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政德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12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759號,97年度偵字第8508、9108、12953、136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政德運輸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如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判決附表三所示7次)部分,均撤銷。
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政德已於99年10月14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以99年10月22日中所衛字第0991200296號函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原審就被告被訴運輸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如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判決附表三所示7次)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既已死亡,訴訟主體已經不存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將原審判決此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