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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68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榮龍張惠立李秋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689號

抗告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99年6月29日第一審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426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l至3之罪,均為竊盜罪,此部分業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98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5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南投地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30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7、8之罪,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南投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2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6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據南投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編號9係犯竊盜罪,亦據南投地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均有上開判決可佐。原審裁定將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固符合法定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無訛。但其所裁量之刑期,顯已使被告如附表編號6、9所犯之罪及此部分經法院所量處之刑,均等同無執行之必要,難認與受刑人所犯各罪所侵害法益之總價值相當,殊違反健全法律感情,不能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原審裁定所裁處之應執行刑不當,於法尚有未合,爰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其宣告之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刑之刑期,刑法第53條、第5l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亦為受刑人之利益而設(參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所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又關於內部界限之裁量,則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支配。所謂比例原則,指法院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用以維護刑罰之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非指一律齊頭式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若條件事實有別,則應本乎正義理念,予以分別處置。是以法院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故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雖符合外部界限,但如衡之受刑人所犯數罪所侵害法益價值,顯有不相當之情形,即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不相契合,自難謂適法(參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29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裁判)。

三、查受刑人甲○○所犯之附表編號l至3之竊盜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98號案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4、5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同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0號案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7、8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同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2號案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上各罪之定應執行刑加總已達2年9月),另附表編號6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同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1號案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9係犯竊盜罪,經同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46號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原裁定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雖不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然確令如附表編號6、9所犯之罪及此部分經法院所量處之刑,均等同無執行之必要,依前揭說明,本件是否有逾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饒有再研求之必要。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故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理,以昭折服,並符法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8.2月下旬某日 │98.04.03.15時50分 │98.3月下旬某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 │ 南投地檢98年度 │ 南投地檢98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898號 │ 偵字第1898號 │ 偵字第1898號 ││ │ │ │ │├─┬──────┼──────────┼──────────┼──────────┤│最│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58號 │ 98年度審易字第158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實├──────┼──────────┼──────────┼──────────┤│審│判決日期 │98.09.22 │98.09.22 │98.09.22 │├─┼──────┼──────────┼──────────┼──────────┤│確│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58 號│98年度審易字第158 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58 ││ │ │ │ │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10.15 │98.10.15 │98.10.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註 │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 │2691號 │2691號 │269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一級) │ (施用一級) │ (施用一級)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8.03.28.16時許 │98.04.29 │98.06.13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毒 │ 南投地檢98年度毒 │ 南投地檢98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36號 │ 偵字第636號 │ 偵字第880號 ││ │ │ │ │├─┬──────┼──────────┼──────────┼──────────┤│最│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43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430號 │98年度訴字第311號 ││實├──────┼──────────┼──────────┼──────────┤│審│判決日期 │98.09.30 │98.09.30 │98.12.10 │├─┼──────┼──────────┼──────────┼──────────┤│確│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430 號│98年度審訴字第430 號│ 98年度訴字第31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11.16 │98.11.16 │98.12.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註 │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 │2971號 │2971號 │20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施用一級) │ (施用二級)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8.09.03 │98.09.03 │98.08.22.14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毒 │ 南投地檢98年度毒 │ 南投地檢99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114號 │ 偵字第1114號 │ 偵字第647號 ││ │ │ │ │├─┬──────┼──────────┼──────────┼──────────┤│最│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號 │98年度訴字第412號 │98年度訴字第412號 │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 ││ │ │ │ │146 號 ││實├──────┼──────────┼──────────┼──────────┤│審│判決日期 │99.02.01 │99.02.01 │99.03.31 │├─┼──────┼──────────┼──────────┼──────────┤│確│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號 │98年度訴字第412 號 │98年度訴字第412 號 │ 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 ││ │ │ │ │ 146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9.02.22 │99.02.22 │99.05.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註 │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 │621號 │621號 │1464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68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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