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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55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邱森樟翁芳靜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53號

抗告人
李凱玲即李正祿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李美玲即李正祿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李玹即李正祿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李智雄即李正祿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邱曉柔即李正祿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邱惠琴即李正祿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奐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華民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抗告人承受被繼承人即執行債務人李正祿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案件(原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541號)之執行及訴訟程序,相對人查封李正祿所有坐落南投縣仁愛鄉○○段000地號土地,經抗告人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嗣經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埔簡字第112號、100年簡上字第98號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抗告人已於101年9月11日具狀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原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現再審事件刻在原法院審理中,於上述再審事件確定前,抗告人所繼承人之財產一旦經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前開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原法院固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然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依舉輕明重之法理,應准其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以避免債務人發生不能回復之損害,又抵押人如以許可執行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強制執行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著有94年台簡抗字第15號裁定、95年台抗字第104號裁定足參,故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原審裁定內容既已載稱:「債務人李正祿以抵押權之設定非其所為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再參原審前准許李正祿停止執行之認定,原審裁定顯有誤用法令,為此提起本件抗告。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稱再審之訴,係指對於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所提起者而言,而非指對於異議之訴確定判決所提起者(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95年台抗字第37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係以原法院埔里簡易庭99年度司拍字第152 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強制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李正祿為強制執行,現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10541號強制執行受理中,債務人李正祿以抵押權之設定非其所為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李正祿100年12月3日死亡,由抗告人李凱玲、李美玲、李玹、李智雄、邱曉柔、邱惠琴等6人承受訴訟,嗣因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抗告人業於101年9月11日就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再審,抗告人並據此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然抗告人係針對原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9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非對於為本件執行名義即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99年度司拍字第152號拍賣抵押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再審」之訴,自無該條項得請求停止執行規定之適用。故抗告人聲請停止前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抗告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94年台簡抗字第15號、95年台抗字第104號裁定係指以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而依裁定成立前之實體事由,提起確認本票或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或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得依強制執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供擔保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與對執行名義聲請再審或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不同,故無適用之餘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55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