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3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上訴字第135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宋永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其龍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何孟育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洪志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1頁倒數第5行「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最後公訴蒞庭檢察官為甲○○檢察官,本件原本及本正誤載為李斌檢察官,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