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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0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8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72條規定:「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99年7月15日聲明上訴,形式上雖提出書狀敘述上訴理由謂:上訴人領有中度殘證明,患有雙耳重聽、高血壓,對於涉案雖坦承不諱,但原判決對於得手之現金及洋酒數量與上訴人所述有出入,另懇請變更上訴管轄機關,以免上訴人舟車勞頓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認罪之意思表示(見原審卷第128頁至第132頁、第134頁至第140頁),與證人丙○○、乙○○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模擬照片8幀、道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5幀、順連行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幀、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共7幀以及扣案之千斤頂1座、棉製手套1只、手電筒1支及拔釘器1支等可資佐證,故原審認被告有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之情事,經核並無何違誤之處。

(二)原審法院因而論處被告犯二次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壹年伍月。並將扣案之千斤頂壹座、棉製手套壹只、手電筒及拔釘器各壹支,諭知沒收,已詳細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原審判決就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已經詳細調查審酌,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被告上訴僅稱本身有身障、高血壓及重聽以及僅泛言原判決認定現金及洋酒量有出入云云,固具備形式上之理由,但並未提出新事證以供調查,且未依據卷內之訴訟資料,指摘原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又有關移轉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需因①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②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本件並無上開情形,上訴人徒憑己意漫指原審判決不當,尚不足以動搖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難認係具體理由,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9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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