳欣」者各1紙│ │ │ │ 。 │ │ │ │7、服務人員欄未署名9紙。 │ │ │ │八、股票常用名詞解說及相關知識│ │ │ │ 說明1份 │ │ │ │九、教戰守則1冊(藍色資料夾) │ │ │ │ 及答客問(Q&A)手稿1疊。 │ │ │ │內容:針對未上市公司倒閉的話術│ │ │ │ 、業務技巧、基金相關概念│ │ │ │ 說明、各個產業相關分類表│ │ │ │ 、答客問(Q&A)、萌欣數 │ │ │ │ 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 │ │ │ 料查詢表(註記停業)、第│ │ │ │ 一電阻容器公司公司資料查│ │ │ │ 詢表、宇生科技資訊公司公│ │ │ │ 司資料查詢表(92年10月 │ │ │ │ 27日廢止)、廣燁科技公司│ │ │ │ 公司資料查詢表(停業)、│ │ │ │ 推銷威寶公司話術。 │ ├──┼─────────────┼───────────────┤ │116 │群和創投公司員工名片12盒 │一、內容: │ │ │ │ 群和創投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南│ │ │ │ 京東路二段123號10樓、02-89│ │ │ │ 616939 號、00-00000000號。│ │ │ │ │ │ │ │二、專員姓名 │ │ │ │ 洪玲2盒、徐偉哲(徐俊泰)2│ │ │ │ 盒、范淑芬(吳姿樺)2盒、 │ │ │ │ 林欣儀(林麗君)2盒、許俊 │ │ │ │ 偉(許鈞傑)2盒、鄭婉如( │ │ │ │ 蕭伶伃)2盒。 │ ├──┼─────────────┼───────────────┤ │11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目前由徐俊泰持有,但徐俊泰96年│ │ │支 │11月1日警詢稱不知此電話之申請 │ │ │ │人為何人,且稱此電話係黃智勇拿│ │ │ │給他使用 │ ├──┼─────────────┼───────────────┤ │118 │黃智勇第一銀行埔墘分行,帳│本案供被害人匯款之人頭戶,目前│ │ │號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持有人為徐俊泰。 │ ├──┼─────────────┼───────────────┤ │119 │黃智勇印章1枚 │目前持有人為徐俊泰 │ ├──┼─────────────┼───────────────┤ │120 │黃智勇金融卡1張 │目前持有人為徐俊泰 │ ├──┼─────────────┼───────────────┤ │121 │項聖傑合作金庫板橋分行,帳│目前持有人為徐俊泰 │ │ │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 │ ├──┼─────────────┼───────────────┤ │122 │項聖傑印章1枚 │目前持有人為徐俊泰 │ ├──┼─────────────┼───────────────┤ │123 │項聖傑金融卡1張 │目前持有人為徐俊泰 │ ├──┼─────────────┼───────────────┤ │124 │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疊、盛德 │ │ │ │竹科技資料1疊、瀰士公司資 │ │ │ │料1疊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林麗君:編號125-130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25 │教戰守則1袋 │內容:推銷盛德竹股票話術、瀰士│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傳資料│ │ │ │ 、公司基本資料表、推銷話│ │ │ │ 術、網路列印資料、股票名│ │ │ │ 稱解說等、空白之會員資料│ │ │ │ 表、請假單。 │ ├──┼─────────────┼───────────────┤ │126 │員工紅包獎金清冊1本 │內容:記載獎金抽傭制度、公司員│ │ │ │ 工上班注意事項(如:遲到│ │ │ │ 扣錢、上班勿聊天倒茶等)│ ├──┼─────────────┼───────────────┤ │127 │員工現金借支單3紙、請假單6│ │ │ │紙 │ │ ├──┼─────────────┼───────────────┤ │128 │業務追蹤進展表1疊(28紙)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林欣儀(林 │ │ │ │ 麗君)」者3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林郁婷」者 │ │ │ │ 24紙。 │ │ │ │3、空白者1紙。 │ ├──┼─────────────┼───────────────┤ │129 │盛德竹公司晶片發表會光碟5 │ │ │ │片 │ │ ├──┼─────────────┼───────────────┤ │130 │客戶名單資料1紙及話術手寫 │雜記1紙內載有本件被害人編號35 │ │ │稿5紙、雜記2紙 │黃榮生之戶號、身分證字號、通訊│ │ │ │及戶籍地址。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洪璧霝:編號131-134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31 │業務追蹤進展表2袋(145紙)│一、業務追蹤進展表145紙 │ │ │、客戶名單資料1袋(200紙)│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洪玲」者53 │ │ │ │ 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許世杰(許 │ │ │ │ 鈞傑)」者9紙。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蔡雅惠」者 │ │ │ │ 42紙。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唐筱柔」者 │ │ │ │ 14紙。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娃」者1紙。│ │ │ │6、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26紙。 │ │ │ │ │ │ │ │二、客戶名單資料200紙 │ │ │ │ │ │ │ │另含: │ │ │ │1、盛德竹公司宣傳資料11紙、 │ │ │ │2、推銷盛德竹股票之話術3紙、答│ │ │ │ 客問(Q&A)10紙 │ ├──┼─────────────┼───────────────┤ │132 │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冊(黑色 │ │ │ │資料夾) │ │ ├──┼─────────────┼───────────────┤ │133 │教戰守則2冊 │內容:股票名稱解說、股市常用名│ │ │ │ 詞說明、答客問(Q&A ) │ │ │ │ │ │ │ │另含: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份 │ ├──┼─────────────┼───────────────┤ │13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 │ │ │支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蕭伶伃:編號135-138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35 │會員資料、客戶名單、永炬光│內容: │ │ │電宣傳資料‧‧‧等1箱 │一、台北市電話號碼簿1本 │ │ │ │二、利鼎創投公司信封袋6個(其 │ │ │ │ 中3個已裝有永炬公司宣傳資 │ │ │ │ 料),利鼎地址:臺北縣板橋│ │ │ │ 市○○路○段0號。 │ │ │ │三、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份 │ │ │ │四、教戰守則(行銷話術、答客問│ │ │ │ 即Q&A)及網路列印資料 │ │ │ │五、客戶名單資料1疊(記載客戶 │ │ │ │ 姓名、電話、地址,供電話行│ │ │ │ 銷用) │ │ │ │六、客戶持股分析表18紙(內含本│ │ │ │ 案被害人編號15林俊吉、編號│ │ │ │ 11尚永福)。 │ │ │ │七、會員資料表71份(內含本案被│ │ │ │ 害人編號15林俊吉、編號21 │ │ │ │ 林春吟、編號12林登義、編號│ │ │ │ 18黃登寶) │ │ │ │八、業務追蹤進度表,記載客戶姓│ │ │ │ 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之│ │ │ │ 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娃娃(蕭伶 │ │ │ │ 伃)」者139紙,時間最早顯 │ │ │ │ 示為94年2 月21日。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賴怡君」者7│ │ │ │ 紙。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江逸涵」、 │ │ │ │ 「小武」者各3紙。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小古」者9紙│ │ │ │ 。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伊雯、小雯 │ │ │ │ 」者20紙。 │ │ │ │6、服務人員欄署名「柳瑩瑩」、 │ │ │ │ 「陳文圖」、「李青育」、「 │ │ │ │ 潘可寧」、「維德」者各2紙。│ │ │ │7、服務人員欄署名「kelly」者21│ │ │ │ 紙。 │ │ │ │8、服務人員欄署名「小蕙(黃金 │ │ │ │ 蕙)」者3紙,時間顯係由94年│ │ │ │ 1 月21日。 │ │ │ │9、服務人員欄署名「艾咪」者3紙│ │ │ │ 。 │ │ │ │10、服務人員欄署名「周文淇」者│ │ │ │ 40 紙。 │ │ │ │11、服務人員欄署名「許世杰、許│ │ │ │ 俊偉(許鈞傑)」者共7紙。 │ │ │ │12、服務人員欄署名「發、阿發」│ │ │ │ 者6紙。 │ │ │ │13、服務人員欄署名「李宜靜、李│ │ │ │ 美玲」者共16紙。 │ │ │ │14、服務人員欄署名「唐筱柔」者│ │ │ │ 15紙。 │ │ │ │15、服務人員欄署名「洪玲」者3 │ │ │ │ 紙。 │ │ │ │16、服務人員欄署名「高松偉」者│ │ │ │ 15紙。 │ │ │ │17、服務人員欄署名「吳玉樺」者│ │ │ │ 8 紙。 │ │ │ │18、服務人員欄署名「鄭鈺珊」者│ │ │ │ 5 紙。 │ │ │ │19、服務人員欄署名「楊澐漫(楊│ │ │ │ 景榕)」者2紙。 │ │ │ │20、服務人員欄署名「張力中」、│ │ │ │ 「淑美」、「曉雯」、「陳純 │ │ │ │ 玉」、「鳳祺」、「尤子涵」 │ │ │ │ 、「陳琦玲」、「麒琳」、「 │ │ │ │ 洪佳薰」、「蔡逸臻」、「斐 │ │ │ │ 欣」、「邱美貞」、「詩紜」 │ │ │ │ 、「芸」各1紙。 │ │ │ │21、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86紙。 │ │ │ │22、空白者8紙。 │ │ │ │ │ │ │ │九、雜記手稿紙6紙。 │ ├──┼─────────────┼───────────────┤ │136 │教戰守則4冊(筆記本2本、綠│內容:行銷話術、「洗客戶」話術│ │ │色資料夾1個、灰底愛心資料 │ 、盛德竹公司宣傳資料、答│ │ │夾1個) │ 客問(Q&A)。 │ ├──┼─────────────┼───────────────┤ │137 │教戰守則、剪報資料、MEMO手│教戰守則內容: │ │ │稿筆記紙3袋 │行銷話術、推銷「盛德竹」股票話│ │ │ │術。 │ ├──┼─────────────┼───────────────┤ │138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蕭伶伃96年12月21日警詢否認係其│ │ │支 │所有。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吳姿樺:編號139-143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39 │客戶名單資料2袋(248紙)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另含:「認識股票」資料1份、6月│ │ │ │ 份行事曆1紙 │ ├──┼─────────────┼───────────────┤ │140 │業務追蹤進展表1袋(150紙)│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范淑芬、姿 │ │ │ │ 、吳小姿(吳姿樺)」者46紙 │ │ │ │ 。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唐筱柔」者6│ │ │ │ 紙。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吳玉樺」者2│ │ │ │ 紙。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李宜靜」者5│ │ │ │ 紙。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發、阿發、 │ │ │ │ 小發發」者4紙。 │ │ │ │6、服務人員欄署名「許世杰(許 │ │ │ │ 鈞傑)」者23紙。 │ │ │ │7、服務人員欄署名「娃娃(蕭伶 │ │ │ │ 伃)」者32紙。 │ │ │ │8、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32紙。 │ │ │ │ │ │ │ │另含:客戶持股分析表3紙(客戶 │ │ │ │ 姓名:林陳禹昕) │ ├──┼─────────────┼───────────────┤ │141 │教戰守則及永炬公司宣傳資料│教戰守則內容: │ │ │1袋 │推銷永炬公司話術、答客問(Q&A │ │ │ │) │ ├──┼─────────────┼───────────────┤ │142 │教戰守則3冊(筆記本2本、淡│內容:行銷話術、答客問(Q&A) │ │ │紫色資料夾1個) │ 、行事曆、空白之客戶持股│ │ │ │ 分析表、空白之業務追蹤進│ │ │ │ 展表。 │ ├──┼─────────────┼───────────────┤ │143 │業務進展追蹤表3冊(黃色資 │一、橘色資料夾 │ │ │料夾2個、橘色資料夾1個) │1、業務進展追蹤表3紙,記載客戶│ │ │ │ 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戶 │ │ │ │ 之內容速記。 │ │ │ │ 客戶姓名:許榮弘、江伯勳( │ │ │ │ 被害人編號95 、未遂)、謝森│ │ │ │ 堂(被害人編號94)、呂仰鎌 │ │ │ │ (被害人編號75)、陳鎮宇、 │ │ │ │ 張麗芸、葉家倫。 │ │ │ │2、客戶持股分析表1紙 │ │ │ │ │ │ │ │二、黃色資料夾2個 │ │ │ │ 皆是業務進展追蹤表,記載客│ │ │ │ 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客│ │ │ │ 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范淑芬」者 │ │ │ │ 25紙。 │ │ │ │2、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66紙。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許鈞傑:編號144-151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44 │業務追蹤進展表1袋(96紙) │內容:載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阿發」者, │ │ │ │ 34紙,並有註明「利鼎創投」 │ │ │ │ 、販售「永炬公司」。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許俊偉(許 │ │ │ │ 鈞傑)」者,1紙。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洪玲」者, │ │ │ │ 38紙,並有註明販售「盛得竹 │ │ │ │ 」。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娃娃(蕭伶 │ │ │ │ 伃)」者,9紙。 │ │ │ │5、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14紙( │ │ │ │ 空白11紙) │ │ │ │ │ ├──┼─────────────┼───────────────┤ │145 │客戶名單資料1袋(94紙)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住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146 │業務追蹤進展表1袋(19紙) │內容:載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洪玲」者, │ │ │ │ 14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許世杰(許 │ │ │ │ 鈞傑)」者,5紙。 │ ├──┼─────────────┼───────────────┤ │147 │永炬公司科技公司宣傳資料1 │ │ │ │冊(綠色資料夾) │ │ ├──┼─────────────┼───────────────┤ │148 │客戶持股分析表1冊(藍色資 │客戶持股分析表4紙 │ │ │料夾) │1、客戶黃俊欽(被害人編號72) │ │ │ │ ,分析師記載「阿發」者1紙。│ │ │ │2、客戶黃松江(被害人編號74) │ │ │ │ ,分析師記載「阿發」者3紙。│ │ │ │ │ │ │ │另含 │ │ │ │一、業務追蹤進展表10紙(7紙空 │ │ │ │ 白),記載客戶姓名、電話、│ │ │ │ 地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1、客戶共有黃松江(被害人編號 │ │ │ │ 74)、黃俊欽(被害人編號72│ │ │ │ )、袁榮宏、賴美麗、林惠鈴 │ │ │ │ (被害人編號38)、劉懷屏、 │ │ │ │ 簡龍榮(被害人編號78)、孫 │ │ │ │ 國翔(被害人編號77)。 │ │ │ │2、許鈞傑於「益鼎」公司任職時 │ │ │ │ ,化名「許世杰」;於「群和 │ │ │ │ 」公司任職時,化名「許俊偉 │ │ │ │ 」。 │ │ │ │二、成交客戶資料表14紙(1紙空 │ │ │ │ 白) │ │ │ │三、客戶追蹤表5紙 │ ├──┼─────────────┼───────────────┤ │149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1、許鈞傑留給客戶之電話,見許 │ │ │支 │ 鈞傑96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 │ │ │ │2、吳姿樺97年7月10日警詢時稱此│ │ │ │ 為其96年於群和創投任職時使 │ │ │ │ 用的電話。 │ │ │ │3、此電話目前持有人為許鈞傑。 │ ├──┼─────────────┼───────────────┤ │150 │許鈞傑化名「許俊偉」、「許│1、化名「許世杰」、0000000000 │ │ │世杰」之名片各1盒 │ 號、益鼎創投、板橋市民生路 │ │ │ │ 一段105號、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號。 │ │ │ │2、化名「許俊偉」、群和創投、 │ │ │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23│ │ │ │ 號10樓、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號。 │ ├──┼─────────────┼───────────────┤ │151 │教戰守則1冊 │內容:股票名詞解說、股市常用資│ │ │ │ 訊說明、答客問(Q&A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蘇紘緯:編號152-155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52 │異能、永炬、盛德竹公司之宣│ │ │ │傳資料1疊 │ │ ├──┼─────────────┼───────────────┤ │153 │客戶名單資料1疊、業務追蹤 │一、客戶名單資料 │ │ │進展表1疊、客戶持股分析表8│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紙、客戶會員資料表1疊‧‧ │ 供電話行銷用。 │ │ │‧等 │二、客戶持股分析表8紙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承浩(陳群 │ │ │ │ 偉)」者3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林紹群」者2│ │ │ │ 紙。 │ │ │ │3、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3紙。 │ │ │ │三、客戶會員資料表1疊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張晏誠」者 │ │ │ │ 4紙,時間顯示最早為93年12月│ │ │ │ 17日。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蘇紘緯」者8│ │ │ │ 紙,時間顯示最早為93年12月8│ │ │ │ 日。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黃小蕙(黃 │ │ │ │ 金蕙)」者16紙,時間顯示最 │ │ │ │ 早為93年11月3日。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維德」者2紙│ │ │ │ 。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鍾霈霖」者3│ │ │ │ 紙。 │ │ │ │6、服務人員欄署名「古浩中」者4│ │ │ │ 紙。 │ │ │ │7、服務人員欄署名「蔡逸臻」者7│ │ │ │ 紙。 │ │ │ │8、服務人員欄署名「潘曉雯」者7│ │ │ │ 紙。 │ │ │ │9、服務人員欄署名「潘可寧」者7│ │ │ │ 紙,另主管欄中有署名「邱國 │ │ │ │ 安」者1紙,時間最早顯示為93│ │ │ │ 年10月7日。 │ │ │ │10、服務人員欄署名「沈孟穎」者│ │ │ │ 12紙。 │ │ │ │11、服務人員欄署名「江薇」者8 │ │ │ │ 紙,內含本件被害人編號21 │ │ │ │ 林春吟。 │ │ │ │12、服務人員欄署名「林昱晴」、│ │ │ │ 「林渝晨」、郭寶」、「曹坤│ │ │ │ 」、「孫秀貞」、「陳文誠」│ │ │ │ 、「陳楨真」者各1紙。 │ │ │ │13、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2紙,其 │ │ │ │ 中1紙為本件被害人編號45李 │ │ │ │ 梅春。 │ │ │ │四、林哲宇名片1張,鴻銘創投位 │ │ │ │ 於板橋市○○路○段000號13 │ │ │ │ 樓。 │ │ │ │五、公司制度條規、演講會場服務│ │ │ │ 分派表、媒體來電紀錄表各8 │ │ │ │ 紙、會場出席表3紙、客戶試 │ │ │ │ 帶明細表1紙。 │ │ │ │六、業務追蹤進展表(通數卡),│ │ │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署名「元承浩(陳 │ │ │ │ 群偉)」者8紙,並載有「異能│ │ │ │ 科技」字樣者1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江薇」者21 │ │ │ │ 紙。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淑霞」者7紙│ │ │ │ 。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黃美君、美 │ │ │ │ 君」者6紙。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佳欣」者10 │ │ │ │ 紙。 │ │ │ │6、服務人員欄署名「陳志謙」者 │ │ │ │ 15紙。 │ │ │ │7、服務人員欄署名「林坤峰」者5│ │ │ │ 紙。 │ │ │ │8、服務人員欄署名「小齊、陳侑 │ │ │ │ 齊」、「姍姍」、「林哲宇」 │ │ │ │ 者各4紙。 │ │ │ │9、服務人員欄署名「ㄚㄚ」、「 │ │ │ │ 冠、冠雯」者各3紙。 │ │ │ │10、服務人員欄署名「小琳」者8 │ │ │ │ 紙。 │ │ │ │11、服務人員欄署名「楊BuBu」、│ │ │ │ 「胖胖」、「妹妹」、「張嘉│ │ │ │ 玲」者各2紙。 │ │ │ │13、服務人員欄署名「禎」、「賴│ │ │ │ 玉英」、「坤風」、「陳」、│ │ │ │ 「高玉樹(峰)」、「林」、│ │ │ │ 「琪」、「莊瑞芬」者各1紙 │ │ │ │ 。 │ │ │ │14、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187紙。 │ │ │ │15、空白者18紙。 │ ├──┼─────────────┼───────────────┤ │154 │寄給客戶的永炬公司宣傳資料│德宏創投: │ │ │2份 │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0號3樓│ ├──┼─────────────┼───────────────┤ │155 │門號0000000000號摩托羅拉行│ │ │ │動電話1支(內無SIM卡)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張晏誠:編號156-163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56 │德宏創投張晏誠化名「魏宏傑│內容: │ │ │」之名片2盒 │德宏創投公司,臺北縣板橋市四川│ │ │ │路二段241號3樓,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 │ ├──┼─────────────┼───────────────┤ │157 │鴻銘創投張晏誠化名「魏宏傑│內容: │ │ │」之名片2盒 │鴻銘創投公司,臺北縣板橋市中山│ │ │ │路一段293號13樓,00-00000000號│ │ │ │、00-00000000號。 │ ├──┼─────────────┼───────────────┤ │158 │鴻銘創投顏偉恩化名「何君祥│內容: │ │ │」之名片1盒 │鴻銘創投公司,臺北縣板橋市中山│ │ │ │路一段293號13樓,00-00000000號│ │ │ │、00-00000000號。 │ ├──┼─────────────┼───────────────┤ │159 │業務追蹤進展表(通數卡)14│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本(天藍色資料夾3個、藍色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資料夾1個、淡紫色資料夾1個│1、服務人員欄署名「言吉祥、何 │ │ │、橘色資料夾1個、綠色資料 │ 君祥(顏偉恩)」者共61紙。 │ │ │夾1個、黑色資料夾1個、透明│2、服務人員欄署名「元承浩(陳 │ │ │資料夾6個) │ 群偉)」者23紙。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張添雅」者1│ │ │ │ 紙。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小慈(吳念 │ │ │ │ 慈)」者2紙。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優(黃琪琇 │ │ │ │ 化名黃筱優)」者10紙。 │ │ │ │6、服務人員欄署名「易君祥」者 │ │ │ │ 16紙。 │ │ │ │7、服務人員欄署名「陳志謙」者 │ │ │ │ 13紙。 │ │ │ │8、服務人員欄署名「陳伯齊」、 │ │ │ │ 「邱子恩」者各16紙。 │ │ │ │9、服務人員欄署名「李依柔」者8│ │ │ │ 紙。 │ │ │ │10、服務人員欄署名「邱玉卿」、│ │ │ │ 「淑霞」者各12紙。 │ │ │ │11、服務人員欄署名「喬婷」者11│ │ │ │ 紙。 │ │ │ │12、服務人員欄署名「禎、佩禎」│ │ │ │ 者6紙。 │ │ │ │13、服務人員欄署名「小琳」、「│ │ │ │ 黃美君」者各10紙。 │ │ │ │14、服務人員欄署名「ㄚㄚ」者3 │ │ │ │ 紙。 │ │ │ │15、服務人員欄署名「小 │ │ │ │ 妍」、「慧茹、茹」、「 │ │ │ │ stella 、黃盈潔」、「楊 │ │ │ │ Book」、「葉」、「Avan」者│ │ │ │ 各2紙。 │ │ │ │16、服務人員欄署名「潘宜靜」者│ │ │ │ 1紙。 │ │ │ │17、服務人員欄未署名者167紙。 │ │ │ │18、空白者29紙。 │ ├──┼─────────────┼───────────────┤ │160 │客戶名單資料5紙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供電話行銷│ │ │ │用。 │ ├──┼─────────────┼───────────────┤ │161 │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份、異能 │ │ │ │科技宣傳資料1份 │ │ ├──┼─────────────┼───────────────┤ │162 │客戶持股分析表1疊(14紙 )│ │ ├──┼─────────────┼───────────────┤ │16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1、張晏誠96年11月1日警詢稱此電│ │ │支 │ 話用與客戶聯絡。 │ │ │ │2、被害人編號73竇梅影稱此是「 │ │ │ │ 何君祥(顏偉恩)」所使用的 │ │ │ │ 電話、編號89謝寶卿、93洪福 │ │ │ │ 懋稱此是「魏宏傑(張晏誠) │ │ │ │ 」使用的電話。 │ │ │ │3、目前持有人為張晏誠。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蘇紘偉:編號164-179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64 │摩托羅拉行動電話1支 │ │ │ │ │ │ ├──┼─────────────┼───────────────┤ │165 │大昌證券存摺1本 │戶名:蘇紘偉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166 │蘇紘偉化名「陳耿義」名片2 │內容: │ │ │盒 │詠盛創投,臺北縣板橋市四川路二│ │ │ │段241號3樓,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0000000000號 │ ├──┼─────────────┼───────────────┤ │167 │GPRS、MOTOROLA行動電話共2 │ │ │ │支 │ │ ├──┼─────────────┼───────────────┤ │168 │蘇紘緯化名「陳耿義」名片2 │內容: │ │ │盒 │德宏創投,臺北縣板橋市四川路二│ │ │ │段241號3樓,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 │ ├──┼─────────────┼───────────────┤ │169 │員工出勤卡(打卡單)3張 │分別為「小優(黃筱優即黃琪琇)│ │ │ │」、「婷玉(葉婷玉)」、「小慈│ │ │ │(吳念慈)」 │ ├──┼─────────────┼───────────────┤ │170 │光碟7片 │內容: │ │ │ │盛德竹客戶名單、盛德竹介紹光碟│ │ │ │等。 │ ├──┼─────────────┼───────────────┤ │171 │異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 │ │ │股東常會議事手冊1份 │ │ ├──┼─────────────┼───────────────┤ │172 │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承租人:吳柏林 │ │ │ │地址:臺北縣板橋市四川路二段 │ │ │ │ 241號3樓之2 │ │ │ │時間:96年8月21日至97年8月21日│ │ │ │ 。 │ ├──┼─────────────┼───────────────┤ │173 │徐再添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本案供被害人匯款之人頭戶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 │ │ │及印章1個 │ │ ├──┼─────────────┼───────────────┤ │174 │電話費繳費單1紙、證券交易 │當中 │ │ │稅稅款單存根3紙、房租收據2│一、證券交易稅稅款單存根 │ │ │紙、身分證影本或傳真共22紙│ 證券出賣人分別為陳振生、李│ │ │、匯款單傳真1紙 │ 文欽、高銘福 │ │ │ │二、匯款單傳真顯示 │ │ │ │ 匯款入高銘福第一銀行頭前分│ │ │ │ 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三、房租收據2紙 │ │ │ │ 買受人部分,皆記載為吳柏林│ │ │ │ 。 │ │ │ │四、身分證影本或傳真 │ │ │ │ 內含本案被害人編號91溫青樺│ │ │ │ 、被害人編號5陳玲珮、被害 │ │ │ │ 人編號3呂冠廷、被害人編號 │ │ │ │ 7湯靜芬、被害人編號93洪福 │ │ │ │ 懋、本案擔任股票出賣人之人│ │ │ │ 頭傅清山、本案供被害人匯款│ │ │ │ 之人頭戶徐再添 │ ├──┼─────────────┼───────────────┤ │175 │客戶戶號登入說明訪談表1本 │內含: │ │ │ │本案被害人編號90吳雪英、編號 │ │ │ │44于許玲蓉、編號48黃淑玲、編號│ │ │ │22周財生 │ ├──┼─────────────┼───────────────┤ │176 │業務追蹤進展表(通數卡)共│業務進展追蹤表(通數卡)共193 │ │ │10本(黑色資料夾2個、透明 │紙,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資料夾2個、黃色資料夾3個、│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綠色資料夾2個、藍色資料夾 │1、服務人員欄署名言吉祥(顏偉 │ │ │1個) │ 恩)者5紙。 │ │ │ │2、服務人員欄署名張添鑫(張添 │ │ │ │ 雅)者4紙,時間最早顯示為96│ │ │ │ 年2月26日。 │ │ │ │3、服務人員欄署名「琪琇、小優 │ │ │ │ 、優(黃琪琇)」者14紙,時 │ │ │ │ 間最早顯示為95年3月7日。 │ │ │ │4、服務人員欄署名「潘宜靜(姍 │ │ │ │ )」者40紙。 │ │ │ │5、服務人員欄署名「佩禎(禎) │ │ │ │ 」、「邱子恩」者各18紙。 │ │ │ │6、服務人員欄署名「曾忠信」者 │ │ │ │ 7紙。 │ │ │ │7、服務人員欄署名「邱玉卿」者 │ │ │ │ 14紙。 │ │ │ │8、服務人員欄署名「黃淑琳(小 │ │ │ │ 琳)」者11紙。 │ │ │ │9、服務人員欄署名「林宛嬋」、 │ │ │ │ 「喬婷」者各9紙。 │ │ │ │10、服務人員欄署名「陳姵瑄」者│ │ │ │ 4紙。 │ │ │ │11、服務人員欄署名「陳伯齊」、│ │ │ │ 「黃美君」、「葉」者各5紙 │ │ │ │ 。 │ │ │ │12、服務人員欄署名「蔡孟芸」、│ │ │ │ 「曉靜」、「ㄚㄚ」者各3紙 │ │ │ │ 。 │ │ │ │13、服務人員欄署名「陳」、「李│ │ │ │ 依柔」、「陳志謙」「羅妹」│ │ │ │ 、「淑霞」、「韓小朱」者各│ │ │ │ 2 紙。 │ │ │ │14、服務人員欄署名「蘇」、「小│ │ │ │ 慈」、「楊Book」「Stella」│ │ │ │ 者各1紙。 │ ├──┼─────────────┼───────────────┤ │177 │客戶名單資料1疊及客戶持股 │一、客戶名單資料 │ │ │分析表6紙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二、客戶持股分析表 │ │ │ │ 內含本案被害人編號4陳彥賓 │ │ │ │ 。 │ ├──┼─────────────┼───────────────┤ │178 │威寶公司、異能公司公司宣傳│ │ │ │資料1本 │ │ ├──┼─────────────┼───────────────┤ │179 │教戰守則1本(透明水藍色資 │內容: │ │ │料夾1個) │推銷威寶公司話術、推銷永炬公司│ │ │ │話術、永順發投顧的推銷話術、永│ │ │ │順發投顧之委任書、永順發投顧之│ │ │ │切結書、永順發投顧之宣傳單、服│ │ │ │務人員欄署名「楊澐漫(楊景榕)│ │ │ │」之會員表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吳念慈:編號180-184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80 │教戰守則手寫稿1疊 │內容: │ │ │ │以「詠盛、德宏」公司名義銷售永│ │ │ │炬光電話術 │ ├──┼─────────────┼───────────────┤ │181 │客戶名單資料1疊及通數卡3紙│一、客戶名單資料 │ │ │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二、通數卡(業務追蹤進展表) │ │ │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182 │異能公司宣傳資料1份 │ │ ├──┼─────────────┼───────────────┤ │183 │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份 │ │ ├──┼─────────────┼───────────────┤ │184 │欲寄給客戶之永炬公司宣傳資│ │ │ │料1份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黃琪琇:編號185-188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85 │教戰守則手寫稿1疊 │內容: │ │ │ │推銷永炬公司話術、行銷話術、股│ │ │ │票名詞解說 │ ├──┼─────────────┼───────────────┤ │186 │客戶名單資料1疊及通數卡3紙│一、客戶名單資料 │ │ │(橘色資料夾1個)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二、通數卡(業務追蹤進展表) │ │ │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或│ │ │ │ e-mail、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 │ │ │ │ 服務人員欄上署名「優(黃琪│ │ │ │ 琇化名黃筱優)」者2紙;空 │ │ │ │ 白者1紙。 │ │ │ │ 內含本案被害人編號3呂冠廷 │ ├──┼─────────────┼───────────────┤ │187 │欲寄給客戶的永炬公司公司宣│ │ │ │傳資料2份 │ │ ├──┼─────────────┼───────────────┤ │188 │永炬公司公司宣傳資料3份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張添雅:編號190-194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89 │教戰守則2冊(深黃色資料夾1│內容: │ │ │個、透明資料夾1個) │行銷話術、推銷威寶公司話術、推│ │ │ │銷異能公司話術、推銷永炬公司話│ │ │ │術、股票相關名詞解說、「洗客大│ │ │ │綱、洗客教學內容」、威寶公司相│ │ │ │關剪報及資料、永炬公司相關資料│ │ │ │。 │ ├──┼─────────────┼───────────────┤ │190 │張添雅化名「張添鑫」之名片│內容: │ │ │2盒 │鴻銘創投公司,台北縣板橋市中山│ │ │ │路一段293號13樓,00-00000000號│ │ │ │、00-00000000號。 │ ├──┼─────────────┼───────────────┤ │191 │客戶名單資料1疊、客戶持股 │一、客戶名單資料 │ │ │分析表8份、客戶戶號登入說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明訪談表3紙、通數卡4冊(淡│ 供電話行銷用。 │ │ │紫色資料夾1個、淺黃色資料 │二、客戶持股分析表 │ │ │夾1個、透明資料夾2個) │三、客戶戶號登入說明訪談表 │ │ │ │四、通數卡(業務進展追蹤表) │ │ │ │ 共81紙。 │ │ │ │ 內容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 │ │ │ 址,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1、服務人員欄內署名「張添雅、 │ │ │ │ 張添鑫」者共9紙。 │ │ │ │2、服務人員欄內未署名者72紙。 │ ├──┼─────────────┼───────────────┤ │192 │永炬公司宣傳資料1疊、異能 │內容: │ │ │科技宣傳資料1冊(粉紅色資 │永炬公司宣傳資料中分「新、舊」│ │ │料夾1個)、盛德竹公司公司 │版本;舊版中註明「預計上櫃日期│ │ │宣傳資料1冊(淺綠色資料夾 │為96年第4季」、新版中註明「預 │ │ │1個) │計上櫃日期為97年第1季」 │ ├──┼─────────────┼───────────────┤ │193 │吳雪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紙 │吳雪英為本案被害人編號90,另上│ │ │ │載有認購「異能公司股權專用」 │ ├──┼─────────────┼───────────────┤ │194 │匯款至高銘福第一銀行頭前分│高銘福為本案人頭戶。 │ │ │行帳戶00000000000號之匯款 │ │ │ │單1紙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葉婷玉:編號195-199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195 │教戰守則手寫稿1疊 │內容: │ │ │ │ 永炬公司銷售話術、答客問 │ │ │ │ (Q&A)、行銷話術、股票相│ │ │ │ 關名詞解說 │ ├──┼─────────────┼───────────────┤ │196 │客戶名單資料1疊、通數卡2紙│一、客戶名單資料 │ │ │(黃色資料夾1個)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二、通數卡(業務追蹤進展表) │ │ │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197 │永炬公司公司宣傳資料1份 │ │ ├──┼─────────────┼───────────────┤ │198 │異能公司公司宣傳資料1份 │ │ ├──┼─────────────┼───────────────┤ │199 │欲寄給客戶的永炬公司資料3 │ │ │ │份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陳靖旻:編號200-203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200 │客戶名單資料1疊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 │ │ │話行銷用。 │ ├──┼─────────────┼───────────────┤ │201 │教戰守則1疊 │記載行銷話術、答客問(Q&A) │ ├──┼─────────────┼───────────────┤ │202 │聲遠光電宣傳資料2份、股市 │ │ │ │常用名詞解說2份 │ │ ├──┼─────────────┼───────────────┤ │203 │聲遠光電銷售話術手寫稿1份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葉佳蓉:編號204-209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204 │龍騰股訊快報1疊 │潛力股介紹、宣傳龍騰股訊公司 │ ├──┼─────────────┼───────────────┤ │205 │龍騰股訊快報1疊 │潛力股介紹、宣傳龍騰股訊公司 │ ├──┼─────────────┼───────────────┤ │206 │聲遠光電宣傳資料1份 │ │ ├──┼─────────────┼───────────────┤ │207 │銷售重點提示手稿紙1紙 │ │ ├──┼─────────────┼───────────────┤ │208 │客戶名單資料1疊、客戶資料 │一、客戶名單資料 │ │ │表1疊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 │二、客戶資料表 │ │ │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209 │教戰守則1疊(內含手寫稿2紙│內容:聲遠光電銷售話術、答客問│ │ │) │ (Q&A)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程玟綺:編號210-212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210 │教戰守則1疊 │內容:行銷話術、答客問。 │ │ │※原記載有誤,更正之 │ │ ├──┼─────────────┼───────────────┤ │211 │客戶名單資料1疊、客戶資料 │一、客戶名單資料 │ │ │表1疊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原記載有誤,更正之 │二、客戶資料表 │ │ │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212 │聲遠光電宣傳資料1疊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林佩蓉:編號213-217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213 │客戶資料表1疊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電訪│ │ │ │客戶之內容速記。 │ ├──┼─────────────┼───────────────┤ │214 │客戶名單資料1疊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供電│ │ │ │話行銷用。 │ ├──┼─────────────┼───────────────┤ │215 │教戰守則1疊 │記載推銷聲遠光電之話術、答客問│ │ │ │(Q&A) │ ├──┼─────────────┼───────────────┤ │216 │龍騰股訊快報1份及股票名詞 │一、龍騰股訊快報 │ │ │解說1份 │ 潛力股介紹、宣傳龍騰股訊公│ │ │ │ 司 │ │ │ │二、股票名詞解說 │ │ │ │ 常用股票名詞說明 │ ├──┼─────────────┼───────────────┤ │217 │聲遠光電公司宣傳資料1疊及 │ │ │ │行銷話術1份 │ │ └──┴─────────────┴───────────────┘ 持有人或所有人:另案被告羅瑞榮:編號218-232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細目 │ ├──┼─────────────┼───────────────┤ │218 │客戶資料表及訪談紀錄表、日│一、客戶資料表、訪談紀錄表、日│ │ │報表1疊(藍色資料夾)、客 │ 報表: │ │ │戶名單資料1疊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電訪客戶之內容速記。 │ │ │ │二、客戶名單資料: │ │ │ │ 記載客戶姓名、電話、地址,│ │ │ │ 供電話行銷用。 │ ├──┼─────────────┼───────────────┤ │219 │教戰守則1疊(24紙) │內容:答客問(Q&A)、銷售話術 │ ├──┼─────────────┼───────────────┤ │220 │客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疊(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內含本案供客│ │ │21紙)、會員資料表2紙 │戶匯款之人頭戶徐再添、張貴富、│ │ │ │黃信介及擔任股票出讓人之人頭陳│ │ │ │一銘。 │ ├──┼─────────────┼───────────────┤ │221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片上龍騰未上市股訊之地址為臺│ │ │宣傳資料1份、龍騰未上市股 │北縣板橋市○○路○段00號 │ │ │訊江麗箮名片1紙 │ │ ├──┼─────────────┼───────────────┤ │222 │聲遠光電傳資料1份 │ │ ├──┼─────────────┼───────────────┤ │223 │員工簽到簿1本 │ │ ├──┼─────────────┼───────────────┤ │224 │應徵人員資料1疊 │ │ ├──┼─────────────┼───────────────┤ │225 │證交稅空白繳款書1本 │ │ ├──┼─────────────┼───────────────┤ │226 │龍騰股訊公司電話繳費單6紙 │電話繳費單顯示地址有二: │ │ │、水費單1紙 │1、臺北縣板橋市○○路000號8樓 │ │ │ │ 。 │ │ │ │2、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0號4│ │ │ │ 樓。 │ ├──┼─────────────┼───────────────┤ │227 │欲寄送給客戶的聲遠光電文宣│ │ │ │4份 │ │ ├──┼─────────────┼───────────────┤ │228 │龍騰股訊,李萬財名片1盒 │內容: │ │ │ │龍騰未上市股訊公司,李萬財, │ │ │ │0000000000號(羅瑞榮曾以此電話│ │ │ │與楊景榕通話,見楊景榕監聽譯文│ │ │ │)、臺北縣板橋市○○路000號、 │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 ├──┼─────────────┼───────────────┤ │229 │蘇明德、蔡智明、黃信介、孫│蘇明德、黃信介皆為本案供被害人│ │ │塗金4人印章 │匯款之人頭戶。 │ ├──┼─────────────┼───────────────┤ │230 │巨威奈米生化企業集團宣傳資│ │ │ │料1份 │ │ ├──┼─────────────┼───────────────┤ │231 │會員資料表4張 │其中1紙為本案被害人編號17孫翼 │ │ │ │芳、1紙為本案被害人編號22周財 │ │ │ │生。 │ ├──┼─────────────┼───────────────┤ │232 │隨身碟1個 │內容:聲遠光電、聯嘉光電、光林│ │ │ │ 電子、弘本工業、亮發科技│ │ │ │ 、久尹公司、龍騰股訊宣 │ │ │ │ 傳文宣,客戶名單資料, │ │ │ │ 答客問,熱門股與大盤分析│ │ │ │ 、會計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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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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