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羅金闖
- 上訴人
- 羅汀宏
- 上訴人
- 羅永明
- 上訴人
- 羅永勵
- 被上訴人
- 張育勇
張東平
張恒裕
張忠智
張育敏
張宗成
張朝城
張錦超
張和慶
張世欣
張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所圍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羅永勳」記載,應更正為「羅永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上訴人羅永勵之姓名因兩造書狀誤載為「羅永勳」,致記載錯誤。茲據其檢附戶籍謄本聲請裁定更正,核與原審卷附之繼承系統表相符。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准以裁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