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5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5月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