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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928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92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㈠、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雖未修正,然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已將罰金刑調整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故依前述標準換算,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罰金刑部分之法定刑度已變更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一千元以上」,是比較修正前後刑度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查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刑法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刪除,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刑法修正施行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二人。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後,修正後之刑法及刑法施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並未對被告二人更為有利,揆諸前揭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等規定。

三、核被告甲○○、乙○○二人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論處。被告甲○○、乙○○二人與丁維冠及「林副總」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稽,所為雖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但係受僱於丁維冠,所擔任分工之角色僅為業務員,受僱經營證券業務之期間非長,所生危害非巨,所得之利益不多,並審酌其犯罪之牟利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二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92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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