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33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洪耀宗劉登俊許文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3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前涉犯侵占案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下簡稱臺中地院)97 年度簡字第1117號審理時達成和解,同意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前給付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下同)65 萬元之損害賠償金。抗告人當時即表示,因抗告人之子白政彥任職於台北圓剛電腦公司、白政洋任職於鹿港記茂電子公司,薪水收入均不錯,且其二人均同意將97年度年終獎金作為本件損害賠償金額,詎料,因經濟景氣突然變壞,二子於97年底均休無薪假,公司也未發給年終獎金,致使抗告人無法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予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又抗告人見無法履行負擔,取得配偶同意出售配偶名下座落於彰化市○○街165巷37號之房地,但仍因經濟不景氣,房地產出售不易,前開房地仍乏人問津,抗告人非故意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負擔。抗告人除積極出售房地,亦積極尋求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諒解,惟因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執行人均已改組,原負責本件之主管已不在公司,故尚未尋得管道,與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協議分期償還之方式。故被告實非故意違反緩刑所為之負擔,亦非故意不遵守相關規定云云。

二、原審裁定略以:抗告人因侵占案件,前經臺中地院於97年10月22日以97年度簡字第11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應於97年12月31日前,支付新台幣(下同)65萬元之損害賠償金額予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17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17號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惟抗告人並未依限賠償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金額,為此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准許檢察官之聲請,將抗告人緩刑之宣告,裁定予以撤銷等語。

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有明定;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未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17號判決支付賠償金予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抗告人所自承,復有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4日明新(98)函字第980204001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按,而抗告人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於98年1月10日及同年2月5日以電話聯絡抗告人復尋無其人,有該署電話紀錄單1份可徵。足見抗告人逾上開判決所定期限(97年12月31日)仍未履行上開損害賠償金。抗告人雖有其二子之薪資或年終獎金可供其履行和解契約,嗣因經濟景氣不佳,而未能領得年終獎金,導致抗告人需出售上述房產籌款,亦因景氣不佳而無法售出,然抗告人既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履行期限之約定亦必係抗告人事前斟酌己身各種情況,認可履行之時期,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履行期限,自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其義務。況如抗告人係信用良好者,縱使其二子未領得薪資或年終獎金或不動產無法售出,應仍有其他管道籌得款項,以資履行其給付義務。其竟屆期未履行,仍執上開情詞為辯,自不足採。原裁定認抗告人未依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17號判決書內容履行負擔條件,且情節重大,撤銷抗告人緩刑之宣告,核無不當,抗告人執上情詞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33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